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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法典草案中胎兒權利保護規定的思考

2016-11-30 10:48臧鑫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侵權損害賠償

摘 要:越來越多的社會環境因素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對胎兒正常的生長發育帶來不利影響,致使胎兒一出世就有患有嚴重的畸形的可能性越來越大,身體和健康權益受到侵害。16年民法典民法總則草案對于胎兒的繼承權和受贈權有了保護規定,但還有必要在立法對胎兒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予以明確。

關鍵詞:胎兒權利;侵權;損害賠償

胎兒在母體中遭受第三人不法行為的侵害,出世后作為原告對侵權人就其在胎兒時期施加的損害事實要求賠償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例時有發生。伴隨著群眾的呼聲,2016年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其中“自然人”章節明確提出: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近代民法上,世界各國對胎兒利益保護的立法模式主要有總括的保護主義、個別的保護主義和絕對主義三類。

一、世界各國對于胎兒利益的保護

1.總括的保護主義

總括的保護主義認為胎兒獲得民事權利能力的前提是能以活體出生。有的直接規定,活著出生的人,從出生前就有權利能力,即從受孕時起算。根據《瑞士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從出生開始,到死亡結束;胎兒為活體出生的,出生前即具有權利能力。雖然胎兒從受胎時起即有繼承能力,但是僅限于以活體出生的,死嬰是沒有資格繼承財產的。對于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但已經受胎的人,可指定成為后位受遺贈人或后位繼承人。在財產分割上,考慮到要保護胎兒的利益,將分割推遲到胎兒出生時。在這段時期,母親在胎兒應當享有的撫養費的限度內,對共同財產的收益享有請求權。

2.個別的保護主義

個別的保護主義雖然不承認胎兒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在某些具體事項上(如繼承、遺贈等方面)視胎兒已經出生,由此給予胎兒利益一定的保護。如法國、日本、德國等國的民法。

法國的司法判例和大多數的法國學者均認為《法國民法典》中“人的生命開始”并非指人的出生,而是指胚胎,因此,胎兒就其出生前所遭受的損害享有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度毡久穹ǖ洹吩谔旱膿p害賠償請求權上的規定是:視為已經出生。胎兒對繼承的權利能力上,視為已經出生;但是在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不再適用此項規定。

《德國民法典》規定,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已經孕育但尚未出生的胎兒,也應享有這種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3.絕對主義

絕對主義就個別事項上給胎兒利益以一定程度的保護,但是它既不承認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也不在某些事項上將胎兒視作已經出生。1964年的蘇俄民法典就屬于此類。

也有學者認為,對于胎兒的權利能力的有兩種不同的規制模式,一是整體式后者說是一般規則式的,即賦予胎兒完全或者部分權利能力;二是個別式的,即不賦予胎兒權利能力,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法益來保護。

新的民法典民法總則草案采取總括的保護主義,胎兒于出生前即視為出生;如果將來出生時為死體的,則溯及的喪失其權利能力,這將更有利于保護胎兒的利益。

二、胎兒應享有的民事權利范圍

新的民法典民法總則僅明確規定了胎兒的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的權利,但是,沒有明確胎兒的生命健康權等其他權利,對于胎兒的權利范圍,參與草案的專家們也各執一詞,但最終將這兩項寫入了草案,對于胎兒權利的范圍我認為應當考慮一下幾點:

1.財產繼承權

胎兒享有繼承權在理論與實務界并沒有疑義。胎兒將來脫離母體、獨立生活需要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給胎兒留有財產必留份體現了法律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胎兒的繼承份額有時在胎兒尚未出生時就被提前非法分割的問題也是存在的。對于此種情況,胎兒在其出生后可以主張返還原物或者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此來保護胎兒的財產繼承權。

2.接受贈與的權利

各國法律大多承認胎兒擁有此權利。然而,我國《繼承法》關于此項規定存在很多的問題。例如,胎兒在出生時可能法定期限已過,或者剛出生,是無法作出明確放棄或者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這將對胎兒的利益造成損害。因此,出于保護胎兒利益的需要,我們應當推定胎兒享有受贈權,胎兒尚未出生時可由父母代為行使。

3.對“出生前損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出生前損害”是研究胎兒利益保護不可避免的問題。我們認為,因侵害母體而給胎兒的生命健康權益造成損害,胎兒以活體出生的,應當賦予胎兒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此來實現對胎兒利益的法律保護。

4.“妨害胎兒接受撫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胎兒在母體中尚未出生時,因第三人侵權行為造成其撫養義務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則必然會對胎兒出生以后的生活產生不利影響。對此,我國應學習德國的立法經驗,胎兒作為活體出生的,可作為受撫養人有權就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而導致其撫養義務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而造成的損害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參考文獻:

[1]郭明瑞,房紹坤,唐廣良.民商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

[2]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

[3]江平.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

作者簡介:

臧鑫(1993~),女,漢族,山東諸城市人,法律碩士,單位:煙臺大學研究生院,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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