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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訊逼供的成因與預防

2016-11-30 09:32張帆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防范刑法

摘 要:刑訊逼供是我國刑事領域的一個毒瘤,需要進行有效的遏制。本文以此為出發點,首先介紹了刑訊逼供的概述,然后介紹了刑訊逼供的危害,再介紹了刑訊逼供的成因,最后就刑訊逼供的防范提出了一些淺顯的見解。

關鍵詞:刑訊逼供;刑法;防范

一、刑訊逼供的概述

刑訊逼供是各國的刑法都立法確定不能進入的地區,各國都采取的相應的措施禁止此類行為的出現。但是,由于各國的國情不相同,各國在刑訊逼供的理解上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故而,對刑訊逼供進行確定的定義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1.刑訊逼供概念的界定

英國的學者認為,刑訊逼供的概念是指為了獲取信息,采用使當事人肉體疼痛的方式獲取。聯合國的公約認為,刑訊逼供是指為了獲取情報或者供述,采取使當事人肉體和精神雙重疼痛的方式,而這種行為又是在當事人認可的情況下進行的。

在我國,要正確理解刑訊逼供的定義,需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這三方面就是刑訊逼供的基本法律特征、中國的基本國情、當代司法的理念。在這里,筆者重點討論刑訊逼供的法律特征。

(1)刑訊逼供的手段。在現代,進行刑訊逼供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身體刑。這主要是指司法機關采取手段,折磨當事人的肉體,是最野蠻的刑訊逼供的手段。

第二,變相的肉刑。這種方式不采取直接的肉刑,而是采取間接的肉刑,對當事人造成心理上的壓力,促使當事人在精神上崩潰。

(2)刑訊逼供的主體。因為詢問是發生在偵查的階段,故而,刑訊逼供也是發生在偵查的階段。故而,刑訊逼供的主體就是具有偵查等職能的司法工作人員。

(3)刑訊逼供者的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的,而且是以獲取當事人有罪的口供為目的。如果不是為了獲取當事人有罪的口供為目的的就不是刑訊逼供。例如,為了抓捕當事人采用的暴力就不算刑訊逼供。

(4)刑訊逼供的對象。從刑訊逼供的實際看,刑訊逼供的對象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等等。

(5)刑訊逼供的地點。刑訊逼供的地點經常發生在拘押場所。但是,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傳喚當事人到任何地點進行詢問,這就使得刑訊逼供的地點變成了任何地點。

2.我國刑訊逼供罪的犯罪構成

刑訊逼供的犯罪構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幾點:

(1)刑訊逼供的主體是司法的工作人員。其他的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構成此罪,其他的國家工作人員可能構成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罪名。

(2)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為了獲取口供。如果司法人員適用暴力是為了獲取證詞,那構成暴力取證罪;如果司法人員適用暴力是為了打擊報復,則構成故意傷害罪。

(3)本罪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顒?。目前,我國的學界采用了這種觀點,故而此罪就放到了侵犯公民人身權益一章。

(4)本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適用身體刑或者變相使用身體刑,獲取口供的行為。

二、刑訊逼供的危害

刑訊逼供是我國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對當事人采用不當行為的現象。刑訊逼供主要導致冤假錯案的出現。除了冤假錯案,刑訊逼供還具有其他嚴重的危害,這些危害主要有以下幾種:

1.刑訊逼供會極大程度妨礙實體真實的發現

案件的偵破主要是對案件事實真相的探索。這個事實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必須具有合法的證據支撐才能符合法律的規定。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我們司法機關一直強調“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辦案理念,這里的事實就是符合法律的事實。在我國的司法機關中,對于案件只是片面的追求實體的真實情況,而對于認識卻非常的片面,這就使得我國的公安機關在偵破案件的時候,沒有把握好一個度。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在這個訊問的過程中,辦案人員需要注意觀察當事人的一言一行,說話的口氣,說話的狀態等等情況,才能最終找出事實的真相。在正常的訊問中,對于當事人的是否犯罪可以通過觀察得出,但是,在刑訊逼供的狀態下,當事人不論是不是真的進行了犯罪,在劇烈的肉體疼痛和精神壓力之下,當事人都會承認自己有罪。這就很可能會出現冤假錯案的情況。

對于刑訊逼供,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探索案件的真實情況,但是需要滿足以下幾個前提:第一,刑訊逼供的對象是正確的,當事人就是本案的真正犯罪嫌疑人;第二,被采取刑訊逼供的當事人供述的情況是真實的,不存在混淆視聽的情況。只有滿足了以上的條件,我們才能說刑訊逼供的有利于查清案件真實情況的。但是,在司法的實踐之中,我們還難以保證這兩個前提的實現。

第一,刑訊逼供的現象主要發生在案件的偵查階段,而偵查階段針對的對象都是被懷疑的人,而被懷疑的人往往包括很多無辜的人。在真實的案件中,很多案件中的刑訊逼供對象都可能不是案件的真正行為人,這就很可能會造成冤假錯案。

第二,刑訊逼供得到的信息不可能全部都是準確無誤的信息。如果對于刑訊逼供有心理準備的人,往往最后拖住案件,最終成為無罪的人;而對刑訊逼供沒有心理準備的人,往往會屈打成招,成為有罪的人員。

2.刑訊逼供會極大損害正當程序的價值日標

有學者認為,刑事訴訟法所追求的是程序性的正義。它的本質是指司法機關在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存在超越程序或者減少程序的現象。其本質是對國家公權力的限制,是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權限的限制,是對公民權益的一種保護。正當程序作為一個獨立存在的價值體系,已經為世人所接受,是實現正義的有效途徑。在實現正義有效途徑的時候,我們還需要用肉眼看得見正義,這就是程序性的正義,只有這種正義才能真在找到案件的真相,促進案件的進一步發展。刑訊逼供采取肉眼看得見的暴力違法行為獲取證據,不利于案件的審理,不利于案件的進一步發展。

3.刑訊逼供會極大降低刑事訴訟的效率和效益

效益和效率是經濟學中的概念,但是在20世紀以后就被我國的法學界接收。在刑事訴訟法中,效益和效率的概念往往就是訴訟成本和訴訟收益之間的關系。我們訴訟的目標是用最小的訴訟成本獲取最大的訴訟收益。刑訊逼供對效益和效率的損害主要包含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刑訊逼供往往帶來了大量的冤假錯案,使得案件進入在審的可能性很大,使得案件往往需要進行多次的審理,同時審理結束后,往往還需要進行國家賠償,這都增加了案件審理的成本;第二,刑訊逼供極大損害了國家公權力在民眾中的現象,使得民眾不服判決的內容,上訪實踐、上訴事件經常發生,增加了成本;第三,刑訊逼供使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將工作的重心放到了當事人的口供上,對于其他的證據的收集,往往不是重心,同時也錯過了收集其他證據的黃金時間;第四,刑訊逼供會使得當事人心存抵觸情緒,原本打算如實招供的,出現不招供的現象,這也增加了案件的審理時間。

4.刑訊逼供會極大影響法治的建立

完善的法律體系最終還是要靠人去執行。執行人在進行司法活動的時候,往往代表國家在世人面前展現,行為人的行為也成為國家的行為,其行為的好壞也直接影響了國家在大眾心中的地位。刑訊逼供的行為必將導致法律和政府的形象在百姓面前大大折扣,使得當事人不信任我國國家的法律制度,這對于法治建設將是極大的破壞。

三、刑訊逼供的成因

刑訊逼供的存在不是一個簡單的現象,他是一個綜合的現象,是眾多的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我們即使指定了嚴謹的法律制度,還是不能杜絕這種情況的發生。對于刑訊逼供現象的出現,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造成:

1.思想認識

訴訟制度和訴訟的理念是相互結合的,當一個訴訟制度進行變化的時候,新舊兩個訴訟理念就會出現一定的摩擦,會影響到新的訴訟制度的落實情況。在現代的國家,絕大多數的國家已經建立了現代的訴訟制度,但是傳統的訴訟理念還是會影響到當今的訴訟制度的落實,這一點,在有著千年封建思想的中國尤為突出。

在古代的中國,國家的統治往往取決于屬下的服從制度。在刑事案件的審理中,對于當事人的審理往往也是看當事人是不是服從。到了現在的中國,下級對上級的服從觀念依舊存在。在司法機關審訊案件的時候,審訊人員自認為自己有權力,被訊問的人員就必須服從權力,在沒有取得足夠證據的情況下,當事人往往承認其自身的并沒有做過的事情。

在我國的歷史上,還存在進行有罪推定的思想。有罪推定是指,所有的嫌疑人都被先入為主的推定為進行了犯罪,期間不需要任何的審理程序,就可以直接定罪。按照這種思想,在對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會采取極端的手段獲取證據,使得當事人認罪。有罪推定的思想不僅影響了我國的司法機關的辦案工作,也影響了社會的輿論走向。在一個案件出現之后,只要抓獲了一個嫌疑人,媒體就認為已經抓到了罪犯,這種先入為主的思想,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案件的審理。

刑訊逼供還存在一個特殊的現象,那就是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對于案件的處理媒體輿論存在縱容的現象。媒體往往集中報道刑訊逼供出現的冤假錯案,而對于刑訊逼供出現的正案件沒有進行報道,這就使得案件在報道的時候,會出現一定的缺陷。

2.程序起因

(1)無罪推定以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缺位。在我國的審理過程中,案件的審理出現了無罪推定的原則。無罪推定的原則主要是對當事人權益的一種保護。它的內涵主要有當事人在沒有經過審理就不可以定罪,可以推定當事人沒有罪。如果當事人沒有罪,那么也不能對當事人進行任何的刑訊逼供。但是,無罪推定的理念雖然已經出現,但是在落實的時候,存在一些問題。在司法的實踐當中,當事人還是依照的有罪推定的思想進行推定,這就使得刑訊逼供的現象還是大量存在。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對于證據的排除僅僅也只是規定了刑訊逼供取得證據不能當作證據使用,對于其他方式取得的證據則沒有進行規定。

(2)對羈押場所以及訊問程序的規定不科學。按照實踐的一般規律,對于當事人的刑訊逼供現象的出現,一般是出現在拘押的場所,也就是派出所。派出所在行政體制上歸公安局管理,這就使得派出所在進行案件審理需要提審人員的時候,只需要進行內部手續的處理即可,不需要對外公開手續的程序。這就使得訊問的過程往往是封閉的狀態,沒有人可以知道里面的情況。在這種訊問的狀態下,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的現象就很難說明,即使存在刑訊逼供的現象,當事人也很難獲得外界的幫助。我國的這種偵查和拘押都是由一個機關實施的情況,會在一定的程度上助長刑訊逼供現象的出現。如果我國的法律規定,在訊問的時候,必須有監督人員在場,可以是律師或者是檢察院的人在場,則這種現象就不會出現。

3.利益驅動

在經濟學的角度上看,人都是利益的動物。在犯罪的時候,如果一個人認為他的犯罪行為給他帶來的收益大于需要承擔的成本的時候,這就使得人們鋌而走險進行犯罪;如果收益小于成本的時候,這就會使人們選擇做一個合法的人員。

在刑訊逼供中,我們也可以套用利益的理論。在進行刑訊逼供中,成本的投入不必太多,只要讓當事人在肉體上和精神上感受到了疼痛就行。在刑訊逼供的時候,司法人員的成本就是時間和體力,甚至對技術都不需要太高的要求。而刑訊逼供的收益卻很豐富,主要表現在,第一,案件得到偵破,使得案件得到處理;第二,案件處理人員的待遇會顯著提升,現在很多的地方,人員的升遷和福利待遇的發放都和案件的處理有一定的聯系。在這種收益和成本不成比例的情況下,這就使得刑訊逼供的現象會及時的發生。

4.現實原因

我國現在正處于社會的轉型階段,社會上的矛盾越來越多,這就使得我們在案件的處理的時候,需要加快案件的處理速度,以滿足不斷增加的社會需求。在這種情況下,刑訊逼供的現象就很難避免。

四、刑訊逼供的防范

1.轉變觀念

法律是一個綜合性的產物。一個國家的法律的制定和當時的國情、國家的歷史等等因素都有關系。為了有效的防止刑訊逼供現象的出現,我們需要加強對人們思想理念的教育,使得人們的思想理念可以得到很好的轉變。首先,需要加強對司法人員思想的教育,使得司法人員在進行案件偵破的過程中,需要嚴格按照法律額度規定進行,不能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其次,我們需要加強對社會輿論的引導。在出現刑訊逼供的時候,應當報道正面的事跡,對于負面的事跡可以不用報道。最后,需要在全民中加強對法治理念的建設,使得我國的形成一個良好的法治氛圍。

2.制度層面——完善偵押審訊制度,遏制刑訊逼供

(1)確立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律師在場制度。第一,律師在場,可以有效的節約司法的成本,提高訴訟的效率。在我國案件庭審的時候,往往會出現一個有趣的審理現象——當事人當庭翻供的現象。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在訊問的階段,當事人遭受到了刑訊逼供,使得當事人不得不承認自己沒有做過的事情。不論是出于什么原因,當事人只要翻供,案件就要從新回歸到偵查的階段,這就使得以前的偵查都是無效的,這就使得司法的成本上升。如果在偵查的時候,有律師在場,那就會使得偵查階段的刑訊逼供可以避免,使得當時人的權益得到保護,那就自然不會出現當庭翻供的現象,這就節約了司法的成本。第二,有效地降低口供在案件中的作用。在傳統的案件處理中,我國的司法人員將口供作為一個非常重要的定罪工具加以使用。這就在無形中加大了刑訊逼供的可能性,使得司法人員可以憑借口供就定罪。在這種情況下,這就會使得我們的司法人員在進行審理的時候,過于重視口供,之前已經出現了很多關于這方面的案件。如果有律師在場,司法人員就不敢這么為所欲為的收集當事人的口供,可以有效的減少刑訊逼供現象的發生。

(2)確立全程錄音錄像制度。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錄像錄音的現象還步成熟。在我國的發達地區,很多司法機關都可以硬件設備進行錄音錄像,但是在實際的過程中,司法機關很少對案件進行全程的錄音錄像,還需要我們更加的努力。

3.人為層面——從偵查人員的角度出發,遏制刑訊逼供

(1)強化對偵查人員法律素質的培訓。目前,我國的偵查人員法制意識淡薄,辦案的人員認為,只要把案件偵破就行,對于使用何種手段偵破案件則不需要進行考慮。在這種思想理念的指導下,刑訊逼供的現象在所難免。針對這種現象,我們需要加強對偵查人員的培訓,使得偵查人員在案件偵查的時候遵紀守法,不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2)努力提高偵查人員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我國的公安干警在進行偵查的時候,往往心里壓力非常大,長時間的高負荷運作,會使得公安機關人員生理和心理都具有重大的挑戰,極易出現刑訊逼供的現象。針對這種情況,我們需要加強對偵查人員的關懷,可以嘗試輪流進行偵查的方式,讓疲憊的人下來,讓新人頂替,輪流進行案件的偵破。

參考文獻:

[1]高銘暄,馬克昌主編,趙秉志執行主編.《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2]樊崇義主編.《刑事訴訟實施問題與對策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3]陳光中主編.《沉默權問題研究——兼論如何遏制刑訊逼供》,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4]陳瑞華著.《問題與主義之間一刑事訴訟基本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作者簡介:

張帆,男,漢族,湖南衡陽人,本科學歷,武漢大學法學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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