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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網絡販毒案件特征及審查起訴的應對

2016-11-30 09:23紀思源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特征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稱量、取樣和送檢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6年7月1日施行。該規定大大細化了對毒品犯罪中筆錄證據的制作要求及審查標準,有益于毒品案件的規范統一化辦理。實踐中,網絡販毒案件數量與日俱增,與傳統販毒案件相比呈現出新特征,給審查起訴帶領新的挑戰。

關鍵詞:網絡販毒;特征;審查起訴

一、網絡販毒呈現特征

1.以互聯網為信息傳播載體

網絡販毒案件中,涉毒信息發布、買賣毒品交流過程等均是在互聯網上進行,包含網絡社交平臺、網絡通訊群組等。在開放式的論壇或網站上,犯罪分子或通過發布涉毒信息,或通過傳授制毒方法,由幕后毒販操縱,面向不特定的網絡群體,最終達到販賣毒品的目的。在相對封閉的網絡通訊群組中,毒品交易的信息更直觀,交易對象更明顯,因此成為群組成員更嚴格,有時毒販需要對方提供吸毒視頻才可加入。因賬戶身份的隱蔽性、交流信息的易被破壞性等特點,互聯網平臺的販毒行為偵查難度高。

2.以互聯網為交易支付平臺

以支付寶為代表的網絡支付平臺發展正盛,為我國金融發展注入活力,同時方便了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在網絡販毒活動中,毒販通過電子銀行、支付寶等在互聯網上進行毒資流轉,加速了資金回流,更加方便快捷,避免交易雙方的直接接觸,使販毒人員的安全感大大加深。

3.以物流快遞為交付工具

網上購物的蓬勃發展帶動了快遞業的飛速增長,網絡販毒同其他網上購物一樣,主要通過快遞作為交付工具。目前我國快遞行業入行門檻低、水平良莠不齊,缺乏法律規范和制度引導,快遞實名制沒有得到廣泛落實,仍有不少快遞公司收受貨物時流于形式,給毒販留下了可趁之機。例如李某販賣毒品案,通過將毒品藏匿于臺燈、熱水壺等物件中快遞給下家,減少了販毒過程中“人贓俱獲”的風險。

二、審查起訴的難點

1.核實犯罪分子身份難

在網絡這個虛擬空間里,犯罪分子通過偽裝取得網絡身份進行網上活動,其姓名、頭像等信息都是假的。犯罪分子的姓名可以通過申請賬號實現虛構網名,其聲音可以通過變聲軟件制作,有時能達到男女聲音互換。同一個網名下也許有多個現實中的人操控賬號,一個人也有可能同時擁有多個網絡賬號進行毒品交易活動。

2.主觀方面認定難

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被查獲毒品時往往辯稱是幫助他人攜帶、運輸、郵寄這些物品,自己不知道物品中的真實內容,對主觀目的及“明知”、“應當知道”認定難。行為人堅稱自己并不知道所攜帶的物品是毒品,同時又缺乏相關證據予以佐證,導致起訴過程中對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認定難度大。

3.犯罪事實證明難

網絡空間具有虛擬性,模糊了毒販的身份信息,增加了證明嫌疑人身份的難度。同案人員相互之間并不產生實際接觸,僅通過遠程設備進行溝通,因此依托同案人員相互指認形成的犯罪事實證明難度加大。毒販交易時,會以各種名稱作為毒品的代號,僅在販賣毒品的圈子內流傳,一旦偵查人員有所警覺采取行動,則會立即更換代號。接受涉毒贓款的銀行卡,涉案人員有的通過假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進行注冊申領,有的干脆反復變更銀行卡或者同一張卡內既有毒資交易又有其他正常交易的資金流轉,以期通過賬目混淆毒品交易的事實。

三、審查起訴環節的應對

刑訴法規定檢察院在審查起訴環節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首先進行的是案件的形式審查,在這一階段,面對網絡販毒案件需要注意的問題是,網絡空間的虛擬性突破了地域的限制,犯罪分子分布范圍廣泛,是否具有當然管轄權或是否進行了商請指定管轄。

實質審查是審查起訴的核心審查,也是以公安機關的案卷為依托的書面審查。網絡販毒案件中,證據卷中一般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辯解、相關的證人證言、物證、鑒定結論等。通過審查文書卷,對偵查活動是否違法進行監督,如拘留證、逮捕證的簽發是否符合規定,羈押是否超期、采取的強制措施是否合法。實質審查方面,2012年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將“電子數據”規定為法定證據種類之一,此類證據在互聯網犯罪中應用廣泛,通過調取QQ聊天記錄、運單等書證,制作相關遠程勘驗筆錄,更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從而有效指控犯罪。除了即時聊天工具的交流記錄以外,嫌疑人的網頁瀏覽記錄、聊天工具的登錄記錄、電子郵件信息等都可以從服務器中查出相應的電子數據。在證據尚未達到完善程度的情況下,可請偵查人員補充偵查搜集此類相應的電子數據,對其進行提取、固定,便可作為次要證據對主要證據進行輔助證明。

認定網絡販毒案件嫌疑人主觀明知,是審查起訴的難點。網絡販毒隱蔽性強,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較充分的反偵查、反制裁的準備,在嫌疑人拒不如實供述的情況下,極難取得有效證據證明其主觀上明知行為對象是毒品。實踐中,可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判斷證明:一是客觀實際情況,根據實施犯罪的行為過程、行為方式、毒品被查獲時的情形和環境等證據,結合嫌疑人的年齡、閱歷、智力及掌握相關知識情況,進行客觀情況的綜合判斷。二是以確鑿的證據作為推定主觀明知的前提,在提審嫌疑人的過程中,可以著重訊問網絡賬號是否為其本人使用、作何使用、對方當事人身份、是否多次交往等情況。

毒品交易社會危害性大、隱蔽性深,偵查機關時有采用控制下交付的技術手段打擊毒品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審查起訴環節要對是否是“犯意引誘”進行審查。綜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有毒品犯罪前科、書證內容、電子證據等,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犯意,若公安機關以犯意引誘前提下觸發的控制下交付,取得的販毒證據應當視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同時,犯意引誘與數量引誘在證據上采信標準不同,2008年印發的《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提及的“數量引誘”,即本來只有實施數量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誘下實施數量較大的毒品犯罪,以及通過給本就有犯意的人提供販毒渠道的控制下交付,所取得的證據如果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 54 條規定非法證據排除情形,就可以使用。

作者簡介:

紀思源,揚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書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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