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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反家庭暴力法》談家庭暴力的懲治

2016-07-29 08:13劉芙隋鑫
2016年25期
關鍵詞:反家庭暴力法性暴力施暴者

劉芙+隋鑫

婚姻是家庭的基礎,是社會發展的基石,婚姻涉及到經濟、人事等諸多社會問題,家庭暴力是影響婚姻、家庭穩定的重要因素。受中國傳統的影響,一些人仍舊存在男尊女卑的看法,一些人誤以為打老婆、打孩子是自己的家事,不觸犯法律,家庭暴力現象在我國具有相當的普遍性,現在的家庭暴力不僅僅發生在夫妻之間,也發生在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成年子女與年邁父母之間,甚至還會發生在具有家庭寄養關系的人員之間。本文將結合《反家庭暴力法》,探討我國對于家庭暴力的懲治及完善。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中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侵害行為。這是我國第一次通過立法明確家庭暴力的概念。具有家庭寄養關系的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視為家庭暴力”等內容,家庭成員的范圍應該予以明確,以便于法律的適用。最近幾年虐童案件頻發,其中很多案例發生在具有家庭寄養關系成員之間,我國目前尚無虐童罪,如將“具有家庭寄養關系的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視為家庭暴力”寫進法律條文,有助于對少年兒童的保護?,F階段只能期待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對比《婚姻法解釋(一)》,《反家庭暴力法》對于身體、精神暴力不再要求造成傷害后果只要達到侵害即可,更加符合實際,降低了家庭暴力的認定難度。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一)特定性

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即施暴者與受害者是存在特定的親屬身份關系,一般為配偶、父母、子女,多以婦女、未成年人、老人為受害者。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近些年來,女人對男人的家庭暴力也頻頻發生。

(二)隱蔽性

因家庭暴力發生在特定的家庭成員之間,加之受人們的思想觀念、家庭的倫理道德、社會的評價所影響,受害者往往顧及家庭恥于向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反映且有時會刻意隱瞞。

(三)反復性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客觀上縱容了施暴者,在施暴者得到某種快感和滿足卻又沒有懲罰時,導致了家庭暴力的反復發生。

(四)嚴重性

施暴者反復施暴,受害者的人格尊嚴、生命健康、人身自由長時間的遭到摧殘和踐踏。當受害者忍到一定程度,即從一個極端走到另一個極端,產生以暴制暴的想法。

三、我國家庭暴力的常見類型

(一)身體暴力

此種類型是指施暴者對受害人實施毆打、捆綁等行為,該行為往往會在受害者身上形成傷痕,很容易被認定為家庭暴力。此種類型也最為普遍與典型。

(二)精神暴力

此種類型比較特殊,對于其界定存在一定的難度。對于精神暴力達到何種程度能夠構成家庭暴力,司法實踐中并不統一。但《婚姻法解釋(一)》中要求在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筆者認為該種界定使得精神暴力的范圍過小,不利于對受害者的保護,同時也在無意中縱容了施暴者的行為?!斗醇彝ケ┝Ψā分姓J定只要對受害者的精神進行了侵害就構成家庭暴力,該認定體現了我國立法層面的進步,也體現了對受害者的保護。

(三)性暴力

此種類型更為特殊,可以分為夫妻間的性暴力、養父或繼父對養女或繼女實施的性暴力。在實踐中夫妻間的性暴力更難以界定,其實質就是婚內強奸是否應認定為強奸,實踐中存在分歧,但無論其是否構成強奸,暴力行為應予以認定,至于對于施暴者如何懲處,應視情節而定。

四、我國目前對家庭暴力的懲治及完善

《反家庭暴力法》的公布實施,改變了以往對家庭暴力的懲治分散在不同的法律之中的現狀,但受害者是否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該法在司法實踐中是否能夠得到切實的適用才是家庭暴力懲治的關鍵。

(一)民法中對家庭暴力的懲治

1、民法中對家庭暴力懲治的現狀

《婚姻法》中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為法院認定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受害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司法實踐中,大多數受民法調整范圍的判例,對于家庭家庭暴力行為的懲治無外乎進行了判決離婚、賠償損失、對受害者進行人身保護、變更撫養權等。

2、民法中對家庭暴力懲治的完善

表面上看法律禁止了家庭暴力,但究竟如何懲治并沒有明確列出或者說表述過于籠統,具體應用到司法實踐中就成為了法院認定離婚的依據,在某種程度上講,離婚是對受害者的保護,但沒體現對施暴者的懲罰,有時會給予受害者一定數額的精神補償,但數額微乎其微,完全不能彌補受害者的傷害。

筆者認為,既然家庭暴力是導致婚姻破裂的原因,且受害者在婚姻存續期間精神、心理一定會受到傷害,就應該在認定施暴者是過錯方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上,由施暴者再額外給予受害者一部分撫慰金,該數額視情節輕重而定。對于子女的撫養權,應考慮到子女日后的身心健康、家庭暴力的代際傳遞因素,交由另一方撫養?,F實社會中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往往是男方,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及男、女之間存在的差異,由女方單獨撫養子女,難度更大,應由施暴者多付一部分撫養費,以滿足對子女生活、教育等方面的需要。

(二)刑法中對家庭暴力的懲治

1、刑法中對家庭暴力懲治的現狀

實際上我國并沒有針對家庭暴力設立一個單獨的罪名,實踐中往往會根據情節,如構成犯罪,根據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罪、遺棄罪等的規定,對施暴者予以懲處,但上述罪名中有一部分為親告罪,這就使得有一部分施暴者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司法實踐中,很多案件的被告人幾乎均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從受害者變成施暴者,這無疑暴露出我國對家庭暴力的懲治中存有問題。

2、刑法中對家庭暴力懲治的完善

就虐待罪而言,其在刑法中是親告罪的一種,即只有受害人進行告訴才處理,不告訴不處理的犯罪,受害人不告訴的情況下即使司法機關知道侵害事實的發生也不予處理。在實踐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一部分為未成年人和老人,未成年人因年齡小自身保護意識弱,很少會向公安機關報案,而老人由于年齡大且心疼子女往往也不愿向公安機關報案,這就造成了一部施暴者得不到法律的懲治。實際上只要賦予司法機關針對上述情況可以依職權進行處理的權利,受害者即可得到保護,施暴者也會受到應有的懲罰。

對于家庭暴力的懲治,不但要考慮到對施暴者的懲治,也要考慮到對受害者的保護。又因為家庭暴力的特殊性,法律在調整的過程中不能只依靠受害人的報案,也要主動予以追究,避免“以暴制暴”的情況發生。一旦受害者變成了施暴者,對于其犯罪行為的認定,應優先考慮其長期受到暴力侵害的事實,成為其減輕或免除刑罰的重要依據。

綜上所述,《反家庭暴力法》的公布體現了我國在防范和懲治家庭暴力行為上的進步,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反家庭暴力不僅要依靠法律的完善,也要受害者能夠積極維權,同時要社會大眾能夠理性認識家庭暴力,不要讓受害者在身體、精神受傷害的同時背負不必要的社會輿論和指點。(作者單位:沈陽工業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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