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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環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研究

2016-11-30 09:05齊杰徐愛民凌銳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審查逮捕辯護律師執業

齊杰+徐愛民+凌銳

一、檢察環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的必要性

作為法治工作隊伍的必要組成部分,律師是依法治國中不可或缺的職業群體。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以審判為中心的實施主體,不僅僅是人民法院,而是由法院、公安、檢察、辯護律師形成合力,才能貫徹實施以審判為中心。以審判為中心的內涵中必然有著:要充分發揮刑事辯護職能的功能和作用,堅持有效辯護、實質辯護,充分行使訴訟權利之要件。

司法實踐中,隨著辯護律師權利的擴大,庭審控辯對抗程度必將進一步提高,檢察機關要尊重和保障辯護律師依法履職,形成控辯雙方既相對又相容的良性、有序控辯關系。[1]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真正發揮作用的前提是具有充分的執業保障,如果律師無法行使相應權利,無法獲取必要的案件信息,那么開展刑事辯護就成了無本之木、無源之水。通過制定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充分發揮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切實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從而達到維護基本人權、實現社會正義的目的。在檢察環節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之一。各地司法實踐情況不一,本文就F市檢律關系調研情況著重分析。

二、F市檢律關系調研情況分析

調研采取數據分析及實地調研相結合的方式。據統計,反貪工作中的律師會見情況、審查逮捕環節聽取律師意見相關數據都相對不高;調研還采取座談會形式當面聽取律師意見和建議,先后在F市及八個縣(市)區組織召開了9次律師座談會。

1.律師眼中的檢察機關

律師們普遍認為:職務犯罪案件偵查階段的會見難現象未得到根本轉變;偵查監督部門的聽取律師意見工作沒有具體的操作規則;案管部門未指定專人接受律師材料、無人記錄,部門之間存在推諉情況,部分基層檢察院的閱卷、復印卷宗費用不合理;在執業救濟權保障方面,向檢察機關申訴的情況,能否加強監督職能,建議設立律師投訴窗口。

2.檢察人員眼中的律師

偵查監督部門認為,與律師聯系有顧慮:偵查階段律師多為打探案情,律師意見對案件捕與不捕決定基本沒有實質性影響。公訴部門的辦案人員認為,律師并不熱衷同公訴人交流意見,很多律師認為不如到法院搞偷襲效果更好;律師隊伍素質參差不齊,導致部分公訴人有抵觸心理。另外,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很少收到律師提交的類似申請或者證據材料,也即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基本未運用,部分律師反映是為了規避執業風險。

3.檢律雙方眼中的不同與同

不同認識:一是對案件進展知情權的認識不同: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多認為,律師提供有償法律服務,應主動關注案件進展情況。案件到了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環節,律師并不主動履職(如不提供聯系方式、問詢、提交意見等)。部分律師則認為,其享有案件進展知情權。二是對律師行使閱卷權的時間理解不同。法律沒有明確審查起訴階段律師閱卷的起點時間。實踐中,檢察機關則根據《刑事訴訟規則》第244條規定,要求律師在受理案件七日后進行閱卷。而部分律師根據《律師法》第34條規定,認為在檢察機關收案之日律師即有權閱卷。

共同認知:一是檢察機關與律師在刑事訴訟中雖然分工不同,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立足點和目標一致,因此,雙方應加強溝通和協調,建立職業互信,為維護法律權威、推動法治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共同貢獻力量。二是對律師行業的認知:刑事辯護中存在很多“萬金油”律師,專業化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三、檢察環節進一步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的具體路徑

1.進一步更新執法理念

檢察機關要進一步更新執法理念,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客觀地執行職務。一是在職務犯罪偵查中主動適應律師的“全程陪伴”。改進和加強與律師的溝通交流,重視聽取律師對案件事實、證據、定性的意見,充分發揮律師會見內在的正面效應。二是切實增強審查逮捕、起訴中刑事錯案關口意識。要更加突出審查逮捕的司法審查屬性,更加注重審查逮捕程序的司法化、正當化。公訴人應當從庭前證據審查和庭上舉證辯論兩個方面尋找改善工作的切入點。更加重視庭前的證據審查工作,更要加強與律師的溝通協調,控制庭審風險,注重聽取辯護律師意見。

2.進一步完善軟、硬件保障

(1)充分發揮案件管理部門職能作用??梢詫z察環節的律師接待與答復統一由案管部門辦理,結合各地實際,并根據律師申請事項的不同建立不同的工作模式。

(2)嚴格履行相關規定,切實做到:通過暢通律師接待渠道,規范律師接待流程,依法保障律師的知情權、會見權、閱卷權;依法保障律師申請收集和調查取證權,對律師書面申請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收集但未提交的證據材料的,要及時審查,對律師因調查不能因而申請檢察機關收集調取證據的,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許可或同意的決定;認真聽取律師的變化意見,認真核實律師提出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等問題以及無罪意見。

(3)注重完善與偵查機關協調機制。公安機關要在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將辯護律師的姓名、聯系方式以及律師提供的材料和書面意見等相關材料一并移送檢察機關。

3.檢律關系的良性互動

檢察機關和律師協會之間應當加強溝通,建立常態溝通機制,以增進檢察官和律師之間理解和尊重,及時溝通雙方有關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和規范辦理刑事案件的工作動態和信息,監督彼此之間的工作[2]。邀請律師參與信訪案件辦理,依法化解社會矛盾。同時,定期組織檢察官和律師對刑事法律疑難、熱點問題進行討論,建立對刑事法律研討、學習交流的機制。

四、結語

律師的執業保障,是社會平衡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治國家普遍認可的一種權利形態。檢察環節為律師執業創造良好的環境,積極構建良性的檢律互動關系,能夠有力促進司法公正。司法實踐中,律師執業保障制度仍有待進一步細化完善,檢察機關可做更多有益探索。

參考文獻:

[1]孫謙.“關于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執行情況的若干思考”.載《人民檢察》,2015年第7期.

[2]馮新華.《加強檢律良性互動 共同維護公平正義》.載《楚天檢察》,2014年第1期.

作者簡介:

齊杰,阜陽市人民檢察院原偵查監督處處長(已退休);

徐愛民,阜陽市永勝律師事務所主任;

凌銳,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助理檢察員。

課題:2015年度安徽省檢察理論課題:檢察環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研究(編號:AJ2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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