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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中道德義務的限度

2015-08-05 12:35李軍妍
法制博覽 2015年7期
關鍵詞:法律義務社會責任

摘要:企業作為最為重要的“經濟人”的同時也是社會整體的一員,隨著經濟增長所帶來的一系列社會問題,對于企業社會責任內涵的界定和企業道德義務的關注不容忽視,但是一味的強調企業的道德義務又是否有所片面呢?本文將對此做簡要的介紹。

關鍵詞:社會責任;法律義務;道德義務;責任限度

中圖分類號:F27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5)20-0273-01

作者簡介:李軍妍(1992-),女,漢族,四川內江人,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20世紀中期,“企業社會責任之父”——伯文,首次明確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基礎概念;我國學者在上世紀末開始關注這一問題,例如,朱慈蘊指出:“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公司應對股東這一利益群體以外的其他相關利益群體的利益等?!暗潜R代富卻從企業本身目的的角度提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之外所應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1]筆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中應該包含了企業在自身發展的過程中對于社會的一種道德責任,這里的責任并非是法律上的因為違背義務而承擔不利益后果的責任,而是一種義務。

一、道德義務的扭曲現狀

(一)無限放大的企業道德義務

首先,將涉及的法律責任一概歸咎于企業的道德責任問題,一直在高呼企業的倫理道德的欠缺。礦難、環境生態污染、蘇丹紅、豆腐渣工程等字眼使人們對“企業道德”都提出置疑。但是,上述類似的事件都應該是歸置于法律責任和法律義務的履行中來討論,忽視企業社會責任中所應重視的不僅是道德義務,也模糊了法律與道德的界限。[2]

其次,應從企業本身設立的目標來看,其在經營過程中最為本質的目的便是合法地實現利益最大化。但是在企業追求自身發展的過程中,要求其實現利益最大化的目標的同時對自身行為做到道德義務中無上限的要求,本身就是違背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的。

(二)永不停歇的“道德綁架”

有的學者認為解決企業的道德缺失問題應該從完善法律法規入手。筆者認為這是混淆了自律和他律的問題。自律問題,我們怎么能說需要強有力的監督體制呢?

一是因為監督體制的存在必然需要相應的懲罰措施,但是道德義務的履行適當與否,我們并沒有理由要求,也沒有統一的標準,更加談不上懲罰措施,這也是其與法律最大的區別。

二是對于無權利的義務,企業選擇逃避本身就是一種本能。如果說我們倡導通過輿論等構建督促企業履行道德義務的機制,那么也就意味著我們也應該有相應的制度來保障企業道德義務之相對應的道德權利的保障制度。

二、正視責任中的合理限度

(一)最低限度——企業社會責任中的法律與道德界限

企業社會責任通常是企業所承擔的高于企業自己目標的社會義務。社會利益是組織對于高于自身目標的社會義務,對于社會整體責任應該是企業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標所承擔了自身責任之外的責任。因此,作為最基本的企業社會責任,我們應認識到企業基本的法律責任和企業道德責任。

企業在履行道德義務的最低標準應該是法律義務的依法履行,在此基礎之上,才是企業道德義務的履行,這既是道德義務履行的最低限度,也是企業自身合法經營良性發展的最低限度。

(二)最高限度——自身發展與義務履行的價值平衡

企業社會責任本身的邊界就應該是企業自身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均衡點。以長久以來討論的生態環境保護的問題為例,今年也通過了全新的環保法,我們清晰地看到環境問題的同時,也是忽略了政府的角色和企業的本身。如果說每一家沿河的企業排放的工業廢水都是達標的,那重度污染的河流和土壤從何而來?那便是政府部門的不合理規劃,[3]而不能只是歸咎于企業道德責任的缺失。

經濟社會的發展本身就是有代價的,只是我們對于這樣一種代價怎么處理和預防其擴大才是重點。[4]其次,企業的社會責任是不可否認的,履行了法律義務只是達到了最低道德要求,而怎樣到達雙贏的狀態才是我們應該尋求的價值均衡點,筆者認為,這一均衡點,也正是企業對于自身社會責任中道德義務履行的最高限度,道德義務的履行應該以企業自身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為上限,過于倡導企業樹立企業倫理道德意識而忽視企業本身的經濟目標對于整個社會而言是得不償失的。[5]

三、結語

企業應該承擔社會責任的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作為企業本身而言,將企業道德義務的履行應當有一定的限度,只有在這樣一個限度區間內,明確以法律義務的履行為最低限度,以企業經濟良好發展為最高限度,給道德義務的履行一個應有的限度,才能在實現企業自身價值的同時最大化地增加社會福利,促使企業更好的承擔企業社會責任,進入一個良性的循環。

[參考文獻]

[1]蔣建湘.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化[J].中國法學,2010(5).

[2]朱慈蘊.公司的社會責任:游走于法律責任與道德準則之間[J].中外法學,2008(1).

[3]樓建波,甘培忠.企業社會責任專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50.

[4]盧代富.企業社會責任的經濟學與法學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96.

[5]張志丹.論當代中國經濟倫理的內在緊張[J].現代經濟探討,2010(8).

[6]陸致瑛.商業利益與社會責任[M].北京:新華出版社,20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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