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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數字化商品及其相關的民法問題分析

2016-11-30 09:25呂志鋒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分析研究電子商務

呂志鋒

摘 要:數字化商品是一種網絡電子商務的特殊標志物,具有一定的知識性與商品性特點。所涉及到的民法領域的方面也比較多,為了能夠使得數字化商品能夠在我國市場上健康的發展,需要對當前的數字化商品進行民法問題的分析和研究,進而使其相關的法律得到健全,并依靠法律來維護數字化商品電子商務的良性發展。

關鍵詞:數字化商品;電子商務;民法問題;分析研究

前言

我國當前的經濟模式越來越傾向于“互聯網+”,更多的商品營銷以網絡為途徑,甚至以數字化的方式來進行推廣銷售。由網絡搭建的平臺可以讓更多的數字化商品得到推廣的同時,也面臨著被侵權或者盜版運用等不良的手段,使得原本正常良性的數字化市場也遭受到了侵害。但是數字化商品與傳統的商品相比較有著一定的區別,在以標的物進行交易時會帶來更多的法律方面的問題,這也是數字化商品面臨的一些新問題。所以,當前最為重要的是建立健全關于數字化商品的立法及其法律應用辦法,依靠法律武器來保證數字化商品市場的平穩發展。

一、數字化商品及其相關的主要民法問題

由于數字化商品與傳統商品的區別,并且所處于的市場交易平臺是由網絡化設立的虛擬性的特點,其涉及的相關民法問題也是全新的領域,其主要的表現問題有一下的幾個方面。首先,數字化商品交易過程中“數字化作品”出現侵犯版權問題?;ヂ摼W技術的應用使得大量的信息可以直接的共享,從而幫助人們通過文字、圖片、聲音、視頻等方式進行作品的創作,或者在網絡平臺對這些作品進行欣賞。在這樣開放式的平臺下,幫助了數字化商品的推廣,同時也增加了對數字化商品的民法侵權的程度,尤其是著作權的法律問題較為突出。對于數字化作品的商業性的轉載或其他形式的侵權方式,擾亂了數字化商品市場的基礎。

其次,數字化商品交易過程中安裝協議所產生的民法問題。人們在購買數字化商品的過程中需要向網絡商發送訂單,并進行客戶信息的注冊,當支付后進行交易下載商品。消費者在安裝數字化商品的時候會出現“同意接受本協議”的對話框。我們會在這樣的協議中發現,其協議的內容只是賣家單一方面提供的條款,而非雙方共同商議的,其買家一方十分的被動,所以這些協調的條款也存在著一定的法律空隙。

最后,在計算機軟件數字化商品中出現的試用后注冊所帶來的法律問題。當前很多網絡市場中軟件開發的種類繁多,所以有不少的開發商對自己的研發軟件進行體驗式的推廣銷售,消費者可對此產品的試用版進行下載體驗。但是,在體驗期滿以后,需要進行注冊和支付正式版費用才能使用更為全面的版本。而所購買的正式版本數字化商品并沒有達到消費者預期的效果,其表現為正式版本的功能沒有實質性的用途,使數字化商品供應商與消費者出現了矛盾。而在產生糾紛的時候,數字化商品能否“退貨”,而這一“退貨”形式又是什么?根據我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其消費者所購買的商品不符合約定的條件和質量標準,是可以要求修理、重做、退貨等。但數字化商品屬于特殊的商品形式,應該如何進行維權化使用法律進行規范市場。

二、建立健全數字化商品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解決策略

首先,要積極的引導數字化商品市場的有序發展,加強對網絡交易平臺的監管,加大對數字化商品的法律宣傳,營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

其次,要加大力度鼓勵文化和科技的創新,并加大對數字化商品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同時,針對音樂、影視、文學等數字化商品要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表演者或作者都應當享有相應的鄰接權。所以網絡上的網站或其他形式的商業活動,要引用或者使用這些數字化商品,需要得到表演者或作者的許可,才可以正常的使用,如果從事商業活動并侵害作品的表演者、作者的鄰接權,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在保護數字化商品開發者的同時,也要立法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對于傳統的商品而言,其試用性的活動是可見的,并且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對商品的功能及其屬性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補充,在消費者購買商品的時候,消費者對其商品有著充分的認識和認可。但是,數字化商品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在試用和購買正式版的過程中會出現知情權不夠完全的情況,所以,對于消費者而言在沒有完全得到數字化商品的全部功能而消費是不公平的。而在使用條款上的協議中,過多的使用了單一條款,使得消費者在協議中十分的被動,消費者在夠買與使用的過程中的權益并不能平等的進行磋商,所以,數字化商品在購買的過程中由于自身的特殊性,需要對其進行立法的保護,并且在購買過程中需要消費者與開發商進行雙邊的協議,這樣才能使數字化商品更有利于雙方的權益得到保障。

最后,我國的數字化商品市場需要在立足于國情的前提下,來借鑒國外先進的民法。當前我國數字化商品有了較快的發展,但是要與國際接軌還需要不斷的完善這方面的法律法規。更要針對于本國的數字化商品市場的發展情況來進一步的做出行動。要成立針對于網絡化市場的監管部門,并依靠這些相關部門所提供的信息和數據來找到解決的方案,并借鑒國外有代表性的案例,來為我國數字化商品市場的立法提供參照。同時,我們也要做好數字化商品法律深化宣傳。數字化商品的特殊性與傳統商品之間的差別,要做出相應的主體區分,從而根據我國人民生活習慣提出相應的司法解釋,從而將這一系列的法律更好的宣傳出去。

三、結語

我國當前的經濟模式越來越傾向于“互聯網+”,數字化商品供應商通過互聯網這一平臺來開拓更廣闊的市場。數字化商品市場是網絡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最為重要的是建立健全關于數字化商品的立法及其法律應用辦法,只有這樣才能依靠法律武器來保護數字化商品市場的平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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