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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在校大學生在勞動法上的地位

2016-11-30 11:06肖雨霏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兼職在校大學生權益

摘 要:隨著時代的快速發展,大學生市場經濟的理念開始逐漸增強,很多大學生都開始利用業余時間去做兼職,但是這也引發了一系列的勞動法問題,如何確保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享受應有的勞動法規,這將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關鍵詞:兼職;在校大學生;現狀;權益

1在校大學生兼職的現狀及成因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大學生每年以數萬的速度增長,大學生家庭的沉重經濟負擔和激烈的社會競爭,使得兼職越來越受在校大學生的青睞,這既可以提高自己的社會實踐能力,還可以掙取一些生活費,于是大學生兼職已經成為一種日益普遍的現象。與此同時,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常常成為權益受到侵害的“弱勢群體”,各種各樣的侵權案件愈來愈多,保護大學生兼職中的權益不受到侵害,成為社會關注的重大問題之一。

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主要是立法不夠完備。1995年勞動部出臺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該《意見》對在校大學生的勞動者地位進行了直接否認,使得在校大學生兼職無法適用勞動法。更加遺憾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也沒有明確承認在校大學生的勞動者地位。還有就是在校大學生普遍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和維權能力。他們在兼職過程中幾乎很少簽訂合同,更別說在合同中有對自己權益保護的有利條款。在權益在此過程中受到侵害以后也很少選擇司法救濟,據調查發生糾紛后維權的大概只有10%,這就更加降低了相關用人單位壓榨在校大學生的法律成本,使得在校大學生兼職期間的權益更加岌岌可危。當然這也與相關主管部門和高校在這些方面的介入和管理缺失有些關系。

由于我國目前關于大學生兼職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使得兼職大學生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確,從而造成兼職大學生權益的法律保護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隨著大學生兼職現象的日益普及,對兼職大學生的在勞動法上的地位進行明確定位就成為切實維護兼職大學生合法權益的前提和保證。

2兼職大學生與用工單位(個人)的關系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勞動關系是一種不平等的關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支配和被支配的關系,是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的一種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付報酬的關系。大學生在麥當勞等諸如此類的餐廳做服務員,從工作形式和其與企業之間的關系來看,它是具備勞動關系的特征的。但是在這種關系中我們又可以看到它的特殊性,即作為學生來說,他很多時候并沒有波納入單位的正式編制,而且用人單位也不用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等為學生承擔社會保險義務,學生的人身檔案關系仍然是在學校里,由學校組織學生進行投保等。這也是導致兼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法律關系不確定的一大原因。但如果僅因此而一概否定其勞動關系的成立,就會造成社會關系的不確定,用人單位也不需要受法律規制,使得兼職學生的合法權益很難獲得保障。因而在有國家法律規章作出專門性的規定前,我們應該承認兼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了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兼職大學生如果與用人方構成勞務關系,那么應依據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如果與用人單位構成的是勞動關系,但這種勞動關系又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勞動關系,應屬于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種特殊的勞動關系。因此,《勞動合同法》對他們權益的保護有許多不同于普通勞動者的地方。首先,大學生兼職不應該約定試用期。其次,大學生兼職應適用最低工資標準。最后,我國勞動法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并不必須一定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大學生校外兼職時要應盡可能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合同,以免需要維護自己權利的時候無證據證明。

3勞動法對于兼職在校大學生的權益保護

縱觀勞動法類的相關規定與解釋,目前與大學生兼職有關的最常見的法律條文莫過于1995年勞動部出臺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作為特別法,《意見》專門否認了大學生的勞動者地位,使得大學生勤工儉學不能適用勞動法,而新的《勞動合同法》對此也沒做明確規定。因此很多用人單位在招聘兼職大學生時,不與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而大學生自己也并不清楚簽勞動合同的重要性,我身邊很多同學在在課余時間兼職,可是無論是家教還是服務生,他們幾乎都沒有與自己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過幸運的是他們都沒有經歷過和雇主之間出現沖突的情況。但是這條規定畢竟是1995年頒布的,具有很強的時代性,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在的法律需求?!扒诠€學”是國家大力提倡的,國家鼓勵大學生通過自己勞動獲取勞動報酬、解決學費和生活費。

當然由于大學生兼職勞動身份確實有其特殊性,對應其特殊性在勞動法的適用上也應該有特殊的規定。比如在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方面,大可不必嚴格以普通勞動者的標準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實踐中各大高校幾乎無一例外都會依法為學生購買了相關醫療保險,而且大學生兼職多半是短期的而且有其不確定性。因此,除辦理必要的工傷保險外,其余險種完全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大可不必一刀切的強行規定,這也將減輕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同時也將為在校大學生提供更多的兼職機會。

4結束語

綜上所述,確立兼職在校大學生在勞動法上的合法合理地位,同時將在校大學生兼職的行為納入到勞動法調整的范圍內,其合法權益才能得到切實、根本的保障,在校大學生才能更好的通過課外兼職獲取更多的實踐技能和工作經驗,這與當下社會新的人才培養理念和模式才是完全契合的。

參考文獻:

[1]胡楊.試論在讀大學生的勞動權益保護——由大學生的勞動主體地位引發的思考[J].學理論,2011(07)

[2]王小強.大學生校外兼職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一起侵犯大學生兼職權益案例引發的思考[J].商業經濟,2010(09)

[3]魏凌雪,丁菊梅.大學生兼職期間勞動權益保護的法律分析[J].天津市經理學院學報,2010(01)

作者簡介:

肖雨霏(1991~)女,漢族,湖北人,研究生,武漢工程大學法商學院,經濟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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