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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義視角下的刑事見證人現狀

2016-11-30 09:56張昕昕劉浩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程序正義實施現狀

張昕昕+劉浩

摘 要:程序正義是一種過程的正義,要求在于正義要以看得見的形式實現。刑事見證人制度是由無關第三人來監督和證明刑事訴訟活動的過程與結果,以確保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制度,是程序正義的重要體現。但是,刑事見證人制度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務中存在諸多的不規范現象,影響了我國司法正義的實現乃至法治發展的進程。本文就司法實際中的問題作一闡述,以期更好的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關鍵詞:刑事見證人;實施現狀;程序正義;證據采信

程序正義的理念,起源于古羅馬時代的“自然正義”論。形事訴訟見證人制度建立在程序正義理念的基礎上,使偵查程序在保持中立地位的第三方見證人的監督下進行,有利于對偵查權力的限制,也有利于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更有利于實現程序正義之路。

一、程序正義的理想

正義是千百年來人類不懈追求的理想,是人類最美好的愿景之一。羅爾斯在《正義論》中說:“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辈贿^在博登海默看來,正義卻“有著一張普洛透斯的臉”,它“變幻無?!?,而且隨時可以呈現“不同的形狀并具有極不同的面貌”。作為法律人,我們所關注的主要問題是法律適用過程中的正義問題。這種正義就是司法正義,即包括實體正義(即結果的正義),也包括程序正義(即過程的正義)。

程序正義,又稱自然正義,最早起源與英國的大憲章時代,確定于英國的“自由律”。作為一種形成法律決定的過程,程序包括了程序的開啟、程序主體的行為、程序的審查與生效、程序的終結等一系列行為。歷史上,程序有沒有其獨立的價值一直是學界爭論的熱點?!俺绦虮疚恢髁x”認為,法律程序的正當性應從程序對人的尊嚴和自主性等價值的保障及其保障程度方面首先得到證明。當然,其只是主張這種價值的優先性,將其他工具性的價值視為第二位的價值?!俺绦蚬ぞ咧髁x”認為,法律程序的正當性或者程序正義的合理性只能從程序對其所要產生的直接裁判結果的有利影響上得到證明。法律程序相對于它所要達到的實體結果而言,就只具有一種工具或者手段上的意義。

無論是從動態地制作法律決定,還是從靜態地規定程序法律規范的角度來認識,法律程序都存在于所有建立了“法律制度”的社會之中。只要一個社會建立了最基本的法律制度,那么不論它是否制定了某一方面的實體法或者它的實體法是否完備,它都必須制定或者確認一套用來保證法律決定正常形成的制度、規范或者慣例。正如美國聯邦最高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說,“權利法案的大多數規定都是程序性條款,這一事實決不是無意義的,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背绦虻膶嵸|是管理和決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都是為了限制任意裁量和恣意妄斷。

我國刑事訴訟法作為一部程序法,其運行有著獨立的價值,其理想目標是通過程序正義以保障個體上正義的實現。而刑事見證人制度作為刑事訴訟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正是建立在程序正義理念基礎之上的,是實現程序正義的基本制度。當事人的充分參與以及程序的法定、公開與透明涵蓋了程序正義的基本內容。刑事見證人作為超脫于訴訟行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參與到特定的訴訟活動中,對公安司法機關的訴訟行為,特別是偵查活動,是否依照法定的程序開展進行觀察、監督和證明,不但體現了訴訟的民主,確保了特定訴訟活動程序上的合法性與真實性,而且從制度的層面保障了程序的公正。同時該制度也彌補了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偵查階段當事人參與程度低,公開性、透明性相應匱乏的缺陷。

二、我國程序正義的土壤

中國傳統的司法正義建立在皇權的絕對和宗法倫理的基礎之上,并未認識到個體的權利和自由的價值,也缺乏通過法律規范和控制公權力行使的動力和意識,因此,中國的司法實踐一直是“重實體,輕程序”,并一直影響至今。經過1999年和2004年的兩次修憲,我國實現了“法治入憲”和“人權入憲”,為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在我國的進一步實施奠定了宏觀的憲法基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的《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2012年修訂的新刑事訴訟法,更是使得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在證據問題上進一步具體化。但毋庸諱言,正如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仍有相當長的一段路要走一樣,程序正義理念的傳播與踐行也還存在多方面的問題,面臨諸多的困難,尤其是在刑事司法程序正當化方面。

近年來,隨著程序正義和權力制約理念逐步的深入人心,辯護律師以物證、書證和偵查筆錄等控訴證據的取得不具合法真實性為由向法庭提出抗辯,要求控訴機關說明的案例日益增多。然而在我國現場勘驗檢查、扣押、搜查等程序中沒有見證人在場的案件屢見不鮮。見證人制度的價值職能得不到有效的發揮,既沒有對偵查權產生良好的制約效果,也沒有發揮其證明偵查程序的合法真實的作用。在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大背景下,進一步加強對偵查程序的司法控制、強化刑事訴訟的保障程序的改革,在推動由國家權力獨大的傳統型刑事訴訟,向國家權力與個人權利相對平衡的現代刑事訴訟轉換的過程中,刑事見證人制度的現實必要性日益凸顯。

首先,從理論價值來看,構建刑事訴訟見證人制度絕不是構建一項孤立的訴訟制度,研究刑事訴訟見證人制度必然會對訴訟法學研究提出一些新的理論課題,并對傳統的訴訟理論提出一些挑戰,如見證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訴訟地位,見證人與證人的區別,見證人的標準,見證人的權利義務,以及見證人出庭機制的構建等。

其次,刑事訴訟見證人制度的研究不僅蘊涵著深厚的理論價值,也將帶來積極的實踐意義。第一,見證人制度有利于規范偵查權力的運行,見證人作為案外第三人被邀請進入到特定的偵查程序,使偵查權力在中立的見證人的監督下運行。從而促進偵查程序合法有序規范化地進行,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第二,見證人制度有利于推動我國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完善,增強現場勘驗筆錄、扣押搜查筆錄等證據的證明力,規范筆錄的形式。研究見證人的訴訟地位,在發揮見證人的證明作用時,構建相關的配套規則,如在對偵查筆錄產生重大分歧時可以使見證人出庭作證,這對我國的庭審模式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戰。第三,見證人制度有助于推動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正義之路的構建,程序的公開、透明、參與原則的要求,發揮見證人的在場監督作用,將進一步推進我國程序性制裁機制的構建。

黨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要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堅持人民司法為人民,依靠人民推進公正司法,通過公正司法維護人民權益。同時要求,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和對司法活動的監督。這對偵查機關、司法機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賦予了更重要的責任。那么,我們就必須從根本改變“重實體、輕程序”的舊思想,加強對訴訟程序的重視程度。刑事見證人制度作為使國家權力的實施受到訴訟行為之外的第三人制約監督的重要方式,理應受到更多的關注,并在立法、司法方面加以完善。我們希望通過我們的調查與研究,提出符合實際、切實可行的實踐操作對策和立法建議,以期規范、完善刑事見證人制度,促進程序正義,實現司法的公平公正,助力法治文明建設。

三、刑事見證人制度存在的現實問題

我國的刑事訴訟結構有別于當事人主義對抗結構,在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偵查程序中沒有相應的配套規則和嚴格的司法控制措施,不能排除見證人的參加。見證模式,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結構中缺少其他的訴訟程序監督機制來保障,也沒有預審法官制度的規定,不重視當事人在場監督作用。并且當事人的監督作用與見證人發揮的作用在本質上是不同的。在我國構建刑事訴訟見證人制度的目的主要是發揮見證人作為案外第三人的中立地位,參與到偵查程序中,監督和證明偵查程序的合法真實,為保障刑事訴訟程序合法有序的進行。然而我國刑事訴訟立法中沒有建立完備的見證人制度,有關見證人的規定散見于相關的司法解釋和行政法規中,同樣的,我國立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中也沒有完全構建起強制性見證模式。

(一)關于刑事見證人制度的立法層面

首先,我國立法對見證人制度的規定零散,缺乏可操作性,沒有形成完整的制度體系,使得刑事訴訟見證人制度在實踐中形同虛設,不能發揮其價值職能,具體體現如下:

(1)關于見證人的選擇標準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規定,僅在公安部《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中規定“對現場勘查必須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的公民作為見證人,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充當見證人”,“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的標準較模糊,這樣籠統的規定在實踐中不易操作且擴大了偵查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使得見證人的選擇標準具有極大的隨意性。

(2)對見證人的權利義務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沒有賦予見證人獨立的訴訟地位??梢哉f,我國見證人參加刑事訴訟程序沒有任何的訴訟權利,也沒有訴訟義務承擔,在見證過程中只能聽從偵查機關的指揮和安排,這與見證人中立地位這一特征相違背,不符合見證人進入刑事訴訟發揮監督和證明作用的初衷。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也沒有界定見證人的訴訟地位,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見證行為的法律效果很難實現。

(3)立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必須進行見證的范圍,同時缺少違反強制見證程序的救濟和制裁規則,我國現階段刑事訴訟法中缺少程序性制裁規則,因此在偵查機關違反程序后,也沒有相應的程序性法律后果。

(二)關于刑事見證人制度的執行層面

1.見證人的尋找難度較大

在刑事案件現場勘查中,偵查人員其實很難有機會找到適合的見證人在現場進行配合開展工作,探其原因,首先,是由于具體案件的時間、地點等因素的特殊性。例如,有些案件發生在深夜或發生在較為遠僻的場所,附近本就是沒有什么人員來往,因此造成在現場很難找到合適的見證人。其次,一般來看,普通群眾多是不愿牽扯到刑事案件中的,更何況現場勘查耗時較長,枯燥乏味,雖然普通群眾圍觀的較多,但若使其親自參與到案件中來,群眾積極性其實并不高。最后,法律并沒有賦予“適格公民”成為見證人的義務,公民在接受偵查機關請求時,沒有強制力或獎懲機制的保證,多是不愿意充當見證人。

2.由于法律規范的不統一,偵查機關無法統一規范地執行見證程序

立法中刑事訴訟見證人制度的骨架內容缺失,具體的配套性技術規定的不明確。一方面,偵查機關邀請見證人具有隨意性,對偵查人員缺乏有力的法律指引和結束;另一方面,群眾出于害怕報復,遭受經濟損失無補償,出庭作證麻煩等原因不愿意做見證人,既無權利保障,又無義務規范,群眾顯然缺乏做見證人的積極性。

3.司法人員對刑事見證人制度有著較明確深入的認識但并未實際踐行

根據相關調查與課題研究我們發現,司法人員相對于偵查人員有著較高的專業素質,對刑事見證人制度有著更加深入的認識,但是,部分司法人員“懂法”卻未踐行,知其應為而不為,甚至過分歸責于偵查機關,這也是不合理的。

4.刑事證據中見證人部分多流于形式

我國司法實務界在“偵查中心論”的指導下,比較注重法律的懲罰機制,對于人權保障機能不是太重視,導致“公檢法是一家”的現象頻出。部分律師也與其站在同一立場,使得對證據缺乏有效的審查,甚至出現要求被追訴人證明證據的合法性或非法性的情況。而有關見證人部分的證據并未得到重視,往往相互礙于關系而故意違反法律規定。偵查階段邀請的見證人往往就難以有效監督偵查權力,而訴訟階段又未有所規范,長此以往,刑事見證人制度在程序法中作用甚微。

四、結語

見證人制度是我國自前蘇聯引入,長期以來在實踐中運行狀況并不盡如人意。雖然近年來已經有較多學者漸漸意識到這一制度在司法程序公開和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過程中的作用,但距離真正使刑事見證人制度發揮其應有的價值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我國的法治進程與人權事業不斷發展,刑事見證制度不能再作為刑事訴訟法律體系中一個無關痛癢的小問題而被繼續忽視。在公民法治意識普遍提高的今天,真正將刑事見證人制度合理運用于偵查機關現場勘查等活動中,才能真正實現其對現場勘查活動合法性的證明,使偵查活動在其后的司法程序中合法性監督與證明得以實現,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參考文獻:

[1]李奮飛.程序合法性研究——以刑事訴訟法為范例[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

[2]林莉紅.程序正義的理想與現實——刑事訴訟程序實證研究報告[M].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

[3]牟菁.刑事訴訟見證人制度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11.

[4]李春春.我國刑事見證人制度完善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12.

作者簡介:

張昕昕(1994.10~),河北滄州人,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2013級本科生,研究方向:刑事政策學、證據法學,“刑事見證人制度實證研究”課題主要參與人;

劉浩(1993.8~),河北廊坊人,西北政法大學公安學院2013級本科生,課題主持人,研究方向:刑事偵查學,訴訟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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