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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文帝廢除肉刑的原因及對當代廢除死刑的意義

2017-01-14 19:45張祥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4期
關鍵詞:死刑漢文帝

摘 要 肉刑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奴隸社會,在其持續了兩千多年的時候,漢文帝力排眾議,最終將其廢止,并且在此后的中國社會之中,肉刑制度都沒有得到恢復。結合我們現在的社會,死刑制度的廢立也在經歷著相似的討論,因此本文從漢文帝廢除肉刑這一律法現象進行研究,分析漢文帝廢除肉刑的原因,并從中歸納漢文帝廢除肉刑的行為對當代廢除死刑的意義。

關鍵詞 漢文帝 廢除 肉刑 死刑

作者簡介:張祥,延邊大學,本科,研究方向:中國法制史。

中圖分類號:D92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10

肉刑,也叫做體刑,是一種以傷人肢體、毀人肌膚為主要行刑形式的刑罰,包含是黥、劓、刖、宮四種,適用于故意犯罪、累犯和慣犯,在中國古代早期被統治階級所普遍采用。適用時間長達兩千多年,直到漢文帝劉恒頒布《廢肉刑詔令》,肉刑才漸漸退出歷史的舞臺,我國古代的刑罰制度才開始有了新的發展。

一、漢文帝廢除肉刑的原因

(一)漢朝生產力發展的結果

通常認為,肉刑最初起源于部落之間的戰爭,在部落之間發生戰爭時,為了更好的實現掠奪財富、侵占土地的目的,最大限度的破壞對方的身體,抹殺對方生命,減少對方的有效抵抗是自然的事情。肉刑作為一種懲罰性的措施,隨著階級國家的建立而有所發展,漸漸的成為國家刑罰的一種。夏朝正式制定了五刑,肉刑也就從剛開始時與外部落戰爭時使用變成對內部的民眾使用。然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這種方式顯然已經不適應社會的需要了,最初部落戰爭時的屠殺是因為生產力發展較為落后,并不需要太多的人口,但是也會保留一些作為奴隸使用。但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封建制度已經取代奴隸制度,人作為勞動力的價值也越來越大,只有更多的人提供更多的勞動力才能實現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才能保障國家的穩定和繁榮。而讓人作為勞動力而為國家服務,就需要保留人的身體的完整性。在這種情況下,肉刑被取消基本上已經成為必然趨勢,因為不論是哪種肉刑,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人身體的完整性,降低個體勞動力的輸出。而只有以限制人的自由,迫使人以勞動的形式來為國家提供服務時,才是對國家最為有利的,這就為漢文帝廢除肉刑提供了經濟基礎。

(二)廢除肉刑是漢朝“無為而治”理念的延續

漢律之前是秦律,秦律以其嚴格和超重著稱,這樣的律法雖讓秦國在極短的時間內走向繁榮,秦國統一六國之后,進一步受到法家思想的影響,制定出了更為殘酷,更為龐雜的律法系統,雖然起到了很大的震懾作用,但是也將秦朝推向了深淵。強秦的暴亡給后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漢初的統治者從高祖到文帝、從蕭何到賈誼都比較系統地總結了秦朝滅亡的教訓。在他們看來,秦朝滅亡的根本原因是“秦非不欲為治,然失之者,乃舉措暴眾而用刑之故也”,也既是說秦朝滅亡的主要原因有兩點:一是秦統治者役民太重,二是秦不用仁義,法網嚴密,刑罰嚴酷。而劉邦在推翻秦朝之后,所面臨的就是一個百廢待興、民不聊生的國家,因此漢朝的統治者為了避免出現前朝的情況,奉行修養生息的政策,在刑罰上也是以養民、慎刑為主,然而漢承秦制,漢朝雖然想要以秦朝為戒,避免重蹈秦朝覆轍,但是由于相似的社會環境,所以漢朝和秦朝的法律并沒有很大的不同,反而相較于秦朝的法律更為豐富,漢朝有“取其宜于時著,作律九章”之說,九章的出現意味著相應的刑罰也會增多。但是漢朝仍然謹記秦朝滅亡的原因,歷代統治者都在結合黃老思想進行有意識的改變,體現在律法方面表現為“約法省刑”的狀態,這種狀態的持續取得了較好的效果,讓整個社會更加和諧,也讓漢朝的統治者對這一方向更有信心。漢文帝在即位之后,繼續貫徹“以德化民”的思想,在公元前163年,漢文帝借助少女緹縈上書,開始了大規模的刑制改革,廢除了肉刑。

二、漢文帝廢除肉刑對當代廢除死刑的意義

(一)決策者應承擔起自己的責任

在封建國家中,封建君主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國家的發展,在這種情況下,君主對政治制度和未來發展方向的認識以及君主自身的魄力是一項法律制度改革成敗的決定性因素之一。在漢朝,漢文帝對肉刑的廢除既離不開漢朝歷代統治者對休養生息、無為而治的思想的貫徹,同時也離不開漢文帝個人對肉刑的深刻認知和他對廢除肉刑的強硬態度。明代丘浚有言:“自是以來,天下之人犯法始免斷肢體,刻肌膚。百世之下,人得以全其身,不絕其類者,文帝之大德也?!?雖然肉刑作為一種刑罰,在廢止之后并沒有重新恢復。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如丘浚一樣支持漢文帝廢除肉刑,有關于肉刑存廢,是否應該重新恢復肉刑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止過。漢文帝作為廢除肉刑的決策者,在廢除肉刑這一行為之中發揮了非常大的作用。

我國當前遇到了與肉刑存廢相似的問題,那就是死刑的存廢問題。在很多時候,民意成為阻礙廢止死刑這一刑罰的重要因素。雖然說在民主社會,民眾的意見舉足輕重,但是我們從漢文帝廢除肉刑的過程可以看到,民意在其中所發揮的作用可以忽略不計,而統治者則在其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肉刑的廢除也更多的體現了統治者權力的運用。因此,我們應該看到,社會制度并不應該完全依從和反映民意,而更應該以社會和時代的發展為依據,在尊重民眾對于公平正義的需求的基礎上,決策者應該對民眾進行引導,甚至做出更為積極的行為,而不能因為缺乏民意的支持就畏首畏尾。

(二) 死刑的廢止需要配套政策的完善

漢文帝在廢除肉刑之后選擇以笞刑代替肉刑,彌補了刑罰方面的空缺,但是班固在《漢書》中對這次改革的評價:“外有輕刑之名,內則殺人”。這是因為作為肉刑替代刑的笞刑在漢文帝時期是一種更為嚴重的刑罰,即便是幸而不死,也不可為人。直到漢景帝時期,對笞刑的數量,所用的刑具都進行了較為細致的規定,之后才真正改變了漢文帝時期“殺人之實”的狀況。但是這樣改革之后又有了新的問題,“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猶以為威,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輕,民易犯之?!?而這一直是后世想要恢復肉刑的一個重要理由,直到隋代正式確立了封建五刑,這種更為完善,輕重有度的刑罰體系的建立才漸漸壓下了恢復肉刑的聲音。

這也就是說,一種刑罰制度的廢除并不是單一的,不能僅僅考慮這一刑罰制度自身,而是需要其他相應制度的完善來給予一定支持的,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消除后顧之憂。古代廢除肉刑如此,當代廢除死刑也是如此,牽一發而動全身,如果沒有非常周全的制度建設,那么恢復死刑的聲音也必然不會停止。我國目前在死刑設置方面已經作出了一定的調整,《刑法修正案(八)》中已經廢除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還延長了有期徒刑的刑期,希望能夠通過這種自由刑的時間的加長來加重對犯罪人的處罰。從這一項舉動中,我們應該看到未來的方向,在廢止死刑之后能夠做到輕重有度。

注釋:

丘浚.大學衍義補(中卷).北京:京華出版社.1999.879.

班固.漢書·刑法志(卷二三).北京:中華書局.1962.112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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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政勛.漢魏之際關于肉刑問題的辯論.唐都學刊.1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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