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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助法律制度研究

2016-12-12 19:39劉源源
祖國 2016年20期
關鍵詞:認定法律制度

摘要:海商法中對海難救助做了制度性規定,這個制度鼓勵人們對遇到海難的受困者進行救助,以維護海運的安全。本文結合相關法律和國際公約的規定,對海難救援從法律角度進行分析。

關鍵詞:海難救援 法律制度 認定

分析海難救助法律的性質應該是以辯證、平衡的眼光來分析,它的制定的目標是為了減少在航海過程中遇難船只的損失和人員的傷亡,最大程度的去保障人員的安全,保護人們航海的積極性。而海難救助又分為多種形式,有人與人之間的救助,也有政府對人之間的救助。政府對人的救助是強制性的,主要是為了體現公權。

一、法律中海難救助的性質

根據目前法律的相關規定,對海難進行救助是一種義務救助,在國際公約中規定如果在海上遇到遇險的船只或人員,航海的船長、船員對遇險的船只有法定的救援義務,這在國際公約上有強制性。海難救助性質屬于強制性的另一層意思是指在國家機關的相關管轄內,如果有船只或人員遇險,該國家機關有義務在必要時對船只人員進行救援,這種救助的主體是政府,因此對于這種求助是否成功,對被救者是否支付報酬沒有影響。

二、海難救助如何成立

(一)立法目的

海難救助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鼓勵施救者對被救者進行有效的救助,并根據救助形式給予一定報酬的激勵形式。根據國際公約規定,海難救助中將被救助的分為了船舶和財產。船舶指的是任何能夠航行的物體,包括大型、小型各類船只和沉船等,但國際公約準許各國加入公約時對船舶是否作業而救助保留意見。對于軍艦一類的非商用船只,這個公約不適用。公約中還規定了,財產可以是任何漁具、落于海中的飛機、衛星等財產,但海上鉆井平臺和相關裝置不適用。國際公約中規定,對于人生命的救助是公法的義務,也是一種人道救助,對于海上發現的任何一個遇險人,只要救助對本船不會造成危險,船長都必須進行救援。對人的單純救援不能在事后索要報酬,如果在救人的同時又救了財產,施救者才能夠在被救財產中分得部分份額。對于財產的救助,因為存在運費和風險,我國海商法和國際公約的規定基本一致。

(二)遇險條件

國際公約中沒有對遇險到什么程度才能進行救援,但是根據相關學者的研究,有以下條件成立時候才算遇險:1.必須是在海上或與海相連接的河道、水域遇險。2.風險必須是真實的,并且已經無法比避免,如果救助目標雖然在危險的環境中,但本身并沒有遇險,就沒有救助必要。3.危險是被救助的目標自身無法克服的,遇險的船只上船員已經無力應對自身所面臨的危險。4.危險的引發原因無需考慮,不論是天災或者人禍,只要是達到了需要救助的程度,就需要對其進行救助。

(三)救助原則

海難救助的成立還需要遵循自愿原則,自愿原則指的是在海難救助的法律行為中,施救方和被救方之間的是否作為,是出于自愿的。這一原則針對的是在海上遇險的船只和財產,而不是人生命。國際公約中指出,對于海上的船只和財產的救助,施救者是出于自愿進行救助的,如果不予救助施救者也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救助成功則能獲得相應報酬。與此相對應的是,如果對于人的救助,不進行救助時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但救助成功也沒有獲得報酬的權利。同樣對于被救者,其可以對是否進行財產的救助進行自愿選擇,如果其在救助過程中選擇了不進行財產的救援,那么施救者在救助完成后沒有權利針對這一財產索要報酬。如果被救者沒有進行合理的意思表達、盡管沒有簽訂救助合同,施救者在對財產救援事后也能索要報酬。

三、海難施救方的權利

施救者的權利分為:第一是索要救助報酬的權利,國際公約和我國海商法中都規定了只要是因為施救者對財產進行了救助的行為,無論是否救援成功,只要起到了救援的效果,施救者就有權在事后向被救方索要報酬,但如果海難是由施救方過失引起,或被救者明確表示不需要救援財產,或因為不誠信故意導致救助不成功,或救援時履行合同義務的,則不能在事后索要報酬。第二個權利是施救方對被就財產、船只有留置權。留置權指的是在救助完成之后,如果被救方沒有按照相關約定支付報酬,或沒有提供相關擔保的,施救方有權對其救援的財產、船只留置,并就船只、財產向法院申請拍賣后有優先受償權。第三個權利是賠償責任限制權,指施救方在救助過程中,因為其自身的過失導致被救方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該賠償,對于“無效果,無報酬”的救援方式下,是否進行賠償遵循過失原則,施救方只對救助過程中因為施救方自己的過失導致的損害進行賠償。如果是施救方和被救方共同導致的損害,則應該按照雙方的過失比例來各自承擔。

四、結語

綜上所述,海難救助的相關制度和法規在人類歷史上很早就被提出,它是為了減少海難發生時遇險者的損失而制定的一項制度,本文正是針對海難的相關法規進行剖析,梳理了海難救助中的一系列關鍵問題,為我國海商法的修訂和完善作出努力。

參考文獻:

[1]楊晶晶.海難救助法律中的特別補償制度[J].水運管理,2008,(03).

[2]楊榮波.海難救助中環境救助的法律制度探究[J].大連海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03).

[3]李志文,高俊濤.海難救助“無效果無報酬”原則的生態化嬗變[J].法學,2010,(07).

(作者簡介:劉源源,欽州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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