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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雙元制”職業教育特色及啟示

2016-11-21 08:31封銀曼
衛生職業教育 2016年20期
關鍵詞:雙元制職業院校校企

封銀曼

德國“雙元制”職業教育特色及啟示

封銀曼

(鄭州市衛生學校,河南鄭州450005)

全面闡述德國“雙元制”的豐富內涵和廣闊外延,對教育主體、教學內容、教材、實施依據、教師及受教育者身份的“雙元性”進行深入研究,對德國“雙元制”的特征進行多角度分析。德國“雙元制”對我國職業教育發展有著重要啟示,應進一步發揮政府建章立制和組織協調的主導作用,企業應增強參與校企合作的積極性和社會責任感,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對職業教育發展的指導作用,職業院校應以市場為導向加強自身建設。

德國;雙元制;職業教育

“雙元制”是德國技能型人才培養的主要形式,是德國職業教育的重要特色[1]。當前,“雙元制”已成為德國職業教育的代名詞,成為世界各國職業教育爭相學習和借鑒的典范。加強德國“雙元制”研究,借鑒其成功經驗,對釋放我國職業教育發展活力、促進職業教育快速發展、提高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1 全面把握德國“雙元制”職業教育的豐富內涵

所謂“雙元制”,是指校企合作共建的教育制度,即由教育機構(職業學校)和企業按照共同的培養目標,對受教育者分別承擔專業理論和操作技能培訓任務,讓受教育者獲得某種職業或生產勞動所需要的職業知識、技能和職業道德的教育[2]。

長期以來,許多職業教育工作者對“雙元制”內涵把握不夠全面,從教學法視角上進行分析,將“雙元制”局限于“雙元”教育(培訓)主體,將“雙元制”全部內涵簡化為企業對學徒的技能培訓和學校對學生的理論傳授[3]。事實上,“雙元制”職業教育有著豐富的內涵,全面把握其內涵,對學習借鑒“雙元制”、促進我國職業教育發展十分必要。具體而言,“雙元制”內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教育(培訓)主體“雙元”:企業和學校

“雙元制”職業教育中,“一元”是指教育機構(職業學校),其主要職能是傳授與職業有關的專業理論知識;“一元”是企業或公共事業單位等校外實訓場所,其主要職能是在一定的實訓場所和條件下對受教育者進行職業技能培訓[4]?!半p元制”不僅是一種職業教育制度,同時也是一種培訓模式和培訓制度[5]。

1.2教學內容“雙元”:職業技能培訓和專業理論教學

企業依據培訓計劃主要向學徒進行專業技能、職業經驗和必要的專業知識的傳授和培訓。企業的教學內容側重實用性和經驗性,注重技能性訓練,而職業學校的教學內容主要為專業理論知識,還有語文、數學、外語、政治、體育以及宗教、倫理等公共文化知識。

1.3教材“雙元”:實訓教材和理論教材

為確保統一的培訓標準,實訓教材為全國統編教材,由聯邦職業教育研究所編寫;理論教材則較為靈活,是由各出版社組織著名專家編寫的,全國或全州未組織相關機構撰寫統編教材。

1.4實施依據“雙元”:培訓條例和教學大綱

企業實施培訓的依據為聯邦職教所制定的《職業培訓條例》[6];職業學校開展教學活動的依據則為所在州文教部頒布的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即《理論教學大綱》。

1.5教師“雙元”:實訓教師和理論教師

企業實訓教師遴選十分嚴格,申請實訓教師資格者大多為職業學校的畢業生,必須有相關企業2~5年的工作經驗,獲得進修證書,并通過教育學和心理學等專業學科考試。職業學校的理論教師包括專業理論課教師和普通文化課教師兩類。理論教師任職資格為:修完4年的大學專業課程并一次性通過國家考試,再接受2年的師范學習和一段時期的實習。

1.6受教育者身份“雙元”:學徒和學生

在企業,受教育者身份為學徒,培訓前,受教育者需要與企業簽訂培訓合同。合同中明確規定,年輕人享有受培訓權利,培訓期間學徒享有一定的薪金,數額相當于國民經濟中工資與薪金部分的3%左右[7]。在職業學校,受教育者身份為學生,依據聯邦政府《教育法》和《職業教育法》,這一時期的職業教育為義務教育。

1.7法律依據“雙元”:職業教育法與學校法

企業培訓遵循《職業教育法》,由聯邦政府主管;職業學校教育活動則受各州《學校法》和《職業義務教育法》的約束[8]。除此之外,其他許多法律法規在德國“雙元制”職業教育的形成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見表1。

表1 在德國“雙元制”職業教育的形成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的法律法規

1.8評價方式“雙元”:實訓技能考試和專業知識考試

企業培訓的考核評價為實訓技能考試,一般由行業學會組織實施,考試方式和內容以其在企業接受的實訓內容為主。在3年左右的培訓學習過程中,此類考試評價一般進行兩次,一次是在第二學年末的中期考試,另外一次是在第三學年結束前進行,即培訓結業考試。

職業學校的考試評價為資格考試,這類考試主要評價學生的專業理論知識學習情況,評價方式包括筆試、口試。兩類考試中技能考試權重較大,考試時間長達14個小時;專業知識考試一般只考3~4門,考試時間相對較短,約5~6個小時。

1.9證書“雙元”:考試證書和畢業證書

考試證書一般與學習和培訓地點無關。凡通過相應的職業培訓結業考試者,均可獲得由行業協會頒發的考試證書,由于德國的“雙元制”職業教育公信力較高,此類證書為國內外所承認。畢業證書則由培訓企業和職業學校頒發,相當于我國的畢業證書。

1.10經費來源“雙元”:企業與政府

企業的培訓費用全由企業承擔,這部分費用除包括必要的實訓設備和材料外,還包括培訓師傅的工資,依據企業與學徒簽訂的合同,企業還必須支付學徒工一定的津貼。當然,參與培訓的企業可以得到國家政策和資金支持,如補貼、貸款和補助等。

職業學校的辦學經費則由國家和州政府承擔,一般實行二級財政體制,即州政府負擔教職工人事費用,地方政府負擔校舍設備等固定資產經費以及設備維修費用和管理人員的工資[9]。

可見,德國的“雙元制”職業教育有著豐富的內涵和廣闊的外延,其培養目標是培養高素質的技能型人才。

2 德國“雙元制”職業教育的主要特點

實踐證明,“雙元制”是一種十分成功的職業教育模式和培訓模式,具有鮮明的特色和比較優勢。

2.1企業處于主導地位,在職業培訓中發揮主體作用

在“雙元制”體制下,企業和學校兩個教育主體的地位和權重并非對等的,在經費投入、師資培訓和教學培訓等諸多方面,企業均處于主導地位。具體而言,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2.1.1企業是經費投入和實訓建設的主要承擔者德國《聯邦職業教育法》對企業開展職業教育的資質有著嚴格的要求,只有生產設施、實訓設備和培訓師傅人員比例等達到一定要求后,企業方能實施職業教育。在“雙元制”體制下,培訓師傅是企業的雇員而非學校的教師,因此,其工資由企業支付。另外,按照培訓協議,企業還應支付學徒一定的津貼[10]。依據培訓條例和職業教育法,為促進學徒發展,企業對學徒除開展工作崗位培訓外,還應設立獨立于生產過程之外的專門培訓車間、提供完善的培訓設備及實訓原料,以便傳授職業技能和理論知識,而所有這些均由企業先期投入。

2.1.2企業是培訓標準和培訓計劃方面的主要制訂者在“雙元制”體制下,培訓規章是企業開展培訓的重要依據。培訓規章對職業名稱、培訓年限、培訓規格和考核評價等均做出了詳細規定。在德國,培訓規章由雇主聯合會、雇工聯合會及聯邦職教所共同參與制定,而雇主聯合會和雇工聯合會均由培訓企業組成。因此,培訓規章具有鮮明的企業色彩,體現著企業需要和企業意志。另外,企業一般會依據培訓規章,結合自身實際,制訂實施性培訓計劃,并據此開展培訓。

2.2培訓模式以職業能力為本位,強化技能型人才培養

在“雙元制”體制下,培訓目標、課程結構、教學內容與方法等均強調以職業能力為本位,突出職業能力,構建了以職業能力為核心的培訓模式。

2.2.1制訂以職業能力為本位的培訓目標在德國,國家承認的培訓職業達370種。每種職業均堅持以企業需要為導向、以職業能力為本位,制定培訓規章,強調培養技術工人的職業行為能力,并能隨著行業企業發展而不斷完善。在培訓方法上,積極探索和引進項目法、小組工作法,突出學生的主體地位和獨立能力。

2.2.2構建以職業能力為核心的課程結構首先,整合課程設置、突出職業技能。在“雙元制”體制下,培訓課程分為三類,即文化課、專業課及實訓課。課程不過分追求學科自身的系統性和完整性,堅持“實用為主,夠用為度,應用為本”的原則,以促進職業能力為目標。其次,獨立設置職業基礎教育年與專業、專長培訓年。職業基礎教育年的培訓側重基本知識與基本技能,培訓內容豐富;專業、專長培訓年以深化專業知識與技能為主,培訓內容突出高、精、尖特點。分段式培訓以實訓為主,理論與實訓之比為1∶2,這一模式使基礎知識與專業技能有效銜接、相互促進。

2.3職業教育培訓法律法規健全

“雙元制”的有效運行,與德國完備職業教育與職業培訓法律法規密切相關。早在中世紀,德國就出臺相關法令對職業培訓做出規定。1869年頒布的《北德意志聯邦工商條例》就明確規定,凡不足18歲的伙計、幫工和學徒,均有進入補習學校接受職業補習教育的義務;1872年頒布的《普通學校法》對青年接受職業補習教育做出了明確規定;1873年薩克森州對不足15周歲的男孩實行三年職業義務教育。到近代,涉及德國職業教育和培訓的專業法律主要有三部,即《職業教育法》、《職業教育促進法》以及《手工業條例》。除此之外,《青年勞動保護法》、《企業基本法》、《實訓教師資格條例》、《培訓員資格條例》、《實訓教師資格條例》等也為職業教育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1969年頒布的《職業教育法》是德國職業教育發展史上有里程碑意義的職業教育法律。該法律包括職前和職后培訓兩大部分:對培訓企業和受培訓者的關系予以法律確認,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從法律上予以規定,對培訓機構與人員的資格、實施培訓的監督和考試、職業教育的組織管理和職業教育的研究等,均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得益于完備的法律法規,在學校名稱、專業設置、課程體系、學制界定、經費來源、師資建設和考試評價等方面,德國職業教育均可找到相應的法律依據[11]。除教育培訓有法可依外,在德國還有一套完善的職業教育實施監督系統,這一監督系統包括立法監督、司法監督、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使德國職業教育切實做到了有法可依、違法必究,有效地促進了職業教育的健康有序發展。

3 德國“雙元制”對我國職業教育的重要啟示

3.1政府應進一步發揮建章立制和組織協調的主導作用

各級政府應大力支持和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在分析本地職業教育和企事業現狀的基礎上,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相關組織機構,制訂實施本地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規劃[12],統籌協調資源配置,做好經費保障、督導評估等工作,持續開展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政府牽頭成立由政府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職業院校組成的行業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指導委員會和區域性行業職業教育集團,促進行業內校企合作。

相關部門應盡快出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辦法實施細則,進一步界定政府、企業、職業院校的責任和義務。各級政府應加快整合職業教育相關專項資金,對學校和企業實習實訓基地和合作項目予以財政支持,對實習生統一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予以資助,對開展職工教育和培訓卓有成效的企事業單位給予表彰獎勵。政府要通過各種辦法充分調動各方面參加校企合作的積極性,積極引導校企開展深度合作,進一步釋放職業教育的發展活力。

3.2企業應增強參與校企合作的積極性和社會責任感

企業應積極參與到技能型人才的培養過程中來,與職業院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首先,企業可以與院校共建對口專業,聯合建立實習實訓基地;其次,企業應對院校教師進行培訓[13];最后,企業應該把學校當成車間、廠房,利用學校的先進設備和機械,讓學生運用所學的知識參與設計和創新。

企業應該擁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把企業參與人才培養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來做。企業與院校的合作不能立刻取得經濟效益,但長遠來看,對企業的發展非常有利。企業應該建立培訓和繼續教育制度,對準備錄用人員實施職業技能培訓[14];同時,企業可以通過多種形式支持職業院校的建設和發展。

3.3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對職業教育發展的指導作用

德國“雙元制”啟示我們,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指導作用對促進我國職業教育發展有著重要意義。當前,應發揮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作用,以行業協會為支點,整合行業協會、企業、職業院校等有效資源,成立行業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指導委員會,引導、協調、指導本行業的校企合作工作,發布和預測本行業用人信息,分析研究經濟社會和行業產業發展對職業崗位變化的影響,尤其是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對人才需求的最新變化,不斷完善本行業職業教育人才培養的職業道德、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能的相關標準,推動本行業校企合作、聯合辦學和產學研發展,指導行業職業教育集團發展壯大。

當前,應積極發揮行業協會和行業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指導委員會在信息、人才和技術等方面的比較優勢,參與制訂職業院校專業建設和課程改革標準和教學評估方案;完善職業院校教師到企業實踐工作的制度,提高教師的專業技能水平和實踐教學能力,選拔企業高技能型人才在職業院校擔任兼職教師,不斷加強職業院?!半p師型”隊伍建設;協調職業院校學生參加頂崗實習和企業職工的技能培訓[3]。

3.4職業院校應以市場為導向加強自身建設

職業院校應以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為導向,在實習實訓、專業建設、課程開發、人才培養、師資隊伍建設和技術攻關等方面與企業開展多元化合作[15];要適應企業用工需求,推行彈性學制、學分制等學習制度,參與企業職工培訓、技術改造和產品研發等;真正樹立“雙證”教育理念,引入職業行業技能鑒定標準,實現學校課程和技能鑒定的無縫對接。全面實施“請進來、走出去”戰略,聘任或聘用一大批有實踐經驗和技能的企事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做兼職教師,參與管理工作和教育教學活動。

職業院校應全面落實《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實施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的意見》,結合自身實際制訂本校青年教師企業實踐計劃。創新青年教師企業實踐模式,通過青年教師頂崗訓練、座談交流等形式,重點了解企事業生產組織方式、工藝流程、產業發展趨勢、管理理念和模式,熟悉企事業相關崗位和工種職責、操作規范、用人標準及管理制度等具體內容,學習所教專業在生產中應用的新知識、新技能、新工藝、新方法,增進對企業生產和產業發展的了解,并結合企業實踐改進實踐教學。職業院校應以深化校企合作為切入點,不斷提高職業院?!半p師型”教師隊伍建設的水平,為職業教育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障。

經過幾百年的發展完善,“雙元制”內涵和模式已相當完備,體制機制已十分成熟,在許多方面具有美日“企業職業教育模式”和俄法“學校職業教育模式”無法比擬的比較優勢。這一職業教育模式較好地實現了學校和企業的優勢互補,促進了理論知識和實踐技能的結合[16]。當前,立足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充分發揮企業、職業院校、行業協會和政府的優勢,積極借鑒德國“雙元制”成功經驗,對促進職業院校與企業深度合作,培養支撐產業發展、提升競爭力所需要的高素質勞動者和應用型人才,提高職業教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有著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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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0-03

A

1671-1246(2016)20-00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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