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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處置庭審突發事件初探

2015-08-05 09:51肖劍鵬楊少宏饒志輝
法制博覽 2015年7期
關鍵詞:司法警察處置

肖劍鵬 楊少宏 饒志輝

摘要:近幾年,庭審突發事件時有發生,針對庭審突發事件的類型,然后分析各類事件的原因,最后提出相應策略,對保障庭審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司法警察;庭審突發事件;處置

中圖分類號:D926.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5)20-0164-02

作者簡介:肖劍鵬,男,本科,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法院司法警察事務。

近年來,擾亂法庭秩序的突發事件履見不鮮,并呈逐年上升趨勢,嚴重影響庭審安全,司法警察作為法院唯一的一支準軍事武裝力量,責任尤為重大。因此,如何預防和處置庭審突發事件,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安全已成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亟需面對和解決的一個新課題。

一、庭審突發事件類型分析

庭審突發事件具有突發性、暴力性和群體性等特征,通過對近年來發生的庭審突發事件的分析,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常見類型:

(一)爆炸槍擊類

多以報復法院為目的,攜帶槍支爆炸物品進入法院機關、法庭等場所引爆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爆炸持槍是各類突發事件中主觀惡意最大的,后果極為嚴重,殃及多人,非死即傷。

(二)沖擊哄鬧類

利用集體上訪、聽證或參加庭審活動等時機強行沖擊法院機關,圍攻法院工作人員、公訴人員、律師、證人、對方當事人等。

(三)行兇傷害類

在庭審活動中或結束后,突然使用暴力或兇器等傷害法官、公訴人、律師或被告人、對方當事人及旁聽親屬等,造成人身傷害。

(四)靜坐示威類

多為集體上訪時攜帶橫幅標語或自做的大字標語牌,自帶飲水干糧甚至草席衣物靜坐。意在獲取過往群眾同情引起社會關注。

(五)蓄意報復類

由于對案件的審判執行情況未達到自己目標,采用言語威脅方式對法官的人身安全進行恐嚇、侮辱、電話騷擾,誹謗等方式報復法官。

(六)挾持和騷擾類

具體表現為案件當事人糾集親友在法院門口或訴訟途中,以公然挾持對方當事人的行為達到撤訴目的或是采用到對方當事人住所、單位吵鬧、騷擾等方式阻礙訴訟進行的行為,多發為離婚案件。

(七)自殘自殺類

當庭或在法院機關內以死相逼,實施自殺、自殘、自焚。采取突然喝藥、使用刀片等利器割腕,或突然撞向堅硬物體、自咬舌頭,包括假裝突然發病暈倒等。

(八)脫逃類

人犯脫逃和持械脅持人質,以傷害人質相威脅,以達順利脫逃等目的。

二、發生庭審突發事件的主要原因

司法實踐中,發生庭審突發事件的原因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從中又折射出在當代中國歷史演進和社會變革中司法所面臨的諸多深層次社會原因。

(一)司法權威缺失

當前存在的法院判決沒能得到應有尊重和執行,法官缺乏認同感,獨立審判權也不時受到干預,執法大環境的惡化直接導庭審突發事件頻發。

(二)對法官和訴訟參與人身安全保護的力度不足

1.保障立法缺位

從我國現行的法律來看,對擾亂法庭秩序和履行職務的法官進行阻撓、對抗和傷害等不法行為,法律雖有相應的處理規定,但處理程序復雜,處罰力度不大,難以及時對暴力抗法者進行刑事處分,大多是教育、訓誡,少數是拘留、罰款。久而久之,就會形成法院是軟“專政”機關的印象,從而助長了對傷害法官者的氣焰,客觀上使侵犯法官權益行為的滋生蔓延。

2.法院內部保護不足

一是法庭硬件差,缺乏必要或充足的安全檢查設備,更沒有配備必要的防暴設備;二是沒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必要的保護措施,不能及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付突發性事件的能力不強。三是法院內部法警的內保機制不健全,司法警察警力嚴重不足。

(三)群眾法制意識淡漠,文化水平低

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普遍匱乏,不能正確認識敗訴的原因等。一些群眾有的受封建倫理規范、宗法關系的影響,帶有法不治眾的法盲心態,毫無顧忌地參與實施法庭暴力。

(四)法官自身素質較低

1.法官安全防范意識不強

有的法官認為在庭審中自己處于主導地位,不注意觀察當事人的言行舉止及旁聽群眾的動向,以至于在當事人或案外人發生過激行為時,毫無思想準備,束手無策。

2.法官的自身素質有待提高

有些法官在庭審過程中駕馭庭審能力不強、在工作中對當事人不夠耐心,甚至態度粗暴,因而引發當事人不滿;極少數法官政治業務素質不高,不能做到公正司法、文明執法。

三、預防和處置庭審突發事件的對策

(一)完善司法體制,提高司法權威

要改變當前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局面,堅持司法獨立制度,減少對法官獨立辦案的干擾和影響,提高司法權威;要完善法院內部司法改革,加強審判委員會制度改革,加強法院管理體制改革,確保司法公正,加強執行體制改革,樹立司法權威。

(二)建立并完善法官安全保障機制

1.從立法角度增加對法官特別保護的法律規定

從立法上明確用刑事和非刑事兩種手段來懲治侵害法官權益的行為,充分體現法庭的嚴肅、法官的權威。

2.構建法官安全保障機制

探索設置法官安全保護信息中心,及時接受法官對個人人身安全遭受威脅時提出的“報案”,綜合分析威脅信息、威脅方式,評估相關風險,為相應保護方案的啟動與設計提供信息。

探索建立申請保護制度。在審理重大案件前后,審判人員可以申請院長決定給予特別保護,特別保護方式既可以包括必要時司法警察提供24小時保護或持續保護,直至經過仔細的風險分析確定威脅程度降低之時。

(三)加強法官隊伍建設

要處理好安全防范與司法為民的關系,進一步規范法官執法行為,杜絕因司法的不廉潔、不公正引發的對法官侵害事件。要不斷提高法官自身素質,改進工作方法,樹立起法官文明公正的形象,提高社會對法官的認同和尊重。

[參考文獻]

[1]趙志強.司法警察處置突發事件的應對策略[J].法制與社會,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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