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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民族文化的跨區域法律保護

2016-11-24 08:10向純蒂
2016年35期
關鍵詞:跨區域少數民族文化法律保護

向純蒂

摘 要: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民族文化是一個民族的生命力,實現跨區域的民族文化法律保護有利于其文化發展和文化產業繁榮,延續民族魅力,推動區域經濟社會的發展。

關鍵詞:少數民族文化;跨區域;法律保護

一、少數民族文化跨區域法律保護的必要性

少數民族文化是民族發展的精神動力,是推動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原動力,是其他物質財富不可取代的力量源泉。法律保護作為一種強制手段,使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合意,并對雙方的行為進行有力約束,是最為公平有效的一種保護手段。

(一)強化少數民族文化符號,促進少數民族文化輸出。隨著社會科技的發展和網絡的普及,漢文化的浸透自不必說,隨之而來更多的是世界性其他民族文化的沖擊,比如韓流。我國少數民族眾多,每一支少數民族隊伍都應將自身鮮明的民族特色發揮出來并恰當合適地利用法律手段維護其文化權利,少數民族文化權利是少數民族權利的核心內容,少數民族對于本民族的傳統文化享有利益,包括物質性權利和精神性權利等,只有給予少數民族文化權利以特別的保護,才有利于保護共同的少數民族文化,有助于少數民族自身的存在和發展,增強少數民族自豪感,促進中華民族大團結。

(二)加強區域協作,弱化區劃對少數民族文化交流與保護的阻礙。區域協作立法是指基于共同的利益訴求,一定區域內地理位置密切聯系的兩個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劃,分別具有獨立的立法權,為解決某一共同面對的問題,規范某一共同事項,各立法機關共同協作作出的新的立法文件,在本區域內實行。區域發展特色或比較優勢的發揮,需要通過立法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整。由于資源管理的共同性要求及經濟社會的一體化發展的需要,區域協作立法成為區域發展的重要保障。

不同的行政區劃下角逐著不同的地方利益,其立法內容也各具特色,加強區域協作,建立區域立法協調機制,促進區域內信息溝通交流與實踐的互相切磋相互補強,有利于民族文化的延續,有利于民族心理的認同,有利于民族經濟發展。

(三)使法律作為少數民族文化跨區域保護的實力后盾。我國當前更多的是由政府推動跨區域合作,較少在法律層面建立起強制規范。政府間協作保護較為零散,推動跨區域立法能夠使民族文化保護得到更強有力的后盾。

使地區協作立法可以合并重復立法和資源建設,促進少數民族的團結與發展。通過文化立法可以加強對我國傳統文化的保護和傳承,引導、激勵文化的創新和發展,同時,通過文化立法的規范作用,消解由文化傳承和文化發展所衍生的“傳統”與“新生”之間的張力,實現文化傳承和文化發展的良性互動和協調推進。①

二、存在的問題

(一)利益分配不均勻。法是利益的訴求,跨區域協作立法中不得不面對不同行政區及不同部門的利益分配和地區制度性壁壘等問題。地方政府往往希望通過政府決策行為為當地經濟做出貢獻,提升政績,隨著地區間經濟合作的逐漸增多,不同行政區劃間的社會活動交流也不斷加強,但民族文化面向壁壘的打破仍急需開辟一條新道路。

區域一體化進程中,有些地方利益之所以能夠得到保護,原因之一是這些利益都是“法定”利益,能夠在區域內各地的地方立法規定中找到依據,事實上固化了地方利益之爭。在推動跨區域協作立法中,各地立法機關也難免不將利益的天平傾向本地。民族文化的保護不僅是當地文化部門的責任,特別是在民族地區,能夠起到牽一發動全身的作用,各部門也都希望能盡可能開發本地區民族資源而從中分一杯羹。

(二)地方法律保護的不足。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是特定民族在歷史實踐活動中創造和積淀的文明成果,是民族共同體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條件。正確認識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特點,明確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法律保護的原則,確立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法律保護的內容及其規范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少數民族文化保護更多地體現于各民族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加之一些零散的規范性文件,由于地區落后,法律意識不足,在立法上還有很多空白點需要完善,法律規定不具體,保護措施不到位,責任救濟難以實現。地方法律的保護不足導致本地實施協調立法的基礎較為薄弱。

(三)跨區域立法執行難。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實行,法的實施是實現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實現法律功能和作用的前提,是實現法的價值的必由之路。各地的立法理念和目標不盡相同,不同的行政區劃,其經濟發展水平與政府財政的扶持力度不同,上位法及相關政策也有顯著差異,比如不同地區對同一事項的立法處罰力度和民族文化獎勵力度。

民族法律法規往往規定過于原則性概括性,沒有明確責任救濟,操作性不強,監督手段不充分,監督程序不具體,導致立法目的大打折扣,而且不同的區域的地方性監督難免會基于利益沖突而對本轄區內某些行為予以包庇。

三、對策建議

(一)完善相應協調機制。區域立法協調機制是在把握區域立法自身及其作用于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原理的基礎上,人為設計出的各種制度和歸責體系??鐓^域立法協作需要對立法進行全程協調,包括法律起草、咨詢論證、責任救濟、司法審查、法律評估等都要充分對各行政區及各部門進行協調。

相鄰少數民族地區的民族文化的協作立法因其獨特的民族性和民族交融,可以更多的引入社會團體和專家的介入,充分利用不同的手段促進民族交流完善立法協調,從民族利益出發,弱化地方行政性,并做好咨詢論證工作,促使資源共享,從區域整體利益出發,互利共贏。

(二)出臺配套法律措施。法律體系首先是一種靜態的法的整體,但更應該是也必須是一種動態的法的整體,要真正達致協調統一的法律體系,必須令其運行并在調整中不斷發展。及時修改現行法律中的矛盾條款以及力戒日后出臺法律中的沖突條款,優化配套立法的“依據”資源,消除一些配套立法遲遲不能落地的“法定”癥結。②

在區域協作立法保護民族文化時出現障礙導致立法面臨困境,可以先實現小范圍法律保護,確定配套文件的法律效力。民族文化的跨區域法律保護需要從各項具體的民族文化權利出發,出臺對民族風俗、民族語言文字、民族工藝等不同內容的具體保護及發展措施,共同形成一個對民族文化的保護整體。完善區域法律監督體系,落實責任救濟,避免少數民族文化的法律保護成為一紙空談。

(三)提高公眾參與,樹立權利意識。重視地方立法合作中的公眾參與,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法的正當性在于民意的體現,參與是利益的表達與實現。少數民族的自治權體現在對自治條例的參與度,對少數民族文化的區域協作立法應更加完善群眾參與制度。健全立法公開制度,完善立法聽證制度以及建立良好的公眾參與反饋機制,使立法機關能廣泛聽取民意、公眾有序有效參與立法過程,充分整合不同利益主體的訴求,是推進地方立法民主,保障公民權利,協調立法利益的主要途徑。法律途徑不僅能夠實現民族文化保護,也能促進民族文化及法律宣傳,區域協作立法的目的就是從人民根本利益出發,提高公眾參與,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識,樹立公眾權利意識,有利于區域整體法治文化的構建。

注釋:

① 周葉中,蔡武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立法初論[J],法學論壇,2014(9)

② 徐向華,周欣,我國法律體系形成中法律的配套立法[J],中國法學,2010(4)

參考文獻:

[1] 王春業:《區域行政立法模式研究——以區域經濟一體化為背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

[2] 賈登勛:《區域法制研究》,蘭州:蘭州大學出版社,2009(12);

[3] 何淵:《中國特色的區域法制協調機制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7);

[4] 陳光:《區域立法協調機制的理論建構》,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9);

[5] 陳?。骸秴^域一體化進程中的地方立法協調機制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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