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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非法集資類案件的實證分析及辦理建議

2016-11-24 17:40黃龍高儼
2016年35期
關鍵詞:非法集資實證分析建議

黃龍+高儼

摘 要:近年來,我國非法集資類案件易發多發,其主要特點有:涉案金額大,受害人數多、范圍廣;均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取被害人信任;作案形式多樣,欺騙性、隱蔽性強;追贓困難,維穩壓力大。該類案件多發的原因主要是:社會閑置資金增多與投資渠道狹窄形成矛盾;企業融資需求活躍與金融市場不規范形成矛盾;群眾急切求富的心理與淡薄的風險意識形成矛盾。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面臨著定性難、取證難、干擾多的難題。為此,要注意案件辦理效率與維護穩定的統籌兼顧;準確進行案件定性;嚴把案件事實和證據關;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結合辦案做好法治宣傳工作。

關鍵詞:非法集資;實證分析;建議

當前,隨著我國經濟的轉型發展,資金融通的新方式不斷涌現,金融領域犯罪從內容到形式上都在不斷發生著變化,特別是非法集資犯罪日漸易發多發,嚴重干擾了社會經濟健康有序發展,需要引起高度關注。一般的,非法集資犯罪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關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事實上,我們俗稱的“非法集資罪”并不是刑法中的法定罪名,而是一類犯罪的總和,根據我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有關規定,“非法集資罪”涉及7種犯罪行為,分別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經營罪,虛假廣告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在刑事檢察工作實踐中,非法集資類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因此,本文主要就上述兩種罪名,結合X市檢察院近三年來辦理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對其發案特點、原因,以及辦案中的難題做一分析,并提出幾點建議。

一、非法集資類案件的主要特點

(一)涉案金額大,受害人數多、范圍廣

非法集資類案件的涉案金額往往特別巨大,少則幾十萬、幾百萬,多則數千萬、上億元。如X市檢察院辦理的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案金額50多億元,受害人數高達2萬余人。案件受害人群體廣泛,遍及離退休老人、下崗職工、農民、個體工商戶、公務員、企事業單位職工等社會各個階層。受害人之間多多少少存在著同事、朋友、親屬等不同的關系,形成了由點到線,由線到面的輻射效應。有的受害人既是被害人又是幫兇,不但自己投資,還拉親朋好友等去集資,自己從中抽取傭金。如在張某集資詐騙案中,張某主要集資詐騙對象只有5人,剩余近百名受害者均為這5人從親戚、朋友中進一步發展而來。

(二)均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取被害人信任

犯罪嫌疑人多采取“放長線釣大魚”的作案手法,以高于銀行幾倍甚至十幾倍的利率為誘餌,誘惑公眾參與集資活動。分析非法集資類案件的發生過程,可以發現其大多經歷了“身份偽裝→暴利引誘→返利誘惑→羊群效應→資金鏈斷裂→案發”的發展順序。在集資活動初期,嫌疑人往往能保持良好的“信譽”,按時足額兌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給予高額回報,騙取參與群眾的信任,進而利用獲利集資人做“活廣告”四處宣揚,不斷擴大集資規模。隨后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資金運作方式,用后期集資人的錢兌現先前的本息。然而,隨著集資款的不斷增長,需要支付的回報也越來越多,最終因不堪重負而導致資金鏈斷裂甚至“跑路”。

(三)作案形式多樣,欺騙性、隱蔽性強

非法集資類犯罪行為通常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具有欺騙性、隱蔽性。大多公司有工商執照、稅務登記證等合法證照,如江某集資詐騙案中,江某通過合法手續設立“金匯實業有限公司”,開展非法融資擔保業務。有的本身是當地知名企業家、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如李某案,李某不僅是市人大代表,還是省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在當地具有較高知名度。有的以銀行正式職工、保險公司業務員、農村信用社代辦員等特殊身份,以金融機構的名義吸收存款,騙取群眾信任,如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周某、宋某,均利用農村信用社聯絡員的身份進行非法集資。

(四)追贓困難,維穩壓力大

從案件辦理情況看,涉案公司、企業的財務管理極不規范,記賬方法簡單粗糙,沒有建立會計賬目,財務賬冊資料殘缺混亂,無證據反映投資款的資金流向和投資用途,造成追贓困難。例如江某案中,犯罪嫌疑人通過虛假宣傳,采取還本付息、高息攬儲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群眾非法吸收存款,用于個人投資、放貸、購買高檔轎車等活動,肆意揮霍,為了逃避打擊而銷毀賬目,致使集資款無法查實追回。受害人在無法索賠的情況下,往往集結到各級政府上訪,尋求政府救濟,進而出現越級訪、告急訪,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給社會和諧穩定帶來了惡劣影響。

二、該類案件產生原因

(一)社會閑置資金增多與投資渠道狹窄形成矛盾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城鄉居民逐漸積累了一些財富,可支配收入不斷增加,一些群眾因棚戶區改造、城鎮拆遷而一夜暴富,面對通貨膨脹的壓力,亟需尋找投資出路。而可供民間資本保值增值的渠道非常有限,這推動了大量游資涌入民間借貸市場,特別是部分老年人、農村群眾缺乏投資理財知識,盲從于身邊親戚朋友,急于投資獲利,最終導致上當受騙。

(二)企業融資需求活躍與金融市場不規范形成矛盾

中小企業發展對民間融資的迫切需求是非法集資案件多發的主要驅動力。城鎮中小企業大量成立以及發展壯大,需要大量資金,但由于自身條件限制,向銀行貸款難度大、周期長,銀行供款缺口大。企業融資困難帶來了巨大的民間資本運作市場,在金融市場不夠規范、亂象叢生的情況下,有關部門對融資機構的準入審批和對企業違法經營的監管不力,導致一些擔保公司趁勢在企業與社會公眾之間架起橋梁,超出經營范圍違法從事融資業務,以賺取高額利率差。

(三)群眾急切求富的心理與淡薄的風險意識形成矛盾

在集資者鼓吹“高額回報,見效快”,投資“風險小,獲利高”等誘惑下,部分群眾將理性投資意識拋之腦后,甘冒風險參與到非法集資活動中;一部分群眾尤其是中老年人缺乏必要的金融及法律知識,不能正確辨別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在不法分子利益許諾的驅動下,抱有投機僥幸心理,進而盲目投資。

三、非法集資類案件辦理中的難題

X市檢察院結合辦理非法集資類案件實踐,總結出辦案過程中面臨的一些難題,主要有以下3個方面。

(一)定性難

非法集資類案件所涉罪名繁雜,有詐騙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及衍生的虛開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案件往往和民事糾紛以及合同糾紛交織在一起,司法機關對某些案件的定性和處理上有較大分歧。有些案件犯罪嫌疑人主觀心態的變化復雜,開始是民間借貸,后來隨著資金困難,萌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然后又迫于壓力不斷的清還欠款,犯罪的主客觀要素不斷變化,很難認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有的客觀上賬務混亂,證據鏈條很難完整形成,究竟其中多少是正常的民間借貸糾紛,多少是刑事犯罪的金額很難認定。

(二)取證難

非法集資類犯罪在偵查中存在取證難的現象,難以全面、及時、準確查清全案。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為了個人私利而選擇不報案、報假案、作偽證等現象非常普遍。具體案件中證據真假難辨,而且有的記賬憑證粗糙,有的賬務記載不全,有的甚至已經滅失。如江某案中,其公司賬目混亂,甚至部分被故意銷毀、遺失,導致大量資金去向不明,難以查清。此外,這類犯罪時間跨度一般都比較長,有些長達數年,事發后很多證據已經滅失或被篡改,取證非常困難。

(三)干擾多

某些非法集資類犯罪中混雜著個別公職人員及其子女的民間借貸集資活動,甚至與政府、銀行之間存有復雜關系,這給查辦案件帶來一定的阻力。某些群眾無視法律規定,通過上訪、鬧訪、圍攻政府、散播謠言等極端方式宣泄情緒,甚至提出法律容許范圍外的要求,另外,政府在維穩方面的過度擔憂,對涉案群眾上訪、纏訪應對乏力,也給司法機關依法辦案帶來極大干擾。

四、辦理非法集資類案件的幾點建議

(一)注意案件辦理效率與維護穩定的統籌兼顧

一方面,要提升案件辦理效率。在確保案件質量的前提下,要加快案件訴訟進度,做到快偵、快捕、快訴、快判,防止因案件查處時間過長產生犯罪分子轉移資金、受害群眾損失擴大等情況,同時避免受害群眾因長時間得不到妥善解決,情緒失控,產生過激行為。另一方面,要切實維護社會大局穩定。在辦案中,要積極開展風險評估預警,避免可能發生的自殺、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其他刑事犯罪,以及防止受害群眾圍攻政府、上訪鬧事等群體性事件。

(二)準確進行案件定性

非法集資類案件涉及罪名較多,在此罪與彼罪之間往往容易產生分歧。因此,要特別注意堅持統一正確適用法律,按照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出臺的《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嚴格依法辦理案件,對案件性質準確認定,避免出現錯案。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對屬于民間借貸糾紛的,要依法引導受害群眾通過民事訴訟等其他途徑維權;對屬于刑事犯罪的,要扎實固定各類證據,避免各種干擾,依法、公正、規范辦理。

(三)嚴把案件事實和證據關

在深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體制改革的形勢下,要以庭審標準搜集固定證據,嚴把案件事實和證據關,確保案件辦理質量。在犯罪主體方面,對于自然人,需要注意搜集犯罪嫌疑人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對于單位,需要固定單位、直接負責人及主管的基本情況,比如營業執照、工商登記證明、法定代表人等,重點搜集其是否擁有存貸款資格,以及組織內部章程、財務管理、資產流向等方面證據。在犯罪客觀方面,主要注意搜集以下證據:犯罪嫌疑人組織、策劃行為,非法集資行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集資款的獲取、管理與使用行為,以及集資被害人的參與行為和損失情況等。在犯罪主觀方面,要重點把握能證明犯罪嫌疑人非法集資的動機、目的、謀劃情況,以及主觀心理的證據。

(四)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一方面,對主觀犯意明顯,直接實施非法集資行為的管理人員、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要嚴厲打擊,震懾犯罪,督促犯罪嫌疑人配合政府和司法機關,想辦法把集資群眾損失減少到最低。另一方面,參照有關意見規定,對時間較短、數額較少、情節輕微、主觀惡性小的一般參與者,特別是能夠積極挽回損失的,可以減輕或免于刑事處罰,對不知情且沒有直接參與非法集資業務的工作人員,一般以教育為主,不按犯罪處理。通過寬嚴相濟、區別對待,最大限度避免激化矛盾糾紛,減少對立,促進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五)結合辦案做好法治宣傳工作

要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注意針對受害群體做好釋法說理工作,引導群眾以理性的方式維權,避免其采取過激行為,通過重點宣講,以點帶面,教育群眾依法自覺抵制非法集資活動,改變投機致富、盲目逐利的心態。要積極配合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利用電視、廣播、報紙、微信等媒介,以及通過在公眾場所張貼、懸掛、發放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國家有關防范和處理非法集資活動的各項政策、法規。結合一系列送法活動,對非法集資典型案例進行剖析、曝光,多方位、多角度、多層次宣講非法集資行為的表現形式、特點、本質和危害,增強公眾的辨別能力和法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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