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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量刑區間差異的因素和改善建議

2016-11-30 09:30李蘭君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李蘭君

摘 要:量刑是對罪行的確定與裁量,量刑規范化是提高司法水平,建設法治國家的重要課題,因而長久以來,量刑差異問題一直受到司法界關注。本文對量刑區間差異的提出、影響因素進行了系統性的概述,并提出了改善量刑差異問題的措施。

關鍵詞:量刑差異;量刑規范化;法制量化

量刑是對罪行的確定與裁量,而量刑偏差侵蝕了公眾對于司法的信任和尊重,威脅到整個刑事司法體制的有效性。因此量刑規范化問題長久以來受到司法界的廣泛關注,近年來我國兩會代表連續就量刑失衡問題提出意見和議案,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10年出臺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以求“實現量刑均衡,維護司法公正”。

一、量刑區間差異的提出

國內學者對量刑差異的研究頗多,學者陳興良提出量刑均衡的定義:量刑的規范化即同罪同罰,相同罪行與相同情節條件下的量刑結果應該相同。而量刑“幅的理論”則認為“責任是有幅度的,在合理范圍內所確定的刑量,都是與責任相當的”。而在對量刑差異容忍度的認定問題上存在著絕對期限和相對期限兩種學說,前者認為符合同罰標準的量刑結果允許有一個固定的期限范圍內的差異,同案的量刑結果差異只有超過這一固定期限則才非同罰,反之依然符合同案同罰原則;而后者則認為超過或低于同案的量刑偏離集中趨勢或預期量刑的某一特定比例就不屬于同罰。

二、影響量刑區間差異的因素

事實上,量刑的區間差異在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都普遍存在。根據諸多學者的實證研究發現影響量刑區間差異的因素主要包括:

1.地區因素

導致量刑差異存在的因素有很多,許多國外學者認為環境因素和地理位置對量刑結果的確定有著顯著的影響。Austin的研究指出,法庭所在的城鄉位置會影響量刑結果從而出現差異產生的情況,比如城市人口居多的法庭在進行處罰時更多地會考慮法律內因素,而以鄉村位置聚居為主的法庭則受法律外因素影響較大。

2.法官因素

在針對我國是否存在量刑差異問題上,許多學者給予了肯定的答案,并提出了眾多可能導致量刑差異的原因: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法官過度以自己的刑罰價值觀念影響量刑,導致各地區之間的量刑存在差異;量刑社會學模式,案件社會結構是導致量刑不均衡的根本原因。

3.犯罪人因素

犯罪人的性別、種族和個人經歷等因素都會影響量刑的區間差異。學者Bullock認為種族對量刑的裁判事實上有巨大的影響,黑人因為擁有“黑人”的特性,使得他們比白人囚犯將在更大程度上獲得更長的量刑,即使在他們的種族身份不被考慮時。Landy和Aronson通過實驗測試表明,如果一個犯罪人曾經的生活經歷存在問題,那么他極有可能將面臨一個更嚴厲的懲罰。

三、改善量刑地區間差異的建議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決定》確定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2015年全國兩會上,依法治國成為代表委員審議討論中出現的高頻詞。隨著法制化國家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和國家法律體系日益完善,量刑的規范性問題正越來越引起法律界的重視,并且立法界和司法界都為此做出了相應的努力。筆者認為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改善:

1.明確統一量刑標準

明確細致的量刑標準是規范量刑的基礎,而根據實際需求建立相對統一的量刑標準是解決量刑地區間系統性差異的保障。為了制定合理的量刑標準,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每五年對量刑標準重新考量或作適當調整,使法定量刑標準與我國的經濟、政治發展水平相協調;立法機構在制定相關文件時應更加注重立法技巧法律術語的使用,規避立法語言開放性的弊端。

2.合理規范量刑程序

我國地域發展水平存在差異,以致量刑評價標準難以統一或者即便統一也難以保證全國范圍的公正適用之現實,量刑規范化問題之解決應當立足于合理的量刑程序的構建。依據程序功能主義的,法律應保證所設計出來的量刑程序能夠與現行的刑事訴訟制度相銜接、適應現有的證據規則和審判方式,從而較為經濟合理地實現量刑程序,使之成為刑事訴訟制度的組成部分,并引入控辯對抗的程序等以期健全量刑程序。

3.建立完善量刑監督體制

在有條件地區針對部分罪名的判決情況進行量化的記錄并建立相應的法制量化信息系統。對于該系統的數據進行及時的分析,監測各地各級司法系統的量刑情況,有助于及時發現并糾正地區間存在的系統性量刑偏差,也能夠為進行司法改革提供更加科學合理的實踐經驗支持。通過量刑信息系統還可了解已生效判例的量刑分布狀況,以及判例的具體案情描述和量刑結論,在充分參考大數據的基礎上,使司法實踐在成文標準基礎上發揮參考輔助作用,促進司法量刑均衡。

四、結語

各國量刑制度的發展歷史和改革經驗告訴我們:在量刑領域,制度的規制功能是較為有限的,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間需留給法官,以實現“個別化”的刑罰政策。我國現有的量刑制度在實體和程序方面均存在不足,量刑規范化問題之解決應當立足于合理的量刑程序之構建,采取實體與程序并行的方式,發揮其各自作用,相互補充,共同服務于推進量刑公正的改革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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