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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特殊性

2016-11-30 09:27孫羽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特殊性

摘 要:互聯網金融的創新與發展,催生了類似余額寶之類的新型互聯網金融產品,新興的互聯網金融產品具有虛擬性、風險性等特點,加大了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難度并引發了諸多權益保護的新問題。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互聯網金融產品;特殊性

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出現了互聯網金融這一消費群體。研究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必須以金融消費者為前提和基礎。作為從金融消費者中劃出的特殊主體,互聯網金融消費者較于傳統意義上的金融消費者而言存在特殊性。并給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增加了難度。

一、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特殊性

1.從概念角度分析

雖然傳統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在我國尚未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但是理論界和國外理發都已有較為成熟的界定方法。一種是以美國為首的“窄范圍界定法”,其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中,金融消費者概念為:以自用為目的的進行金融交易或購買金融產品的:“個人”和家庭。這種界定方法將法人和社會團體被排除。另一種是日本、英國等國家采用的“寬范圍界定方法”將“個人、家庭”和法人都劃分為金融消費者。我國理論界對傳統金融消費者的概念更偏向“窄范圍界定法”。及傳統金融消費者指:非為生產、經營所需要而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個人或家庭。由于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是在消費領域和購買產品上做出的限定,因而其概念可以概括為:非為生產、經營所需,在互聯網平臺上后買互聯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個人或家庭。顯然,互聯網金融消費者與傳統金融消費者的不同體現在兩方面,一是交易媒介,從實體柜臺轉換為互聯網虛擬平臺;二是交易方式的不同,摒棄傳統的面對面支付,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交易方式選擇互聯網線上虛擬資金交易。這導致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更加困難。

2.從主體角度分析

傳統金融消費者主要是進行一些中、小規模資金支付、股票購買、基金投資的資金較雄厚的個人或家庭?;诟黝惤鹑跈C構的需求,傳統金融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資金必須達到規定的金額。而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范圍更廣泛。由于互聯網金融具有“低門檻”特征,購買互聯網金融股產品對經濟能力要求較低,使得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所涉及到的主體包括低收入人群和家庭、進行小額貸款的個人等基層大眾。

二、互聯網金融產品的特殊性

互聯網金融產品特殊性要求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應比傳統的金融消費者具備更高的專業知識和風險防范意識。然而,多數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并不能完全達到這樣的高要求標準。因此,互聯網金融產品的特殊性增加了消費者識別產品的難度,弱化了消費者了解產品相關信息的能力。在互聯網金融消費中處于弱勢和被動的地位,導致互聯網金融消費中處于弱勢和被動的地位,導致互聯網金融消費者購買產品的風險增大,從而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難度也有所增加。

互聯網金融產品具有虛擬性:

1.互聯網金融產品具有虛擬性

虛擬性使互聯網消費者的知情權難以保障。在普通消費者的知情權基礎上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內容需要更細化和更嚴格的保護規定。從金融消費品了解、認知、選擇種類等方面體現金融消費者的弱勢。這種不對等使雙方掌握的信息不對稱,進而雙方的交易有失公平,其知情權就更容易遭受侵害。而互聯網金融產品的虛擬性恰恰促成了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害,虛擬性導致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公平交易難以得到保障。

2.互聯網金融產品具有風險性

互聯網金融產品較之傳統金融產品有相對特殊的風險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信息泄露風險。較之一般金融產品,互聯網金融產品信息泄露具有更大潛在風險。通過網絡平臺對相關銀行、證券基金等公司開放采集消費者的信息。通常,經營者通過互聯網平臺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條件下將其信息提供給第三方。加之,消費者威化自身權益的意識相對薄弱,共同導致了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信息存在泄露風險。在互聯網交易平臺上,金融消費者會輕易就進行一些注冊和體驗,在注冊與體驗的過程中不繼續“點擊”同意是無法完成注冊的,所以消費者很容易在不知情條件下將個人信息提供給第三方,導致信息泄露。

二是投資風險。由于互聯網金融理財屬于新產品類型且種類繁多,消費者了解過少,對產品的信息以及屬性并不了解。所以互聯網金融產品的投資風險更大?;ヂ摼W金融消費者對產品風險信息的掌握程度,可以決定其消費結果。如果在完全掌握產品風險及屬性的前提下,就會以謹慎的態度進行購買。如果在尚未進行全面了解就進行購買,那么就會因盲目投資導致損失。事實上,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很難對產品進行全面了解。因為互聯網產品具有信息不對稱性,簡單的義務說明并不能滿足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對產品風險信息的了解,使其他鋪子的風險增加了許多不確定的因素,風險無形中加大。

三是救濟風險?;ヂ摼W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時,會在經營者建立的信息保存系統中錄入個人詳細信息。當經營者與消費者出現糾紛時,無論消費者選擇到有關部門投訴還是進入到司法程序,都會存在舉證不能或舉證困難的事實。相對金融消費者,互聯網金融產品的經營者更具有優勢。從而導致互聯網金融消費者要承擔無法救濟自己權利的風險。無紙化的交易既不能蓋章也不能簽字,大大增加了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自身權益的難度。

只有在了解互聯網金融消費過程中存在的特殊性,才能找到更好的解決辦法。

參考文獻:

[1]李健男. 金融消費者法律界定新論——以中國金融消費者特別保護機制的構建為視角[J]. 浙江社會科學,2011,06:77-83+157-158.

[2]彭真明,殷鑫. 論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保護[J]. 法商研究,2011,05:12-20.

[3]胡文濤.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以發展趨勢為中心[J]. 河北法學,2014,03:85-92.

作者簡介:

孫羽(1992~),女,遼寧大連人,沈陽師范大學,14級在讀研究生,碩士學位,研究方向:經濟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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