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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商事留置權

2016-11-30 09:05胡國慶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法律解釋客體主體

胡國慶

摘 要:我國《物權法》第231條但書關于商事留置權之規定過于簡陋,為填補規范漏洞,應綜合運用法意解釋、體系解釋、當然解釋、限縮解釋、目的性限縮和目的解釋等方法,將商事留置權的主體擴及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體工商戶;承認有價證券屬商事留置權的客體,要求商事留置物和被擔保債權具有營業關系的牽連性。

關鍵詞:商事留置權;法律解釋;主體;客體;牽連性

一、商事留置權概述

留置權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他人之動產并優先受償的權利。我國《物權法》)第231條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間的留置除外?!痹撘幎▽⑸淌铝糁脵鄰囊话愕拿袷铝糁脵嘀蟹蛛x出來,成為一個單獨概念。

二、商事留置權的主體

根據法條“但企業之間的留置除外”的表述,商業留置權的主體就被限制在企業之間。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廣泛的交易形式,明顯不能滿足法律保護當事人的需要。商事留置權既然稱為商事留置權,那么主體應基本涵蓋商行為的主體。

從比較法上來看,德日韓等各國在法條上的表述均使用了“商人”的描述作為商事留置權的主體。筆者認為,在適用和理解的過程中,應當對“企業”做出擴大解釋,甚至是一定程度的類推解釋。從現實來考量,商事留置權的主體應該包含以下:

(一)個體工商戶

截止到2014年,我國個體工商戶戶數達到4984.06萬戶,登記從業人員10584.6萬人。由于個體工商戶由于涉及經營范圍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較弱,如果根據法條的文意解釋,將其排除在商事留置權之外,那么無疑是不利于保護個體工商戶的利益。

從體系解釋上來看。上海市允許個體工商戶通過登記成為個人獨資企業。由此,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之間的牽連關系,且兩者角色具有相似性。其次,我國《物權法》181條動產浮動抵押的主體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動產浮動抵押可以設定在將來的動產之上,商事留置權只能設立在現有動產之上,前者實現債權的風險更大,按照當然解釋規則,個體工商戶應享有商事留置權。

(二)農業生產經營者

《民法通則》27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從事的是商品經營活動,從文義來看,商品經營都要求有長期性、穩定性、營利性的基本對于商主體的要求,除了責任承擔形式和企業有差異,在商業活動中的性質和地位是基本一致的。同時,農民本身就處于社會經濟中相對弱勢的群體,在商品交易中,肯定農村生產經營者的商事留置權有利于保障其權利,實現法理與現實的和諧統一。

從當然解釋和體系解釋上來看,和個體工商戶一樣,依據《物權法》181條的規定,對動產浮動抵押的主體和商事留置權的主體進行當然解釋,應當確定農業生產經營者享有商事留置權的主體資格。

(三)從事營業活動的事業單位

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出版物制作、銷售,商業廣告、電視節目等事業單位可以從事相關的營業性活動。這些單位因從事業務上的營業活動而產生的占有關系也應當受到商事留置權的保護。

三、商事留置權的客體范圍

《物權法》第231條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間的留置除外?!鄙淌铝糁脵嗟目腕w范圍被限定為“動產”。但是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多樣化,商業模式的不斷創新以及互聯網金融等新興產業的興起,動產這個留置的對象顯然不能滿足商事交易的需求。筆者認為,有價證券也可以作為留置的客體。

從比較法上來看,《德國商法典》規定:商事留置權的客體是動產和有價證券;《日本商法典》和《韓國商法》規定:商事留置權的客體是物或有價證券;《瑞士民法典》規定商事留置權的客體是財產或有價證券。從其他國家的規定來看,不難發現均將有價證券作為商事留置權的客體,本文也認為,應當對動產進行擴張解釋增加其內涵,以滿足不斷資本證券化的市場。

從動產與不動產的二元區分來看,動產是在一定空間中進行物理移動,而無損于其用途和價值的財產。有價證券代表一定的金錢債權,并且可以任意移動,不致損害其用途或價值,它無疑應屬動產范疇。同時,我國臺灣地區物權法修正案,關于928條立法理由中指出:“該條所稱動產,解釋上當然包含有價證券在內,不待明文?!蹦敲?,根據當然解釋,有價證券應當能作為商事留置權的客體。

四、商事留置權擔保債權與標的物的牽連性

商事留置權的牽連性從法條表述為:“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除外”,也就是說,商業留置不要求留置物和擔保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商事留置權基于商事交易快捷和安全之要求,僅強調留置物和被擔保債權的一般關聯性,它們之間具有間接的牽連關系即可。

有學者認為,商事留置權不受“同一法律關系”限制的意義在于擴大留置權的適用范圍,從而有助于保障企業之間債權的實現;促進資金的快速流轉,有利于債務的及時清結,因為企業之間的相互交易非常頻繁且常常維持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債權人其實難以逐一證明留置物與債權之間的法律關系;加強商業交易中的信用,確保交易的安全。但是,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或質權,這將增加留置物上形成權利沖突的可能性??梢?,商事留置的無因性在維護當事人“此筆”交易的安全之際,卻破壞了債務人與其他債權人之間“他筆”交易的安全,也打破了債權平等這一基本原則。所以,根據我國現行《物權法》231條對牽連性沒有限制的規定,當事人對商事留置權牽連關系的擴大使用反而導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不平衡。故應要求留置物和被擔保債權之間具有微弱的、最低限度的以營業關系為基礎的牽連性。

五、結論

我國《物權法》中關于商事留置權的規定較為簡陋,其難以適應商事活動頻繁、多樣化的需求。從商事留置權具體制度內容來看,其主體應從法條限制的企業之間擴大到個體工商戶、農村生產經營者以及從事商業活動的事業單位??腕w范圍來看,除了動產之外,有價證券應當也納入到商事留置的范圍之內。同時,對于商事留置的主債權關系,應當進行限縮,將其限定在營業關系之中,才能更好地實現留置權人和普通債權人利益的平衡。

參考文獻:

[1]曾大鵬.商事留置權的法律構造[J].法學,2010(2).

[2]劉智慈.中國物權法釋解與應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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