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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與工傷保險的競合

2016-11-30 10:00丁瑤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競合工傷保險

丁瑤

摘 要:近年來,政府不斷推動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加大對職工的保障,使得我國工傷保險制度日趨成熟。與此同時,各大商業保險公司也在加強拓展勞動領域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業務。這樣一來,當職工發生保險事故,兩種保險發生競合,職工如何獲得合理賠償,劃清工傷保險與人身意外傷害險的界限以及二者是否可以兼得就顯得尤為重要。

關鍵詞:意外傷害險;工傷保險;競合

一、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與工傷保險的區別和聯系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商業保險的一種,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遭受意外事故而使身體受到傷害及因此致殘、致死時,保險人按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工傷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險的組成部分,是指國家為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及其家屬提供醫療救治和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障制度。二者對勞動者均有保障功能,聯系密切,相互促進,充分發揮其各自的作用。但是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與工傷保險存在很大區別,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保險費來源不同。工傷保險根據《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是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職工個人不用繳納保險費,政府給予用人單位一定的補貼。意外傷害保險是商業保險,其保險費由投保人自己繳納,國家不予任何補貼。

第二,保險的目的不同。工傷保險是給予勞動者基本的生活保障,是政府社會保障的一項政策,有利于社會穩定發展。而人生意外傷害保險雖然有保障功能,但是其性質是商業保險,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保險手段不同?!豆kU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基礎,用人單位必須為本單位職工投保工傷保險。而意外傷害保險是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基于平等自愿,簽訂保險合同,且法律沒有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購買意外傷害險。

第四,保險金額的給付和保障程度不同。工傷保險的金額給付是由法律規定的,職工按照法律所確定的金額得到賠償。而意外傷害保險的給付則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規定,保險人進行賠付。工傷保險的保障程度遠不如意外傷害保險,工傷保險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水平,而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障功能完全取決于投保人所繳納的保費,保費越多,保障程度越高。

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與工傷保險競合相關爭議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與工傷保險并存運行,二者難免發生競合。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工傷保險,當保險事故發生,職工既可以獲得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工傷保險的賠償還是只能獲得一方的賠償,是如今保險實務中經常遇到的問題。而當兩者發生競合,職工應如何主張權利,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以致職工受到損害時,不能及時有效的得到救濟。很多人主張各不相同。其一,職工已經獲得了工傷保險的賠償,就不再獲得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其二,職工可以在工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給付之中選擇其中一種。其三,受損害的職工可以在得到工傷保險賠償的同時,獲得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賠付,即獲得雙份保障。其四,職工可以主張工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但是最終獲得的保險金不得超過職工所受到的實際損害,即補足差額??v觀世界各國有關工傷保險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競合所采取的模式,很多國家已經在法律中明文規定,比如英國、美國、日本、挪威等國家均在司法判例或立法中明確指出。

三、司法實踐中的做法

部分人民法院的個案判決采取了兼得模式,即受到損害的職工獲得工傷保險的賠償并不影響其獲得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的給付。但是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各地法院相似案例判決有所不同。也有部分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采取補償模式,即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后,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不得超過實際損害,只能在損害范圍內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

四、筆者主張采取兼得模式

筆者認為,工傷保險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生沖突,首先不能盲目的將二者完全割裂開來,即不能讓工傷保險取代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捌髽I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為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險。用人單位的投保行為純粹屬于給員工的額外福利?!盵1]政府應鼓勵用人單位在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還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這樣有利于職工利益最大化。倘若職工在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后,不能再獲得人身意外傷害險的賠償,用人單位就不會再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這樣一來,職工不能獲得雙重保障,也擠壓了商業保險在市場經濟中的運行,使得商業保險無法在勞動領域開展業務。職工受到損害,獲得工傷賠償后,應該同時獲得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即使職工最終獲得保險賠償金超過實際損害,也不會構成不當得利。原因在于,一方面工傷保險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性質不同,工傷保險具有強制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具有自愿性,兩者是從不同的角度對受害職工進行保障?!肮kU屬于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性質,而商業保險自愿險則可以錦上添花。兩者不存在沖突,即使用人單位在繳納國家規定的強制性工傷保險費之后,同樣可以參加商業保險以提高勞動者保障的水平?!盵2]而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保險人與投保人基于保險合同達成的賠償協議,當然應該根據合同進行賠償。另一方面,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身體利益,人身無價,不存在超額給付和不當得利?!皬谋举|上說,生命的損失不能以經濟價值衡量,無須考慮防止收益人獲得雙倍賠償的問題”。[3]

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今天,商業保險在市場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與此同時政府也在不斷完善社會保險。因而想要讓兩者更好的發揮作用,我們需要完善相關法律,彌補法律漏洞,為二者的相互促進、共同發展提供良好的契機。

參考文獻:

[1]張義,郝鳳香.意外險與工傷保險賠償可否兼得[N].人民法院報,2014-12-11(007).

[2]鄭尚元.奶酪是否存在?“蛋糕”如何分割?——工傷保險與商業人身意外險之功能與定位[J].中國社會保障,2007(06).

[3]約翰 F.道賓.美國保險法( 第四版)[M].梁鵬.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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