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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派兵伊拉克述論

2016-11-12 03:38
軍事歷史研究 2016年4期
關鍵詞:活動自衛隊伊拉克

陳 巍

(南開大學 日本研究院,天津 30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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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派兵伊拉克述論

陳巍

(南開大學 日本研究院,天津 300071)

美國發動伊拉克戰爭后,日本在首相官邸的主導下迅速制定并在國會通過了《伊拉克人道復興支援特別措施法》。依據此法,日本向伊拉克派出了自衛隊。其中,陸上自衛隊主要承擔醫療、供水及修復公共設施的任務。航空自衛隊最初運輸陸上自衛隊的人員和輜重,在陸上自衛隊撤出伊拉克后,則主要保障美軍的運輸,從而間接參與了美軍的軍事行動,違反了《日本國憲法》和《伊拉克人道復興支援特別措施法》。

日美同盟日本自衛隊伊拉克戰爭違憲

2001年9月11日,美國發生了震驚全球的恐怖襲擊事件。翌日,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發表譴責恐怖襲擊的談話。10月,日本國會相繼通過《反恐特別措施法》《自衛隊法修正案》《海上保安廳法修正案》。打著打擊恐怖主義的旗號,美國連續發動阿富汗戰爭、伊拉克戰爭。2003年5月1日,美國總統喬治·布什(George Walker Bush)宣布在伊拉克的主要軍事行動已經結束,美英聯軍控制了伊拉克全境。5月23日,布什總統與來訪的小泉純一郎舉行會談,要求日方在伊拉克作出“顯著”貢獻,小泉許諾日本將作出與其國力相當的貢獻。*[日]森本敏『イラク戦爭と自衛隊派遣』、東京、東洋経済新報社、2004年、264頁。7月26日,日本國會通過《伊拉克人道復興支援特別措施法》(以下簡稱《伊拉克特別措施法》),并于同年8月1日實施,這為日本自衛隊被派遣至伊拉克提供了法律依據。

關于日本派兵伊拉克的問題,日本方面研究成果較多。其中,森本敏所著《日本的安全保障問題》《伊拉克戰爭與自衛隊派遣》、柳澤協二所著《官邸的伊拉克戰爭》,對自衛隊被派遣伊拉克的行動持中立偏贊成的立場;半田滋所著《戰地派遣:變化的自衛隊》持批判立場。*[日]森本敏『日本の安全保障問題』、東京、海竜社、2007年;[日] 森本敏『 イラク戦爭と自衛隊派遣』、東京、東洋経済新報社、2004年;[日]柳沢協二『検証:官邸のイラク戦爭』、東京、巖波書店、2013年;[日]半田滋『 戦地派遣:変わる自衛隊』、東京、巖波書店、2009年。國內學界對此問題的研究較少,而厘清日本派兵伊拉克的情況,對于了解安倍晉三政權突破和平憲法、解禁集體自衛權有一定的啟發意義。鑒此,筆者主要依據日方相關資料撰文,以期推進此問題的研究。

一、確定任務和駐地

日本之所以圖謀向伊拉克派遣自衛隊,一是源于海灣戰爭中的“教訓”。1991年海灣戰爭期間,日本支援以美國為首的多國部隊一方,出資高達130億美元。然而,由于沒有派出自衛隊,在戰后,被認為是既“沒有流血也沒有流汗”,科威特在感謝幫助它的國家時也沒有提到日本。*[日]半田滋『戦地派遣:変わる自衛隊』、47頁。1992年,日本制定《國際和平合作法》(通稱“PKO”法),打開了自衛隊海外派遣的大門。伊拉克戰爭爆發后,小泉政府迅速做出反應,這次不僅要出錢,而且要出人。

二是受到來自美國的壓力。戰后日本從吉田茂政府開始,一直奉行“重經濟、輕武力”的發展路線,1968年即已成為資本主義世界國民生產總值排名第二的經濟體。越南戰爭以后,美國希望日本能在軍事方面分擔一些義務?!?·11”事件發生后,美國迫切需要其他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并肩反恐。美國副國務卿理查德·阿米蒂奇(Richard Lee Armitage)對日本駐美大使柳井俊二表示,日本應該“show the flag”,意即日本應該“旗幟鮮明”地追隨美國反恐。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日本國會于2001年10月“火速”通過了《反恐特別措施法》。在伊拉克戰爭爆發前,美國多次要求日本參與這一行動。2002年10月,在華盛頓舉行的日美安全保障事務級會談中,美方要求日方“提供伊拉克戰后重建的各種物資,派遣人員參與維持戰后治安”。*[日]莊司貴由『自衛隊海外派遣と日本外交』、東京、日本経済評論社、2015年、229—230頁。2003年1月,阿米蒂奇又對日本執政黨——自民黨的干事長山崎拓表示,日本應該“boots on the ground”,意即要求日本出兵與美國一起戰斗。于是,在內閣官房的主導下,日本制定了《伊拉克特別措施法》,計劃派出自衛隊,和美軍“并肩戰斗”,以鞏固美日同盟。

三是為了樹立“大國”形象。日本政界長期認為,日本只是個失衡的大國,在政治和軍事方面對世界的影響太弱。右翼勢力更是一直希望能有機會在國際上顯示軍事存在,以樹立“大國”形象。出兵伊拉克,一個重要考慮就是通過與美國的軍事合作,提升日本的國際地位。

四是出于經濟上的考慮。日本是個資源匱乏的國家,而中東是世界上主要石油產區之一,二戰結束以后一直是日本外交的重點地區。日本認為,美國推翻薩達姆政權后,必然會主導伊拉克的各種權益分配,如追隨美國出兵伊拉克,必能在戰后的權益分配中占得先機。

然而,如果公然派出自衛隊,則很難為日本國內外所接受,所以必須借助聯合國的旗號。美、英兩國主導發動伊拉克戰爭并沒有得到聯合國的授權,還遭到了法、德等國的反對。主要軍事行動結束后,在伊拉克也未發現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更使得這場戰爭的正當性受到廣泛質疑。2003年5月22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1483號決議,同意取消對伊拉克長達13年的制裁,并確立了美英在伊拉克戰后政治安排問題上的主導地位。*《聯合國解除對伊拉克制裁》,人民網,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1787/9245/858155.html,2003年5月23日。這個決議本身并不能成為日本出兵的依據,但日本緊抓不放,將之作為重要根據寫入《伊拉克特別措施法》中。對于日本來說,聯合國決議就是最佳的出兵借口,盡管牽強附會,但為了鞏固美日同盟,更為了自己的利益,一定要把握時機出兵。

制定《伊拉克特別措施法》草案時,內閣官房提出赴伊部隊的主要任務為:1.“對伊拉克進行人道復興援助活動”;2.“對維持伊拉克治安的美英等國軍隊進行醫療、運輸、補給等安全確保支援活動”;3.“處理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日]信田智人『冷戦後の日本外交——安全政策の國內政治過程』、京都、ミネルヴァ書房、2006年、96頁??梢钥闯?,第一項任務完全根據美方的建議而定。在第二項任務上,美方提的是“派遣人員參與維持戰后治安”,但日方提的是從事“醫療、運輸、補給”等后勤保障活動;之所以有所調整,在于直接參與維持治安有違反日本憲法和行使集體自衛權之嫌,并且導致人員傷亡的可能性更大。而一旦出現人員傷亡,就會刺激日本國內輿論,使廣大國民對出兵的合理性、必要性產生懷疑,甚至可能影響政權的穩定。至于第三項,伊拉克擁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是美、英兩國發動伊拉克戰爭的主要借口,日本內閣官房提出處理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有迎合美、英兩國的考慮。但這項任務在自民黨內受到原干事長野中廣務和原防衛廳長官野呂田芳成的強烈反對,防衛廳也以沒有此種能力為由予以拒絕。最終,《伊拉克特別措施法》正文中沒有出現處理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內容,赴伊部隊的主要任務為兩項。

在選擇進駐地點的問題上,日本政府刻意提出一個概念叫“非戰斗區域”。20世紀九十年代初日本制定《國際和平合作法》時,曾提出過參與維和行動的五條原則,其中之一是“爭端當事方之間達成停戰協定”。日本出兵伊拉克雖然不屬于聯合國的維和行動,但其原則仍應作為參照。當時,美英聯軍在伊拉克的主要軍事行動已結束,薩達姆政權已崩潰,但其殘余力量及其他武裝力量對美軍的攻擊并沒有停息,伊拉克依舊戰火頻仍。日本提出“非戰斗區域”概念的目的,就是為了顧及《國際和平合作法》中的相關原則,強調自衛隊要派往的是正處于戰火中的伊拉克的“非戰斗區域”。這也說明日方意識到,派往伊拉克的自衛隊應該與美軍進行某種“切割”。派遣自衛隊赴伊拉克原本是為了支持美國,強化日美關系,但為了提高赴伊部隊的安全系數,則又必須與美軍保持距離。赴伊部隊若和美軍一起行動,就有可能成為反美武裝力量的攻擊目標。在伊拉克,只有遠離美軍的地方才有可能是“非戰斗區域”。

2003年6月,日本內閣官房、防衛廳、外務省等3個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調查組赴伊拉克實地調查,發現巴格達以西、以北的部分地區治安狀況不好,而巴格達市內和以南的治安狀況較好。日本最后選定巴格達東南280公里的穆薩納省首府薩馬沃作為陸上自衛隊的駐地。此地在荷蘭軍隊的控制之下(后荷蘭軍隊撤出,由澳大利亞軍隊接替),居民以什葉派為主,治安狀況較好。航空自衛隊則選擇進駐科威特的阿里阿爾薩萊姆美國空軍基地。

二、派出部隊

2003年7月日本國會通過《伊拉克特別措施法》時,薩達姆政權殘余力量的軍事行動仍在持續。8月19日,位于巴格達的聯合國駐伊拉克辦事處被炸,特別代表塞爾吉奧·德梅洛(Sergio Vieira De Mello)傷重不治,這一事件共造成24人死亡,100多人受傷。*劉延棠、王蘭英:《巴格達大爆炸考驗各方神經》,《瞭望新聞周刊》2003年第34期。11月29日,在薩達姆家鄉提克里特近郊,2名日本外交官被殺,*[日]柳沢協二『検証:官邸のイラク戦爭』、東京、巖波書店、2013年、105頁。伊拉克的安全形勢非常嚴峻。對于小泉政府來說,派出多少自衛隊員,何時派出自衛隊員以及如何派出自衛隊員,都是非常棘手的問題。

派往伊拉克的部隊包括陸上自衛隊、海上自衛隊和航空自衛隊。陸上自衛隊的派出人數一度成為首相官邸和防衛廳爭論的焦點。陸上自衛隊幕僚監部(以下簡稱“陸幕”)原打算派出一個由1000人組成的旅團,這與美國國防部要求的人數也相符合。首相官邸認為1000人的隊伍過于龐大,對國內外輿論不好交待,因此予以削減,擬派出500人。防衛廳則主張派出700人。幾經協商,最終確定每次派出陸上自衛隊的規模為600人。*[日]半田滋『戦地派遣:変わる自衛隊』、66—67頁。航空自衛隊和陸上自衛隊的派出隊員定期進行輪換,這是因為:1.雖然日本政府聲稱自衛隊派往伊拉克的“非戰斗區域”,但伊拉克境內戰火不斷,長期駐留會對隊員的身心造成傷害;2.通過不斷地輪替,使更多的自衛隊員擁有實行海外軍事行動的經驗,為以后的海外軍事行動打下基礎。

派出的陸上自衛隊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伊拉克復興支援群”,每次約500名。其中,執行具體任務的專業團隊約100人,包括供水隊員約20人,工程隊員約50人,醫療隊員約20人,其余都是警備、管理及后勤人員,又以警備人員數量為最多。*[日]半田滋『戦地派遣:変わる自衛隊』、66—67頁。二是“業務支援隊”,每次約100人。整個派遣行動中,前者共派出10個批次,后者共5個批次。另陸上自衛隊曾派出“伊拉克后送業務隊”1次,約100人,負責處理從伊拉克回撤的相關任務。具體情況如表1所示。

表1 赴伊陸上自衛隊情況一覽表

(資料來源:[日] 防衛省『イラクにおける人道復興支援活動及び安全確保支援活動の実施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に基づく対応措置の結果』、東京、防衛省、2009年、13頁。)

日本海上自衛隊派出了運輸艦“大隅”和護衛艦“村雨”兩艘軍艦。而“伊拉克復興支援派遣運輸航空隊”的主要裝備為C-130H運輸機,整個行動中共計派出16個批次,每次約200—210人不等;另有“撤收業務隊”1批次,約130人。具體情況如表2所示。

表2 赴伊航空自衛隊情況一覽表

(資料來源:[日] 防衛省『イラクにおける人道復興支援活動及び安全確保支援活動の実施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に基づく対応措置の結果』、13頁。)

由于2003年11月日本舉行眾議院選舉,自民黨為避免影響到自身的選情,將自衛隊派出時間一再后延。最終,航空自衛隊于2003年年底派出,陸上自衛隊于2004年1月派出?!按笥纭薄按逵辍迸?,則于2004年2月20日運載約70輛車,從北海道室蘭市起航駛往科威特。3月15日抵達目的地,將車輛交付給陸上自衛隊,并于4月8日啟程回國。*[日]防衛省『イラクにおける人道復興支援活動及び安全確保支援活動の実施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に基づく対応措置の結果』、東京、防衛省、2009年、6頁。

關于陸上自衛隊的派出方式,陸幕費盡了心機。為了不驚動國內輿論,陸上自衛隊隊員出發時穿的是西裝,到了科威特機場再換成軍服,以免被科威特及其他國家軍隊笑話。陸上自衛隊第一次被派出時,日本國內的航空公司均因害怕招致反美分子的報復而拒絕運載,所以他們搭乘的是美國西北航空公司的航班。*[日]大下英治『小説:防衛省』、東京、徳間書店、2009年、401頁。

日本自衛隊赴伊行動前,進行了有針對性的訓練和準備。如射擊訓練,出發之前的一兩個月里,陸上自衛隊隊員們打完了之前10年的訓練彈量。*[日]大下英治『小説:防衛省』、385頁。又如,赴伊人員還專門學習英語、阿拉伯語及熟悉了解伊斯蘭宗教和文化知識、風俗、習慣,等等。再如,航空自衛隊將C-130H運輸機由綠色改為藍灰色,同時進行規避火箭炮、導彈的軍事訓練。

三、執行任務情況

在伊拉克,陸上自衛隊主要執行“人道復興援助”任務;航空自衛隊主要開展“安全確保支援”活動,其中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對美軍進行運輸和補給保障。

具體而言,陸上自衛隊的任務主要包括醫療援助、供水和修復公共設施等3個方面,這些任務是與日本政府對伊拉克的“開發援助”(Offici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簡稱ODA)活動相結合而展開的。

醫療援助方面,陸上自衛隊軍醫定期參加穆薩納省最大的醫療機構——薩馬沃綜合醫院、穆薩納婦幼醫院等4所醫院的診療討論會,在診斷方法、治療方案等方面對這4所醫院的醫護人員進行指導和建議。當日本政府為這些醫院購買醫療設備時,由自衛隊軍醫選定具體設備,并負責向當地醫療人員教授設備的使用方法。此外,軍醫們還對穆薩納省急救醫護人員和醫藥管理人員定期進行技術指導。后來,陸上自衛隊撤離伊拉克時,應穆薩納省衛生廳的請求,將超聲波診斷儀、患者監視裝置、心電圖儀、X光機、自動尿液分析儀等共94件醫療器械贈送給穆薩納省的醫療機構,*[日]防衛省『イラクにおける人道復興支援活動及び安全確保支援活動の実施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に基づく対応措置の結果』、5頁。并給這些醫療器械專門配上英文說明書,以便讓伊拉克醫療人員能夠有效使用這些器械。

供水方面,穆薩納省用水缺口較大,3所自來水廠設施老舊,全部啟動也只能供給2/3的居民,當地人盜水的現象十分普遍。從2004年3月26日開始,自衛隊對薩馬沃營地附近的河水進行凈水作業,利用ODA資金購置水車,運水給當地居民和荷蘭軍隊使用。2005年2月,自衛隊在營地附近建成凈水設施,并開始有效運轉。

公共設施修復方面,從2004年3月25日起,自衛隊陸續對穆薩納省內36所學校的建筑物、電氣線路等進行了修復。利用日本ODA,對穆薩納省約80公里的道路進行了修整。此外,還對低收入者住宅區、公共體育場等66處場地進行了修整。*[日]防衛省『イラクにおける人道復興支援活動及び安全確保支援活動の実施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に基づく対応措置の結果』、5頁。開展公共設施修復工作的過程中,自衛隊以雇用當地勞工的辦法來彌補人手的不足,累計雇用49萬人次,雇用量最大的1天達到了1100人次。*[日]防衛省『イラクにおける人道復興支援活動及び安全確保支援活動の実施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に基づく対応措置の結果』、6頁。

2005年8月底,伊拉克出臺永久憲法草案,并在10月舉行的全民公決中獲得通過。同年12月,伊拉克舉行戰后首次正式議會選舉。2006年5月,伊拉克戰爭之后首屆民族團結政府正式宣誓就職。6月19日,伊拉克總理馬利基提出將穆薩納省所有治安權移交給其本國的治安部隊。翌日,日本政府決定:撤回陸上自衛隊,同時擴大航空自衛隊的活動。關于撤回陸上自衛隊的理由,時任內閣官房長官的安倍晉三說,陸上自衛隊所在的穆薩納省,治安、重建兩方面的應急支援任務已經結束,后續工作應由伊拉克人自力更生去完成。*[日]岡留康文、笹本浩『自衛隊イラク派遣と在日米軍再編問題をめぐる國會論議』、『立法と調査』、2006年9期。7月,陸上自衛隊撤出伊拉克返回日本。

陸上自衛隊進駐伊拉克期間,不斷受到當地反美武裝力量的襲擊。其薩馬沃營地及周邊遭到迫擊炮彈和火箭彈的14次襲擊,有的炮彈還曾貫穿儲存貨物的集裝箱;其裝甲車執行任務時也曾遭到遙控炸彈的襲擊,但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日]防衛省『イラクにおける人道復興支援活動及び安全確保支援活動の実施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に基づく対応措置の結果』、15頁。2005年5月,在薩馬沃的街道上,出現了意為“日本去死”的阿拉伯語標語;7月,薩馬沃日本友好協會收到了恐嚇信;10月,陸上自衛隊車隊被支持什葉派領袖穆克塔達·薩德爾的群眾包圍;12月,陸上自衛隊車隊被當地游行隊伍包圍,裝甲車的后視鏡被群眾打爛??梢?,陸上自衛隊雖然標榜自己在伊拉克進行的是“人道復興援助”活動,但由于其占領軍的性質,不可避免地受到伊拉克部分社會組織和國民的敵視。

從2004年3月3日起,航空自衛隊的3架C-130H運輸機開始執行從科威特阿里阿爾薩萊姆美空軍基地到伊拉克阿里機場的飛行任務,運送陸上自衛隊的補給物資、伊拉克重建的物資,以及美、英等國的人員和物資。陸上自衛隊撤回后,航空自衛隊應美軍及聯合國的要求擴大任務范圍。2006年7月31日,開始執行從科威特到巴格達和伊拉克北部城市埃爾比勒的飛行任務,每周4—5個航班。

2008年9月11日,福田康夫政府決定將撤回航空自衛隊。年底,航空自衛隊在伊拉克活動了近5年之后,正式撤回國內。海上自衛隊繼續滯留在印度洋海域,執行對美、英軍艦供油的任務。福田政府之所以決定撤回航空自衛隊,一是因為國際環境的改變。伊拉克政府已有信心控制國內局勢,多國部隊中已有國家部分或全部撤出軍隊,美國也表示到2009年2月將減少8000駐伊美軍。*『イラク派遣の空自撤収へ國連決議年內期限切れ』、『朝日新聞』、http://www.asahi.com/special2/iraq/TKY200809110139.html 、2008年9月11日。二是由于國內輿論的反對。陸上自衛隊撤回后,日本國內對航空自衛隊繼續擴大活動頗有質疑之聲。岡山、大阪、北海道等許多地方都有國民入稟法院起訴政府違憲。2008年4月,名古屋高等法院裁定航空自衛隊在伊拉克的行動違法違憲,這在日本引起了轟動,對政府也造成了一定的壓力。

航空自衛隊的活動究竟有沒有違反《伊拉克特別措施法》和《日本國憲法》?筆者認為,主要應看兩個方面:1.航空自衛隊的活動區域是否在“非戰斗區域”;2.航空自衛隊的活動有沒有與美軍的行動相結合,即是否間接參加了美軍在伊拉克的戰斗。

《伊拉克特別措施法》第二條第3項規定,自衛隊的活動區域應當在“我國領域及現在沒有發生戰斗行為、且在進行活動期間沒有發生戰斗”的區域。*[日]天木直人等『イラク派兵を問う』付録、東京、巖波書店、2004年、3頁。據此,派往伊拉克的自衛隊所活動的區域應當是在“非戰斗區域”。而航空自衛隊的主要活動區域巴格達很明顯是一個“戰斗區域”,如2005年1月30日,1架英軍的C-130運輸機在巴格達郊區被高射炮擊落,造成至少10人死亡。航空自衛隊的C-130H運輸機經常受到威脅,盡管美軍嚴密控制了巴格達機場,但航空自衛隊的運輸機停在機場時,還是發生過炮擊跑道的事件。為求自保,航空自衛隊的C-130H運輸機配備有干擾彈,在起飛和降落時采用迅速上升和螺旋下降的技術,飛行高度一般保持在6000米以上,以規避地空導彈或火箭彈攻擊。正因如此,名古屋高等法院裁定在“非戰斗區域”問題上,認為航空自衛隊違反了《伊拉克特別措施法》第二條第3項。*[日]名古屋高等裁判所『自衛隊のイラク派兵差止等請求控訴事件』、2008年4月17日、 21頁。對此,時任防衛大臣的石破茂狡辯說,“非戰斗區域”是指巴格達機場,對于巴格達機場之外的區域,政府沒有判斷其是否是“戰斗區域”的必要,意即只要機場和航路是“非戰斗區域”就行了。*[日]岡留康文、笹本浩『福田內閣の防衛政策』『立法と調査』、2008年9期。石破所言,顯然是經不住推敲的欺世之談。

另航空自衛隊在伊拉克共執行飛行任務821次。人員運送方面,共運送46479人次,其中多國部隊30235人次(美軍23727人次),陸上自衛隊10895人次,聯合國2799人次,外務省1143人次,其他1407人次。貨物運輸方面,共運貨672.5噸,其中多國部隊200.7噸(美軍138.8噸),陸上自衛隊251.9噸,聯合國112.2噸,外務省93.6噸,其它14.1噸。*[日]防衛省『イラクにおける人道復興支援活動及び安全確保支援活動の実施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に基づく対応措置の結果』、8頁。無論人員運送還是貨物運輸,航空自衛隊的飛行任務均與美軍部隊有很大關聯,緊緊跟隨著美軍的指揮棒而行動。如:2006年8月,美國為加強對反美武裝力量的打擊,決定增兵巴格達;相應地,航空自衛隊在這段時間運輸的美軍人數也驟然增加。航空自衛隊的活動和美軍的軍事行動高度一體化,所謂“安全確保支援”活動的實質就是支援美軍在伊拉克的軍事行動。

對此,名古屋高等法院指出:“航空自衛隊的運輸活動,主要是在《伊拉克特別措施法》的‘安全確保支援’活動的名義下進行,其自身不應該使用武力?!钡娇兆孕l隊與美軍密切配合,在戰斗區域活動,定期運輸美軍及其他國家部隊的兵員和裝備,“考慮到現代戰爭中運輸等補給活動也是戰斗行為的重要要素,(航空自衛隊的行動)對于多國部隊的戰斗行為來說是不可或缺的后方支援”,因此這是“與他國武力行使一體化的行動,不得不認為(航空自衛隊)自身也在行使武力”。*[日]名古屋高等裁判所『自衛隊のイラク派兵差止等請求控訴事件』、2008年4月17日、21頁。并裁定:航空自衛隊的活動與他國的武力行使一體化,該行為違反了《日本國憲法》禁止在海外行使武力的第九條第1項和《伊拉克特別措施法》第二條第2項。*《日本國憲法》第九條為:“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于正義與秩序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逼涞?項為:“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哲婈牸捌渌麘馉幜α?,不承認國的交戰權?!?http://law.e-gov.go.jp/htmldata/S21/S21KE000.html?!兑晾颂貏e措施法》第二條第2項:“實施對應措施禁止以武力威脅或行使武力?!盵日]天木直人等『イラク派兵を問う』付録、3頁。

結 語

“9·11”事件后,小泉政府一直“旗幟鮮明”地追隨著美國。伊拉克戰爭爆發后,日本抓住時機將自衛隊派遣到伊拉克。以美國為首的西方世界雖然推翻了薩達姆政權,但卻激化了伊拉克民眾的反美情緒。伊拉克長期陷入了各方武裝力量纏斗的混亂狀態。派往伊拉克的日本自衛隊不可避免地卷入美軍與反美武裝力量的斗爭之中。

自衛隊在伊拉克的“人道復興援助”活動和“安全確保支援”活動一虛一實?!叭说缽团d援助”活動其實是個“幌子”,是做給日本國民和國際社會看的,是虛的;而“安全確保支援”即為美軍提供后方支援,才是日本出兵的主要目的。石破茂曾赤裸裸地說過:“(自衛隊派遣)雖說是基于《伊拉克特別措施法》,而不是《日美安全保障條約》……(但此舉)有進一步提高日美同盟可信賴性的作用……我認為能進一步提高日美安保體制的可信賴性,這對我國是有利的?!?『第159回國會衆議院國際テロリズムの防止及我が國の協力支援活動並びにイラク人道復興支援活動等に関する特別委員會議録』,2004年2月18日、12頁。日本希望通過扮演好美國“小跟班”的角色,增進美日同盟的可靠性。日本向伊拉克派遣自衛隊,可以看作是美日同盟向全球擴展的一個標志性事件。

陸上自衛隊在伊拉克開展了醫療、供水、修復公共設施等援助活動,伊拉克方面是受益者,因此這些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伊拉克政府和民眾的認可,為日本贏得了一些國際聲譽。同時,日本赴伊部隊中沒有出現人員死亡,這能夠較好地向日本國內輿論交待,對日后自衛隊的海外派遣活動有著促進作用。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赴伊航空自衛隊的活動已違憲違法,但無人因此受到追究,這開了一個惡例,即自衛隊在海外的軍事行動可以越過法律的紅線。此后,日本右翼勢力愈加放肆地、蓄意地一步步突破其憲法的限制,謀求自衛隊能恒常地、自由地在海外活動。如《新安保法》,就是以安倍晉三為代表的右翼勢力突破和平憲法的階段性“成果”,它為日本使用集體自衛權和海外派兵常態化提供了依據,勢必對東亞乃至全世界的和平與穩定產生負面影響。

(責任編輯仲華)

Review on Japan’s Self-Defense Forces in Iraq

ChenWei

(Institute of Japan Studies,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

Shortly after the US launched the war against Iraq, Japanese government led by the prime minister formulatedtheIraqiHumanitarianReconstructionAidSpecialMeasuresLawand it was soon passed by Congress. With this law, Japan sent SDF(Self-Defense Forces) to Iraq. JGSDF(Japan Ground Self-Defense Force) was mainly responsible for medical treatment, water supply, and restoration of public facilities. JASDF(Japan Air Self-Defense Force) first engaged in the transport of JGSDF and impedimenta, but after JGSDF withdrew out of Iraq, JASDF mainly undertook the transport of American troops. That was an indirect participation in U. S. military operations, which violated theConstitutionofJapanandtheIraqiHumanitarianReconstructionAidSpecialMeasuresLaw.

Japan-US Alliance; SDF(Self-Defense Forces); the Iraq War; violation of constitution

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第59批面上資助項目“冷戰后日本海外派兵研究”(2016M591374);河南省社會科學規劃一般項目“冷戰時期日本防衛政策研究”(2015BLS024)

陳巍,南開大學日本研究院博士后,洛陽師范學院歷史文化學院副教授。

K153;E19

A

1009-3451(2016)04-00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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