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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平安險承保范圍爭議探析

2016-07-06 16:44趙玲玲王思琦
中國市場 2016年24期
關鍵詞:自然災害

趙玲玲+王思琦

[摘 要]中國保險條款平安險的承保范圍中明確規定自然災害造成貨物的單獨海損不賠,但是第3款規定在自然災害前后運輸工具發生了意外事故,那由自然災害形成的貨物部分海損則賠。僅從平安險第3款的簡單陳述上看,只要伴隨發生了意外事故,那么自然災害帶來的單獨海損保險公司就負責賠償。但是如果結合保險近因原則來分析的話,平安險第3款承保范圍的擴大就存在著一定的約束條件,具體承保范圍容易造成歧義?;诖?,將保險基本原則及平安險的承保范圍結合起來,探析伴隨意外事故發生的自然災害造成的單獨海損的賠償問題。

[關鍵詞]平安險;自然災害;單獨海損

[DOI]10.13939/j.cnki.zgsc.2016.24.248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保險條款的平安險承保范圍規定自然災害造成的單獨海損不賠,但是如果發生自然災害前后伴隨擱淺、觸礁、沉沒與焚毀意外事故發生,那么自然災害帶來的單獨海損就賠。其實這一規定表面上看比較明確,沒有任何歧義。但是如果把這一條款與保險基本原則中的近因原則相結合的話,就會出現一定的歧義和模糊性。比如說,船貨在航行途中先發生了意外事故觸礁并且已經脫險,隨后又發生了自然災害暴風雨,那么貨物的部分損失平安險到底應不應該賠償,從近因原則看,這里的部分損失的近因是暴風雨而不是觸礁,因為觸礁事故已經脫險;那如果在觸礁沒有脫險的情況下隨后又發生了暴風雨,造成的單獨海損保險公司應不應該賠償,平安險相關條款并沒有明確的分析說明。

1 保險近因原則及平安險承保范圍簡述

1.1 保險近因原則簡述

要判斷國際貨物運輸中貨物損失保險公司給不給予賠償,主要是看相應事件符不符合保險基本原則,尤其是近因原則,即分析形成貨損的決定性原因是不是投保險別的保障范圍。如果造成貨損的決定性原因是投保險別的保障的風險,那么保險公司就給予相應的賠償,反之則不賠償。由此可見近因不是指時間上的先后與接近,而是指造成損失的根本性的起決定性的原因。舉例說明,比如在航行程中船舶意外觸礁,船長下令施救,有一半貨物被救到岸上,卻被敵方捕獲;另一半貨物無法及時補救以致沉沒。在此案件中,被敵方捕獲的一半貨物損失的近因是戰爭,而沉沒的一半貨物損失的近因是觸礁。再比如在航行程中船舶被魚類擊中以致船艙不斷灌水,船長下令??糠啦ǖ掏?,但是海床不平和被魚雷擊中頭重腳輕的原因反復擱淺最后船舶沉沒,在此案件中,近因是戰爭而不是反復擱淺。

1.2 平安險承保范圍簡述

平安險的承保范圍主要包括暴風雨、觸礁、惡劣氣候等海上風險帶來的全部損失、共同海損及由意外事故帶來的部分損失,而自然災害帶來的部分損失不賠;但是平安險承保范圍進行了擴展,平安險第3款還規定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四種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又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保險公司給予賠償。也就是說,只有當貨物裝載于運輸工具上,且發生過上述四種意外事故之一的情況下,因自然災害導致的部分貨物損失,保險公司才予以負責。

2 平安險承保范圍第3款存在的爭議分析

2.1 關于自然災害范圍的爭議

從平安險第3款規定可見,必須是伴隨發生擱淺、觸礁、沉沒和焚毀這四種意外事故,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才給予賠償,這沒有歧義。但是平安險第3款又規定是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那么這里的“等”字如何理解呢,暴風雨、洪水等造成的部分損失平安險給不給予賠償呢?如果“等”字被認為僅是指惡劣氣候、雷電和海嘯三種自然災害的話,那么暴風雨等造成的部分損失則不予賠償。但是如果“等”字被認為是列舉以惡劣氣候、雷電和海嘯三種為代表的其他自然災害,那么暴風雨和洪水造成的部分損失將給予賠償。

2.2 關于自然災害與意外事故發生前后的爭議

平安險第3款規定在已經發生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又遭受自然災害。規定的文句中說明已經發生意外事故,又遭受自然災害,潛含著自然災害應該是發生在意外事故之后,這樣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損失保險公司給予賠償;但是條款文句中又說貨物在此前后,暗含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發生順序不分前后,只要伴隨發生意外事故,自然災害帶來的部分損失即給予賠償。當然,對于被保險人而言,希望承保范圍越大越好,所以傾向于后面的說法;而對于保險人而言,希望承保范圍越小越好,所以傾向于前面的說法。所以,從平安險第3款的規定文句中可以看出該項條款規定措辭存在嚴重的問題,以致承保范圍模糊不清,給實際業務的順利開展會造成較大的阻礙。

3 平安險承保范圍第3款與近因原則的結合分析

將保險近因原則與平安險承保范圍聯系在一起分析可以看出,在滿足保險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只要造成損失的近因是意外事故,那么無論是部分損失還是全部損失,平安險都給予賠償。如果造成損失的近因是自然災害的話,那么全部損失給予賠償,而部分損失則不賠償。這些規定都比較清晰,但是平安險第3款的引入卻為平安險承保范圍帶來了很大的爭議。一方面,如果發生意外事故并且沒有脫險的情況下,而后又發生了自然災害,或者是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同時發生,貨物受到了部分損失,當這一部分損失無法區分是意外事故還是自然災害導致的情況下,也就是可以視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共為近因,保險公司肯定給予賠償。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先發生的意外事故已經脫險并且沒有造成任何損失,而事后發生的自然災害造成了貨物部分損失,很明顯這種情況下造成部分損失的近因是自然災害而非意外事故,那么保險公司是否給予賠償呢?按照平安險關于“自然災害造成的單獨海損不賠”這一本意規定而言,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是不應該給予賠償的。再者,如果先發生自然災害,后發生意外事故,而自然災害帶來的部分損失保險公司是否給予賠償?這種情況下部分損失的近因是自然災害,明顯也不符合平安險關于“自然災害造成的單獨海損不賠”這一本意,所以,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是不予賠償的。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平安險第3款規定本身不清晰,使得平安險第3款存在較大的爭議性?;诮蛟瓌t詳細分析平安險第3款可發現,并非伴隨意外事故發生的自然災害造成的單獨海損保險公司都給予賠償,在以下幾種情形下保險公司才給予賠償。一是意外事故先于自然災害的連續發生,即意外事故先發生并未脫險的情形;二是意外事故和自然災害同時發生,自然災害與意外事故并為近因的情形。

4 平安險第3款的完善

基于對平安險平安險第3款的爭議分析及近因原則的分析,中國保險條款平安險承保范圍的第3款可以做進一步的完善規定,將爭議降低到最小,以促進對外貿易業務的順利開展。一是明確“等”字的含義,將“惡劣氣候、雷電和海嘯等自然災害”修改為“惡劣氣候、雷電和海嘯自然災害”或“惡劣氣候、雷電和海嘯及其他自然災害”,前者明確將范圍縮小,后者明確將范圍擴大。二是將平安險第3款的陳述改為“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四種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或之后又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保險公司給予賠償?!比怯上嚓P部門對第3款給予詳細的補充解釋也可。

參考文獻:

[1]戶艷輝.海運平安險第3款的爭議與完善——一則案例引發的思考[J].江蘇商論,2011(4).

[2]許珊.平安險條款案例展示[J].中國保險,2015(9).

[3]黎孝先,石玉川.國際貿易實務[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12.

[作者簡介]趙玲玲(1982—),女,漢族,山東德州人,副教授,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國際貿易理論政策與實務;王思琦(1991—),女,漢族,山東泰安人,助教。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國際貿易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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