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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拆領域職務犯罪調查分析

2017-01-14 21:59李貞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4期
關鍵詞:職務犯罪

摘 要 近年來,隨著我國各地征地拆遷工作的不斷開展,涉拆職務犯罪案件花樣翻新,層出不窮,極大的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此,本文在綜合分析北京市某區相關領域已發案件的基礎上,試圖找出涉拆領域職務犯罪的深層次原因并提出相應的預防建議,希望對預防該領域職務犯罪有所裨益。

關鍵詞 涉拆 職務犯罪 原因

作者簡介:李貞,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

中圖分類號:D924.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30

據統計,2011年至2015年,北京市某區共立案偵查涉拆領域職務犯罪案件19件21人。

一、 案件特點

(一) 涉案主體多種多樣,范圍廣泛

由于征地拆遷工作涉及的中間環節多,經手的人員范圍廣,導致拆遷職務犯罪可能在每個手中擁有拆遷職權的人身上發生,無論級別高低與官職大小。從該區已發案件來看,涉案人員中級別較高的有某鎮原副鎮長劉某(副處級),級別低的有區房地產測繪所測繪工作人員劉某某(科員),有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也有村委會主任、村黨支部書記等村干部,甚至有拆遷公司、評估公司的中介人員,總之,任何與拆遷工作沾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受委托從事拆遷工作的人員都有可能成為拆遷職務犯罪的主體。

(二) 共同犯罪多發,窩串案普遍

由于拆遷工作涉及人員廣泛,單憑一己之力往往難以達成目的,所以在拆遷領域職務犯罪中,常見共同犯罪,例如,楊某等五人貪污案中,身為拆遷公司工作人員的楊某,利用被拆遷戶高某姐弟等人妄圖多得補償款的心理,與評估公司工作人員鄭國慶聯手作假,拆遷評估“一條龍”,最終共同成功騙取國家補償款近百萬元。除了共謀的共同犯罪以外,由于行受賄犯罪的多發,以及拆遷工作中常見的瀆職與詐騙等犯罪交織情形的頻繁出現,導致拆遷領域窩串案更是易發多發。在2015年查辦的10件拆遷案件中,除一件個人貪污案件以外,其余案件通過深挖,全部“拔出蘿卜帶出泥”。

(三) 犯罪手段多樣化,可存在于任何環節

與拆遷領域涉案人員主體身份與職權復雜相對應,在拆遷領域中,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也多種多樣,且日益隱蔽。具體而言,犯罪手段主要有:重復拆遷,騙取巨額補償,如在安某玩忽職守案中,被拆遷人尚某就是通過在已拆遷地塊上加蓋房屋并再次拆遷騙取了補償款;權錢交易,虛增拆遷補償,如某鎮拆遷辦原工作人員董某受賄案中,董某在收受被拆遷邊深三萬元后,在給某村民家的樹木進行拆遷補償時,通過多算樹苗的方式增加了樹木補償款;虛構項目,騙取拆遷補償,如董某等三人貪污案中,董某等人通過偽造營業執照,虛構根本不存在的經營企業來騙取拆遷補償;濫用職權,違反政策,增加補償項目,如某鎮原副鎮長劉某濫用職權案中,劉某就擅自做主,給予早已不經營的三家企業以停產停業損失費;玩忽職守,致使國家財產流失,如拆遷工作人員王某玩忽職守案中,王某違反工作規定,未對被拆遷戶李某家進行實地踏勘就在其提交的權屬證明上蓋章,致使其成功詐騙國家巨額補償款等等。

(四) 瀆職類犯罪逐漸增多

通過梳理該區近年來查辦的涉拆職務犯罪案件可以發現,在拆遷工作的前期階段,貪污、賄賂、挪用型犯罪占絕大多數,年平均查辦量為4人。然而,近年來,隨著涉拆領域貪腐犯罪案件查辦力度以及預防宣傳的力度不斷加大,較為直接的貪污受賄案件的發生率已經開始呈現下降趨勢,而一直不太引人注目的涉拆瀆職類犯罪卻由于法律意識薄弱,宣傳力度不夠等等原因愈演愈烈,僅2015年一年,涉拆瀆職犯罪就達到了7件7人之多。

(五) 社會危害大,查處難度大

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事關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一旦處理不好,會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容易導致人民群眾產生對立情緒,極容易產生群體上訪等群體性事件,同時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嚴重影響黨和政府形象。從這個角度來看,涉拆職務犯罪具有極大社會危害性,其危害性絕不亞于其他刑事案件,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另外,拆遷工作涉案人員多且雜,牽扯的國家機關較多,而且拆遷工作往往階段性特征明顯,工作結束后相關證據極其容易毀損、滅失,尤其是地上附著物會隨著土地平整、基建動工而拆除、毀棄,這在一定程度上給案件查處工作增加了不少困難。

二、 涉拆職務犯罪高風險人員

(一) 政府涉拆工作人員

其中,一類人員是政府臨時抽調人員,由于時間緊迫,沒有進行相關業務與政策方面的系統培訓就倉促開展工作,由此導致在實踐中有些被責任心不強,完全沒有意識到自身職責的重要性,從而觸犯法律,如前面提到的王某玩忽職守案中,王某就是一名從武裝部抽調的拆遷干部,還有一些缺乏防腐意識,在面對金錢誘惑時,輕易就被拉下水,如前面提到的董某。還有一類是不直接參與拆遷,但是其工作職責與拆遷臨時具有相關性的人員。如區測繪所工作人員,在被拆遷錢,測繪所可以說是個“冷衙門”,但是拆遷開始后,由于多分戶可多得拆遷款,而分戶必須有測繪所出具的憑據,所以測繪所就間接成為了與拆遷實質相關的“香餑餑”,測繪所的人員也成為了被腐蝕拉攏的對象。

(二) 村基層組織人員

村干部等村基層組織人員雖然沒有級別,但因為一直掌管各項村務,在村里具有很高的地位。在拆遷工作中,由于時間緊迫,工作繁雜,政府工作人員也不了解村具體情況,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村干部來對很多涉拆關鍵事項來進行確認,比如帶領拆遷評估人員入戶測量,指認各個房屋的實際歸屬等。因此,在很多情況下,村干部的很多工作實際上是脫離了政府管控的,如果政府沒有有效手段對村干部的工作成果進行實質審核的話,那么村干部涉拆職務犯罪只會層出不窮。

(三)拆遷中介人員

這里的中介人員是指在與政府簽訂合同,受政府委托的中介公司中從事拆除、測量、評估等拆遷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這類人員在拆遷工作中居于政府與被拆遷戶之間,政府本意是借助其專業工作,不直接與被拆遷戶接觸,保證拆遷公平公正進行。但是很多中介人員本身帶有“斑斑劣跡”,在北京其他城區很多開發商主導的拆遷中,他們作為“中間人”,周旋于開發商與被拆遷戶之間,通過各種談判技巧等手段多問開發商要錢,少給被拆遷戶錢,從中獲取差價,攫取暴利。在來到某區之后,很多中介人員也慣性得帶來了“老一套”。但是因為某區是政府主導下的拆遷,被拆遷戶得到的每一分錢都是國有資產,所以中介人員的一些“創收小伎倆”在某區紛紛得到嚴懲。

三、案發主要原因

(一)權力集中,缺乏監管

征地拆遷工作涉及環節眾多,涉及關系復雜,工作思路往往是重結果、輕過程,由此導致很多監督管理機制沒有及時跟上,特別對重點崗位人員監管不力,使一些基層拆遷負責人權力過于集中,客觀上為少數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留下了“犯罪空間”。

(二)對既有的規章制度執行不力

在辦理案件中,可以看出,各單位對于工作崗位職責、工作程序等或多或少都有規定,有些還規定得比較完善,案件最終的發生往往歸因于這些制度的形同虛設,有些制度制定出來根本只是擺擺樣子,單位員工甚至領導都沒有把制度裝進腦子、放在心上。

(三) 拆遷工作不嚴格遵守程序,對關鍵拆遷信息不予公示,為職務犯罪提供了土壤

有些拆遷主管部門不嚴格遵守程序,對拆遷政策、補償標準等信息的公示期間很短,甚至 “公示倒置”,即拆遷補償工作已經做完后,再補上公示程序。此外,在公示過程中對于補償金額等關鍵信息諱莫如深,認為被拆遷群眾互不通氣,有利于自己開展工作。程序不公開、不透明“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間。

(四)唯利是圖,將手中權力看成謀取私利的工具

如某鎮某村黨支部書記李某受賄案中,李某在協助政府從事某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某拆遷服務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麻某給予的賄賂款共計4.5萬元人民幣,并為其謀取利益。據他交代,在村里開始拆遷后,看到很多人一夜之間成為百萬富翁、甚至千萬富豪,而他辛苦工作半輩子卻只有每月微薄的工資收入,內心極度不平衡,于是在麻某給其行賄時,盡管他心懷忐忑,卻最終沒能克制住自己的欲望。

(五)嚴重缺乏法律意識

這主要體現在村基層組織人員與拆遷中介公司人員犯罪中,具有上述主體身份的犯案人員普遍學歷較低,90%以上都是高中以下學歷,囿于文化水平較低,其大多對法律知識了解不多甚至一無所知,所以很多人都對自己犯罪行為的嚴重性缺乏認識,導致其在工作中“傻大膽”,最終觸犯法律。例如某鎮某村村民委員會主任、黨支部書記呂某濫用職權案中,呂某是因為可憐同村村民李某等四戶人家貧窮的境況,才允許他們在村集體所有的地上私蓋房屋,且在拆遷過程中對這些房屋按照宅基地予以補償。僅僅出于好心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是呂某做夢也沒想到的。

四、預防建議與對策

(一)加強法律知識與廉潔教育,提高工作人員守法意識

拆遷職能部門、有關公司應開展豐富多彩的法制宣傳活動,通過警示教育、法律咨詢以及對相關的法律、法規,特別是拆遷領域相關政策知識的學習,進一步增強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的自覺性,堅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和腐朽思想的侵蝕,有效遏制職務犯罪在該領域的滋生和蔓延,尤其要加強瀆職犯罪的法律宣傳,使大家充分認識到何為瀆職犯罪就以及瀆職犯罪的嚴重危害,做到在工作中恪盡職守,杜絕“不為”、“亂為”等現象,遠離瀆職犯罪。

(二)健全和完善權力監督制約機制

監督制約是預防職務犯罪的關鍵。首先要強化對涉拆干部、農村“兩委”人員等重點人員行使權力的監督,建立配套的實質審核制度。對拆遷中大額資金使用、重要事項的審核等內容進行重點監督,嚴格依法集體決策,強調公開透明,防止“一言堂”及任何肆意用權行為的發生,對于村干部確認事項實行嚴格的檢查、抽查及復審制度;其次是進一步完善專項審計制度,成立專門的審計小組,全程跟蹤介入征地拆遷、資金使用、建設開發的全過程,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專項財務問題應逐項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在村務公開欄中向村民公開,在審計過程中發現有關人員違反規定虛報、謊報的,或者存在違規等行為應及時向檢察機關反饋。

(三)探索建立公眾信息平臺

公開是公正的前提。要建立統一的可供公眾公開查詢的拆遷信息公布平臺,將拆遷工作流程,各拆遷戶拆遷認定面積、人口、分戶情況及補償標準情況一律公開,同時公布相應的監督舉報方式,通過全程公開的方式壓縮拆遷主管人員、拆遷中介人員和村干部等人的“自由裁量權”,徹底改變在拆遷關鍵事項依靠某個人來進行認定的普遍做法,通過群眾的力量來監督拆遷中各權力主體的權力運行情況,使相關權力徹底“在陽光下”運行。

(四)要確保嚴格落實各項既有制度

各單位應教育干部將規章制度和工作規范牢記于心,而不是只張貼在墻上裝裝樣子,督促工作人員嚴格照章辦事,按程序辦事,絕不可因為一時懈怠或是因為人情關系罔顧規章制度或越章辦事,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堅持用制度監督人,用制度約束人,通過嚴密完善的制度來約束有權之人的行為,避免職務犯罪的發生。

(五)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加大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力度

始終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不斷加大對涉拆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進一步完善舉報制度,拓寬舉報渠道,努力提高實名舉報率,為查辦案件打好基礎;同時,要結合查辦案件,以案釋法開展多種警示教育和預防工作,努力從制度上、機制上研究防范措施,協助相關單位進一步完善廉政風險防范管理機制,擴大和形成預防聲勢,有效防范職務犯罪的發生。

參考文獻:

[1]黃宗厚.淺析土地征用拆遷領域的職務犯罪.法制與經濟.2011(278).

[2]劉雯.征地拆遷職務犯罪芻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6(3).

[3]苗新生、孫建民.當前征地拆遷領域職務犯罪的原因及對策分析.法制與社會.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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