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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停車場停車合同性質探析

2016-11-30 10:20趙娜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摘 要: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提高,機動車已經成為社會生產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因車輛停放在專業停車場內丟失而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車輛丟失后,專業停車場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解決此問題首先要界定專業停車場停車合同的性質,筆者從案例入手引出專業停車場停車合同爭議問題,并分析認為應將其定性為保管合同。

關鍵詞:停車合同;場地租賃合同;保管合同

一、問題的引出

2012年4月25日18時40分許,王某將自己的車輛(購買價格為27238元)停放于向某經營的桂華停車場的路邊臨時停車泊位。次日1時15分許,王某發現自己的車輛被盜,向當地派出所報案。由于車輛丟失,王某向向某提出賠償事宜。向某以王某車輛停車系臨時停車占用場地,其所支付的停車費也并非保管費而是車輛占地使用費,拒絕了其賠償請求。雙方協商未果,王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向某賠償王某車輛丟失損失32900元。法院受理后,王某申請了司法鑒定,車輛評估值為27238元。

一審法院認為停車費系該停車泊位的占地使用費,而非保管費,且王果在停車后未向停車場管理人員交納相對應的停車管理費,王某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王某進入停車場雖然未交停車費,但是如車輛未被盜,其離開停車場要交納停車費,王某與向某就涉案被盜車輛建立了合法的保管關系,判決向某賠償王某車輛被盜損失27238元。

二、問題之爭議

在本案中,一審、二審法院針對同一案件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決結果,主要的爭議焦點在于如何定性停車合同以及停車場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隨著經濟發展,此類停車糾紛越來越多,而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法律對停車合同沒有明確的規定,經常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這也一定程度導致了司法的混亂。根據停車場的性質劃分,一般認為停車場主要分為專業停車場、消費停車場、小區停車場以及公益停車場四種類型,下文主要探討專業停車場的停車合同的性質。[1]

所謂專業停車場,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經由工商登記注冊和公安機關審批許可,專門從事停車服務經營活動的停車場。上述案件中,向某經營的即是專業停車場。在這類停車糾紛中,車主往往主張停車合同是保管合同,要求停車場賠償損失,而停車場則以停車合同是場地租賃合同作為抗辯,拒絕賠償車輛被盜損失。關于專業停車場停車合同的定性,學界主要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專業停車場停車合同是場地租賃合同(租賃合同說),這種觀點的認定依據是車輛占據停車場車位之事實。也有人認為,停車場的收費標準不按照車輛(標的物)的價值高低而區別對待,而是采用統一的收費標準,這說明停車場收取的是車位的占用費。[2]

第二種觀點認為專業停車場停車合同應定性為保管合同(保管合同說),保管合同說認為停車合同更加符合保管合同的特征,[3]這樣定性有利于保護車主的權益,強化停車場經營者及看管人員的社會責任,符合法律公平、正義之要求。[4]

三、場地租賃合同說之辯駁

合同法第212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F實生活中,基本沒有專業停車場會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登記,據此停車場與車主的關系不屬租賃關系。

再者,如果將停車合同定性為場地租賃合同,車主將車輛停放停車場的目的就變成單一的占用車位,經營者不需要提供任何的看管服務,而車主之所以愿意花錢將車輛停在停車場,而非隨意停置路邊,顯然是希望車輛停放在一個更安全的區域內,將停車合同定性為場地租賃合同不僅違背了車主的真實意思,不利于其利益的保護,同時會助長專業停車場經營者的懈怠之氣,盜車者會更加肆無忌憚,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

四、停車合同是保管合同

筆者認為應該將專業停車場停車合同定性為保管合同。根據合同法第365條,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從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看,保管合同有如下特征:①保管合同是實踐性合同,②以保管行為為標的,以物品的保管為目的,③既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④保管合同是非要式合同,⑤寄托物為動產。[5]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起成立?!焙贤ǖ?68條規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贬槍囍鞯慕桓兑约巴\噲霭l放停車憑證問題,有學者認為只有在車主將鑰匙或車輛行駛證交予停車場或車主雖未交鑰匙、行駛證,但停車場發放停車憑證的情況下,車主才算完成交付,而其他情況并沒有完成交付,故否認部分專業停車場停車合同是保管合同。[6]但實際上專業停車場的責任是保管已經停放在停車場靜態的車輛,而非保管動態的車輛。即使車主沒有將鑰匙或是行駛證交予停車場,停車場實際已經控制了車輛,故車主也完成了交付。且該觀點將停車憑證認為是保管合同成立的條件,應該明確保管合同自交付時完成,而交付保管憑證僅僅是停車場的義務,不能因此而否認停車合同性質是保管合同。

從專業停車場社會功能來看,如將專業停車場停車合同定性為保管合同,雖然有人質疑停車場收取低額停車費,而車輛丟失后,停車場要承擔的卻是巨額的賠償責任,這造成了停車場與車主雙方權利義務的明顯失衡,但是從長遠看這樣有助于促進全國范圍內專業停車場的規范管理,加強停車場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感,穩定社會秩序。

參考文獻:

[1]劉興樹.停車場法律責任研析[J].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1

[2]陳昊博.專業停車場停車收費合同的法律性質之反思[J].劍南文學(經典教苑).2011

[3]王緯.淺析停車收費合同的法律性質[J].時代金融.2013(6)

[4]王裕中.保管合同的爭議問題——停車場停車合同[J],法治與社會.2009.8(下)

[5]王衛國.民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二版).2012:460-461

[6]劉立峰.對機動車停車場丟失的民事責任分析[J].法學雜志.2004

作者簡介:

趙娜(1992~),女,河北廊坊人,工作單位:北京化工大學,職務:學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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