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談合同解除責任與合同違約責任

2016-11-30 10:08吳蘭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損害賠償

吳蘭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5期裁判文書選登了《廣西桂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廣西泳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作為房地產領域的經典案例,本案有不少法律要點值得關注,如土地定向開發合同與房屋買賣合同的差異,名為定向開發合同實為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差異,一字之差但性質及適用法律大相徑庭;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與法定解除權,以及行使不安抗辯權等。筆者在本文對該判決書中的合同解除責任與合同違約責任進行分析。

關鍵詞:合同解除責任;合同違約責任;損害賠償

“廣西桂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廣西泳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案中”原告的訴訟請求為被告根本違約,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合同解除導致合同關系歸于消滅,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現為違約責任,而是返還不當得利、賠償損失等形式的民事責任?!?/p>

該案責任承擔問題的爭議實質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97條的適用問題所衍生的合同解除之效力問題,以及違約金條款在合同解除后的適用。

一、合同解除效力的理論分歧

就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問題,有三種理論觀點,直接效果說、間接效果說、折中說。

1.直接效果說

直接效果說即合同解除溯及于合同成立時消滅合同的效力,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經履行的應當恢復原狀。[1]該學說認為合同解除不僅有導致個別未履行義務消滅的效力,也導致了整個契約的消滅。換言之,該學說肯定合同解除溯及既往之效力,即合同一旦被解除將等同于自始未成立。依據該理論,已履行部分將喪失法律依據,即視為不當得利,應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返還。

2.間接效果說

該學說認為,合同解除并未導致合同本身的消滅,其僅使合同指向將來之效力受損,即效果為賦予當事人享有拒絕履行尚未履行之義務的抗辯權,而于已履行部分發生新的返還請求權。就未履行給付的處理,該學說主要通過賦予當事人拒絕履行抗辯權及及其行使來阻卻原債權債務的繼續效力。[2]該說強調恢復原狀的作用,即合同的解除并不直接導致原權利義務關系不復存在,而是在當事人之間就合同已履行部分產生恢復原狀的債權債務關系,使原合同關系間接消滅。

3.折中說

該說才直接效果說與間接效果說之折中效果。該說認為已經履行給付并不隨合同解除而消滅,而是發生新的返還請求權,而合同未履行部分隨合同解除消滅。[3]因已履行部分并未隨解除的溯及效力而消滅,合同解除之前的給付也就并未因此喪失法律依據。即因履行合同產生的給付并未因合同解除的溯及既往之效力而產生不當得利,也就不會因此產生恢復原狀的權利義務關系。

以上三種觀點各有利弊,至今在學術界及實務界仍有爭議。筆者認為單憑某種觀點也不足以對合同解除溯及力有無的問題作出結論,要確定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還應首先回到法律規定以及基于法律規定而作的理性解釋。

二、《合同法》第97條的解釋

《合同法》有關合同解除后的效力問題,也是本案中法院對責任承擔問題據以判決的主要依據為97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p>

《合同法》第97條認為合同解除后不適用違約責任,有如下三方面的理由:

1.文義理解

“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很明確地闡明了合同債權債務關系應向將來消滅之義;而就已履行部分,“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此處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在理論上通常是指,非繼續性合同原則上有溯及力,繼續性合同原則上沒有溯及力。[4]

2.體系理解

從《合同法》的體系安排來看,合同的解除及其解除后果規定在第6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中,而不是第7章“違約責任”中。這樣的體系安排,至少表明在違約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合同解除后的責任承擔不再是違約責任,因合同解除的溯及效力消滅了違約金在內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

3.立法原意理解

探究立法原意,即立法者當時的目的,崔建遠在其《解除權問題的疑問與釋答(下篇)》中談到:“《合同法》97條是按照直接效果說設計的,其根據之一是,合同解除制度最初是由王軼博士、楊明剛博士和筆者負責設計的,條文由我們負責草擬,采納的是直接效果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草案)》的全部研討會,都未提出改變這個學說的意見”。[5]可見,立法原意上是采取直接效果說的,即合同解除后不再適用違約責任。

三、合同解除后的損害賠償

《合同法》第97條規定了損害賠償為合同解除的后果之一,但就該損害賠償的性質、范圍等問題未做進一步明確規定。對此,理論界一致有爭議,實務界也有不同的判決。

1.損害賠償的性質

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有信賴利益和履行利益兩種觀點。

信賴利益認為,合同訂立等以當事人間具有特殊信賴關系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中,當事人信賴法律行為有效可得的利益。[6]主張損害賠償應以信賴利益為限的觀點認為,合同解除使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回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但若要使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狀態真正回到合同訂立前,就應對守約方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費用、失去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機會利益以及為恢復原狀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等要求賠償。

履行利益認為,債務正確履行給債權人帶來的利益,而債務不履行,致使有效成立的法律行為的效力未實現而產生的損害。即使合同被解除,違約行為所致的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也并不消滅,因為當事人訂立合同的主要目的即為獲得債務完全履行而產生的利益。即使守約方選擇行使合同解除權,也并不意味其同時放棄行使履行利益的主張。并且,主張直接效果說的崔建遠先生同樣認為在違約解除場合,解除權人可以主張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7]

2.損害賠償的范圍

《合同法》中的損害賠償包括了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兩部分。直接損失是指因合同解除所直接產生的損失,可得利益損失是指在合同適當履行后可以獲得利益。[8]在違約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損害賠償的范圍,一般來說包括了直接損失是沒有爭議的,但能否包括可得利益是有爭議的。筆者認為應當包括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當事人訂立合同本來就是為了在合同適當履行后獲得利益,即使是合同因一方違約而解除,也不能等同于未成立的合同,其合同目的是客觀存在的,對合同不能履行沒有過失的非違約方而言,應當獲得合同履行而產生的可得利益損失,才能完全彌補因合同違約解除而產生的損失。

四、合同違約解除與違約金

筆者也注意到,有些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及司法解釋是支持合同違約解除后違約金的。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第8條規定:“合同解除后,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98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币约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8號)第26條規定:“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但由于《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奔催`約金也是損失賠償的功能,即違約金不能過分高于損失。因此,《合同法》第97條規定的合同違約解除后的損失賠償與違約金功能具有一定的相關性。

綜上,通過對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的分析可知,解除合同與追究違約責任將獲得不同的利益。就法律的規定來看,解除合同后的責任包括恢復原狀(含返回原物)及賠償損失;違約責任則根據合同的約定確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法律的規定確定,違約責任形式包括繼續履行,賠償損失(包括履行利益)、采取補救措施等。在不同的案例中,當事人和代理律師應根據不同的情況,利益的孰重孰輕,審慎選擇是請求解除合同還是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參考文獻:

[1]史尚寬.《債法總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26頁.

[2]韓世遠.《合同法總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16頁.

[3]史尚寬.《債法總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527頁.

[4]王家福.《民法債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年半,第506頁.

[5]崔建遠.“解除權問題的疑問與釋答(下篇)”.《政治與法律》,2005年第4期.

[6]韓勝男.“違約損害賠償的信賴利益和履行利益”.《法制與社會》,2008年第3期.

[7]崔建遠.“解除效果折中說之評論”.《法學研究》,2013年第2期.

[8]王利明.《違約責任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411頁.

猜你喜歡
損害賠償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優先審理模式之反思
論比例原則在知識產權損害賠償中的適用
違約損害賠償之比較分析
路產損害賠償視角下的公路超限治理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明年起全國試行
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問題與反思
損害賠償舉證責任的雙刃作用——對提高定額賠償立法趨勢的質疑
關于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幾點思考
論鐵路旅客人身損害賠償的完善
懲罰性損害賠償判決承認與執行問題研究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