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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經濟法責任

2017-01-14 00:41胡煜星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4期

摘 要 經濟法主體具有特殊性,表現為規制主體、被規制主體的二元結構。根據相關法律,規制主體的經濟責任可歸納為經濟侵權責任、經濟補償責任;被規制主體的經濟責任可歸納為強制履行義務責任、經濟賠償責任、經濟懲罰責任。經濟法責任的實現方式大致有仲裁、訴訟、專業性第三方機構審核評級,其中在我國運用最廣泛的是訴訟。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仲裁與專業性第三方機構審核評級這兩種方法將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關鍵詞 經濟法責任 規制主體 被規制主體

作者簡介:胡煜星,華北電力大學,本科,研究方向:經濟法。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38

一、經濟法責任的概念及其特點

(一)經濟法責任的概念

目前,經濟法責任在經濟法學界有不同的詞匯表示。其中以“經濟法律責任”與“經濟法責任”表達的居多?!敖洕ㄘ熑巍迸c“經濟法律責任”的不同在于一個是違反經濟法義務,另一個是違反經濟法律義務,造成混肴的原因實際上是對經濟法與經濟法律的混淆。關于經濟法責任,目前有“代價論”、“后果論”、“責任論”等學說?!按鷥r論”認為,經濟法責任是人們的行為違反了經濟法所規定的義務所應付出的代價,即“代價論”。 經濟主體對其違反經濟法法定義務或者不正當行使經濟法權利的行為所承擔的法律后果,即“后果論”。 主張“責任論”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因其進行了經濟違法行為或者未能完成經濟法義務時,所應承受的處罰責任,即“責任論”。 經濟法律責任是指違反了經濟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承擔由法律規定的某種具有強制性的法律義務,即“義務論”。

本文認為,依照法理,“代價論”與“后果論”的表述更為準確,更能體現經濟法自身經濟方面的等價交換、自主性等特點。理由是“代價論”中的主體不準確——應當將“人們”換為“經濟法主體”?!叭藗儭辈皇菄栏竦姆▽W概念,更不是法律概念,而在這里本來應當表示出市場參與主體的意思,換為“經濟法主體”更為妥當。結合上述兩種說法,經濟法責任應當是——經濟法主體因違反經濟法規定的義務所應付出的代價。

(二)經濟法責任的特點

經濟法責任就與經濟法立法目的有關,即通過立法的形式將市場主體各方主體的責任固定下來,從宏觀上實現有效促進市場經濟有序、高效、健康地運行,同時兼顧市場各方主體的利益,從而實現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集體利益、個體利益的協調統一,以緩解“兩個失靈”。經濟法責任具有如下的特點:

1.以維護社會公益性為目的:

社會公益性是經濟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因而經濟法責任是對違法者侵犯社會公共利益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的追責,要求違法者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失靈”是主體的行為導致的。經濟法主體指經濟法律關系的參與者,這個參與者包括行使經濟法賦予管理權的主體(政府、二次分配者)、市場經濟的最活躍的主體(生產者、經營者)、市場經濟中的最重要主體(消費者)?!笆袌鍪ъ`”,是在價值規律這雙“無形的手”在生產者、經營者盲目擴大生產致使社會總供給遠大于社會總需求的消極經濟現象。為避免、解決“市場失靈”這一問題,依靠各國政府宏觀調控,引導生產者、經營者適度生產,實現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的相對平衡?!罢ъ`”,是由政府長期調控經濟,致使社會經濟停滯不前,發展沒有活力,經濟增長處于停滯狀態的消極經濟現象。為避免、解決 “政府失靈”這一問題,需要政府適當干預經濟(政府可以從微觀、宏觀兩個方面入手,只是管理經濟的強度要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靈活變化,要以市場調節為主,政府調控為輔)。在這一過程中,政府作為經濟法賦予管理權的主體與最活躍主體形成了規制與被規制關系,而最重要的主體消費者似乎游離于兩者之外,但是在經濟實踐中消費者往往是社會公共利益的化身,因此,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一種重要表現,是經濟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既然要保護消費者利益,就需要對規制主體、被規制主體都做出明確的權利、義務限制。

2.經濟法責任主體的不對等性:

目前,對我國經濟法責任主體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有人將經濟法責任主體具體化為:國家(發行債券)、國家機關、法人型社會組織、非法人型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個人(包括中國公民與外國公民),其中規制主體有國家、國家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與國家行政機關)。有的學者概括認為經濟法責任主體包括規制主體與被規制主體兩大部分。

主體不對等性是指在實然情況下因被規制主體與規制主體實力懸殊而導致的實際地位不平等。在應然情況下,規制主體只有在被規制主體的行為違法的前提下才能依法加以規制;在實然情況下,規制主體有可能動用公共利益的名義要求被規制主體依其意志行事,在這種情況下,被規制主體能夠保護自身利益的力量十分微弱、被動。

3.經濟法責任主體權利義務的不均衡性:

經濟法責任主體地位不對等性,必然引起雙方權利義務的不均衡性。出于履行預防和彌補“市場失靈”的歷史使命,各級政府及其經濟職能部門成為規制市場經濟的“規制主體”,而企業和個人則成為“被規制主體”。在應然情況下,市場規制主體對市場被規制主體經濟行為的規制以該行為“是否違法”為依據。但是在實然情況下,政府也會“失靈”,也會越權、錯誤決策、權錢交易,從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變為特權。被規制主體是經濟活動中最活躍的因素,在實踐中經濟法對被規制主體的權利與義務規定是不平衡的。出于防止被規制主體在利益驅動下消極履行或者不履行經濟法義務對消費者、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經濟法進一步強調被規制主體的義務,并且通過加強規制主體、消費者的權利以實現對被規制主體更有效的約束、監督。在實然情況下,規制主體依經濟法對被規制主體的約束會使被規制主體遭受損失,而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被規制主體就這些損失難以獲得救濟或者是難以獲得與損失相當的補償。這是經濟法責任主體權利義務不均衡性在實踐中最突出的矛盾。

二、經濟法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被規制主體責任經濟法責任的構成要件

1.強制履行義務責任構成要件有:

違反經濟法義務的行為;所應履行的義務是社會經濟運行所必需;市場主體具有履行原義務的能力和現實的可能。

2.經濟賠償責任構成要件有:

違反經濟法義務的行為;致使他人合法權益受損的事實;市場主體主觀上有過錯;經濟違法行為情節較輕,尚未達到嚴重程度。

3.經濟懲罰責任構成要件有:

違反經濟法義務的行為;違反經濟法義務的行為情節嚴重,造成較大社會危害性;違反經濟法義務的行為與造成的社會危害之間有因果關系;市場主體有主觀故意。

(二)規制主體責任經濟法責任的構成要件

規制主體有兩種主要經濟法責任,分別是經濟侵權責任和經濟補償責任。這兩種經濟法責任的構成要件如下:

1.經濟侵權責任構成要件:

經濟違法行為;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害;經濟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客觀、內在、必然的因果關系。 2007年7月,海南凱立公司訴中國銀監會財務審計不實并做出錯誤結論一案,當時學者認為屬于行政訴訟案件。從學理上講,像類似的規制主體侵權案件將趨于通過經濟法責任制度的完善以追究規制主體侵權責任來實現。

2.經濟補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政府經濟管理機關不正當行使經濟法權利的行為;有維護社會公益或者因公共設施的需要;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的事實;有經濟法明確、具體、直接的規定。 2001年12月,復旦大學教授謝百三訴財政部隨便改變國債回購規則一案,當時按行政訴訟案件處理。其實,該案件適用經濟法更合理,隨著經濟法的發展,將經濟法責任單獨專門追究也是解決類似案件的途徑。

三、經濟法責任承擔形式

對規制主體而言,其經濟法責任形式主要表現為經濟侵權責任,制裁方式有停止、糾正或撤銷不恰當的管理行為或者處分決定、調整其經濟管理職權、停止或撤銷攤派和引咎辭職等形式,如果不當的規制行為給規制受體帶來了經濟損失,該規制受體還可以提起國家賠償的訴訟請求。

對被規制主體而言,制裁方法有企業拆分(為消除壟斷)、產品召回(產品質量監督與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有效途徑)、信用減等(為維護市場經濟自由與秩序)、資格減免(為維護市場經濟自由與秩序)、禁止令(制止已發生的違法行為;預防即將實施的違法行為)。

就目前而言,經濟法責任實現在我國不發達,沒有真正固定化,可參照民事糾紛解決途徑加以完善。

四、經濟法責任的實現

仲裁是一種解決糾紛的準司法方法,具有靈活性、獨立性、選擇性等特點。仲裁自身的特點與經濟活動的特點較接近,可將其引入解決規制主體與被規制主體間的糾紛,如經濟賠償責任、經濟補償責任等。

經濟訴訟也是經濟法責任的承擔形式,目前經濟法責任可轉化為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但是被規制主體經濟法則責任中的企業拆分、禁止令可以作為獨立的經濟法訴訟。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可由主管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調查后作出決定,要么駁回申請,要么支持申請。若支持申請,則由人民法院與提出申請的行政機關共同執行,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監督行政機關與被規制主體的行為。

本文認為,經濟法責任的承擔還應當依賴專業性的第三方資格標、準審核機構。例如,在信用減等、資格減免等制裁中,可以由第三方機構作出處理決定,相關行政機關宣告處理決定,但處理決定的責任由第三方機構承擔,行政機關宣告僅僅是因為它有更強的公信力。

經濟法責任可以通過仲裁、經濟訴訟、第三方機構審核三種方式實現。就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訴訟是實現經濟法責任最有效的方式,這是社會法治經濟初級階段的表現。訴訟方式的廣泛應用,有利于增強各經濟主體的經濟權利義務意識,尤其有利于規制主體明確自身的權利與責任以提高經濟管理能力。第三方機構審核是近些年從歐美引進的新方法。從其產生、發展的歷程來看,第三方機構審核可以滿足經濟活動進行所需的誠信、減小分險、提高社會整體經濟效率等要件,具有很強的生命力。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第三方機構一定要真正具備獨立地位,即,不受制于規制主體或者被規制主體,自己對自己的審核結果向全社會承擔責任,不能使其與“二元主體”中的任何一方結成直接的利益同盟。

五、結論

經濟法作為一個年輕的法律部門在20世紀取得快速發展。隨著經濟法的發展,相應的經濟法責任制度也逐步得到發展。經濟法主體在市場經濟建設中發揮著很重要的作用。而經濟法主體具有特殊性,是規制主體、被規制主體的二元結構。這種主體結構正是在經濟發展中形成的。探討經濟法責任離不開對經濟法責任主體、經濟法責任構成要件、經濟法責任特點、經濟責任實現等問題的認識。

注釋:

蘇惠祥、邱本.經濟法原理.吉林大學出版社.1997.175.

戴鳳歧.經濟法.經濟科學出版社.1996.96.

劉文華.新編經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62.

張國富.經濟法通論.法律出版社.2013.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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