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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兩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的七日無理由退貨權

2016-05-30 20:17李梓雯
決策與信息·中旬刊 2016年8期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權益保護法保護法

李梓雯

一、前言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成熟與普及,網絡銷售、網絡購物已經發展成為一種重要的交易方式。截止到2015年12月,我國網絡購物用戶規模已經達到 4.13 億,較2014年底增加5183萬,增長率為 14.3%。①2014年中國的網絡零售額達到2.8萬億元,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10.6%。2015年的前10個月中,網絡零售總額已經達到2.95萬億元。②

隨著電商行業的飛速發展,我們發現法律在保護消費者網絡購物的方面存在著漏洞,售后服務、退款、虛假促銷、網絡詐騙等問題日益凸顯,針對網絡購物的投訴不斷攀升。為了應對以上問題,促使電商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3年10月25日高票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是該法自1993年頒布后的首次修改。此次修法的其中一個亮點是規定了消費者對于通過網絡、電話、電視或郵購等方式購買的商品,享有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權利。

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③規定亦有規定通過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七日內退回商品,而不需要說明理由或承擔任何費用。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的這一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規定的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可謂具有異曲同工之妙。筆者將比較分析兩岸關于七日無理由退貨權的規定,為我國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鑒意義。

二、對七日無理由退貨權的評析

(一)分析七日無理由退貨權的必要性

為了規范網絡購物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第1款④確認了消費者的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實際上是賦予了消費者一定的后悔權。后悔權最早出現在美國的直銷和保險行業。推銷員上門推銷其商品和服務難免會采用夸張的手法,消費者時常會在推銷員的誘惑之下沖動消費。所以美國的法律賦予消費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退貨并收回全額退款的權利。⑤后悔權制度是消費者知情權及選擇權的延伸,通常是指消費者在購買符合法律規定的某類商品或服務之后,依照法定的期限和程序,享有無條件退貨或退出服務的權利。無論是筆者所說的七日無理由退貨權,抑或是美國的后悔權,其涵義都是指消費者享有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依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或撤銷合同的權利。

賦予消費者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具有以下的必要性:首先,我們必須承認電商行業與傳統零售業相比具有成本低廉的優勢,但是仍有很多人尤其是社會經驗豐富的人士,對網絡購物還抱有一定程度的陌生感及不信任感,七日無理由退貨權的確定有助于樹立消費者在網絡上進行購物的信心;其次,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對解決網絡購物因信息不對稱而誤購及沖動消費的問題具有積極的意義;再次,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對于企業、經營者樹立自身的形象亦具有正面作用。因為在消費者不享有七日無理由退貨權之前,對于經營者來說,商品出門就算“大功告成”,所以他們會竭盡全力地推銷,甚至將所售商品描述得天花亂墜,只要商品在質量上不存在問題,售出商品概不退換,消費者去投訴甚至是起訴,往往都無法對經營者造成震懾作用??墒?,當消費者享有了七日無理由退貨權,經驗者除了要將商品推銷出去,還要使力保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后不會產生馬上退貨的念頭。這就促使了經營者主動打破信息不對稱的局面,盡可能詳盡地向消費者介紹商品的優缺點。消費者在信息對稱的情況下購物,避免了誤購及沖動消費的情形,反而降低了退貨率,從而樹立了企業和經營者的品牌形象。

(二)反思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存在的問題

前已述及,賦予消費者七日無理由退貨權的必要性,但我們不免擔心,假設所有的消費領域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即如果消費者通過電商購買鮮活產品、藥品、衛生用品等商品時也都能夠無一例外地享有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將會造成怎么樣的后果?我們可以猜測,如果鮮活產品、藥品、衛生用品等商品被退回后進行二次銷售,可能會引發安全問題,還會造成不必要的損耗。這對經營者而言顯然是不公平的,對于購買到曾經被退貨的商品的消費者亦然。

三、對兩岸的七日無理由退貨權的比較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七日無理由退貨權的優點

筆者認為,與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比較,中華人民共和國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七日無理由退貨權的規定,具有以下優點:

1、排除適用特殊型態的商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第1款的但書⑥將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等特殊商品排除在七日無理由退貨權的適用范圍之外。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第2款規定⑦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并由消費者在購買時予以確認的,亦排除在七日無理由退貨權的適用范圍之外。

然而,臺灣地區修改前的《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所有通過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購買商品或服務都要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款的規定,只有數字商品因提供事先檢視商品的機會,經由電話、因特網或其他通訊設備購買之運動彩券可以排除適用。2015年,臺灣地區修改后的《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款后半句⑧及第2款⑨則規定如果通過通訊交易購買的商品或服務具有合理的例外,可不適用第19條第1款的規定。而是否屬于例外情形,由臺灣地區行政院判定。

筆者認為,在對例外情況的設置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更為合理。臺灣地區的《消費者保護法》沒有明確將時效性、時限性商品或服務、易腐敗商品、消耗性或衛生商品、客制化商品也納入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范圍,實質上對經營者是不公平的。

2、規定由消費者承擔退貨的運費

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款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在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后七日內退回商品的,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第3款⑩則規定消費者應當承擔退回商品的運費。

法諺有云:一個好的制度可以使壞人無法使壞;而一個壞的制度可誘使好人變壞。如果消費者行使七日無理由退貨權時,不需要負擔任何對價,將使得權利容易被濫用。設想一下,若居心不良的人為了打擊某一網絡經營者,而濫用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卻不需要承擔任何費用,將會給網絡經營者帶來怎樣的損失?簡而言之,一個經濟行為需要從成本和效用方面加以考慮,如果購買商品后行使七日無理由退貨權不需要承擔任何對價,無疑會變相地鼓勵理性的購買行為變得不理性,對于維護社會良好的經濟秩序亦將產生不利影響。因而,筆者認為臺灣消保法中由經營者承擔退貨的運費是不合理的。放眼世界其他國家的規定,德國在這一問題的處理上,通過《德國民法典》第357條第2款規定由經營者承擔退回商品的運費。盡管如此,但德國還規定低價產品可以由消費者負擔運費這一例外情形,即如果商品的標價低于40歐元的,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由消費者承擔退回商品的運費。日本在《特定商業教育法》第15條之二規定消費者取回或返還商品所需的費用,由購買者承擔。

筆者認為,無論退回的是昂貴或是低廉的商品,都應由消費者承擔運費是合理的。這一規定有利于遏制消費者濫用權力,促進消費者理性地退貨,可以避免出現“七天后悔權,商家都得死”的情形,并有效地平衡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利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七日無理由退貨權的缺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七日無理由退貨權,與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相比,也是有其不足之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第3款規定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即雖然消費者享有有七天無理由退貨權,但不代表消費者能夠無條件退貨。在具體網絡購物中,消費者與經營者往往會對如何界定“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而產生爭議。中國消費者保護協會有關負責人認為,只要商品沒有損壞,不影響二次銷售,就屬于“商品完好”。而拆包裝與否的問題,同樣只要在不影響商品二次銷售的情況下也屬于“商品完好”。?

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為了檢查商品或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導致其收到的商品損毀、滅失或者變更的,其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并不會滅失。同時,其《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二第三款規定:“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于回復原狀之約定,對于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進一步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筆者認為,在這一問題上,臺灣地區對消費者的保護更為傾斜。

四、結語

總結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對消費者七日無理由退貨權的確定,恰當保持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行業健康發展之間的平衡,即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照顧到經營者的正當利益。在微觀的層面上,七日無理由退貨權令消費者對網購的商品質量更加放心;而從宏觀層面上看,消費信心的增強對于擴大內需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都具有不可估量的推動作用,同時亦可以保障電商行業的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消費者七日無理由退貨權的規定,與臺灣地區的相關規定相比固然有其優越性,但在契約解除的問題上,可考慮借鑒臺灣的做法,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解釋。

最后,筆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可補充規定小額的網購商品不適用七日內無理由退貨的規定。這樣可以更好地遏制消費者濫用權力,促進消費者理性地退貨并有效地平衡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利益,不至于因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而損害經營者的權益。

注釋

①以上數據來源于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2016 年1 月發布的第37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

②以上數據來源于中國網絡研究院在2015年編寫的《中國互聯網20年發展報告(摘編)》。

③臺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款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于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后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p>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⑤周子凡:“消費者后悔權的冷思考”,載《行政與法》2010年第1期。

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第1款規定:“……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的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p>

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第2款規定:“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p>

⑧臺灣《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第1款規定:“……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p>

⑨臺灣《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第2款規定:“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p>

⑩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第3款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p>

?《商品包裝吊牌損壞不影響完好可退貨》,載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3-10/29/c_125613069.htm,最后訪問于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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