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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及其會計問題的探討

2016-12-01 13:58王一帆
智富時代 2016年12期
關鍵詞:會計問題債務重組應對措施

王一帆

【摘 要】在如今有著巨大競爭的資本市場中,上市公司擁有財務杠桿效應的同時,容易面臨著財務的風險,這會引起部分企業產生資金周轉困難,所以為了防止債權人利益受到更大的損失,對企業進行債務重組,債務重組效應的完成可以使債務人得到債務重組收益,幫助企業走出財務困境。本文在分析債務重組的背景和現狀的基礎上,全面剖析了債務重組新舊準則之間的區別和現行債務重組準則所存在的問題,并且圍繞所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有效的分析,繼而給予相應的應對措施。

【關鍵詞】債務重組;會計問題;應對措施

債務重組,即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如今的市場條件格外的激烈和經營管理惡劣的影響,都有可能導致出現資金短缺、無法按時償債的現象,因此在我國公司中,債務重組活動日漸頻繁,成為了我國經濟生活中一個很重要的事項,引起了各界的關注。

一、債務重組的背景和現狀

(一)債務重組背景。市場競爭越來越強烈的情況下,企業必須做到能夠去不斷的修正自己經營管理的方法,因為其內外某些因素在不斷地的改變著,企業也應當鍛煉管理方向的能力,這樣才能夠讓企業在激烈的競爭中處于優越的地位。但是企業由于某些無法控制的原因及周圍環境的變化,就會產生無法償還債務的結果,同時也會伴隨著資金周轉困難的情況。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當債務人無法按照其原本規定的期限歸還債務的話,就可以用法律手段申請破產,用財產來償還債務。而如果債務人和債權人經過恰當的商量能夠讓債權人做出退讓,就有可能為債務人卸掉沉重的“包袱”。所以,債務重組因為市場經濟的繁榮就此呈現在了人類視野中。

(二)債務重組改革?!镀髽I會計準則——債務重組》在1998年頒布施行,是我國首次出臺的會計準則。后來因為該準則不夠完善,財政部2001年對其進行修改,2006年通過了新的會計準則,準則對債務重組的概念進行了修正,引進了公允價值計量的模式。因為我國之前律法不夠健全,債務重組活動不是很規范,為防止給國家和社會帶來了損失,準則于2011年再次修訂并且頒布實施。

二、新債務重組會計準則的變更

(一)債務人會計處理的變更

1.債務人用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一般情況下,重組債務賬面的價值和需要支付的現金之間會存在數量差異,原準則把這個數量差異記作資本利得,記入資本公積;但是在新準則中,債務人把這個數量上的差異記入當期損益。

2.債務人用非現金資產的方式清償債務。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和稅費之和中間存在著數量上的差異,原準則認為債務人應當把這個數量上的差額作為當期損益或者是資本公積來看;而在新準則中,債務重組的收益是用非現金資產方法償還債務的數量上差額,記入當期損益。

3.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時。有的債權人會放棄債權,然后得到的股權份額和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之間會存在數量差異,債務人會將這個數量差異確認為作為資本公積,這是原準則所提出的。而新準則和舊準則不同,它要求債務人把這個數量上所存在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股份的公允價值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重組收益,記入當期損益。

4.當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時。原準則中,如果重組債務的賬面余額小于等于應付金額的時候,就不需要作出賬務處理。但是新準則要求債務人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減至將來應付金額,把原本就確認為資本公積的修改為債務重組收益。而新準則提出如果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小于等于將來應付金額的現值,債務人不得將其確認為利得,同時債權人也不可以將其確認為損失,最需要的是,雙方都要重新計算其有效利率。

(二)債權人會計處理的變更

1.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原準則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提出了這樣的規定,其應當是債權人所接受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而在新準則中,用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應當把所受讓的非現金資產以公允價值入賬,而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和受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必然存在著一定數量差異,債權人這個時候就應該把這個差額記作當期損益。

2.將債務轉為資本。原準則中債權人應當把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確認當做受讓股權的入賬價值。而在新準則中,債權人應該把其放棄債權所得到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債權人由于放棄債權的賬面價值所得到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存在的數量差異,確認為債務重組損益。

三、債務重組存在的問題

(一)債務重組會導致企業管理層麻木不仁。債務重組時,因為現如今很多的不足之處都體現在企業的內部管理制度上面,所以經辦人員在簽訂債務重組協議到重組日,全權自行處理,把抵債資產變賣,從而將其用在不當的開支上面,債權人企業甚至會將原本能夠收回的債權當做債務重組來解決,這種做法會嚴重降低企業經濟發展速度和是我國的經濟發展速度。

(二)誤解債務重組效應。大部分的債務人企業都愿意進行債務重組,一般情況下,這是因為這些企業都以為所有的債務難題都可以通過債務重組來化解,其實這樣的想法是不正確的。擁有這種不恰當的想法是因為債務人會在債務重組中得到很大的收益的同時也減輕了債務。

(三)資金的時間價值被忽略

當運用修改其他的債務條件的途徑時,一般情況下,在債務重組的過程中,偶爾會不小心改變債務的償還期限,也就會提到時間相關的問題。資金是具有時間價值的,資金的價值會由于時間改變而有所區別,所以當重組后的債務價值不運用現值而是公允價值的時候,就會讓債務重組所確認的損益不夠可靠,因為運用現值的同時會把應當在債務重組范圍內的排除掉。

(四)重組損益全部計入當期損益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首先,重組損益確認為營業外收入,這種情況會使當期利潤增多,與此同時,有可能引起當期所得稅費用上的增加。但是與此同時,這項收益容易造成企業資金的匱乏,不會給企業帶來現金的流入;其次,它違背了權責發生制原則,債務重組是為了企業在財務困境中扭轉出來恢復原本的平靜安定的經營狀態,但是債務重組并不是能夠很快有所結果,這是因為債務人的獲益過程其實很漫長的。

四、對債務重組的會計問題的解決方法

(一)沖減債務重組產生的相關費用。在債務重組時,首先是按照公允價值銷售資產,其次是按照賬面價值清償債務,以上兩項交易債務人均當予以確認。當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債務重組時所涉及到的相關稅費屬于固定資產清理時所發生的相關稅費時,假如這些稅費是由于處置所產生的,就應當沖減資產轉讓損益,除此之外,則應當沖減債務重組利得。

(二)在市場中合理運用公允價值。首先,在規范資產評估的時候,對資產評估的建設需要進行必要的加強,以達到增強資產評估機構監督的目的。其次,我們應該完善公允價值的市場環境中的應用。統一和活躍、充分競爭的市場的采取是公允價值的先決條件,現在我們要加快市場經濟的發展,努力建立一個文化的各級市場,以更好地確定商品的成本和價格,以獲得有關貨物信息的公允價值。

(三)在會計期間進行分攤債務重組損益。當損益分攤到以后會計期間時,就會減少所虛增的利潤,甚至企業由于利潤虛增而引起所得稅費用的增加也有可能會相對減少,這也就可以加快企業的財務困難的解決和減少。這些損益如果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來算,就應當記作遞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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