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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因果關系認定

2016-11-30 09:50張鐘尹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因果關系

張鐘尹

摘 要: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在認定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補充責任時,必然要求安全保障義務人的不作為與被侵權人的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而該因果關系的判定并不直觀,所以筆者試以分析喻某訴徐某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為出發點,研究因果關系的判斷標準。

關鍵詞:安全保障義務人;補充責任;因果關系

一、案件提要

徐某為某娛樂廳經營者,某日原告喻某同朋友馮某于該娛樂廳唱歌時,馮某于一女子發生爭吵,后該女子與幾名年輕男子將喻某打傷。在此過程中,娛樂廳經理報警,并且該娛樂廳的工作人員也對當事人進行了勸阻。但由于該娛樂廳的監控設備損壞,無法查明侵權第三人,故喻某以娛樂廳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將徐某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徐某所經營的娛樂廳的經理和工作人員雖然已經報警并進行勸阻,但由于徐某疏于監控設備的維護,導致監控設備在事發當日不能正常工作,致使事后不利于公安機關查找直接侵權人,故喻某無法向直接侵權人主張權利,所以法院認為,徐某作為經營者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喻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因此確認徐某對喻某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原告喻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①

二、問題的提出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對于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北景钢?,該娛樂廳的工作人員采取了措施,但是并未達到制止侵權行為的效果,且由于其未保證監控設備正常運行導致確定侵權第三人的難度增加,所以法院認為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故筆者對于該經營者的責任承擔問題提出兩方面的疑問:第一,安保義務人未履行安保義務與被侵權人受損害之間因果關系應如何認定?第二,疏于維護監控設備是否應當作為認定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原因,認定義務人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標準是什么?

三、安全保障義務人相應的補充責任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6條的規定,由第三人為侵權人的案件中,賠償責任應當由直接侵權人承擔。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各種原因的存在,侵權第三人并非能夠確定,或者即使確定了侵權第三人,但第三人缺乏賠付能力,此時就要求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補充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相應的”責任是指就同一損害其只須承擔部分賠償的責任。對于相應的補充責任中“相應的”認定標準,學者們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①與損害發生的原因力相應;②與安全保障義務人的過錯相應;③結合損害發生的原因力與安全保障義務人的過錯以考量相應的程度。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安保義務人之所以承擔補充責任,就是因為相對于第三人作為的直接侵權行為,安保義務人的不作為也具有一定過錯,并且兩者的原因力有所不同,第三人的行為是直接的侵權行為,其原因力大,而安保義務人的不作為原因力相對較小,所以應當結合兩者共同考量。

補充責任則是指數個侵權人中的每一個人就同一損害結果有先后順序地承擔完全的賠償責任,受害人若自一個或數個侵權人獲得全部賠償的, 其他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消滅。根據當前的法律體系,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補充責任的構成必然要求第三人故意侵權,且義務人主觀為過失,否則如果第三人為過失,或者兩者均為故意的情況下,義務人的過錯可能等于或高于第三人,此時如果僅要求安保義務人承擔補充責任必然有失公允。所以在由第三人介入的侵權案件中,處于第一順位的應當是侵權第三人,其應當對被侵權人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但如果侵權第三人無法確定或因其缺乏賠償能力無力承擔全部責任,安保義務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部分賠償責任。

(一)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要件分析

由第三人介入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規則方式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因為安保義務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彌補過錯侵權責任的不足,并且其符合利益平衡以及公平正義的要求,所以安全保障義務人構成該過錯責任就須符合四個要件:①義務人因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而違反其法定義務,體現為不作為;②受害人遭受損害,通常體現在人身、財產利益遭受損失的客觀事實;③因果關系,即要求侵權行為作為原因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客觀聯系;④安全保障義務人具有主觀過錯,體現為故意或過失,在第三人介入的情況下,安全保障義務人的主觀過錯雖然不乏故意的情況,但通常以過失為主。根據上文的分析,由于安全保障義務人違反安保義務的行為方式是不作為,而不作為與受害人所受損害之間的因果關有頗多爭議,故下文筆者試從主要學說出發,研究因果關系的判斷標準。

(二)因果關系的判斷標準

對于因果關系認定,學者有不同看法,有學者認為由于安全保障義務人行為的特殊性,因果關系的認定應當以義務人的行為是否具有危險可能性為標準,即安保義務人的行為是否會對侵權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提供條件或機會,筆者認為該認定標準存一定缺陷,因為在具體情況下,如果因為義務人合法的行為為第三人提供了一定條件也會導致認定兩者之間因果關系的存在,這將極大地加重義務人的責任。所以依筆者愚見,在侵權第三人介入時,安全保障義務人的不作為與被侵權人的損害之間因果關系的判斷標準應當采取“如果不”的判定標準,即根據義務人采取了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后是否能夠避免或減輕被侵權人的損害來考量。根據該學說,有利于排除因果關系判斷中的無關因素,但該判定方式也存在一定不足,因為此類侵權的不同就在于義務人的不作為并未中斷第三人侵權行為與被侵權人的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在第三人介入的情況下,受害人的損害是由第三人的直接侵權行為導致的,兩者之間具有確定的因果關系,義務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該不作為對于受害人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可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即使義務人已經采取了合理措施,卻并非能夠確定地避免損害后果的發生或減輕,此時應當如何判定?因此有學者因此提出“人民法院在處理此類爭議時,應當注意分析這種因果關系的特點,不能簡單地套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的理論,不能片面追求因果聯系的直接性和必然性,而應當注重分析這種聯系的相應性?!彼怨P者認為,在判斷因果關系時,仍應當以義務人采取了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后是否能夠避免或減輕被侵權人的損害為標準,如果該標準難以準確判定因果關系,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詳盡分析,故下文筆者試以喻某訴徐某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為例進行探討。

四、對喻某訴徐某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的分析

根據法院在判決書中的表述,法院未明確表述娛樂廳工作人員所采取的安保措施與喻某段損害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卻認為娛樂廳經營者未確保監控設備良好運行與喻某受到的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筆者認為法院該判定有誤,故從該案的安全保障義務人疏于監控設備的維護以及采取的安保措施與被侵權人受到的損害的因果關系出發進行分析。

(一)疏于監控設備的維護

該案中,法院認為徐某是否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比例要根據其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及盡到了何種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來確定,筆者同意該說法,但是法院亦表示:經營者不僅要保證進入場所的顧客有序、文明地消費,還要在合理限度范圍內保障顧客的人身財產安全,此種合理限度范圍應包括安裝監控設備及確保監控設備的正常運行,以便于事后查明發生在場所內的紛爭真相、明確相關人員的責任。根據法院的表述,監控設備的作用在于明確相關人員的責任,其本身與被侵權人所遭受的損害之間并沒有因果關系。雖然根據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公安部《娛樂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等相關規定,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應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本案中,娛樂廳雖然違反了法定義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侵權第三人難以確定,應當承擔一定的行政責任。但是從因果關系上來看,安保義務人若承擔因其義務違反而導致的危險損害,必須存在其危險開啟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鏈條。所以如果運用上文所述的“如果不”的判斷標準,結合該案件,娛樂廳經營者即使確保監控設備的良好運行,喻某依然會遭受損害,雖然確保設備良好運行有利于侵權第三人的確定,但娛樂廳經營者違反該法定義務的行為與喻某被侵害的結果之間并沒有因果關系,因為不論監控設備是否完好,對于制止或減輕第三人的侵權導致的損害后果并沒有任何作用,所以導致侵權第三人的難以確定不應當作為其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事由。

(二)娛樂廳工作人員的報警和勸阻

根據上文對于因果關系的分析,如果安全保障義務人采取了安保措施,侵權損害仍然難以避免,則兩者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那么在本案中,娛樂廳工作人員所采取的安保措施是否能避免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就應當引入對安保義務人應當盡到安保義務的標準來判斷。那么針對該案,娛樂廳工作人員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應當有效制止侵權行為的擴大,筆者認為答案是肯定的。目前,我國理論界的通說所認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人不作為的情形分為三種,第一、安全保障義務人沒有在事前作出警示或采取防止侵權行為發生的措施。第二、在第三人侵權時沒有即使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制止侵權行為。第三、即使安全保障義務人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但是該措施不合理或不充分,沒有制止侵權行為而導致侵權行為的損害結果擴大化。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娛樂廳工作人員對不作為可以認定為第三種情況。根據合理性原則,對于義務人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判斷應當考量經營場所的性質,經營管理人的安保能力,以及侵權第三人和受損人的實際情況等諸多因素進行分析。本案中,作為公共娛樂場所,首先要求配備安全保障人員是合理的,其次在第三人的侵權行為發生時,安全保障人員應當采取合理且必要的措施盡可能制止侵權行為的發生,除比如其侵權行為發生極快,來不及制止等特殊情形外,安全保障義務人應當確保其所采取的安保措施達到確實有效的程度。本案中,由于雙方爭吵而引起肢體沖突并非特殊情況,所以要求娛樂廳工作人員有效制止侵權行為發生及擴大是合理的,因此,本案中娛樂廳經營者的不作為與被侵權人的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因此,雖然法院判決娛樂廳經營者承擔30%的補充責任并無不妥,但是其在認定徐某應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事由有誤,疏于監控設備的維護應當導致其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但是與喻某的損害之間并無因果關系。而娛樂廳工作人員并未能在第三人侵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有效制止侵權行為才與被侵權人的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而由于直接侵權第三人無法確定,因此該娛樂廳經營者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

五、結論

根據《侵權責任法》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由侵權第三人介入時,安全保障義務人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補充責任。對于責任的承擔應當具有順位性,侵權第三人應當處于第一順位對被侵權人所遭受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如果侵權第三人無法確定或其無力承擔全部責任時,安保義務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部分賠償責任。對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補充責任對認定,因果關系作為要件必不可少,但是安全保障義務人的不作為與被侵權人的損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判定并不直觀,所以筆者認為應當采取“如果不”的判斷標準作為規則,并且結合具體情況,考量不同安全保障義務人應當的盡到安保義務的標準,而不能不問因果關系,僅因為安保義務人存在過錯就判定其應承擔補充責任,這將有違我國民法上的公平原則,且不合理地增加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負擔。

注釋:

①參見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終字第05401號民事判決書。(見附件)

參考文獻:

[1]參見孫維飛:《論安全保障義務人相應的補充責任——以<侵權責任法>第12條和第37條第2款的關系為中心》,載于《東方法學》,2014年第3期

[2]參見張新寶:《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的補充責任》,載《法學雜志》2010年第6期

[3]屈茂輝:《旅館安全注意義務研究》,載《侵權法報告·第1卷》,中信出版社,第222頁

[4]李春偉:《無法確定侵權第三人時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的承擔》,載《人民法院報》,2016年3月24日,第7版。

[5]參見周友軍:《交往安全義務理論研究》,中國人民法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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