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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概念之界定

2016-11-30 09:06陳詩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法律規范公法私法

陳詩

摘 要:對憲法概念的研究是憲法學最基礎的理論性問題,理解憲法的概念是理解現行憲法的前提,只有以正確地理解憲法的概念為基礎,才能更好地分析和解決各種憲法問題。因此,筆者將對憲法的概念進行界定。

關鍵詞:公法;私法;法律規范;最高權威

一、憲法既是公法也是私法

法律被分為公法和私法,作為母法的憲法,要么既是公法又是私法,要么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而是統領公法和私法的最高法。那么究竟該如何鑒定憲法的屬性呢?

筆者認為憲法既應當是公法,也應當是私法。隨著現代法治社會的發展,人們運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意識越來越強烈,憲法需要擴展其調整范圍,以此來滿足人權保障的需要。同時,憲法本身就規定了公民權利,而公民權利很多都是私法領域的事,所以憲法早已不僅僅具有公法屬性,也具有私法屬性。認識到憲法具有私法屬性,有助于我們正確認識憲法在現代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使得憲法能更貼近普通百姓的生活,讓憲法真正發揮其作用。只有當公民在自己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能夠在窮盡一切救濟措施的前提下,可以運用憲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時憲法才能成為人民心中的根本法,才能真正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

二、憲法不是政治法

憲法當然不是政治法,而是一種法律規范。在教材上,作者往往將憲法定義為:憲法是統治階級為實現其意志和利益的具有最高權威的國家根本法。這一概念的目的是體現憲法的政治性,但在憲法的實施運用中,憲法的政治性往往被過分夸大,而其作為法律本身所具有的價值和功效并沒有引起人們足夠的重視。筆者認為,憲法固然具有其政治性,但是憲法最本質的身份是法律規范,這些規范是政府和掌權者必須遵守的,一旦違反,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或政治責任;對于老百姓而言,憲法也應進入司法領域,像其他法律一樣可以用以訴訟。

三、憲法具有最高權威性、根本性

正如我們口耳相傳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并且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筆者認為這個觀點是正確的,然而,憲法在實施過程中,真的發揮出其最高權威性及其根本法的作用了么?筆者認為并非如此,憲法也應該可以維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可以成為法院判案援引的依據,可以規范人們的行為,這樣憲法才能真正成為人們心中的最高權威和根本法。

筆者認為憲法的最高權威性應該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任何法律的制定與修改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一旦與憲法相抵觸,都應被宣布無效或者撤銷,這正是“憲法是一切法律制定的最高法則”的體現。憲法作為一門根本性且具有最高法律權威的法律,是一切法律制定和修改的基礎。試想,如果沒有憲法訂立一個總的基調,那么各個部門法的制定和修改就可能出現雜亂無章、各執一詞、相互抵觸沖突的情況,從而導致整個法律系統的混亂和癱瘓。因此,憲法應當發揮其“領頭羊”的作用,真正確立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使得憲法與各個部門法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輔相成。

(2)“憲法的根本性與最高權威性應體現在它是公民權利保護的根本手段和公民權利救濟的最后措施?!盵1]試想如果憲法不能直接援引至法院審判中,那么一旦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則憲法不能發揮其作用。例如,曾經轟動一時的孫志剛案,從該案是否違憲的角度分析,一般分為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收容遣送辦法》違反了《憲法》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應予以改變或撤銷,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盡快啟動違憲審查機制;第二,孫志剛案件是一個違法問題而不是違憲問題。當時的南方周末報把這個案件成為中國違憲審查第一懸案,實則并不然。其實在此之前,中國已經發生了多起諸如此類的案件。并且雖然說自1954年制定憲法以來,就已經對違憲審查制度做出了規定,但至今一例違憲審查案件也沒有。筆者認為,該案件就是一例違憲案件,因為它違反了憲法原則,即一切法律的制定、修改都必須以憲法為最高準則,任何與憲法相抵觸的規定都應被宣布無效或被撤銷。同時憲法原本就是公民權利保護的根本手段和公民權利救濟的最后措施,那么為什么憲法就不能發揮其作用呢?第二種觀點所持的意見,即該案件僅僅是違法并未違憲,對此筆者并不贊同。而持有該種觀點的人往往認為:違憲和違法,合憲和合法,是相對應的概念,合法里的法并不包括憲法,合法里最高標準是法律,是合乎法律的簡稱。因此孫志剛案件是一個違法問題而不是違憲問題,是收留遣送辦法違反了立法法,本案該提起的是違法審查,而不是違憲審查。對此筆者想問,為什么合法里的法不包括憲法?難道憲法不是法嗎?“憲法是法,并且是一部部門法,它具有和其他部門法相同的共性”。[2]那么違憲亦是違法,這兩者是不能相互割裂分開的。再者,如果憲法不能用以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那么如何體現其根本法的地位呢?

由此可見,作為國家根本法且具有最高法律權威的憲法,應是當公民窮盡一切諸如通過一審、二審等救濟手段以后,其基本權利仍未得到維護且這種權利涉及憲法所維護的公民基本權利時,公民應當可以求助于憲法。當然,也只用憲法能從人權、自由、平等、正義的一般理念和憲法所宣告的公民基本權利上保護人權和維護正義。

四、到底什么是憲法

首先,憲法是一門專門調整政府與公民關系、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它規定了政府的職權與職責、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其次,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的制定與修改都不得與其相抵觸,否則就會被宣布無效或者撤銷。同時,憲法也是“兜底性”的法律,即當其他法律存在缺失或錯漏時,憲法作為“兜底性”法律,可以起到保障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最后,憲法既是公法也是私法,憲法既保障公民的權利,也保障政府的權力,并對兩者之間進行平衡制約。

綜上所述,憲法就是調整政府與公民關系、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具有最高權威的國家根本法。

參考文獻:

[1]蔡定劍.《論道憲法》.譯林出版社,第一版,第十一頁.

[2]趙肖楠.《論憲法的概念》.《法學雜志》,1999年5月,第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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