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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民法制度物權行為無因性之爭議與功能

2016-06-16 08:05周繼月
企業文化·中旬刊 2016年6期
關鍵詞:爭議功能

摘 要:物權行為無因性這個形而上的物權行為無因性概念在各國均受到較大爭議,可是德國仍在延續這一理論,原因必然為這一理論制度有其存在的功能。對無因性原則的最經典的表述就是薩維尼的“源于錯誤的交付也是有效的”論斷。德國民法典制定之際,支持物權行為無因論的觀點占了上風,這種既便于認識法律關系本質又便于法律適用的理論上升到了德國民法基本原則的高度。但學術界對物權行為無因性一直存在質疑的聲音。

關鍵詞:物權行為無因性;爭議;功能;挑戰及修正

一、物權行為無因性的意義

目前學界之通說認為物權行為是直接以物權變動(設定、移轉、變更、消滅物權)為目的之法律行為,系以公示為生效要件。

物權行為無因性是德國民法學在提出物權行為概念后進一步肯定其獨立性的必然結果,它包含兩成含義:外在的無因性與內在的無因性。所謂外在的無因性,從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之間的關系而言,原因行為之效力,不影響結果行為之效力。而內在的無因性則是指從結果行為本身而言,原因被從中抽離,其無需原因,不以原因為生效要件。

二、物權行為無因性之學界爭議

物權行為無因論最大的爭議在于其抽象性引起之爭議及 違背交易活動中公平正義之爭議。

在德國,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提出后就引起爭議。期中最強烈的批評是德國當時最著名的自由派法官奧拓·馮·吉耶克,從其理論出發,反對抽象性原則的學者對物權行為理論提出了三個否定性結論:(1)物權行為理論是擬制的,現實生活中沒有所謂的物權行為;(2)物權行為理論妨害交易公正,以買賣合同為例,出賣人轉讓出去的是標的物的所有權,一旦他進行了不動產的登記或動產的交付之后,如果合同無效或被撤銷,他只能享有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這樣看來,對出賣的人就很不公平,出賣人所獲得的權利不能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3)物權行為理論太抽象,違背生活常識或者交易習慣,把一個簡單的交易分解為多個契約,不但普通群眾接受不了,一般的法學家也都不熟悉。

傳統物權行為理論認為,物權行為無因性有助于減少舉證困難。實際上,減少舉證困難與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并無關系。第一,關于《德國民法典》規定的物權的轉移可以減少舉證困難問題,有關學者認為,這種舉證困難的減少恰恰是登記與交付的作用的結果,而這種登記與交付與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卻沒有關系。因此這種合理性便不是物權行為無因性的合理性。第二,對于現實生活中已經出現的和依法理可能出現的缺陷,還可依司法解釋甚至立法的方式加以彌補。因為,一個概括性規則在適用上很難把握其尺度,極易發生爭議,并增加法律適用的混亂,而在法律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承認該特定物權行為的有因性,既便于操作,利于調整,同時又不致被認為是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的否定。這也正是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給我們的啟示。由此看出,就“解決舉證困難”這一點合理性而言,不是物權行為的無因性所產生的結果。

三、物權行為無因論之功能

物權行為的核心是其無因性,在物權行為無因性的作用中對交易安全的保護最為學者看重?!兜聡穹ǖ洹返谝徊莅咐碛蓵鴮懙?,無因構成如果無助于法律關系明確,則必然危及交易安全。第二“讀會”議事錄明確表明:“即使原因行為無效,所有權讓與的行為也是正當存續,但是,前權利者依不當得利原則可以要求取得者為所有權變動。只是被回復的取得者一直是正當的所有者。如果該人將其讓與第三人,則該第三人的權利應是正當存續的?!贝撕?,由帝國議會提出的“決書”指出,關于物權讓與行為的無因性,“如果因當事人之間原因行為的瑕疵,登記的所有權及以其為根據的權利被撤銷的……土地交易將欠缺必要的安全性?!?/p>

由此可見,正是物權行為保護交易安全的機能決定了該理論有根本的存在價值?!兜聡穹ǖ洹妨⒎ㄕ哒菫榻灰装踩康?,基于政策之考慮,而將原因從物權行為中抽離,不讓原因關系影響到物權移轉的效力,從而用來保護交易安全。但是從一個較客觀的角度而言,物權行為理論創立時并沒有考慮交易安全,其目的僅僅在于解釋基于給付發生的不當得利,“這種目的論或者功能論其實是在后期學說匯纂法學中才出現的?!?/p>

四、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受到的挑戰及其相應的修正

為減少物權行為理論本身所固有的僵硬帶來的缺陷,學者們提出一些修正方法,計有以下幾種:

(一)附加條件。所謂附加條件,指的是為物權行為或處分行為附加一個債權行為作為條件,使得物權行為的效力受到債權行為效力的約束。所有權保留買賣為其典型。

(二)共同瑕疵。它指的是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中的瑕疵為同一個瑕疵,從而因為撤銷債權行為同時撤銷物權行為的情況。

(三)法律行為一體說。即將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理解成一個整體,在債權行為部分無效時,將物權行為部分依法歸之于無效。

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物權行為理論、特別是其無因性原則誠然有稍顯抽象和僵硬之嫌,但由于善意區的制度固有的缺陷,為維護交易安全以及實現更高層次的公正價值計,應該以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為基礎,以公示公信為原則,以善意區的制度為補充的建構是合理的建構。

五、心得感悟

對于物權行為無因性,只能說物權行為是現實存在的,物權行為的無因性是有重要的存在價值的,應該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理論。該理論加強了對交易安全的保護,為保護善意第三人提供了最切實的理論基礎。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理論與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制度都可以保護第三人利益,又都有其獨特的作用,可以互補。因此,應以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為基礎,以公示公信原則為核心,并將善意取得制度的精神納入公示公信原則并采用適度補償以平衡物權變動各方當事人之利益的基本設計來共同構建第三人保護制度。

參考文獻:

[1]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M].法律出版社,2013.

[2]金星.淺析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幾個問題[J].沈陽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1,25(2):35-38.

作者簡介:周繼月(1995–),女,重慶渝北人,漢族,蘭州大學法學院2013級法學專業在讀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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