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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基層信訪目前遇到的問題和對策

2016-11-30 10:59朱建華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司法程序途經秩序

朱建華

什么是信訪?什么是信訪人?

2005年5月1日實施的《信訪條例》第二條中指出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稱信訪人。[1]

一、目前信訪制度存在的問題

了解信訪和信訪人之后,我們再分析一下目前信訪制度存在的問題。我認為目前信訪制度在實際中存在以下問題:

1.實際工作中信訪受理范圍無限大,有人說信訪是個框,似乎什么都能往里裝

從信訪條例規定意見我們可以看出,信訪主要是針對相關人員從事公務的職務行為提出建議、意見和投訴請求。而實際工作中,信訪人來反映的問題許多都不屬于信訪受理范圍。

2.信訪事項終而不結

許多信訪事項經多次受理、處理、答復但當時人不滿意,有的信訪事項,經過信訪復查、復核、信訪聽證后當事人仍不服,依舊到處上訪。

二、造成目前信訪制度的問題的原因

1.信訪成本相對司法程序在時間、財力、精力等較低

上海已經形成了來信、來訪、電話、網絡和12345市民服務熱線等多種信訪渠道,居民信訪方式快速便捷,回復效率高。根據《信訪條例》要求相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后區分情況15日內決定受理不受理,一般情況下信訪受理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相關程序可延長,但延長期最高不得超過30日。值得一提的是這里的日并非工作日。相對而言司法程序因其司法權威性,因此對各個程序的要求也都有明確的規定,以民事訴訟案件為例,當事人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訴訟費。有時候有的居民因訴訟費用而放棄司法途經。以《行政訴訟法》為例,第八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第八十八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相對司法程序的法定時限,信訪途經相對較快,是公民選擇信訪不選司法途經的原因之一。此外,司法程序還涉及執行程序。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有時候執行難擺在公民面前也是問題。有時候贏了官司,卻執行不了也是居民不愿走司法途經的原因之一。

2.公民法治觀念還不夠強

公民對我們政府是相當信任的,一有問題首先想到政府,請政府出面解決。這樣的想法本無可厚非,但政府并非萬能的,政府及其工作機構都有自己的職責范圍和邊界,公民往往對政府的權責邊界有時候并不清楚、明白。但凡有事就找基層政府,且不考慮走訪的政府工作部門是否是主管部門,是否有權限?!缎旁L條例》規定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其實我國已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將許多事項已明確主管部門和規定流程,公民只需要按規定尋求正確的途經(協商 、調解 、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仲裁、訴訟等)和方法解決問題即可。

3.對擾亂秩序的處罰力度不夠

政府部門尤其時信訪部門的接待場所的秩序時有被擾亂,有公民大喊大叫,有公民指責謾罵甚至有公居擾亂正常的辦公秩序,對正常的投訴應當接待,對于不合理的訴求也要及時說“不”并說明原因及時做好解釋工作。

4.部門之間信息溝通不暢

已經經過法院、仲裁院進行裁判的案件、經相關職能部門處理過的案件有的時候回流到信訪途經,一方面信訪人可能選擇性忽略這部分事實,另一方面是部門之間的信息不暢通也是導致相關案件回流到信訪途經的原因之一。

三、改進基層信訪的對策

針對上述原因,我認為以后改進方向可以朝以下幾個方向發展:

1.司法改革,公民訴訟更高效便捷

前文筆者提到了信訪成本相對司法程序在時間、財力、精力等較低的因素,所以希望以后的司法改革對廣大公民能帶來更方便、更快速。降低公民通過司法途經的各項成本,使法律成為公民解決問題的首選。

2.加強法律宣傳力度,增強公民法治意識

兵馬未動,糧草先行。隨著法律宣傳力度、廣度的進一步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識起來越強。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識也將在公民的意識中生根發芽,良好的法治氛圍慢慢形成,對于真正需要幫助的弱勢提高法律援助的范圍也幫助他們通過法律途經解決其合理的訴求。

3.改善辦公環境,加強處置擾亂正常秩序的力度

對于隨意破壞正常辦公秩序的人員經勸說無效后,應該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尋求幫助,恢復正常的辦公秩序。

4.加強部門溝通,實現陽光信訪

因行政機關與行政相關之間、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信息溝通不暢通,導致一些涉法涉訴的事項回流到信訪渠道的現象,應當加強彼此的溝通,建立案件信息查詢的共享的平臺,減少回流的可能性。

5.信訪回歸本位,不再大包大攬,加快法定途經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工作

2013年1月召開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中,將涉法涉訴改革作為當年重點工作之一,信訪工作制度的改革就是要厘清信訪工作的邊界,把不適合信訪解決、不屬于信訪范疇的事項“請出去”,同時把信訪份內的事好好管起來。這就需要明確劃定信訪部門權責界限。目前,中央37個部委已有25個出臺或基本形成清單,公安部、民政部、人社保等5個部委已出臺規范性文件。[2]

6.創新網上建議征集,發揮積極意義

2011年市信訪辦成立了人民建議征集處,實現了群眾網上建議專人管、專人辦。2012年以來通過多種形式,一大批“金點子”被相關部門采納。通過開展人民建議征集工作,主動請公民當“群眾”,為社會治理開“處方”、廣泛吸收、合理利用民意民智。[3]

7.加大網上信訪的宣傳

網絡是科技進步的產物,其本身有著方便、快捷、靈活、受影響小等特點。順應潮流,加大網上信訪的宣傳有著重要的意義。2015年1月到6月,全國網上信訪量占到信訪總量的41%,超過三分之一的省份網上信訪量占到總量的50%以上,網上信訪正逐步成為信訪的主渠道。[4]路漫漫,我們仍需要更加努力和奮斗。

參考文獻:

[1]信訪條例,2005年5月1日、第二條.

[2]張璁:《上海信訪》,2015年8月、第26頁.

[3]上海市信訪辦:《上海信訪》,2015年7月、第18頁.

[4]李曉東:《人民信訪》、總第379期,2015年8月、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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