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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中的法理和情理分析

2016-07-20 22:23佘大偉
2016年24期
關鍵詞:負面情緒情理法理

佘大偉

摘要:近幾年國內發生的一些法律案件頻繁的引起了情理與司法之間的爭議,在我國特殊國情下的文化背景、道德背景和法律背景作用下,最明顯的表現是司法活動越來越受到公眾輿論的影響,或者說,情理因素與法理因素之間的博弈上升到一個新的高度,超越了某些爭議案件本身所代表的法律內涵。因此,如何在情理因素為向導的社會輿論下維護法律的威嚴,正確處理法理和情理之間的關系,顯得尤為重要。本文綜合一些常見的基本案情作為研究對象導出法理和情理兩方面因素,通過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解決方法。

關鍵詞:法理;情理;負面情緒

一、“爭議案件”所反映的問題分析

大部分爭議案件都倍受社會輿論關注,并基本都會提出了兩個截然不同的觀點。比如,在某些案件中一方面認為嫌疑人動機明確,手段隱密,存在籌謀情節,為了維護受害人利益和法律尊嚴必須處以最高量刑;另一方面,認為嫌疑人并非主觀故意,屬于開玩笑而造成了嚴重后果,從敬畏生命的出發點考慮,應該考慮從輕處理。

本質上說,大部分事件所反映出的問題是情理與法理之間的沖突,同時也表現出中國國情下,法律專業性與民眾觀念情感之間的二元化。法律作為一項覆蓋全部國民的約束框架,但通常只有法官、律師等專業人士參與,司法生活與民眾生活之間存在較大的隔閡,所以民眾不具備法律邏輯或法律思維,更多地是利用傳統的道德標準、風俗觀念、情理模式進行評價。然而,法律是為全體公民服務的,它必須符合大眾情理的價值觀,所以盡管從情理觀念出發的認識有缺陷,依然不能簡單地忽視,否則就會產生情理主觀性和法理客觀性的沖突,并通過同類案件的對比,糾結于死刑問題是否公平,如果不能妥善地解決兩者之間的博弈矛盾,必然影響到法律的威嚴以及司法的公正。

二、“爭議案件”法理與情理的沖突

法理即法的淵源,它不是一項具體的法律內容或法規條款,而是指一個國家和地區形成某一類型法律的基本學理和秉承精神的綜合。從我國國情出發,法律對法理的認同并不強烈,這是社會主義國家的明顯特點,所以某些“爭議案件”的法理分析內容,主要圍繞著案件定罪和量刑兩個方面展開,同時也是引起法理與情理沖突的重要因素。

(一)法理與情理沖突的理論分析

從中國近代史出發,為了追趕西方現代化建設的步伐,我國不僅在科學、文化、藝術等層面引入大量舶來理念,同時在法律現代化過程中,也對西方法律體系進行了改造和移植,并參考西方國家的立法模式來建立自身的法律體系。這一過程中,中國僅承認西方法理的框架、內涵和解釋,但對西方立法的法理基礎并沒有深入了解。

隨著社會的發展,現代法律與中國傳統文化價值觀念的沖突日益明顯,社會公眾對待事件判斷的標準即為“情理”,情理的衡量標準是中國傳統文化道德,這與現代法律的西方構建模式存在明顯的沖突,相應地,法理和情理的沖突也不斷升級。

簡單地說,法理與情理之間的沖突,可以視為現代司法與傳統道德的理念對抗。中國古代本身也有基于自身文化價值觀形成的法律體系,但在現代司法系統中并不被認可,一種觀點是,中國傳統的以情理作為判斷犯罪案件的形式,不符合社會公正的普遍性。例如,在犯罪行為面對公眾和倫理親情之間的糾纏時,中國人的思維會傾向于倫理親情這一情節對公眾犯罪的弱化,進而影響判決結果。

很明顯,這說明中國人的傳統思維中處理問題會設計一個情境性行為模式,即評判者根據自身所處的環境來衡量同一事件的判決,而法理的行為方式則是統一的,基于法理的思維不會產生分歧較大結果。中國傳統思維下提出的“情理”,在現實中表現為,司法活動中判斷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相應的結果,依據不是法律而是社會關系。而西方現代形式的法律原則是,將利益和利益保護的普遍原則作為基礎,司法機構的判決必須依據權力原則進行推導。

(二)法理與情理沖突的臨界點

通常來說,法理與情理之間存在必然的沖突,但在公眾價值觀上還能夠保持一致,或者說彼此之間的博弈不足以影響公眾產生差異性明顯的觀點。就大部分爭議案件來說,必然存在越過“臨界點”的情況,才導致嚴重的分歧。

第一,道德。道德因素達到臨界點通常需要移情,在本案中也具有明顯的表現。第一階段,案件在媒體曝光的情況下引發了廣大社會討論,以網絡輿論為主的社會輿論群體,旗幟鮮明地表達出“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聲音,這是由于最直接的社會道德觀影響下形成的觀點。在第二階段,隨著更多細節的紕漏,不同觀點、不同聲音開始出現,其中包括同情受害人家屬的、遭遇暴力的、高學歷人群深感同受等等,社會公眾的道德觀點呈現分化,也出現了聯名寫信求情的情況。

第二,主觀。道德并不是一個嚴謹的社會公眾價值標準,反映在情理層面,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并在網絡輿論形式的催化下變得隨意、不嚴謹、不負責。公眾在表達自己意見的過程中容易受到誤導,同時也無法分辨判斷依據是否符合法律精神,這種主觀性也容易加入自身思想傾向,從而產生與法理觀點相對抗的活動——甚至可以說,這種對抗完全是無意識的,會把其他一些毫無關聯的社會現象引入其中,當事實缺乏及時澄清的能力,主觀臨界點就會超越,進而產生言論隨意、缺乏監管的問題,甚至構成語言暴力。

三、“爭議案件”法理與情理的解決

(一)法理與情理的融合

首先,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過度強調依法治國會喪失社會公序良俗的親和力,容易發生超過大眾感情的判決結果。同時,重視以德治國,本質上說是推崇儒家德政,缺少嚴謹地執行標準。通過兩者的結合,協調法理和情理之間的關系,使之產生積極的正面作用。

其次,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相結合。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可視化的流程,從現狀來說,我國恰恰缺乏這一觀點,對實體的重視程度較大,但對程序公正重視不足,認為只要符合最終結果需求即可。

(二)完善現代法律內容

西方國家立法的過程中會考慮到法理與情理的平衡,中國在引入西方立法模式和法律體系的過程中,忽略了一個基本因素,即法律與社會情理之間是脫節的?;诖?,應該從完善法律內容入手,加強對國內法律資源的消化,實現外來法律、本土法律和社會事實的平衡。例如,重視傳統文化理念、尊重公序良俗,將民族性的、地域性的等因素綜合考慮進來,以法律補充、法律修訂的形式納入到中國現代化法律系統中,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

(三)適當情理運用原則

如果將情理完全置于現代法律建設體系之外,那么法理建設無疑是閉門造車,所頒布的法令并不符合中國民眾的價值觀。當然,情理本身是一種感性的標準,它的執行依賴于人治環境下對社會關系、公共價值、公平正義的理解,如果將其放大必然會破壞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影響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在運用情理的過程中,可以從“適度”的原則入手。

中國傳統文化中對精神層面的追求是很強烈的,“法理不外乎人情”的觀點,就說明法律的存在是以維護情理為目的的。很明顯,這對于民族精神和歷史文化來說具有重要的意義,但對于現代法律精神而言,否定了法律的尊嚴,否定了公眾公平原則,法律條款變成了空架子,可執行也可以不執行。所以,適當情理運用的原則,是在一定范圍內展開的,以停止紛爭位目的,同時不會造成訴訟雙方以外的傷害。(作者單位:貴州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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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浩,王英杰.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價值取向、主體缺位與救濟之道——基于學生主體的視角[J].現代教育管理.2016(02)

[3]張革新,王文燦.依法治校:高校面臨的挑戰——兩起高校被訴案引起的法律思考[J].河西學院學報.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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