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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移動互聯網應用軟件的發展論出臺《信息安全保護法》必要性

2016-11-30 09:56劉金財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應用軟件移動互聯網必要性

劉金財

摘 要:移動互聯網是使用戶得以通過移動終端設備接收發送信息的通信網絡,隨著移動互聯網的進一步發展,各類移動終端的應用軟件層出不窮,但與之相伴的是海量數據信息的被采集,相關數據信息不僅易被開發商濫用,甚至會被犯罪份子截取,高度信息化引發了公眾對于信息開放以及信息安全的擔憂,系統全面地將信息安全保護納入法律監管體系中有其必要性。

關鍵詞:移動互聯網;應用軟件;信息安全保護;必要性

伴隨著互聯網及通信技術的不斷發展,互聯網向移動端遷移的趨勢越來越明顯,截止到2014年5月,全球移動互聯網使用量持續增長,占整體互聯網的25%,而2013年這一數據還僅為14%。同期,中國移動網民規模較2013年底增加2699萬人,移動網民的普及率(網民占中國人口比例)達39.1%。與此同時,網民中使用手機上網的人群占比進一步提升,由2013年12月的81.0%提升至2014年6月的83.4%,首次超越傳統PC網民規模。而且移動終端攜帶方便,使用靈活,且更加快捷高效,移動電子商務可以為用戶隨時隨地提供所需的服務、應用、信息和娛樂,利用手機終端方便便捷地選擇及購買商品和服務,甚至于政府各部門的許多政務信息及服務亦可通過移動終端進行。因此,移動網絡較之于傳統PC網絡對網民更具粘滯性,使用率亦更高。

移動終端最典型的代表即為智能手機,據工信部統計,到2015年第一季度止,我國市場擁有8.05億智能手機,所占移動連接的比例已經超過了歐洲平均水平,智能手機已經成為我國民眾最重要的上網終端之一,在此背景的另一個顯著趨勢就是移動互聯網領域的第三方應用軟件APP(application)的爆發式增長,數據顯示,我國各類APP應用軟件2014年就已經超過70萬個。各類APP與智能手機的結合,改變了用戶的手機使用習慣,豐富了手機的使用范圍,使手機不再局限于通訊,而是滲透到了人們的衣食住行等各個方面。APP開發的基本理念一般是利用或查詢機主儲存的個人信息包括用戶身份證號、帳號及密碼等身份鑒別信息以及用戶在手機使用過程中留存的各類數據信息如通訊錄及通話記錄、短信內容、照片、地理位置、日常運行軌跡等個人隱私和敏感數據,并進行大數據分析研究,從而預判或支持用戶進一步的智能需求,因此,APP在為民眾的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的同時,也使得手機的信息安全問題越來越突出,上述數據信息不僅容易由手機廠商和手機應用系統和軟件開發者掌握,還有可能被廣告商或第三方所截取?,F實中,不僅存在廣告商利用他人地理位置及隱私信息等精準強行推送廣告的事例,而利用手機銀行竊取他人資金、非法獲取他人手機號碼推送垃圾廣告等違法犯罪活動更是層出不窮。凡此種種既證明了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也體現監管缺失的尷尬現狀。

事實上,隨著科技及經濟的發展,不僅手機或電腦等個人信息安全存在監管缺失,政府公共信息安全的管理也同樣存在隱憂。2013年發生的棱鏡門事件,所披露的美國情報部門從谷歌、蘋果等知名互聯網公司挖掘數據以反恐名義實施秘密電子監聽計劃,不僅引發侵犯用戶隱私權、違反各國法律規定等的指責,而且也將信息安全問題上升到國家安全的層面。正是由于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歷來為世界各國政府特別是西方發達國家的關注重點,紛紛通過各種措施加強信息安全的管理,比如美國早于2005年就通過《信息保護和安全法》《防止身份盜用法》《網上隱私保護法》等個人信息保護法。德國于1976年頒布《聯邦資料保護法》,法國于1978年通過《法國自由、檔案、信息法》,1984年英國制訂《數據保護法》,而且隨著移動互聯網的發展,2011年3月,美國商務部互聯網政策任務組又起草并提出《互聯網經濟下的商業數據隱私動態政策框架》,確認美國將重修《電子通信隱私法(EC-PA)》,以加強對云計算和位置定位服務中商業數據的行政保護力度。

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和應用,我國信息安全的治理向著法治化的進程在努力,曾制定、頒布并施行了大量有關信息安全監督與管理的規范性文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據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我國頒布、施行的現有涉及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共有10多件,部門規章共有20多件。但無論是公共信息還是個人信息,目前只是散見于個別法律法規之中。比如涉及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民事法律主要為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但該條僅簡單涉及消費者信息保護問題,不涉及手機及電腦等互聯網載體用戶的信息安全保護。而在刑事保護方面則主要體現在2009年修訂《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由于無相關配套民事法規,導致本條規定所述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不明確,從而導致司法實踐中難有統一把握標準,而且正是由于沒有類似信息安全保護法,導致國家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中沒有相關的針對公民個人信息收集、管理的單位及工作人員的義務性規定,相關單位及工作人員也就缺乏了成立本罪的前提性法律義務。在公共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規則主要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但該條例也僅涉及政府信息的公開與查詢,不涉及政府公共信息的安全保護問題。

綜上,隨著移動互聯網條件下數據跨境流動趨勢的發展,有關信息安全問題將越來越突出,本著未雨綢繆的精神,我國應當加快數據保護立法,系統全面地制訂保護信息安全的措施,盡快出臺《信息安全保護法》將個人數據、商業數據、政府數據一并納入法定保護的范圍,以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用戶合法權益,從而彌合現有法律之間的沖突和文件交叉現象,搭建我國信息安全監督管理的長效機制。

參考文獻:

[1]張莉.世界主要國家信息安全戰略芻議;信息安全與技術;2013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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