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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一股二賣”中股權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

2016-07-06 16:59牛銳
2016年21期
關鍵詞:善意取得股權

牛銳

摘 要:關于“一股二賣”制度中的股權如何適用善意取得,不管是從理論應用還是司法實踐中爭論從未休止,新頒布的《公司法解釋三》第27條明文規定了“一股二賣”適用善意取得,可以說是為現實司法運用中的股權的買賣提供了很大的參考價值,但僅規定參照適用《物權法》第106條,在實踐中的運行還是存在諸多的問題。首先股權與物權在性質,轉讓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其次公司法中對股東的股權轉讓問題規定的諸多限制,這使得受讓人要想通過善意取得獲得股權存在著層層阻礙。

關鍵詞:股權;善意取得;一股二賣

一、物權和股權的性質比較

物權,依《物權法》39條規定具有所有權的性質,是指權利人依法對其所享有的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物權具有支配性,排他性,相對于債權而言具有優先性,優先于債權適用。物權也是一種涉及財產利益的權利,財產性質的權利適用于善意取得。

相較之下,股權的性質,理論界一直以來有很多的爭議,各種學說層出不窮,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所有權說、債權說、股東獨立民事權利說等[1]。筆者更贊成獨立民事權利說,即股權既具有人身性又具有財產性,股東通過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獲取財產性收益。目前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的股東依法享有對資產的收益權、對公司一些重大問題的決策權以及和對公司運營管理者的選擇權等??梢?,股權不僅包含財產上的獲益權,還包括股東作為投資者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等與人身相關的非財產性權利,包括公司修改章程,公司合并分立,改變公司形式以及發行新股的優先權、表決權、知情權、分配利益請求權、在自己或者公司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還可以以自己或者公司的名義對侵害公司或者自己利益的人依法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2]。這些與人身相關的非財產性權利使得股東的財產收益得以體現,股東可以自行行使。而善意取得制度只適用于財產性質的權利,因此股東這些人身相關的權利并不適合善意取得。公司法中的有限公司是兼具人合性與資合性,既有與股東人身利益相關的,也有與股東財產利益相關的。有限公司之中的股東大多較為熟悉和彼此信任,其中人合性的有關規定內容較多。因此有限公司并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而股份公司是資合性的公司,只與股東財產性利益相關,能夠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善意取得中股權與物權的適用差異

物權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點,1.出賣人實施了無權處分。2.買受人是善意。3.買受人支付了合理的對價。4.已經辦理完畢合法的轉讓手續(動產已經完成了交付或者不動產已經完成了登記)。物權法中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權利人實施了無權處分,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一股二賣”中股權轉讓所主張善意取得的條件是股東在有權處分的前提下對自己享有的股權的不合理使用,且第三人受讓股權時是善意的,并已經辦理完畢合法受讓的手續。雖然受讓人取得股權的條件完備,但由于出讓股東不合理的使用自己的處分權,損害其他股東或者公司的合法利益。因為公司股東人數多少、所持股份的數量的變化,均會對公司及其他股東的所獲收益產生極大影響。再者“一股二賣”中股權轉讓在受讓人和股東完成上述善意受讓的條件下,必須還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后來的受讓人才可以發生善意取得。為此在“一股二賣”中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將更為嚴格,目的是為了更好保護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以及公司的利益。[3]

三、關于“物權”與“股權”在轉讓與公示上的區別

(一)在轉讓方面的區別

物權在轉讓方面,并不需要取得其他人同意即可轉讓自己所享有的物權,因為物權是絕對權,物權人享有對自己的物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優先購買權方面,物權法中僅限于以下幾種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按份共有人,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這幾種優先購買權的行使除了需要在同等條件,“同等條件”就是在價款,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條件上無異,并且需要權利人沒有將權益處分給自己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共有人及合伙人,并且沒有第三人善意購買且已辦理登記手續的。

相比而言股權轉讓的情形更復雜一些,需要滿足的條件也更嚴格。法律規定公司可以通過制定公司章程來對股東轉讓進行限制。公司章程對股東具有約束力,股東之間對內轉讓相對自由,而對外轉讓則存在諸多限制,其實在我們的現實實踐中第三人想要通過受讓股權來獲得股東資格進入公司是受到層層限制的,因為股東轉讓股權不僅需將變更記載于股東名冊,并且同時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二是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也就是說不僅要取得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的無異議,而且還需要公司內的其他股東放棄在“同等條件”下其享有優先受讓股權。

(二)在公示上的差異

股權的變動,以工商登記產生對外對抗效力。而物權的變動,動產交付轉移,不動產登記轉移,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上的事項對外產生“公信力”,并且法律規定登記人應當對內容真實性負責。公眾是基于對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事項的信賴進行交易。[4]而在股權的工商登記方面,法律并未嚴格規定登記人需要對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并且工商登記也沒有公信力,對登記的內容沒有法律的明確保障,很容易使人們濫用權利,鉆法律的空子,使得現實中有很多實際權利人與工商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不一致的事件發生。因此在股權工商登記方面應該也需要規定一些權利人對工商登記內容負責的制度,更好的解決糾紛。

四、關于股權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在司法實踐中“一股二賣”案例頻繁,而公司法中僅僅有的司法解釋,并不能很好平衡現實中的利益沖突,為此希望1.國家能對股權轉讓的有關問題作出更加細化的規定。2.對股權工商登記制度作出嚴格規定,增加對登記內容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制度,3.對濫用權利的人規定適用民事責任,情節嚴重可以引入刑事責任追究。加強受損害的權利人的救濟,更好的為現實生活中的股權糾紛問題提供法律的依據。

五、結語

現實司法實踐中,“一股二賣”中的善意后買受人通常難以構成善意取得,因為該受讓人要到需要善意,支付對價,辦理完合法的手續,這期間就要受到層層阻礙。需要后受讓人一直保持善意,這在現實生活中其實很難實現。因此進一步明確股權與物權在性質上的區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上的區別,以及股權與物權在轉讓與公示上存在的差異,以便更好的在司法實踐中平衡各方的利益,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

(作者單位:黑龍江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 江平,孔祥俊.論股權[J].中國法學,1994,(1):72-77;趙旭東.公司法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317-319;末永敏和.現代日本公司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59-61.

[2] 施天濤.公司法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243.

[3] 王薔薇.股權善意取得制度適用“一股二賣”情形之辯析[J].法制博覽,2015.

[4] 巴晶焱.“審理股權轉讓案件相關問題的調查一涉及工商登記中交叉問題的研究”,《法律適用》20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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