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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監管制度

2016-11-30 10:11初中玉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股權投資者基金

摘 要:私募股權基金被公認為是除了上市和銀行借貸的第三大融資工具,其目前在我國進入了一個高速發展的階段。但是,由于立法的滯后與缺乏監管,它的高風險性也給金融市場和投資者帶來了越來越大的困擾。本文就是想基于私募股權基金領域監管的思考,通過對其進行深入的探討,結合我國目前的現狀,來探索對其有效監管的方式,以期對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有所裨益。

關鍵詞:私募股權基金;法制監管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不斷發展完善,作為一種新型金融中介組織形式,私募股權基金(Private Equity 簡稱 PE)在資本市場的活躍程度日趨提高,私募股權基金已經如雨后春筍般在各地開展開來,它的繁榮也帶給了我們無限的思考。

一、私募股權基金的概念和特點

1.私募股權基金的概念

私募股權基金是相對于公開發行基金而言的,私募股權基金是指以非公開的方式向少數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主要向未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最終通過被投資企業上市、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退出而獲利的一類投資基金。

2.私募股權基金的特點

(1)非公開募集。私募是相對于公募而言的一個概念,因此,私募資金最重要的特征就是非公開募集。它的非公開性也正是其風險性和不可控性的源頭,正是由于它的這個特性也需要我們予以特殊的監管。

(2)集合性資金投資。私募股權資金是一種特定投資者的資金投資于證券產業的行為。集合資金、共同投資是私募股權資金的一個重要特征。

(3)不向社會公開披露有關信息。由于私募股權基金是向特定投資者募集,一般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因此,不必向社會公開披露有關信息。

二、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現狀和不足

1.私募股權基金的立法不完善

我國至今還沒有出臺一部針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專門立法。2013 年 2 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但未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納入其監管范圍。正是由于私募股權基金實踐缺少法律上的依據,導致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沒有指向性引導,也沒有合適的機構去對私募股權基金進行監管,而無序發展。這不僅造成市場秩序的混亂,也影響了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前景,成為我國私募股權基金有序健康發展的法律瓶頸。

2.監管方面不到位

監管方面的不到位是制約其發展的重要因素。監管不夠就會導致其風險性升高,風險性升高就會打擊投資者的積極性,進而對于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就會產生一定的制約,市場的流動性資金就會減少,中小企業的融資就會遇到困難。

我國目前對于私募股權基金在基金組織的內部結構治理以及外部性防范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不足。私募股權基金組織沒有一定的保證金做后盾,對于投資者的權利沒有明確的規定,使投資者處于一種模糊的地位,這都是投資人處于一種不安全的境況,不利于該領域的穩定發展。另外,監管協作機制尚未建立。目前私募基金監管還處于過渡階段,政府各部門角色定位仍模糊,存在著監管界限的不清晰。其次,行業適度監管的邊界難以確定。由于私募股權基金業態靈活,創新活躍,私募管理機構在內部管理、業務流程、產品設計、信息披露、爭端解決等方面的差異性業務顯著大于公募機構,因此對私募基金的制度供給、敏銳性和法規政策運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私募監管的適度監管的“度”較難把握。特別是隨著互聯網金融測迅速發展,私募股權眾籌等新型融資形態開始涌現,對監管部門適度監管理念提出了考驗。

三、我國私募股權基金法律監管的完善

1.完善和統一私募行業配套監管制

盡快出臺相應的配套監管細則,確?!端侥嫁k法》落到實處;明確說明私募股權基金從設立到推出所涉及的各類手續以及審批程序,在要求私募基金辦理備案手續時,對基金主要投資方向、合格投資者的標準、資金募集的方式、投資運作的方式和監督管理的方式等都做出具體規定,但對不同的投資基金又有區別對待。

2.完善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力度

(1)我國在私募股權基金發展到一定程度后,應該建立自律組織監管為主,政府監管為輔的監管模式。首先,私募股權基金中投資者的數量較少而且對于風險的認知和承受能力很強,國家無須過多的擔心起專業水平。其次,私募股權基金其本身就有一定的個別性和隱私性,它本身就有自我監管的特性,政府過多監管反而會擾亂其正常的商業關系。此外,政府本身并非離市場動態最近,甚至可以說是遠離市場的,這就使得其專業性較行業自律組織差,加上本身掌握的信息有限,使得政府本身反應會滯后。

(2)資金來源的監管。從事前防范的角度來看,私募資金發起人或者管理人對防止非法資金進入基金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對于私募股權基金來源合法性的審查責任應由監管機構和基金組織共同承擔,通過登記備案制度,私募股權基金發起人或者管理人把相關文件報送基金監管部門,基金監管部門在法定時間內進行審查,這樣就可以有效的監控資金的來源。

(3)風險控制體系的建立。嚴格規范私募股權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控制風險的重要手段。首先,在信息披露對象上,私募股權基金是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所以它的披露對象只限于兩類:投資者和基金監管機構。募集股權基金成立后,應采取管理人向投資者提供和投資人或潛在投資者向管理人查詢的雙向信息披露方式。其次,在披露范圍上,對投資人的信息披露內容應為與投資對象及基金本身有關的重要信息,如基金的投資風險、管理費用、基金的運行情況等等。對監管部門進行的信息披露,不僅要報告基金情況和基金發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情況,還要報告投資人的基本情況。如果發生可影響到資產管理事務的重大改變和重大決定,必須通知投資人和監管部門,以便投資者和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情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的控制風險。最后,在信息披露的頻率上。私募股權基金的信息披露頻率可低于公募基金。

四、結語

對于先階段我國所處的私募股權基金初級階段而言,是一個過渡階段,我們要充分利用好“有形手”與“無形手”雙重作用的結合,一方面我國要深化私募股權基金的市場化改革,從立法角度、運作角度等方面保證私募股權市場的健康良好運行;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完善監管制度的發展,發揮自我監管與外部監管的雙重兼顧模式,以來完善公司內部治理法律法規,在制約投資者各方的同時利用合同等制度保障雙方權利,二來堅持加強行業自律監管的重要性,完善政府監管模式,建立起以行業自律為主政府監管為輔的監管體系,促進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穩定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欒華,李珂.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現狀分析.山東財政學院學報,2008(6)

作者簡介:

初中玉 (1990~),女,漢族,山東煙臺人,碩士,經濟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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