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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金融發展風險與監管對策

2016-07-06 17:03穆歡歡
2016年21期

穆歡歡

摘 要:我國民間金融市場對社會經濟的發展有著突出貢獻,特別是在中小企業融資方面。但民間金融長期處于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之外,得不到有效引導,一定程度上影響著金融市場的穩定。本文通過介紹民間金融發展的概述,提出其發展面臨的內外部風險,并闡明相關的監督規范,實現對民間金融的有效治理。

關鍵詞:民間金融;經濟穩定;風險;規范監督

一、民間金融概述

(一)民間金融的概念

由于不同學者研究角度不同,所以對于民間金融至今未有一個明確的定義。綜合眾多文獻,認為民間金融是指“在正式金融體制之外,不受國家信用控制和央行管制的金融組織和活動”。大致包括民間借貸、私人錢莊、典當、小額貸款、合會、高利貸、地下經濟交易等。

(二)民間金融的特點

1、信貸雙方的多元性。民間金融的信貸雙方來源于民間,包括城鄉居民、個體私營等。這些主體大多通過個人借貸、民間集資、私人錢莊等方式參與運作。而資金主要來源于城鄉居民收入、中小企業盈利以及親友借款等閑置資金。

2、高效的辦理程序。民間金融由于無需通過正規的信貸流程,較少受制于央行等宏觀調控機構約束,在辦理程序以及利率調節上存在很大的靈活性。借貸雙方無需通過嚴格的評級、抵押過程,憑借口頭協議即可獲得融通資金。在利率方面,民間金融交易不在國家金融監管體系之下,不用嚴格執行官方利率,雙方可參照市場利率以及雙方需求自行制定。

3、透明化與專業化。由于民間金融屬于非正規的金融活動,多采用地下交易的方式,法律監管一片空白,真實數據難以掌握。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以及民間金融的發展,其逐步向透明化與專業化方向發展,資金需求量、運作規模日益加大,風險意識逐步提高,對于參與者資格、資金安全性,制定了相關規定。

(三)民間金融發展的原因

1、金融抑制的產物。金融抑制下,資金的供需失衡,一方面,利率受人為控制而低于市場水平,資金持有者的收益降低,銀行等金融機構吸存能力降低,資金供給不足;另一方面,中小企業處于上升發展階段,資金需求量大,而正規金融機構對于風險較高的中小企業項目抱有謹慎的態度,貸款發放困難。于是,雙方通過民間金融市場完成交易,資金供給方可以獲得高于正規金融機構的利率收益,中小企業也可以解決資金不足的困擾,民間金融應運而生并迅速發展。

2、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對稱是中小微企業向正規金融機構融資時面臨的主要問題。我國民營企業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中流砥柱,近年來各大銀行也加大了扶持力度。然而,苛刻的貸款條件、財務管理不健全,影響了正規金融機構的支持。銀行等金融機構傾向于用財務數據以及信用評估的方式判斷風險大小,中小企業內部管理機制不健全,信息披露程度參差不齊,無法準確評判負債水平、收益狀況。信息不對稱使得民營企業只能通過民間金融市場融資。

二、民間金融的風險

(一)民間金融的內部風險

1、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是指民間金融市場上借貸雙方違約使得交易被迫中止。民間金融市場對于借貸雙方的資信狀況的要求較低,并且一般是相互熟悉的親友,往往不制定還款保證或者匹配的抵押物,易產生違約風險。

2、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民間金融只憑借簡單的書面協議甚至口頭協議完成借貸,許多借款人會將所借資金用于非協議用途,投資于高風險項目或者借新抵舊,增大資金風險,這就是道德風險問題。而逆向選擇主要指那些違約率極高的借款人無法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資金,便主攻條件寬松的民間金融,以高利率為回報。過度渴望貸款的需求方經常攜款跑路,出現大量的違約事件。

3、利率風險。國家規定,民間金融信貸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基準利率四倍,但民間金融經常使用高于規定的利率,直接影響信貸穩定性。很多民營企業店小利薄,難以處理高利率成本,于是通過循環借債的方式彌補,極易觸發資金危機。同時,由于需要付出巨額的利息成本,個人融資者希望快速盈利,將所借資金用于賭博等高風險行為,其中蘊含的風險不言而明。

(二)法律監管不當

關于民間金融的法律,大部分是行政法規,沒有完善具體的法律制度,即使存在一些法律規定,制定的標準也略顯不足,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規定“非法金融是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活動及行為”民間金融被全盤否定,列入法律的黑色地帶。如此以來,城鄉居民之間的借貸活動是非法的,民營企業通過民間融資是非法的,民間金融的活動都可能觸犯法律規定,變相逼迫民間金融活動潛入地下。這些都說明了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存在著一定的不合理之處。

三、民間金融的監督對策

(一)完善風險監管體系

1、建立專業化民間借貸機構。民間金融的發展一直缺乏固定營業機構,建立專業化的民間借貸機構,可以提高民間金融的穩定性。對這些機構實行登記備案制,建立合法合理的資質。借貸雙方在專門機構中進行交易,發生糾紛也可以追溯到有效的證據,隨時調度信貸文件,維護自身權益,有效控制民間金融市場的違約風險。

2、建立民間信用信息平臺。民間金融借貸雙方都是實力薄弱的城鄉居民或中小微企業,金融信息來源匱乏。建立專門的民間金融信息平臺,可以有效改善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問題。將借貸雙方的基本資料、資金來源與用途等透明化,保證信貸真實性與安全性,降低信用風險、違約風險。

3、合理運用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是為保障存款人利益,要求金融機構繳納的保險金,在危機發生時幫助銀行等金融機構渡過難關。我國民間金融處于發展的起步階段,法律監管缺失,公眾對其信任度不足。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規定相關機構、組織向指定的保險機構按資金規模繳納保險費用。若出現債務違約情況時,運用存款保險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二)完善法律法規

民間金融遲遲未能得到法律的認可,一是因為民間金融的屬性難以界定,一是因為缺乏完善的市場準入與退出機制。首先,我國應明確民間金融的地位,將其納入正統的法律體系,妥善定位民間金融。其次,我國可以拓寬民間金融準入機制,與正統金融相輔相成,積極引導民間資本建立地方金融機構,彌補地方金融服務空白。

(三)完善監管體系

由于法律缺失,民間金融的監管一直處于兩難狀態,一是無法確定合適的監管部門,二是監管辦法難以掌控。我國傳統金融機構主要實行分業監管,混業經營的方式。民間金融機構分散多變,需要在銀監會之下建立一個專門監管機構負責民間借貸活動,對不同的民間金融要采取不同的監管方法。例如個人借貸,可以放松管制;對于存在中介的民間借貸,應適度的規范;但對于高利貸等非法交易,應堅決打擊。

(作者單位:山東財經大學金融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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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陸岷峰.完善與深化民間金融體制改革研究.河北金融,2013.

[4] 陳碩.我國民間金融的發展現狀及對策.中國流通經濟,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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