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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網絡犯罪的刑法立法的完善

2016-11-30 10:03楊虹拱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罰金主觀刑法

楊虹拱

一、我國網絡犯罪刑法立法的缺陷分析

1.主體規定不完善

(1)對青少年實施的網絡犯罪缺乏規制。就網絡犯罪而言,它屬于技術性犯罪,主體只需具備相關的計算機知識和操作能力,就可以實施犯罪,所以青少年比較容易實施此類犯罪行為。目前我國刑法立法僅對實施上述八種重罪的青少年定罪處罰,而正是這種“放任”導致青少年網絡犯罪逐年增加?,F階段,青少年的心理與生理狀態成熟較早,一些年輕的網絡黑客往往出于好奇或炫耀的心理攻擊網站。如果對青少年實施的網絡犯罪不加以規制,無疑是放縱犯罪。

(2)沒有對單位實施網絡犯罪進行規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破壞計算機系統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所以,單位不構成此類犯罪的主體,當然也就不會負刑事責任受刑事處罰。然而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單位實施的網絡犯罪案件層出不窮。近年來,我國頒布的一系列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對于單位或者法人故意實施的,如輸入計算機病毒或盜用網絡賬號等行為危害到計算機信息系統內部安全,都可以予以行政處罰。這里的單位或法人可以作為行政違法主體處以行政處罰,但在刑法立法方面,并沒有涉及對單位實施網絡犯罪的規定僅對單位直接管理人、危害行為的直接實施者以個人犯罪的形式追究其刑事責任,這顯然是不全面的。

2.主觀方面規定不全面

隨著計算機的廣泛應用,掌握計算機技術的人員越來越多。這些人操作計算機的能力和水平并不低,特別是那些計算機專業的人員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輕而易舉。我國的網絡犯罪是只要主觀上沒有故意,即使造成嚴重的后果,就不受刑事處罰,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如果網絡犯罪在刑法上不規定對過失行為的懲治,將導致多種網絡犯罪借過失之名逃避法律制裁,很難建立一個安定有序的網絡系統,這與刑法的價值追求背道而馳。

二、我國網絡犯罪刑法立法的完善

1.完善網絡犯罪主體

(1)明確青少年利用網絡實施“八種重罪”的刑事責任問題。目前,針對網絡犯罪是否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法律界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應把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納入計算機網絡犯罪的主體范圍之內,另一種觀點認為,不應突破刑事責任年齡的限制,他們認為青少年在實施網絡犯罪的時候主觀上并無惡意,往往是出于好奇心理,對其進行良性教育會比對其進行刑事處罰的效果要好,也會促使網絡社會朝著更好的方向發展。筆者認為,對已滿14不滿16周歲的人故意利用網絡實施的犯罪是否應受刑罰處罰還需要進行大量的論證和分析。但是對利用網絡故意實施的刑法規定“八種重罪”應該負刑事責任。

(2)增設單位作為網絡犯罪的主體?,F行刑法對網絡犯罪主體的規定沒有涉及單位,但在司法實踐中,法人不僅具有實施網絡犯罪的條件,而且犯罪的可能性更大。目前對單位實施的網絡犯罪追究的只是主要犯罪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刑事責任,是否對單位進行處罰沒有任何規定,這樣不利于打擊為單位謀取利益而實施的單位網絡犯罪行為,容易導致單位網絡犯罪案件上升。筆者認為,我國刑法應當至少把利用網絡實施的金融詐騙、侵犯計算機數據、計算機系統安全的網絡犯罪增加單位作為網絡犯罪主體,這樣有利于我國網絡犯罪立法與國際網絡犯罪立法保持一致。另外在刑罰方面,對單位犯罪主體進行處罰時,不僅要規定罰金刑,而且規定也應包括解散、禁止直接或間接從事一種或幾種職業性或社會性活動,置于司法監督之下等在內的若干種刑罰,除此之外,應進一步調整單位罰金刑在罰金裁量制度、單位累犯罰金制度方面的缺陷,完善單位網絡犯罪罰金刑制度。

2.增設過失犯罪

從目前我國刑法對網絡犯罪主觀方面的規定可以看出,打擊網絡犯罪的規定過窄,不利于網絡應用的健康發展。網絡犯罪的主觀方面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主觀方面規定單一,不利于保護網絡的正常有效運行,而且在現實生活中,由于過失造成的網絡危害并不少見,如負有特定義務的專業人員或者網絡操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由于過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過失,對網絡系統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造成人員重大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也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有必要借鑒俄羅斯先進經驗,在刑法中增加過失作為網絡犯罪的主觀方面。這里的過失犯針對的是具有網絡技能的專業技術人員,他們應當具備這方面的注意義務,對他們的過失行為予以犯罪化有利于網絡安全的保護,也能夠更好的打擊網絡犯罪,有利于網絡新技術的傳播應用和信息社會的健康發展。

3.完善刑罰配置

(1)提高法定刑配置。網絡犯罪造成的社會危害性較大,有時不僅會影響到經濟的發展,而且會對整個國家的網絡系統安全造成威脅。然而,我國刑法對計算機網絡犯罪在量刑方面的規定并不合理,刑法規定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罪的最高刑是3年,而不管其行為造成是危害后果是否嚴重。如果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造成的危害后果嚴重,那么上述處罰規定就顯得過于輕微,這就違背了我國刑法基本原則之一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所以,為了與罪責刑原則相適應,適當提高法定刑的處罰標準是有必要的。對于罰金額的規定,可以借鑒美國《計算機欺詐與濫用法案》的規定,并結合犯罪分子的獲利情況與其產生社會危害性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處罰標準。

(2)增加資格刑的規定。我國立法上關于網絡犯罪的規定主要涉及自由刑而未涉及資格刑,這與西方發達國家在網絡犯罪立法中廣泛應用財產刑和資格刑的規定不相符。我國刑法規定,對于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但可根據案情的不同以及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程度對犯罪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其具結悔過等非刑罰性措施。我國對網絡犯罪的立法可以借鑒此條的規定,在網絡犯罪中增加“禁網令”的適用,對一些運用計算機網絡實施危害社會的犯罪嫌疑人可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使用網絡,法院將“禁網令”通知網絡服務商,同時將其電子身份在檔案庫上備案,網絡服務商可以設定一套禁止被禁網者登錄網絡系統的軟件,根據其電子身份檔案庫上的記錄禁止被禁網者使用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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