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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視野下社會中間層的法律責任探析

2016-07-06 08:13張璐
2016年21期
關鍵詞:法律責任經濟法探析

張璐

摘 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在經濟活動中涌現了很多新的主體,社會中間層被作為一個備受矚目的主體在經濟活動中有著非凡的意義。社會中間層既不屬于政府也不屬于市場,他有著自己獨立存在的特性,能夠在經濟活動中發揮一定的經濟影響力。作為一種特殊的經濟主體它不僅要為與市場主體共存的權力承擔應有的義務,還要為超出經濟主體的職權而負責。經分析可以看到社會中間層不是一個相當明確的經濟主體,為了在社會經濟中穩定長久的生存下去,就必須清楚了解到在經濟法中社會中間層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關鍵詞:經濟法;社會中間層;法律責任;探析

經濟法是一項用來制約社會物質關系發展的規章制度,它不是憑空出現的一紙文書,它會規范社會經濟主體健康長久地運行。社會中堅層作為政府和市場的之外的另一主體,無可厚非也應遵守經濟法的相關規定,毋庸置疑地是社會中間層是物質生產關系交錯碰撞的歷史產物,他的存在只會讓經濟法主體更有內容、更具吸引力和活力。

一、社會中間層的簡介

社會中間層是一個有其獨立性的組織,存在于政府與市場之外,但又屬于市場與政府的中間樞紐,為政府干預市場、市場影響政府以及市場主體之間的相互聯系起不可忽視的橋梁作用。社會中間層分類多樣而復雜,根據職能可簡單劃分為社團性、事業性和企業性三種,不管分類如何,按照求同存異的原則考慮,可以總結出社會中間層主體具備相同的特點。中介性,作為政府和市場的橋梁,社會中間層可以運用其獨有的職能減少經濟交易中的繁瑣環節,推動市場運行穩定順利進行。公共性,體現在社會中間層具有的公益性,一切以人民的公共利益為宗旨,在社會服務中具有你和忽視的權威力。民間性,社會中間層不屬于政府的管轄范疇,它是由民間的有志人士自發組織建立起來的機構或組織,一切運營的費用都由自己負責。進一步講,社會中間層還是具有雙重特性的主體,站在政府角度分析,社會中間層作為國家監管的經濟主體之一,當然在市場主體發展中又有強烈的助推作用;站在市場角度分析,社會中間層在某方面也會協助其獲得更加優厚的利益,有時也會起到一定的管理規范作用。

二、社會中間層承擔法律責任的意義

(一)社會中間層主體在經濟法律運行中的作用

1、社會中間層作為一種具備特殊職能的組織,具備相當大的靈活性和選擇性,雖然是由一些市場主體共同拼接而成的組織,但在與政府面對面碰撞的時候,會因自身具備的市場主體多樣性和群體性而推翻可能存在的權力相差懸殊、信息來源存在差異等不利因素,在交流協商時發揮自己的潛在優勢,這種掌握權力和話語權的優勢只會降低讓經濟交易的投入金額。

2、社會中間層有效增加了社會的監察和督導分量,在社會公益服務中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首先,社會中間層組織的信息來源廣泛,成員組成多樣而豐富,在對經濟主體規制問題上擁有相當大的權威和發話權力,每當其發表意見時都會被相關部門特別關注并重點分析其中利益關系。再者,社會中間層作為獨立于政府和市場的第三主體,在遇到問題時更偏向于和平協商的方式來應對。

3、降低了經濟法運行的成本。社會中間層的出現會使立法部門在制定法律時考慮更具客觀性和全面性,有效減少了觸犯市場主體利益法規的建立,從而精簡了法律的立法程序和流程,無形之中減少了立法的資本投入。社會中間層作為一個具有公益性和民間性的組織,在積極融入立法的過程中更能考慮市場主體為我獨大的精神需求,這種考慮周全的行為增加法律執行的暢通性,讓規制主體更容易接受法律的相關規定,對經濟法的廣泛普及和實行有著極大的推動效用。

(二)社會中間層在經濟法中的本質

社會中間層具備的特殊職能其實就是政府為解脫自己繁重的責任職務而下放的一些政府職能。當今社會呈現出一個物欲橫流的狀態,無論是物質需求還是精神追求都迫使國家為滿足人們的需求而使盡一切方法為公民提供便利,理所當然就增加了國家政府的負擔,隨之應運產生了社會中間層這一組織。當然,社會中間層受讓的政府職能并不表示其承擔的法律會發生本質上的變化,也就是說社會中間層只是擁有一定程度的公共管理權力,但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政府分支,二者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三)社會中間層主體在經濟法中的位置

社會中間層與政府和市場都有著剪不斷的復雜的關系。接下來進行方向分析,社會中間層與政府在資源分配上存在一定的瓜葛和糾纏,也就是說公共資源會在二者之間相互流動,這種靈活變動的關系不難理解。還有就是社會中間層與市場主體的關系呈現出一種更加復雜多樣、理還亂的狀態,中間層主體與市場主體有著舉足輕重的利益關系,利益牽動下的關系維系靠的就是兩者之間的相互牽制、互利共贏、各司其職等關系。

三、社會中間層主體法律責任的規制

我國走的是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知道這是我國經濟制度的特殊性,在這種特殊市場經濟制度下的形成的社會中間層組織就是對市場和政府的一大增色和推助,因為生硬的市場和政府需要一個具備彈性和活力的組織來彌補二者之間的不足和漏洞。社會中間層主體不僅肩負著政府的某些權力,還刷新了市場具備的部分職能,這就充分說明了社會中間層在二者之間的起到的重要的填補漏洞的作用。不難發現,西方的市場經濟國家就是實行的這種三層框架,簡單來講,這是民主經濟在國家經濟中的滲透,對國家經濟的健康發展有著不可小覷的促進作用。當今社會信息流動如此神速,國家之間也會定期進行溝通交流,我國一貫秉持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的原則來借鑒外國的優秀文化,有此前例,我國應運產生的社會中間層就是經濟健康發展的必然。社會中間層主體的大力支持就是為完善國家的經濟民主化而做出的重大決策,也是在為實現西方這種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的三層框架目標而進行努力。當然,社會中間層不自覺就會影射出政府內部存在的一些權力分割和壟斷的現象,這種現象的存在會嚴重破壞經濟民主的順利推行,因此必須采取一定的法律來遏制此種現象的發生。

首先,社會中間層在法律方面的地位要明確表現出來,要嚴格規范法律在社會中間層組織中的施行,一定要將社會中間層的設定提上日程。社會中間層在不同階層扮演不同的角色,在國家政府方面講屬于受制的一方,但對市場經濟又有不可估量的推動作用;在某些公司方面講又屬于組織者和某些意義上的決策者;在其他同階層主體上講又是平等的競爭者和合作者。

其次,規范壓制社會中間層出現的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行為,要知道逆道者亡,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只有采取一定的法律規范來遏制社會中間層存在的不良行為才能排除阻礙社會中間層組織健康發展的因素,也是對我國相關經濟法的完善和補充。

最后,加強對社會中間層組織人員的管理和自我約束能力,這也是在對社會經濟市場穩定發展的責任。當然,可以采取一定的賞罰責任規定來引導社會中間層管理人士走正確合法之路,培養相關人員的道德責任意識,無形之中也是在對社會安定做出貢獻。

四、結束語

社會中間層的出現對我國經濟的發展有著不可忽視的推動作用,這也是歷史滾滾車輪下的成果體現。社會中間層的崛起既為政府分擔了相當的責任、減少了社會中的不安分因素,又為進一步健全了市場經濟的模式,完全符合我國改革發展的原則。然而,社會中間層還是存在很多不足之處,缺少相關的法律法規、尚沒形成成熟的管理模式、沒有健全的管理機制等等。但是,我們也不能氣餒,必須采取一定的措施來進行科學健康的疏導才能穩定社會中間層這一組織的無限利好。

(作者單位:貴州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1] 趙金英.經濟法視野下社會中間層的法律責任探析[J].理論界,2012,09:55-57.

[2] 張德峰.宏觀調控法律責任研究[D].中南大學,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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