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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業進行吸收合并風險分析

2016-12-01 17:34沈海龍
智富時代 2016年12期
關鍵詞:國企改革

沈海龍

【摘 要】我國目前仍有很多全民所有制企業,而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全民所有制企業吸收合并,或者清算破產等等皆有之。本文就全民所有制企業與一個有限公司進行吸收合并所出現的風險和問題進行剖析,為企業經營者提供參考。

【關鍵詞】國企改革;全民所有制;吸收合并

全民所有制企業是我國企業經濟形式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組成的特殊性,使得全民所有制在兼并重組、產權轉讓、清算破產中都有其特殊性。在吸收合并過程中如何做到合法合規,化解風險,是本文探討的話題。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與其他形式公司的區別

(一)設立基礎不同。根據《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全民所有制企業是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的經營單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企業取得法人資格。根據《公司法》,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企業依法依規經過改制后,由全民所有制企業轉變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二)所有權不同。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財產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公司的財產歸股東所有,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三)治理結構不同。全民所有制企業一般由集體(領導班子)進行決策。公司治理結構由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四個部分組成。

(四)員工身份不同。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員工,一般具有國家固定職工的身份。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為非國有控股的公司,職工在改制后公司的工作年限重新計算,并按《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他形式公司的職工,則按《勞動合同法》執行。

二、全民所有制企業與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案例

(一)具體案例。2014年8月,經上級主管單位批準,廣東省廣業置業集團有限公司(法人獨資公司,下稱置業集團)與廣東省信息技術開發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下稱信息公司)、廣東省聯合食品企業中心(全民所有制企業,下稱食品中心)、廣東廣之業經濟開發有限公司(法人獨資公司,下稱廣之業公司)三家企業擬進行吸收合并;合并后置業集團存續,信息公司、食品中心、廣之業公司三家企業依法注銷,其債權、債務等全部由置業集團承繼。

2014年10月,上述四家單位依法刊登了吸收合并公告。之后,吸收合并程序按法定程序實施。2015年6月,經省工商局核準,信息公司、食品中心、廣之業公司三家企業依法注銷,置業集團存續,并變更相關登記信息;信息公司江南大道南室內停車場(分支機構)更名為置業集團江南大道南室內停車場。上述三家企業注銷前,房屋、車輛、股票及股權等資產已完成過戶手續。吸收合并事項依法按相關程序順利完成。

(二)案列分析。本次吸收合并是兩個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兩個有限公司進行吸收合并,是全民所有制企業進行吸收合并的一次積極探索,為其他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吸收合并提供了借鑒案例。在實踐中表明,全民所有制企業也無須先改制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再與有限公司進行吸收合并。吸收合并的順利完成,縮短了置業集團的管理鏈條,提高了管理效率,提升了經營規模、經營效益和融資能力,有利于加快主業發展。

三、吸收合并全民所有制企業分析

(一)法律法規風險。根據《公司法》,吸收合并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間進行。全民所有制企業不依據《公司法》成立和運作,因此,一些地方的工商局并不允許全民所有制企業與有限公司進行吸收合并,要求全民所有制企業必須先改制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后再進行吸收合并。

(二)稅務風險。依據《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公司合并的,需作一般性稅務處理。企業發生符合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當事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各類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吸收合并為合并后擬存續企業作為重組主導方提出備案申請。

(三)資產過戶風險。被合并企業的資產,要依據相關程序過戶在合并后存續的企業。其中,對于投資性房地產,國有法人企業是以投資性房地產以無償劃撥的形式過戶。吸收合并資產過戶不涉及交易事項,無須繳納相關稅費。

(四)員工補償風險。被合并企業的員工,其合同要依法變更到合并后存續的企業。若員工不同意變更合同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予以經濟補償。

(五)非法人營業單位更名風險。許多全民所有制企業都有下屬的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在吸收合并是,其分支機構要予以相關的信息變更或者注銷。而有些分支機構成立時間早,甚至早于吸收合并后存續的企業,若進行更名,將出現分支機構成立的時間早于吸收合并后存續企業成立的時間。因此,在工商登記處理上,一般要求先將該分支機構注銷,再重新申請設立。

四、結論

吸收合并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兼并重組的一種特殊形式,被吸收合并企業依法注銷。在吸收合并過程中,要按國家法律法規依法推行,規避各種風險,確保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兼并重組如期推進并達到預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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