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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概念的再思考

2016-11-30 10:07歐陽如軼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歐陽如軼

摘 要:對法律行為進行思考一般可以從兩個方面綜合來考慮,其一“意思表示”其二是“依其內容產生法律效果”?!耙馑急硎尽笔菫榱舜_定法律行為的最基本的結構也就是意思和表示,以及法律行為的具體的運作過程也就是說將內心的想法從外在表示出來的過程?!耙榔鋬热莓a生法律效果”是為了確定私人的自治行為和國家的法律之間的關系和法律行為的規范屬性??偟膩碚f,法律行為是個人主體在獲取利益與法律之間的關系進行調節的一種規范。

關鍵詞: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私人自治;個別規范

一、“意思表示”的基本結構

“意思表示”它是法律行為的定義,它是由薩維尼在《當代羅馬法體系》中所提出來的,這是“意思表示”最明確最完整的表達。這一定義的表述薩維尼借鑒了康德的倫理人的理論,并將且作為哲學的基礎,它認為人的行為是由人本身所控制的,這是人的一種生來就有的能力,是一種可以通過自己的意志直接對關系進行設定并且產生效果的。所以說,再進行法律制度的建設時,人的意志應該是作為基礎和核心,只有通過意志的行為才有可能在法律上產生效果。所以說,涉及到意志的個體行為都可有由行為人的內心直接去向法律效果靠攏,從而使得其脫離法律關系。薩維尼將這種情況下所產生的行為定義為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行為。也就是說在薩維尼的定義當中,法律行為和意思表示相同,也就是可以產生預期的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由意思和表示兩個部分來組成的,在這兩個部分之間進行規范,從而使法律行為得以實現。相對于這部分之間的關系,薩維尼也有自己的認識,薩維尼認為,意思表示從根本上講就是將內心的想法通過一定的方式展現給外部世界的一個過程,所以說,意思是意思表示的根本基礎,而表示只是意思的一種體現方式,也不是意思的必要的構成的條件,表示的存在實際就是由于意思的不可感知性,不能被外界所認知而產生的一種外在的表現的形式,如果不是有意思的存在,那么表示根本就沒有必要存在。另外,薩維尼還認為意思和表示實際上在其根本上是一致的,理由就是,通常情況下,意思和表示的一致是必然的,但并不否認這兩者之間存在著差異,也就是說也會有特殊的情況下兩者出現了不一致,例如在意思表示錯誤時等。當然通常在出現這種情況時,應該是根據意思來進行采納,也就是以意思為標準來評定行為人的內心深處的不可感知的意思。同時在追求個人內心最很是的意思的時候,要根據當事人所實施的法律行為時的主管的方面來判定,而并不是通過外在的表示去推定,不然的話就無法得知行為人的內心最真實的意思。外在的表示作為將行為人的內心的意思表達出來的手段,一定是要在正確的表達了內心的意思的情況下才會有其價值。如果對于行為人的真實的意思都直接無視的話,這對于構件法律行為制度所遵從的自由主義的宗旨來說是相悖的。只有對當事行為人的意思能夠充分的尊重這才能夠使真正的意思得以實現,這樣才能保障行為人的自由。

二、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

首先要注意的方面是法律行為只是法律事實的一種,它是法律評價的主體以外的部分,它和法律規范分別屬于兩個范圍之內。所以說事實和規范之間是互不相通的,它不能夠同時擁有規范性。

其次法律規范,在一定意義上講是擁有其一般的特征的,它所適用的對象是具有普遍性的,可以進行多次的適用。在社會成員都能夠知曉并且一致的認為使用的時才能夠將規范的平等、安全等的功能體現出來。法律的行為是指在并沒有發生過的狀態下發生的行為,它發生于特別的場合并且只能有一次。假如在法律中承認了有個別的規范的存在,那么與規范的一般性的特征就相違背了。不僅如此,立法的權利應該屬于國家,個體沒有資格或者說不允許充當立法者,這樣的關系就是相當于在自己有關的案件中個人不能充當法官這個角色一樣,任何個人自治的法律關系,都不是法律行為。所以說在法律體系中根本不存在由個體創定的個別的規范。

另外,凱爾森的規范制度理論中,所有的規范的創制都要經過上一級的規范的許可或者是授權。也就是說,私人所實施的法律行為也要按照上一級的規范的許可和授權的范圍之內進行。這就對于客觀的事實進行了曲解,也就是說個人在并不是只有得到國家的法律許可之后才可以進行經濟交易的行為或者其它的私法的行為,私法和公法的不同點在于,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實施行為而并不需要其它人的授權或者許可。這種理論將私人行為和國家行為相混淆了,對于公法和私法的界線限定不明確。

最后,要將法律行為作為一種規范,其實就是把法律行為當做了一種最正確的表示方式即“對應當的表示”或者說是具有規范性質的表示方式。這里所講的“對應當的表示”或者規范內容的表示的根本還是對于行為人的內心的意思的表示,因為在表示時要產生的法律效果的內心意思實際上也具有一定性的指向性和命令性,它和規范在本質上來講是相通的。因此,將法律行為界定為了法律規范,實際上也沒有和意思表示定義對法律的認識思維徹底的相脫離,只不過是將“意思”和“表示”都替換成了“規范”和“表示”。不單單是這樣,放棄意思表示在法律行為當中的根本地位,而去一再得強調它的規范性,這非常有可能會直接導致忽略了客觀事實。也就是說在談到法律行為之時,一定也會聯系到了生理或者心理意義上的精神活動和將它表達出來的行為,也就是在法律行為中也一定要要求同時具備意思和表示這兩大要素,所以說從法律行為事實上來看一定是要在不斷的追求法律效果和意思的表示之中。

三、結束語

總得來說,對于法律主要是從兩個方面來理解它:其一是表面的現象,也就是法律行為的基本結構的最終確定是意思和表示,和法律行為在進行表現時將自己的內心意思表達于外的過程;其二是要明確私人自治和國家法律之間的關系,并且要了解法律行為的規范的屬性。根據這兩個方面,法律行為就是個體在進行意思表示時通過法律關系和自身利益之間的調整而產生的一種規范性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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