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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在經濟法中的法律主體問題分析

2017-01-14 00:42何麗萍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4期
關鍵詞:法律關系經濟法國有企業

摘 要 隨著現代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經濟法律制度也在不斷完善,在朝著法治化社會發展,國有企業在經濟法中的法律主體問題直接關系到企業的長遠發展。因此,本文從經濟法的立場出發,在普通國有企業和特殊國有企業的基礎上,對國有企業在經濟法中的主體特殊性進行分析,從而為國有企業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關鍵詞 國有企業 法律關系 經濟法 法律主體

作者簡介:何麗萍,山西廣播電視大學文法學院講師。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40

企業是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也更加完善,但是由于企業在經濟法中的主體地位不明確,依然是影響國有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經濟環境下,只有明確企業在經濟法中的主體地位,才能更充分地保障企業的權益,實現企業的發展目標。

一、經濟法主體概述

就目前我國的法律現狀來看,在對國有企業的經濟法主體地位進行分析時,首先需要了解經濟法主體的定義,目前學術界對經濟法主體的界定已經基本達成共識,即經濟法主體包括法律關系中的義務承擔者和權利享有者,一個主體能否成為經濟法主體,應根據實質判斷標準進行判斷,即該主體是否實際參與了經濟法所調整的流轉協作關系,如公平競爭、經濟管理以及組織管理等關系,該主體既可以是具有經濟職能的內部機構和行政機關,也可以是企業或個人 。對經濟法主體的判斷,除了上述實質判斷標準外,還可以采用根據經濟法的相關規定來確定企業的經濟法主體地位,通常將其稱為形式意義上的經濟法主體,所以其從成立之日起就具備經濟法主體資格。

二、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研究

國有企業作為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力量,對其經濟主體的確認,首先需要了解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相關內容,包括其定義以及分類等,只有充分了解了這些內容,才能更好地判定企業的經濟法主體地位。

(一)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定義

顧名思義,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就是在經濟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中,既包括了需要承擔義務的責任人,也包括了享有法律規定權利的當事人,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不只是單純的某個人,還包括國家機關和組織等,除此之外,還包括了組織的內部機構、政府以及企業等。這些經濟法律主體并不是當然意義上的主體,還需要滿足一定的實質要件才能成為經濟法律主體。例如維護公平競爭、參加經濟管理等。以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為例,如果公司在登記成立后展開經營活動,公司的這些經濟活動是在民商法的調整范圍內,并不會受經濟法的影響,所以顯而易見,企業并不是經濟法主體。只有在企業實施了經濟法調整的相關行為,比如不正當競爭、壟斷等,因公司參與了維護公平競爭的經濟關系,所以公司此時的經濟活動受經濟法調整,公司是經濟法主體。

(二)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分類

經濟管理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中的重要類型,顧名思義,經濟管理主體就是能夠參與經濟管理活動的主體,所以這類主體通常根據憲法或行政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設立,使其具備一定的經濟管理職能,如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街道辦事處等。還有一類為經濟活動主體,這類經濟法主體主要是根據我國民商法的相關規定,直接從事生產、流通等經營活動的組織或個人,如個體經營者、自然人、各類企業、承包租賃企業以及企業內部機構或成員等,都屬于經濟活動主體。

三、企業在經濟法中的主體地位分析

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企業的發展面臨更多機遇與挑戰,對企業在經濟法中的主體地位進行分析,能夠更加明確企業在經濟法中的主體地位,從而保障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推動企業的發展。

(一)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經營的主要目的就是獲取利潤,實現利益最大化。因此,企業通過科學的組織架構將這兩者進行結合,開展商品的生產和經營,為社會提供相應的服務和勞務,從而獲取利益,并將所謀取的利益分配給投資者。企業根據自己所登記的范圍開展經營活動,企業充滿活力的經營活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構成部分。

(二)企業是市場資源配置的重要途徑

企業作為以盈利為目的的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需要根據市場的需求和企業自身具體情況,進行合理的戰略決策,充分運用各種資源,對市場資源進行合理優化配置,從而達到利潤最大化的目標。企業之間的這種競爭態勢,能夠有效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各種資源的利用效率,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進步。

(三) 企業是政府干預經濟的主要對象

市場經濟雖然自身具有調節功能,但是也離不開政府的適當干預,政府的經濟干預主要體現在法律行為方面,只有通過法律手段才能保障政府干預的法治化。經濟法是政府干預市場的經濟法律,企業是其干預的主要對象,實現對企業行為的支持、引導以及限制等。

四、 國有企業在經濟法中的主體地位

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對國有企業在經濟法中的主體地位進行分析,可以從普通國有企業和特殊國有企業入手,對各種國有企業在經濟法中的主體地位進行研究和分析,從而促進這些企業的發展。

(一) 普通國有企業與經濟法主體

普通國有企業與其他企業既有相似之處,又存在不同,雖然都同樣以營利為目的,但是普通國有企業由于國家占有股份優勢,能夠對企業實施間接控制,從而達到宏觀經濟調控的目的,所以這類經濟主體通常都具有較強的經濟職能屬性,如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以及各大商業銀行等,都屬于該類型。因此,普通國有企業能否成為經濟法主體這一問題,應進行多方面考慮。

1.普通國有企業盡管具有部分經濟管理職能,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對市場造成影響,從其結果來看,能夠起到一定經濟調控的作用,但是由于這些都不是國有企業設立的主要目的,所以并不能確定其經濟法主體地位,普通國有企業設立的目的在于營利,通過營利來達到國有資產保值和增值的目的,普通國有企業與其他企業的區別在于,它不是單純以營利為目的,在追求利益的同時還需要等宏觀經濟態勢進行考慮,但這并不影響普通國有企業的性質。

2.普通國有企業在某些特定條件下,可以成為經濟法主體。經濟法主體的形成必須是企業參與了經濟法所調整領域內的行為,普通國有企業雖盡管屬于國有投資控股,但是其自身并不享有特定的經濟管理職能,主要以資產的增值和保值為目標,對于涉及國民經濟命脈的領域并不會涉及,所以只有普通國有企業實施虛假宣傳、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時 ,會使得普通國有企業的行為受經濟法調整,從而成為經濟法主體。

3.普通國有企業除了上述方式外,還可以通過行政命令或法律法規的授權成為經濟法主體,通過授權能夠給予國有企業相應的經濟管理職能,在這種情況下,普通國有企業可以成為該職能范圍內的經濟法主體,在對其進行分析時,以避免對其造成忽視。

(二) 特殊國有企業

與普通國有企業不同,特殊企業是根據專門法規、特別法或行政命令而設立的企業,主要從事關乎國計民生、政策性經營以及經管理職能等工作,這些企業擔負著重要職責,所以直接確定了其經濟法主體地位,如政策性銀行 。特殊國有企業的經濟法主體問題,可以首先將特殊國有企業分為兩類進行分析,具體如下:

1.承擔經濟管理職能或從事政策性經營的企業。該類企業主要為國家絕對控股或國有獨資企業,承擔一定經濟管理職能的企業,主要是指我國法律或政策授權從事與經濟管理相關的活動,如中投有限責任公司就是根據法律規定,管理國家外匯儲備,減輕匯率損失風險,減少收入波動對財政預算以及經濟發展的影響,從而達到政府的政策預期。從事政策性經營的企業,其職能主要就是通過配合政府的相關經濟政策,開展融資和信用活動。對該類特殊國有企業,通過其形式即可判斷其經濟法主體地位,無需對其進行實質判斷,即不論企業是否參與了經濟法調整的法律關系,都不影響其成為經濟法主體 。就目前從事政策性經營和承擔經濟管理職能的特殊國有企業來看,都不從事具體的經營性業務,不開展其他任何的商業性經營活動。

2.從事關乎國計民生重要活動的企業。學術界大多將這類企業歸屬于經濟法主體范疇。對于該類特殊國有企業,可以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確認其是否屬于經濟法主體。

該類特殊國有企業,首先,它的設立并不是根據經濟法主體制度,而主要是為了配合國家的相關意圖或特定政策而設立的,需要以國家政策或法律法規的授權為形式要件。對于消防、國防、航天以及竣工等關乎國計民生活動的企業,自上世紀國有企業改制開始,這些企業都進行了相應的改革,政府職能也逐漸與企業職能分離開來,所以經過改革后,原單位已經由地方行政機關吸收了,對于改制后的國有企業來收 ,已經失去了對原單位的管理權,因此,這些企業不符合經濟法主體制度成立的主體 。

另外,由于該類特殊國有企業不僅不屬于經濟法主體,而且這類企業通常也不屬于經濟活動主體,其原因在于該類特殊國有企業在進行改制后,失去了對原單位的經濟管理職能,但是也沒有通過法律法規或行政命令等方式對企業進行特別授權,所以關乎國計民生重要活動的國有企業不屬于經濟管理主體。

其次,這類企業具有其行業的特殊性,如航天、郵政、鐵路等,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都屬于合法壟斷領域,所以該類企業的壟斷行為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的調整,不屬于經濟活動主體。

最后,從事關乎國計民生重要活動的國有企業,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這是毋庸置疑的,也就是說消費者在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時,能夠通過該法律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雖然企業受消費者法調整,但不會因此而使企業成為經濟法主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要是為了保障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而不是填補由于經營者行為而遭受損失的消費者權益 。

只有在某些特定條件下,該類企業才有可能成為受經濟法調整的法律關系主體,例如,當該類國有企業作為納稅主體時,可以成為宏觀調控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受調控主體。

五、結語

企業市場經濟的主要主體,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更加突出。經濟法是規范市場經濟環境的重要手段,明確企業在經濟法中的法律主體地位,能夠更好地保障企業的權益,推動企業的發展。普通國有企業一般情況下不屬于經濟法主體,但在實施了經濟法所調整領域的行為或經法律法規授權后,可以成為經濟法主體。從事關乎國計民生重要活動的國有企業,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成為受調控的經濟法主體。

注釋:

陳云良.從授權到控權:經濟法的中國化路徑.政法論壇.2015,33(2).158-166.

董玉明、劉曉敏、閆雪.市場主體權利的經濟法分析.晉陽學刊.2015,29(3).125-136.

董學智.國企改革的邏輯與進路——基于經濟法的宏觀思考.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15,28(3).62-69.

劉大洪、段宏磊.謙抑性視野中經濟法理論體系的重構.法商研究.2014,32(6).45-54.

焦海濤.經濟法主體制度重構:一個常識主義視角.現代法學.2016,38(3).71-82.

陳婉玲.經濟結構調整對傳統法律主體理論的超越——以經濟法區域經濟調節為視角.法學.2014,29(10).7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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