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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的優劣及在我國的應用研究

2016-04-21 16:32李斌
企業導報 2016年6期
關鍵詞:應用研究

李斌

摘 要:鑒于傳統農業保險因存在的各種問題而無法有效地管理各種農業氣象災害風險,農業氣象指數保險作為管理農業氣象災害風險的工具便應運而生。文章在借鑒前人理論研究基礎上就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的優勢和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根據分析結果就農業氣象指數保險在我國的應用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議和對策措施,以利于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進一步發展。

關鍵詞:農業氣象指數保險;保險優勢;存在的問題;應用研究

一、引 言

世界各國的實踐表明,農業保險是迄今為止對農業生產風險防范最為有效的手段。鑒于農業在一國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基礎性和弱質性,許多國家除了對農業生產給予一定的補貼外,都對農業保險也給予一定程度的經濟補貼。在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經過十多年的探索和實踐,其供給品種逐漸增多,農戶的投保熱情也逐步提高,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和有效需求都得到了一定程度提高。但由于當前我國實施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采用傳統農業保險,傳統農業保險因難以有效解決其在管理過程中存在的系統性關聯風險、道德風險等諸多缺陷及在交易過程中存在的理賠難度大、勘查定損難等許多難題,導致農戶投保率較低,從而不利于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進一步發展。

國外農業保險的發展表明,農業氣象指數保險在對農業生產風險的管理上相對于傳統農業保險更為有效。我國一些學者也依據國外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理論就其在中國的適用性進行了探索和研究,試圖采用農業氣象指數保險對農業生產遭受的氣象災害風險進行管理。盡管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相對于傳統農業保險具有諸多優勢,但它也存在著諸多缺陷,因而本文就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的優劣進行分析,并結合我國國情就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的應用進行研究,試圖為完善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提供一些切實可行的政策建議和對策措施。

二、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的優勢

相對于傳統農業保險,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的優勢明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農業氣象指數保險能夠有效解決農業生產風險的空間關聯難題。由于傳統農業保險的保險原理來源于財產性保險,財產性保險要求被保險的各個單元是獨立的,這樣就可以在空間上對其風險進行有效管理。然而,農業氣象災害風險在空間上是相關聯的。當一個地區發生氣象災害風險時通常整個區域內都遭受氣象災害,并且在一些相鄰地區也會遭受同樣的氣象災害風險,如果氣象災害較為嚴重,農業生產遭受的氣象災害損失根本無法在空間上進行分散,這導致傳統農業保險在管理農業氣象災害風險時必然失靈。而農業氣象指數保險恰恰是針對于農業生產中各種氣象災害風險的關聯性設計的,它根據農業氣象災害風險的關聯性以及各種農作物對氣象災害的敏感性,設計了在不同區域不同氣象指數下各種農作物的損失程度并對其進行賠付,從時間尺度上對各種農作物遭受的氣象災害風險進行管理,解決了傳統農業保險在管理農業氣象災害風險時的系統性關聯難題。

第二,農業氣象指數保險能夠有效地防范農業氣象災害管理中的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等難題。由于保險公司經營的各種保險產品在地域上范圍較大,一些承保公司諸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都在全國范圍內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對各個地區各種農作物遭受的氣象災害風險了解有限,而農戶由于在當地生產,對各種農作物遭受的各種氣象災害風險相當熟悉,這必然導致承保公司和投保農戶的信息不對稱。農戶愿意投保的肯定是一些遭受氣象災害頻繁且災損率較大的農作物,不愿意投保一些氣象災害發生頻率較低且災損率較小的農作物。由于承保公司和投保農戶對不同地區不同農作物遭受各種氣象災害的信息不對稱,必然會出現嚴重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這就造成承包公司收取的投保費低于賠付給農戶的保險金,使承包公司入不敷出,難以有效經營各種農作物保險。而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的賠付依據是國家權威氣象部門公布的各種氣象數據,這樣氣象數據和各個地區各種農作物的區域平均產量對承保公司和投保農戶來說都是透明的,不存在信息不對成問題,因而也就可以有效地規避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第三,農業氣象指數保險與傳統農業保險相比,大大地管理成本和操作難度。這是因為在采用傳統農業保險方式時,承保公司為了防范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必然要建立相應的農業生產風險監督和信息管理體系。鑒于傳統農業保險是逐戶進行賠付的,這需要對每戶的投保農作物在田間地頭進行勘查定損,或者設立相應的樣板田以確定不同農作物在遭受各種氣象災害時遭受的實際損失以此來作為賠付依據,這必然導致承保公司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資源。自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我國有85%以上的為小規模農戶,小規模農戶從事的小農經營不僅保單很小而且數量上極為龐大,這無疑會提高承包公司的管理成本和操作難度。當采用農業氣象指數保險時,由于承包公司和投保農戶信息透明,不需要建立相應的監管系統來防范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只需根據當地權威氣象機構提供各種氣象數據,一旦各種氣象數據低于或者高于約定氣象指數就可以依據實際的氣象數據進行賠付,無需住戶勘查定損,大大地降低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管理成本和操作難度。

第四,農業氣象指數保險合同設計透明合理,有利于對農業巨災風險進行管理。鑒于巨災保險的賠付額度較高,當前我國各個承保公司在設計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險合約條款時,都有意或者無意地回避農業氣象災害風險的巨災保險,以降低災害發生時的賠付額。鑒于全球氣候的變暖及各種極端天氣的頻繁發生,如果不對農戶遭受的巨災進行保險,無疑會降低農戶投保的積極性,不利于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可持續發展,也使政策性農業保險所具有的經濟社會功能大打折扣。由于農業氣象指數保險是根據客觀的各種氣象指數對保險合約進行設計的,合約條款透明、客觀合理。其賠付依據既可以根據全國權威氣象部門發布的各種氣象數據資料,也可以依據高精度遙感衛星提供的監測信息,這些數據和信息對于承包公司和農戶來說都具有高度的權威性和客觀性,使設計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合約在進行再保險時具有相當客觀的再保險優勢。比較容易與其他各種農業生產風險管理工具銜接,從而有利于農業生產在遭受巨災時在更大的范圍內對其風險進行管理。

三、農業氣象指數保險存在的問題

第一,農業氣象指數保險賠付的精準性有待于進一步解決。農業氣象指數保險在理論上需要根據各個地區各種農作物對氣象指數的敏感性制定相應的賠付標準,這種精準性直接關系到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的投保費率和承包公司的運營收益率。鑒于中國氣候類型復雜多樣,在不同區域有不同的氣象災害風險,且在同一區域內也存在著不同的氣象災害風險。與此同時,由于我國地貌地形的多樣性,即使在同一區域內也存在著不同的小物候區域。要想針對我國許多地區的小物候區域制定精準的賠付標準及各種農作物在遭受雙重或者多重災害下的賠付標準,在我國現有的氣象和農作物統計數據下還難以完成。

第二,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的基差風險難以有效克服。農業氣象指數保險是根據保險合約條款中設定的各種氣象指數與約定的賠付指數之間的偏離值進行賠付。在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的實際運營中,在氣候類型相同的農業生產風險區域內,針對同一保險品種一般都按相同的投保費繳納農業保險費。因此這一區域范圍內只要達到約定的賠付指數,所有農戶都以同一標準進行賠付。由于不同農戶在管理水平上存在著較大差異,即使在相同的氣象災害下,不同投保農戶遭受的災損程度也不盡相同。當采用相同的賠付標準進行賠付時,管理水平較低的農戶得到的賠付遠低于實際的產量損失,勢必影響這一部分農戶購買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積極性,不利于提高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投保率。

第三,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的適用范圍也有一定的限制。對于一些氣象災害頻繁發生且災損率較高的區域,較高的賠付和投保費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承保公司和投保農戶都難以承受。對于這些區域采用農業救災的方式相對對來說更為有效,因為這些地區的農戶收入一般都比較低,較高的農業保險費超出了他們的經濟承受能力,農業救災一方面能夠保障他們的災后損失和基本生活需要,另一方面也免除了他們繳納農業保險費的經濟負擔。還有一些地區,農業氣象災害對他們的農業生產損失較輕,諸如一些地區的農業生產基本沒有氣象災害風險,還有一些地區盡管農業氣象災害風險比較嚴重,但由于他們的規避水平較高,沒有必要通過政策性農業保險來進行管理,像一些灌溉系統比較完善的地區,盡管干旱災害較為嚴重,但他們不需要對其進行保險。

四、我國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的制度建設

第一,加強農業氣象指數保險運行的環境建設。首先,大力加強對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的宣傳力度,使政策性農業保險主管部門、承保公司和投保農戶這些相關參與方充分地認識到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的優勢和實施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給他們帶來的便利。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的健全和完善對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體系的健全和農業生產可持續發展所具有的理論價值和應用價值,明白發展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的必要性。

第二,讓政府部門制定農業氣象指數保險制度建設所需要的相關法制,并逐步規范農業氣象指數保險在運行中的流程及保險產品設計。在此基礎上要加強有關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產品設計和操作運營的人才隊伍建設,為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發展提供從產品研發到組織實施等各方面都需要的復合型技能人才。

第三,要加強農業氣象指數保險運行所需要的氣象數據和各種農作物產量數據的數據網絡建設。農業氣象指數實施的關鍵是氣象指數與產量指數的相關性,是根據各種農作物對不同氣象災害的敏感性而制定的賠付指數,只有建立健全的各種氣象指數和農作物單產指數,才能夠保障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的有效運營。

第四,加強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的保險產品設計。鑒于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的產品設計在不同地區不同氣象因素下其遭受災害程度差異不同,因而應針對不同農作物在不同地區不同氣象指數下因地制宜因作物品種不同而設計相應的保險產品,這樣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有效地降低農業氣象指數保險的基差風險,便于提高農戶投保率。另外在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保險合約條款設計時,也應充分地考慮到當地政府的財政支配能力和農戶收入水平,便于有效地對其保費進行補貼,使各級政府負擔的保費補貼標準和農戶個人投保費都在他們各自的經濟負擔之內,有利于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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