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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分析現代民商法中的均衡問題

2016-07-06 08:15成宸
2016年21期
關鍵詞:法律制度民商法

成宸

摘 要:在現代社會關系中,公平成為調整的根本準則。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對比,也隨著經濟水平的高低發生改變,出現不公平現象。因此,作為規范社會生活的權利法,民商法應該發揮其基本的調節作用。本文就通過解讀民商法的基本概念,闡述民商法中均衡問題的來源定義,分析現代民商法中的均衡問題。

關鍵詞:民商法;均衡問題;法律制度

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作為規范社會生活的權利法。民商法的出現不僅保證了市場主體的資格地位,也維持著社會成員之間的關系均衡。但是,近年來因為各種因素的影響,社會中出現了一些不均衡的問題。比如由于社會貧富差距導致的社會成員之間的經濟失衡,各類制度的缺失導致權利不均衡等等。面對這種社會現狀,及時遏制這種失衡狀態需要完善的法律,而民商法的作用更加突出。隨著時代的不斷進步,社會發展已經可以用日新月異來形容。在社會發展迅速的今天,法治成為了維護社會公平、保證人們利益、促進經濟繁榮的重要措施。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科技的不斷進步造成了現代社會上的貧富差距非但沒有減少反而逐漸增加,社會中人們對于公平公正的要求越來越普遍。所以說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基本法的民商法就需要通過適當的調整來適應現在社會中人們的需求。

一、民商法的概念解讀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對于民商法的解讀是民商合一,也就是民事和商事統一立法,將商事方面的內容納入到民法典中。在我國建設社會主義經濟體系的進程中,其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強調市場主體的平等性。這一點已經完全說明民法的商事化和商法的民事化使這二者的關系已經變得相當密切了。由此,可以推斷出民商法的基本作用在于調節國家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而關系調節的關鍵點就是均衡,在我國民商法中所提及的均衡,主要是基于社會不同主體之間的力量比較,對個體應該承擔和擁有的責任權利進行實際探討。在實際生活中,通過比較社會各個主體之間的力量來完成權利對比,對于弱勢的一方進行適當扶持,對于強勢的一方進行一定限制。這就是民商法在社會力量調解中的均衡作用,這也是實現社會均衡的重要途徑。

二、民商法中均衡的來源和定義

(一)民商法中均衡的來源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貧富差距已經成為一個不得不正視的社會問題。這種經濟水平上的失衡,導致的結果就是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地位和力量的差距。依照歷史發展規律,社會關系的不平等是社會問題產生的根源。因而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實現現代法律所倡導的人人平等理念。這時候民商法就要依照這種失衡狀態,作出調整和改變,這就是其均衡概念的產生來源。

(二)民商法中均衡的定義

民商法中均衡的定義,可以從它的現實作用和歷史發展中做出總結。民商法的作用在于調節社會關系和市場經濟關系,以及整個經濟活動中由于社會主體之間的行為產生的法律關系都屬于民商法的管轄范疇。因此,我們可以得出民商法中均衡即是指對社會主體強弱關系的再調整,改變法律主體的權利義務,對社會經濟利益進行再分配,最大程度的實現社會平等。而要實現民商法中的均衡,首先是要對法律關系是否達到平等(或者說是均衡)作出判斷,其次是對關系中出現的不平等(或不均衡)進行調整改變,以實現最終的平等目的。

三、現代民商法中的均衡問題分析

(一)民商法的立法問題

民商法設立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調整社會經濟關系中的不公平部分,保護弱勢群體的權力地位,免受不公平對待。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民商法包括了民法和商法兩部分,這兩部分既有差異,又相互聯系。比如民法關注的焦點是個體的權利,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私人關系。由于人都有趨利避害的潛意識本能,如果一味強調利己,那么就可能出現因利己而害人,這種情況顯然不符合民法追求社會公平公正的根本目的。因此在立法過程中,就要嚴格制定法律條款,避免出現損人利己現象。而商法是對民法進行的補充,作為民法的特別法,它能夠針對社會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進行規范處理。因此,總的來說民商法的立法基準就是均衡,而這也將成為法律條文制定和調整的準則之一。

(二)相關法律制度的問題

為了進一步規范市場經濟主體關系和法律關系,在民商法的體系中,對相關的法律制度也進行了規范。比如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而確立的法律,其訂立的原則是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各方權利義務公平公正。而2009年通過的侵權責任法同樣是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其在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失計算等方面做了更加詳細的規定,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于人身損害賠償不僅包括醫療費用、護理費用以及康復治療費用,還有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這樣的規定旨在降低受害一方最大的經濟損失。除此之外,造成人身殘疾和人身死亡的,還有額外附加費用。而財產損失的計算方法,同樣以均衡為首要原則,即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格或其他方式計算,這樣的參考標準不會讓一方漫天要價,也保證了賠償的合理性。所以侵權責任法的最終實施標志著我國民商事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除此之外,均衡原則同樣在勞動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所運用,對于不同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的人都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這一規定也是為了縮短不同社會主體之間的經濟收入,實現經濟地位上的均衡。2014年針對網絡消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出臺修訂內容,比如“網絡欺詐”、“七天無理由退貨”等等,都是為了在網絡虛擬環境下平衡買賣雙方的權利對比。

(三)發展問題分析

隨著經濟的發展,需要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也越來越復雜,但是我國現行的民商法制度存在諸多問題,亟待解決。第一,現行法存在大量的空白。民法包羅萬象,并且由于人口、政治、地域等種種因素,我國的民法典必將更加復雜,因此我國至今沒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而這必然使民商法體系中存在空白。第二,現行的民商法體系較為混亂,缺乏協調性。這突出表現為多法重復強調某一個民事關系,造成法律條文之間的矛盾與重復。第三,現行民商法制度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的國民經濟發展需求,要進行適當的調整和改變。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網絡消費所作出的條例增設,就符合社會發展的大趨勢。因此,對于現行民商法中的陳舊條款和新出現的社會經濟關系,要通過改變和增設來補充完善。第四,現行民商法許多條文都是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出臺的,這使得民商法嚴重的行政化。法律一旦套上政治枷鎖,那么就成為了“一家之言”,這顯然和我們現在所強調的公平公正背道而馳,所以如何去行政化或者是淡化行政色彩,這也是我國民商法今后的發展方向。

四、結束語

民商法是為調整社會經濟關系而誕生的,其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貫徹公平公正的現代社會理念。因此,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發展中,針對各方面出現的不平等現象,要通過完善民商法進行制衡,這樣才能發揮法律的基本作用?,F代社會日新月異,法治已成為維系社會進步、保障人民福祉、促進經濟繁榮的關鍵所在。但是隨著科技進步及社會經濟發展,社會上貧富差距現象日益嚴重,社會對于平等、公平的要求越來越普遍。這種情況下,作為基本法的民商法就應該通過適當的調整和變化來適應社會的需求,進而維護社會安穩和促進經濟和諧發展。在體現“以人為本”的指導思想下,達到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和諧均衡。

(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1] 王鶴凝.現代民商法中的均衡問題研究[J].才智,2013,36:185.

[2] 張贏丹.現代民商法中的均衡問題研究[J].才智,2015,03:253.

[3] 盧凱.現代民商法中的均衡問題研究[J].法制博覽,2016,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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