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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的生發基礎思辨

2016-01-06 20:59商文莉鄭少鋒
財經問題研究 2015年9期

商文莉++鄭少鋒

摘 要: 社會資本是以信任、互惠和社會規范為基礎的人際關系及關系網絡,封閉性的社會結構是社會資本發揮作用的條件,也是社會資本產生消極功能的根本原因。本文通過在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的生發基礎研究中引入農村社會資本,對組織所處的農村社會網絡、規范和信任進行分析,發現農村社會結構的相對封閉性在組織設立初期起到積極作用,但它制約組織的長遠發展和成員的創新活動。

關鍵詞:農村資金互助組織;農村社會結構;農村社會資本

中圖分類號:F325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76X(2015)09010005

我國金融體系目前呈現雙重二元金融結構的現狀,城市和農村金融體系的二元對立、農村金融體系中正規金融體系和非正規金融體系的二元對立現狀[1]。農村金融系統性負投資狀況嚴重,處于弱勢的農戶和農村小企業無法從正規農村金融機構獲取相應的貸款,因而農村地區民間金融大行其道。根據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的跟蹤調查數據顯示:2005年,農戶通過民間借貸市場獲得的貸款占農戶貸款總額的6941%[2]。這表明農民的金融需求旺盛但制度性金融服務不到位和不對位,這是農村合作金融發展迅速的根本原因。

我國長期存在著資金互助的行為。建國初期主要是親朋之間的一些小額資金互助,后來合會、搖會和輪轉會等各種形式的資金互助逐漸發展成為職業化和組織化的民間資金互助,覆蓋范圍從經濟發達地區到落后地區均有,參與者眾多。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國家加強了對金融秩序的整頓,很多組織走向“地下”。在國家農村金融改革之下,銀行撤并、收購,農村合作基金會被強制清理關閉,農村金融供給嚴重不足,民間融資機構雖然“身份不合法”,但“業務快速擴張”,社會信用在一定區域與環節出現了斷裂[3]。農村資金互助社自2007年國家以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組成部分納入制度金融框架內,雖然銀監會已暫停農村資金互助社金融許可證的審批,但隨著國家政策的改變和開放,越來越多的農村資金互助組織在民間自發形成,這種新興于農村地區的合作金融機構成為學者研究的新目標,并期望這種自生于農村的資金互助組織能夠緩解農村地區融資困難并服務于農戶,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建立多元化、多層次的普惠型農村金融體系。

一、社會資本視角下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的生發基礎

自2006年國家放寬農村地區金融機構準入門檻以來,由銀監會頒發金融許可證的農村資金互助社有49家,在國家鼓勵農民開展信用合作后,農業經濟發達省份迅速涌現出一批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目前雖無官方統計數據,但其數量可觀,這充分反映出農村金融市場中弱勢農戶對融資的需求強度很大。2012年10月曝出江蘇灌南農民資金互助社被不法商人利用,高息吸儲、放高利貸,以致社員資金蒙受損失的負面新聞[4],更有輿論稱之為“農村互助金融亂象”,引發了對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的質疑和監管缺失的懷疑,但這并不能阻礙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的正常發展并發揮滿足農戶融資需求的功能。

與以往由政府主導自上而下安排的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甚至貧困村資金互助不同,農村資金互助社是弱勢農戶在融資需求不能得到滿足的情況下,自下而上自發倡導并得到官方認可,將以往的被動安排變為主動組織。以往的經驗也表明,越正式的金融制度安排,交易成本就越高。面對農村貸款需求的短、小、急、頻特征以及小農經濟的分散性,信息的取得和利用比較困難,正式的金融制度安排并不適用于當前的農村地區。其實在我國金融體制中一直存在著完全自發的合作金融,雖然沒有正式身份,卻以體制增量的身份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有其自身的運行規律。它們的存在證明了自發性的合作金融具有極強的生命力,這種生命力就源于傳統農村社會網絡對組織成員的連接作用和農村社區內社會規范的約束。農村社會結構中的社會網絡、互惠性規范和由此產生的信任就是社會資本[5],并能因人們在社會結構中所處的位置給他們帶來一定的資源。正是由于農村資金互助組織成員嵌入在農村社會網絡之中,才擁有了互助組織的生存基礎。

1.農村社會網絡

傳統農村社會中大多數農民的活動范圍是從家庭擴展到宗族再到村莊,社會學家費孝通[6]將傳統社會的村莊稱之為鄉土社會。由于過去交通不便,人們的活動范圍基本限制在一個區域內。區域內的人們平時生活生產活動都在一起,相互熟諳,但區域間人們的接觸少,各自保持著相對獨立的社會圈子。鄉土社會由于這種地域上的限制導致“熟悉”成為鄉土社會的主要特征,也構成了農村熟人社區關系網絡。這種網絡比較封閉和長久,從血緣、親緣到地緣擴展,具有內向性特點。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變化,雖然血緣關系已經不再是人們維系社會關系的重要依據,但在很多村落家族共同體中,地緣和血緣的結合依然存在,村落家族的基本結構還是明確的[7]。這表明雖然在近代以來社會發生了重大變遷,家族制度受經濟發展對其內部和外部的雙重沖擊,但親緣關系作為社會基本結構仍然頑強地存在著,依然有很多不可替代的功能。

農戶的經濟行為是嵌入在農村社會網絡的,所以人際關系會影響經濟行動。農村資金互助組織一般以“村”或“鄉/鎮”為單位,這意味著組織中的成員生活在一定范圍地域上,相互熟識或可便捷獲取彼此間信息,對于融資方的財產、信用及其運營等情況可了如指掌,所以對貸款的額度、用途以及還款能力能夠適時掌握。這種信息是設立在鄉土社會中資金互助組織的最大優勢,因為從農村社會網絡中不僅獲取信息充分而且幾乎不計成本。農戶在社會網絡中的位置,決定其參與重復博弈時慎重選擇違約或欺騙行為,因為其他農戶可以依賴于該農戶過去的行為選擇策略來應對下一次的博弈,用農村的社會規范來約束和影響其經濟活動。

2.農村社會規范

社會規范是人類在社會共同生活互動中產生出來的,相習成風、約定俗成,為人們所共同認可和遵守的行為標準,具體形式可大致分為風俗習慣、道德規范、法律規范以及宗教規范。農村社會規范主要指適用于農村一定地域范圍內的道德規范。風俗習慣是在無壓力下通過模仿轉化為人們的習慣行為,而道德規范是對與社會共同生活關系較為重要事物與行為所給予的評價。道德標準是判斷行為是非、善惡等褒貶之意所形成的價值尺度。由于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共同性和連續性,道德也具有繼承性。道德標準在一定區域內不因社會形態的變化而中斷,可以滲透到人的意識中,這種內化了的行為規范在行為時是自覺采取的。如果在農村有違反道德的行為,會受到社區內村民輿論壓力和良心的譴責。

已有的對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的研究表明,其社員農戶違約率很低。這是由于村民長期生活在一起,經過長期經濟合作有共同利益,加之社區共同道德信念和價值標準約束的結果。如果違約將受到懲罰,在熟人社會中名聲受損,遭到村民的排斥,在未來的融資行為中將受到不信任、不能貸款或者貸款數額降低的限制,進而遭受重復博弈可觀測行為歷史的影響。由于農村地區獲取貸款的渠道少和獲得貸款的可能性小,農戶看重與資金互助組織間的信用關系,其違約成本高于從商業銀行借款的違約成本,因此,農村社會規范對借款人行為的約束力很大。

3.農村社群信任

信任是社會交往的重要基石。我國農村傳統社會中信任是基于血緣以文化為基礎向外逐層延伸的。中國傳統社會是以自然經濟為主,這種自給自足的生產方式從一定程度上限制和抵制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因此,傳統社會中的經濟和社會信任都是以個人為基礎,加之沒有大規模經濟交往產生社會契約,造成傳統社會信任停留在熟人和地域層面,成為特殊的社群信任[8]。從熟人社會中產生的信任更多地體現于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非人與制度的關系[9]。

農村資金互助組織就是建立在傳統農村社會的社群信任之上。社群信任是以情感的存在為前提的,完全不同于建立在契約關系基礎之上的普遍信任。雖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前傳統的小生存空間所產生的穩定社會關系已經被開放性更強的市場經濟所打破,信任開始由過去緊密關系的社群信任逐漸轉向一種具有相對松散關系的社會信用[10]。金融機構是以中介的身份通過信用將資金供給者與資金需求者聯結在一起,卻使金融行為出現了時間和空間上的分離,分離所帶來的不確定性和信息的不對稱突顯了信用的重要性。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的優勢在于資金供給者與資金需求者處于農村社區結構中,盡管融資行為不能使時間和空間聚合,但分離所帶來的不確定性和信息不對稱的風險會因為二者處于同一社群而降低。

在經濟社會轉型之時,在市場、法律等制度性社會資本不能有效滿足農村經濟發展需求狀況的多重困難下,農村資金互助組織可以有效利用尚未遭受顛覆的農村傳統社會資本,立足于農村社區信任,間接地連接小農戶和大市場,這不僅符合我國農村傳統的社會關系,也能夠為傳統信用轉向現代社會信用制度起到過渡作用。

二、同質性和異質性組織成員的信任差異

目前,除了正規金融體制內的49家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外,我國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的數量可觀,但沒有官方統計數據。根據組織是否擁有農民專業合作社背景,可將現有的農村資金互助組織區分為業緣型和地緣型。業緣型主要是依托農民專業合作社,由生產合作開始發展出資金互助。地緣型則大多是通過復制已經成熟的資金互助組織經驗而設立的社區性組織,沒有生產合作社的基礎,社員間的經濟聯系較弱。

從共性上看,地緣型和業緣型農村資金互助組織都是為組織所在區域內社員進行資金互助服務的。差異在于地緣型農村資金互助組織具有更強的農村社區性,空間范圍和組織合作對象相對具有封閉性,更“小”;業緣型組織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背景下設立,而農民專業合作社其經營和服務的范圍可達縣、市、區,這顯然超出了普通農戶社會網絡的范圍,更“大”。

從社會資本視角按照組織成員相互信任和熟悉程度進行區分,地緣型農村資金互助組織成員屬于同質性,而業緣型組織成員屬于異質性。地緣型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的構成是以熟人為主體,共有的鄰居成為緊密的社會關系,以傳統的農村社群信任為基礎,具有一定的封閉性和內聚性。組織為所在社區內的社員提供融資服務以支持農戶生活需求、簡單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由于所處的農村社區網絡小,農村的社會規范約束和社會信任更強,對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的違約風險要小,外部監管要求低。

而業緣型農村資金互助組織是基于農民專業合作關系而構建,組織對內連接成員,對外參與市場競爭,具有聯外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合作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并沒有明確和統一的經營服務范圍,可跨村、跨鄉、跨縣經營,也允許設立分支機構,其服務區域邊界更大,不受行政區域嚴格限制,因此,業緣型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的成員異質性程度更高。這使得社群信任基礎一方面促進了互助組織的發展,但另一方面在組織內部又復制著“熟人關系”,在有限資源條件下,與組織管理人員的親疏遠近一定程度上決定了獲取貸款“次序”,導致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的內部治理機制逐漸偏離民主治理模式。因此,業緣型農村資金互助組織,不僅要面臨組織內部異質性成員的管理和協調,由于依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面對外部市場風險較大,所以對內部管控和對外防范風險的難度也更大,外部金融監管的要求也相應的較高[11]。

三、農村社群信任的兩面性

1農村社群信任對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的促進作用

目前,農村社會還處于相對封閉狀態,農村社會的社群信任有利于以血緣為主的農民以及衍生的、局限于熟人范圍中的各種合作,而地緣型農村資金互助組織就是典型的熟人網絡組織。在這個農村社會網絡中,大家相互熟識和了解,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幾乎不存在,即便有也可以利用私人信息來獲取,依靠對借款人的人品來判斷其信用狀況,而這種獲取信息的方法幾乎不用花費任何成本?;谵r村社會傳統的熟人關系,“單細胞”地緣型農村資金互助組織是呈點狀發展以應對目前分散的小農經濟,但服務范圍和活動半徑都比較小。

相形之下,業緣型農村資金互助組織中的成員相互的信任半徑更大,是相對的“陌生人”,但不可否認的是,業緣型農村資金互助組織也是以農村社群信任為基礎的,但這種人格化信任在契約型商品經濟社會中被弱化,是農村經濟組織面對市場經濟的社群信任和社會化信任的混合體。業緣型農村資金互助組織成員間的相對陌生與社群信任的文化稟賦相沖突。因此,從這個角度可以解釋業緣型農村資金互助組織偏離民主治理的原因:涉及的地區范圍更大,突破了原有的血緣、親緣和地緣關系,組織成員數量增多,成員的異質性增強。再加上組織成員在市場經濟中的經濟行為喚醒了個人主體意識,容易導致意見分歧,從而對組織內部的治理機制產生影響。這是業緣型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的內在缺陷,需要在實踐中尋找更好的方法來克服這個問題。

2農村社群信任對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的阻礙作用

(1)空間約束。封閉性的社會結構是社會資本發揮作用的條件,這也是社會資本產生消極作用的根本原因。從社會資本角度來看,無論地緣型還是業緣型農村資金互助組織,都是將熟人關系復制到互助組織內。熟人關系既是組織優勢,同時也是它的短板。由于“關系”是先賦性的,并且被泛化在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對于農村資金互助組織內部,熟人關系以潤滑劑的作用促進組織的運行,社群信任促成了小農戶面對大市場時資金的聯合與互助合作,但同時也內在地規定了合作范圍的規模界限。

(2)時間約束。從短期看,農村資金互助組織在早先的設計中就規劃為村或鄉鎮級,這種熟人關系的約束有助于限定風險發生概率和風險影響范圍,體現了國家政策層面防范金融風險的審慎態度,這在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發展初期是有必要的。但熟人關系講究情面,在組織進行決策時會因關系強度不同而發生傾斜,偶爾甚至會有不規范行為存在。從長期看,農村社會信任的作用有限,熟人關系制約著資金互助組織的可持續發展。面對大市場,農戶初期的小范圍合作形成的農村資金互助組織能夠從一定程度上改善其融資狀況,農村社會規范能夠約束借款人的行為,有利于組織控制違約風險。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化和新農村建設的日益推進,農村社會環境轉變的客觀形勢導致相對封閉的農村社會結構正逐漸改觀,越來越多的農民走向城市,農村社區中人們的關系已經不如以往那么緊密。在面臨封閉性環境的條件正在發生變化時,農村社會資本的消極作用就會凸顯——排斥組織群體外的他人獲取該組織所擁有和控制的資源。農村資金互助組織融資僅限于內部社員,而不能通過開放給非社員融資活動獲取收益,這樣限制了農村資金互助組織通過吸取存款吸收資金,組織資金有限,社員的貸款需求也不能完全得到滿足,阻礙了該組織的可持續發展。

四、結 論

農村資金互助組織尚處于濫觴期,需要農村社會網絡、社會規范和社群信任的支撐來維護農戶進行資金互助,緩解一定程度的融資困難。在這個階段,鄉約民意和社會輿論成為融資還款的道德約束力量。農村資金互助組織設立的目的在于將處于弱勢地位的小規模農戶和小企業聚合起來以資金互助的形式尋求合作效益。我國正在經歷巨大的社會變遷,市場經濟的發展使人們有越來越多的機會同陌生人打交道,熟人關系的紐帶正逐漸被削弱,傳統的小生存空間所產生的穩定社會關系已經被開放性更強的市場經濟所打破,信任也由過去倫理性、低風險性的社群信任轉向具有市場性、高風險性的社會信任。雖然這種普遍性的社群信任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我國文化和社會結構中,并且在短時期內不能改變這種狀態,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轉型的漸進以及市場經濟的契約關系普及化,普遍性的社會化信任會滲入農村社會并逐漸淡化特殊的社群信任,但這需要一個足夠長的時期。

我國的社會轉型打破了傳統的社會信任機制,而現代社會信任機制尚未完善。其構建需要在借鑒西方現代社會信用機制建立的經驗之上,遵循我國社會自身發展的軌跡,利用傳統社會信任作為建立現代社會機制的支撐。農村資金互助組織應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將其橫向和縱向發展的產業鏈條置于市場這個相對公平的大環境中,引入市場規則,逐步用現代制度的普遍信任維系經濟領域中的合作,實現農村社會經濟凝聚力最大化的目標。在不違反社會正式制度和規范的前提下,將基于“關系”的合作伙伴轉入公共領域,以取得互惠的共同發展格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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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minal Basis Analyses of Rural Mutual Funds Organizations:

Based on Social Capital Perspective

SHANG Wen-li1,2,ZHENG Shao-feng1

(1College of Economics & Management, NW Agricultural & Forestry University, Yangling 712100,China;

2College of Economics & Management, Qinghai Normal University, Xining 810008,China)

Abstract:Social capital is the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 and network based on trust, reciprocity and social norms Closed social structure is the condition of social capital working and also the primary cause of the negative function of social capital The paper introduces in rural social capital to analyze rural social networks, norms and trust which is the foundation of Rural Fund Cooperatives, and it shows that the closed rural social structure is playing a positive role in the early stage of its establishing, but restricts the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 in the long term

Key words:rural fund cooperative; rural social structure;rural social capital

(責任編輯:劉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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