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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虐待兒童問題引起的法律思考

2016-07-06 08:25李昂
2016年21期
關鍵詞:立法完善

李昂

摘 要:近幾年來,關于虐童的事件頻頻見諸報端,遭受虐待與忽視儼然已成為造成兒童意外傷亡的第一殺手,兒童遭受虐待應當引起全社會密切關注,然而我國法律在虐童問題上的不足,以致于侵害兒童人身權利的行為得不到相應的懲罰,本文擬通過對我國目前虐童行為及相關制度進行研究,對虐待兒童問題進行研究,找出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對策,來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使他們免受虐待,使兒童能夠健康的發展,為維護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增磚添瓦,使我國的法制建設更加科學完善。

關鍵詞:虐待兒童;虐待罪;立法完善

一、我國虐待兒童問題現狀及原因分析

(一)我國虐待兒童問題的現狀

近年來,各種虐童事件不斷刺激著人們的眼球。依照國際上兒童相關的調查研究可以看出,在對兒童健康成長中的威脅因素中,虐待兒童的現象占有很大的比重,這對兒童的健康成長有著巨大的威脅。廣東汕頭虐童案,山東聊城虐童案,浙江溫嶺虐童案,件件觸目驚心。一項研究報告顯示,我國74.1%的兒童在成長時期曾遭受不同程度的虐待。2013年對全國11個省23個城市7398名中小學生的調查顯示中國城市中小學生忽視度、忽視率分別達到45.34%和28.4%。中國兒童權益基金會、北京師范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社會公益研究中心共同發布的兒童保護研究報告中指出,我國的兒童虐待比例較高,而且鄉村發生率高于城市。中國的研究發現基本與世界相符合。

(二)虐童案件頻發的原因分析

1、家庭、社會方面

(1)家庭因素。家庭經濟條件差、工作不順利、夫妻感情破裂以及家庭成員不和睦等都是孩子父母或監護人虐待兒童的重要原因。經調查顯示很多遭受虐待兒童的家長都存在脾氣暴躁、易怒的情況,他們往往在處理生活問題時缺乏應變能力,當遭遇挫折時經常把怒火轉移到孩子身上。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大多被虐待兒童的父母在童年時期也遭受過虐待。

(2)社會因素。受我國男尊女卑的性別歧視理念和“不打不成器”的教育觀念的影響,在家庭和學校中存在著廣泛的體罰兒童現象,還有教育部門監督管理力度不夠,很多非正規的辦學機構并未達到辦學資格水平而辦學,而這些教育機構的教師職業道德往往不高。各地教育部門沒有發揮強有力的監管作用,因而導致了很多悲劇的產生。

2、我國相關法律不完善

我國現有法律在處理虐待兒童問題時顯得力不從心。以某虐童案為例,2012年10月23日,網絡曝光了某幼兒園幼師顏某涉嫌虐童的照片,圖片中顏某提著男童雙耳使其離地20公分,顏某滿臉微笑男童卻嚎啕大哭,此后相繼又曝出其將幼童倒插垃圾桶強迫男女幼童接吻的圖片。事件一經曝光輿論頓時沸騰,各大網站論壇對事件的關注度持續上升,人們強烈要求嚴懲虐童女教師。10月24日,當地公安局刑事立案并對顏某采取強制措施。10月28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請溫嶺市檢察院批準逮捕顏某。11月16日,顏某被公安機關依法釋放。根據當地警方解釋,經深入偵查,認為顏某不構成犯罪,依法撤銷刑事案件,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羈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就此釋放。

3、刑法在虐童行為規范上的缺陷

(1)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的缺點。尋釁滋事罪,是指出于不正當目的的恣意挑釁,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進行擾亂破壞,情節惡劣的行為。從表面上看虐童女教師顏艷紅對幼童毆打、辱罵取樂的行為或許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實則不然。首先,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是具有“流氓動機”,這與虐童女教師顏某出于好玩的動機并不相符。其次,尋釁滋事罪規定在我國刑法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一章,宗旨為保護公共秩序和社會秩序,而虐童教師顏某的行為只是侵犯了幼童的人身權利并未達到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程度。由此可見,以尋釁滋事罪對虐童女教師進行懲處并不恰當。

(2)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的缺點。故意傷害罪指的是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從理論上來說,凡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都應當包含在故意傷害罪的范圍內,虐待兒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傷害了兒童的身體健康,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法律實踐中也有認定行為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做法,如廣東番禺虐童案。然而,并非所有虐童行為都能通過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故意傷害罪必須要求行為人所造成的傷害為輕傷以上的后果,但虐待兒童往往存在行為持續性、傷害輕微性的特征,一次性達到輕傷以上的后果較少,這樣法律實踐中就易出現重罪輕判的后果,難以發揮刑法懲罰和威懾的功能。

(3)以侮辱罪定罪處罰的缺點。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是指侮辱行為的手段惡劣、后果嚴重。本罪的客體是公民的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且行為多發生在公共場合。然而,人格權僅作為虐待兒童行為侵害的次要客體,首要客體是兒童的身體健康權利,而且不一定發生在公共場合,大多發生在家庭,學校等封閉場所,這樣,將虐待兒童行為以侮辱罪定罪處罰未免有本末倒置、避重就輕之嫌。因此也不能通過侮辱罪對全部虐童行為進行懲罰。

二、關于我國虐童案件的法律規制及缺陷

(一)我國目前關于虐童案件的法律規制

我國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義務教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刑法》等法律中都有所規定,但大多是一些原則性、籠統性規定。

1、《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1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元以上五百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1)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日以下拘留。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1)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2)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撫養人的。

2、《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段闯赡耆吮Wo法》第二章學校保護部分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六章法律責任部分第六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將幼兒園明確劃入了學校保護的范圍之內。

(二)我國虐待兒童法律規制的缺陷

1、中國現有立法針對性不強,且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學者認為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可以形成對虐待兒童行為的處罰,其實不然,雖然我國《刑法》中有關于家庭成員虐待兒童的規定,并已制定一系列相關法律配合刑法形成保護兒童權利的完整體系,從表面上看我國現有法律在兒童人身權利保護方面似乎是完備的,但我們也要注意到雖然很多法律都規定了禁止虐童,但其中大多數都是原則性、號召性的規定,既缺少立法針對性在法律實踐中又缺少可操作性,虐童行為無法可依,在某種程度放縱了施虐者的違法行為。

2、《刑法》規定的相關罪名不盡合理。這種“不合理”體現在很多方面。首先,我國刑法中只有關于家庭成員虐待兒童的規定,當遇到非家庭成員,如上文中的女教師或社會福利機構工作人員虐待兒童時就束手無策了,在法律實踐中往往因為找不到明確的罪名而不能對非家庭成員虐童行為定罪量刑或出現重罪輕判的情況,這對于兒童權利的保護是非常不利的;其次,法律規定虐待罪需要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而現實中虐童行為大多是持續發生的不可能一次就達到非常嚴重的程度,多數被人發覺的虐童行為可能已經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再次,虐待罪屬于親告罪,不告不理。這就需要受害人承擔告訴義務和舉證責任,然而虐童行為的受害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兒童,缺乏訴訟能力,更無法承擔舉證責任。

三、如何解決我國的虐待兒童問題

(一)從家庭、社會方面來看

1、從家庭方面來看。在家庭方面,家長要糾正個人認識錯誤。我們有必要提高家長對兒童教育的關注,指導他們學習科學、正確的教育方法。一切以孩子的實際身心發展情況為出發點,對孩子的每個不同的發展階段設定合適的不同的發展要求。其次,控制自己的情緒,提高自尊意識,注意改善父母和子女的關系。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對孩子有耐心,注意言傳身教。再次,家長要學會尋求其他家庭成員的幫助,也要認識到自己的不足。

2、從社會方面來看。相較于國際而言我國兒童虐待防治和兒童權益保護工作尚處于起步階段,對于事前有效預防兒童虐待、事中及時發現和制止兒童被待、事后妥善安置被虐兒童等防治兒童虐待的三個核心環節工作還沒有做到位。從聯合國兒童權利保護工作的經驗來看,對于兒童權益保護工作我們所要的就是去盡力完善這個工作鏈條,一切以兒童的利益為出發點,采取有利于兒童的工作方式,保證兒童利益的最大化。目前我國兒童權益保護和兒童虐待防治工作還不到位,工作網絡還不夠完善,我們要盡最大的努力去提高兒童虐待防治工作水平,呼吁全社會加大對虐童問題的關注。

(二)完善我國有關虐待兒童的法律制度

1、嚴格貫徹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義務教育法》等相關規定。要嚴格貫徹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例如,幼兒園在招聘教師時應嚴格審核資格,保證所招的員工要依法教學。教育部門在監管方面也應該承擔起一定的責任,對幼兒園資質的審查、對教師資格的考核等都應該加大力度。

2、完善我國刑法關于虐待罪的規定。近年虐童問題日益嚴重,增設虐童罪的呼聲也越來越高,但經分析發現要加大法律對虐童行為的懲處力度或許通過修改現行刑法的虐待罪一條,輔之以相應的司法解釋就能實現,設立專門的虐童罪或無必要,以致于在法律適用上出現矛盾。我國刑法虐待罪規定主體只能為具有一定關系的家庭成員,對于時下來說可能不合時宜,或許可以把“家庭成員”修改為“具有某種教管、監護關系”的機構或個人,這樣幼兒園教師的虐童行為,社會福利機構員工虐待幼童的行為,保姆虐待兒童的行為都可以通過刑法來評價,更好的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以減少預防此類行為的發生,保護兒童這一弱勢群體的權利。且此種做法既能達到虐童入刑的效果,又沒有增設新的罪名,具有較高的可行性。

四、結論

虐童行為極大的傷害了兒童身心健康,對兒童的合法權益進行有效的保護顯得尤為重要。在我國現階段,由于兒童保護的立法還不夠完善,這就造成了對虐待兒童的違法人員懲處上出現一些問題,在虐待兒童頻發的今天,保護兒童的立法顯得比較單薄。使一些極其惡劣的犯罪分子不能得到應有懲罰。而且我國沒有行之有效的措施對非家庭成員的虐待兒童的行為實施嚴厲的法律制裁,在對虐待兒童的違法人員進行懲處時,往往只是簡單的處罰,不能有效的對虐待兒童人員形成震懾,這樣就使他們更加猖獗。因此,應呼吁有關部門盡快完善相關刑事立法和相關專門法律制度,建立保護兒童權益和兒童虐待防治的完整體系,實現對兒童這一弱勢群體的有效保護,有效的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使他們在健康的環境中茁壯的成長。

(作者單位:遼寧理工學院(原渤海大學文理學院))

參考文獻:

[1] 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M].法律出版社,2011:67-87.

[2] 陳興良.刑法哲學[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108-110.

[3] 王強軍.虐童女教師涉罪行為的法理解析[N].檢察日報,2012-11-1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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