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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

2015-08-05 00:10李寶
法制博覽 2015年7期
關鍵詞:虛擬財產網絡游戲法律保護

摘要: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網絡游戲已經逐漸成為不少年輕人生活的一部分,這不僅是他們休閑娛樂的方式,也可能成為他們家庭收入的重要方式,網絡上的“虛擬”變得越來越“現實”。由于互聯網在我國普及得相對較晚,有關網絡的法律規定就顯得很滯后,在現實中,虛擬財產的民事、刑事案例與日俱增,因此我國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主要闡述網絡虛擬財產的概述,分析網絡虛擬財產法律保護中出現的問題,最后,從立法和司法上對完善我國網絡虛擬財產法律保護提出建議。

關鍵詞: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法律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5)20-0235-02

作者簡介:李寶(1991-),男,廣西賓陽人,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2014級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2003年在河北承德,李宏晨(化名)玩家在網絡游戲中,因大量游戲裝備被盜而訴至法院,成為我國網絡虛擬財產第一案。在網絡游戲中,玩家們為了提高能力自己的級別,就需要用真實的貨幣來購買各種高質量的裝備、游戲幣等,有金錢利益投入的地方就可能出現違法犯罪,不法分子利用網絡對網絡游戲中玩家們的裝備、游戲幣等進行盜竊、詐騙等行為。為打擊這類違法犯罪案件,保護權利人虛擬財產的合法權益,維護網絡穩定,這就需要有強制力的法律介入。

一、網絡虛擬財產概述

(一)網絡虛擬財產的概念

在目前,對虛擬財產的概念進行界定,不同的學者有各自的見解。筆者認為,由于虛擬財產的具體范圍還處于一個比較逐漸擴大的情形,目前這個階段,可以先采用列舉的方式對此概念進行界定。虛擬財產包括:網絡游戲玩家在虛擬游戲中所獲得的“游戲帳號”、“游戲幣”、“裝備”、“寵物”、“武器”、“農場”等等。

(二)網絡虛擬財產的特征

1.半虛擬性

筆者認為虛擬財產的重要特征是其虛擬性,但是在虛擬財產前加“網絡”二字,可能會產生“半虛擬性”,因為以網絡為載體,按照運營商要求,登錄其服務器,進去虛擬環境,最終獲取虛擬財產,這體現了“虛擬性”;同時,玩家們投入大量的精力、金錢才能轉化為所謂的“虛擬財產”,也即勞動成果,在虛擬網絡的環境下,具有一定的現實性,因此體現出“半虛擬性”。

2.價值性

在理論界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定性上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物權說”學者認為,玩家對其帳號里的各種武器裝備等虛擬財產是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是完整的物權,在交易過程中,作為一種物體物,適用我國《物權法》;“無價值說”學者認為,作為網絡游戲的娛樂附屬物,“游戲幣”、“裝備”、“寵物”等僅僅是電子數據,并不是實體的財產;“債權說”學者認為,網絡游戲玩家是在和運營商合同中,玩家享有債權權益,服務商在得到“武器、裝備”等對價后,提供所謂的虛擬財產。筆者認為,三種學說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筆者比較傾向于第一種學說,虛擬財產應具有物權屬性,是有價值的,所以人民愿意以金錢的方式與其進行對價。

二、網絡虛擬財產法律保護中出現的問題

(一)立法上存在的問題

1.虛擬財產的定性不一、適用法律不明

對于某一事項的定性,決定其所受法律保護的范圍。我國法律對虛擬財產的定性存在模糊不明的情況,法官在相關的網絡虛擬財產的判決上就會出現大相徑庭的情況。在法律適用方面,我國的《憲法》以及《民法通則》中都“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其他合法財產”,但并沒有具體列出來,虛擬財產缺少明確的法律地位。在玩家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因適用法律不明,所能救濟的法律并沒有及時保護,這讓不法的網絡游戲運營商、非法玩家鉆法律漏洞,非法獲益。

2.用戶與運營商的權利義務不對等

網絡用戶(即,游戲玩家們)與游戲的運營商簽訂的合同中,玩家只能無條件地接受,否則就不用其可以退出游戲,而運營商單方面地最大實現利益,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格式條款,在雙方的權利義務方面,就很難做到平衡,所以在現實的網絡虛擬財產糾紛中,僅僅依據雙方簽訂的格式合同是很難解決問題的。

3.網絡虛擬財產未有明確的評定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網絡虛擬財產沒有明確的評定標準會導致在裁判中出現較大的差異,甚至會出現虛擬財產交易市場的混亂。目前,司法實踐仍是從運營商的角度以及其利潤進行評定,但筆者認為,還應多考慮游戲玩家們在游戲過程中所付出的精力、金錢等。這種不公平的評定會導致糾紛很難解決。

(二)監管主體的任務不明確

目前,我國的政府機關、司法、公安等多個部門都對網絡游戲有管理責任,但是多頭管理,必然會出現分工不明,職責不清的情況。相關部門的監管,是對網絡游戲運營商以及大量用戶在法律的范圍內的經濟交易進行監督引導,但是在這一環節上的缺失就很可能出現不法分子對網絡虛擬財產的違法犯罪。

(三)游戲玩家舉證困難

網絡游戲運營商為了更大吸引大量玩家,會在游戲注冊時,降低用戶準入門檻,在真實信息方面沒有進行嚴格的規制,這最終的受害者還是玩家,因為當玩家的“寶貝”虛擬財產受到惡意侵犯時,在尋找證據方面可能因為一開始的注冊問題導致無法確切舉證。

三、完善我國網絡虛擬財產法律保護

(一)完善我國關于網絡虛擬財產的立法

1.明確我國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以及保護范圍

筆者認為應該把網絡虛擬財產歸入物權范圍,在《民法通則》中,明確列出“其他合法財產”中包含“網絡虛擬財產”。在我國虛擬財產保護的范圍方面,不僅要列出目前所應保護的具體事項,對于游戲玩家付出時間、精力、金錢而合法獲取的虛擬財產應包括在內。

2.保護和平衡運營商和用戶利益

網絡游戲運營商與用戶玩家們的矛盾糾紛主要來源于在“利益”上出現分歧,一方面網絡游戲運營商所出的產品本身的預防措施不到位導致玩家們的帳號出現被盜取,裝備丟失等情況;玩家們對所提供的服務等問題的抱怨不斷,這就需要法律來平衡和保護兩者之間的利益,明確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這有利于維護網絡秩序的穩定,發展健康網絡產業。

3.制定網絡虛擬財產價值認定標準

對網絡虛擬財產價值的認定,以交易市場上的同類物作為參考標準,同時考慮網絡游戲運營商在此款產品中的成本,以及維護等費用以及玩家們在此款游戲中所投入的時間精力、金錢等,盡量做到該虛擬產品所真正體出現的價值。

(二)完善我國司法上關于網絡虛擬財產保護

1.明確監管主體的職責

明確監管主體的各自職責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重要的作用,這就需要分工到位,明確職責。政府部門,對于網絡虛擬財產的交易有引導的職責;公安部門,對于網絡虛擬游戲玩家們的合法財產權益遭到侵害時,應及時出擊打擊違法犯罪分子;司法機關,對于因權益侵害而引發的司法援助案件,應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辦案。

2.明確證明責任

對于糾紛發生在網絡游戲的玩家與服務商之間的案件,玩家們一般處于弱勢地位,因此筆者認為可以考慮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對網絡游戲服務商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因服務商本身有天然的優勢,讓其舉證自身沒有過錯,如果舉證不出,則推定網絡游戲服務商有過錯,其就主要承擔責任。對于糾紛發生在玩家與侵害其虛擬財產的第三人之間的案件,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這是對雙方都比較公平的做法。玩家就需要承擔舉證第三方侵害其虛擬財產的責任。

四、結語

時代的發展,社會在不斷進步,網絡技術在我國改革中發揮這重要作用,網絡虛擬財產的出現有其必然性,隨著出現的出題需要我國在法律的高度對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給與保護,本文中,所提的從立法和司法上對完善我國網絡虛擬財產法律保護提出建議,仍有許多不足之處,在今后的司法實踐案例中需要進一步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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