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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貸平臺的法律風險與監管研究

2016-11-30 10:19李夢露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P2P網貸平臺法律風險

摘 要:P2P網貸平臺的出現彌補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機制的不足。但是對于P2P我國法律對其定位的缺失和監管不到位,使P2P網貸對于借貸雙方及網貸平臺可能承擔市場風險。于此,我國有必要通過明確P2P網貸平臺的行業監管,完善征信體制來保障P2P網貸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P2P網貸平臺;法律風險;行業監管;征信體制

一、P2P網貸平臺的風險

1.P2P網貸平臺的定義

P2P是“person to person”、“peer to peer”的縮寫,是指通過互聯網平臺為借貸雙方提供信息及信用審查、促成交易,并向雙方收取服務費的一種互聯網金融模式。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中沒有對P2P網貸平臺的性質作出明確的定義。有的學者認為P2P網貸平臺的性質是提供信息服務的中介。2011年銀監會發布的《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中對P2P網貸平臺的表述為:在當前銀行貸款片緊急情況下,人人貸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并對借款人的抵押物進行評估,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后進行配對,并收取中介服務費??梢钥闯?,銀監會對P2P網貸的性質界定為借貸雙方提供中介服務的信貸中介公司。我國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闭绾贤▽娱g合同的表述P2P網貸平臺扮演的是居間人的角色,P2P平臺的定性為信貸中介服務機構符合其性質。

2.P2P網貸平臺法律風險

根據對P2P網貸平臺含義的界定,此種互聯網金融模式存在非法集資的風險。若借款人在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網貸平臺中向出借人借款,由于互聯網平臺是向社會公眾開放并且具有虛擬性,對于出借人并無資質審查,并且借款人面向公眾可能與多個借款人借款,其行為極有可能構成非法集資。借貸雙方在網貸平臺進行交易時所提供的個人信息存在被泄漏的可能,一旦個人信息被泄漏,不僅借貸雙方的隱私權會受到侵害,還可能會遭受經濟損失。如果網貸平臺倒閉,出借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出借人面臨的經濟損失可能會無人負責管理。

二、國外P2P網貸平臺監管的考察

1.英國對P2P網貸平臺的監管

英國P2P網貸平臺由公平貿易局(OFT)重點監管,保證P2P網貸平臺平等對待出借人,對網貸平臺的宣傳進行嚴格規制,確保出借人獲得盡可能多的交易信息。2011年英國三家公司聯合成立了英國P2P借貸自律協會,其發布了十項運營規則,包括最低營運資本、信用風險管理、高級管理層、客戶資金隔離、平臺使用規則、投訴處理及客戶溝通等內容,并要求會員公司以此為行為準則遵照行事,以提高公司行為水準,保護借貸雙方的利益。2013年英國新設金融行為監管局,負責監管各類金融機構的業務。2014年金融行為監管局針對P2P網貸平臺制定了一系列監管規則。從發展情況來看,英國P2P行業最初主要是由行業協會自律管理,2014年才由政府金融部門介入對P2P網貸平臺進行監管。英國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相互合作、分工配合,使得英國P2P網貸市場建行有序發展。

2.美國P2P網貸平臺的監管

美國對P2P網貸平臺的監管側重于行政監管。在P2P市場發展初期,P2P借貸雙方的收益全憑證應當向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注冊SEC對P2P網貸監管主要是公司是否按要求披露交易信息,由于披露成本過重,這一監管模式受到了許多學者的批評。美國在聯邦層面上也有一系列法律規定了對P2P網貸平臺的監管,這些法律主要規定側重于使消費者受到公平對待和消費者的隱私權保護。例如《平等信用機會法》禁止貸方基于種族、膚色、宗教信仰等因素其實信貸申請人;《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規定限制金融機構將消費者非公開個人信息透漏給非關聯的第三方。美國在P2P網貸的行政監管中采取的是聯邦和州分層負責,多部門分頭監管的模式,各部門在自己的職能范圍內履行監管職責,體現出鮮明的功能性。

三、我國P2P網貸監管的構建

1.明確P2P網貸平臺行業監管

P2P網貸平臺迅速發展的時代,由于我國目前對P2P網貸平臺并無準入標準,監管缺失會導致市場混亂,因此應首先確定P2P行業準入標準。為了使市場保持系相對活躍與穩定性可以考慮設立行業準入備案制,較為寬松的市場準入體制可以降低監管成本,使P2P網貸行業可以在發展中進行創新。在放寬市場準入的同時可以對丁P2P網貸平臺的最低注冊資本,不僅保證了P2P的平臺的資金實力,也能保證借貸雙方的交易安全。明確P2P平臺是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完善P2P運行規則:例如,規定P2P平臺不得建立資金池,防止平臺非法集資。同時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強P2P網貸市場的透明度,通過充分合理的信息披露,保證網貸業務信息對稱性,保護借貸雙方合法權益。

2.完善征信體制建設

英美有較為成熟完善的征信體制,對P2P網貸的健康發展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完善的征信體制是P2P網貸健康發展的基礎。我國P2P網貸的征信體制極不健全,這對其未來的發展有很大風險。目前P2P網貸平臺不能直接共享金融征信信息資源,使得平臺對借款人信用信息掌握不全面,容易產生借款人的信用風險。因此,應向P2P網貸平臺開放金融征信系統,進一步完善央行的金融征信系統。

3.建立P2P網貸的法律規制體系

首先,法律法規要明確P2P網貸平臺的各項運營的性質,確立其在市場中的法律地位,建立法律準入及退出機制。其次,強化互聯網交易的安全環境,追究利用網貸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第三,建立第三方信托的法律監管機制,確保網貸平臺對資金安全及管理在法律的有效管控下運行。

四、小結

在P2P網貸繁榮的今天,不僅要看到行業發展帶來的便捷,也要警惕其背后所蘊藏的不足與缺陷。在出現問題時要及時通過法律予以規范和糾正,這樣才能是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1]伍堅.我國P2P網貸平臺監管的制度構建[J].法學,2015(4):92-97.

[2]李愛君.民間網絡借貸平臺的風險防范法律制度研究[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2(5):24-36.

[3]郭勤貴.互聯網金融:商業模式與架構[M].機械工業出版社,2014.

[4]黃震.英美P2P監管體系比較與我國P2P監管思路研究[J].金融管理研究,2014(10):45-58.

作者簡介:

李夢露(1990~),女,河北邯鄲人,吉林財經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專業2015級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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