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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選拔任用與專業化培養

2017-01-14 00:59林超特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4期
關鍵詞:選拔專業化法官

摘 要 本文對我國臺灣地區法官的選拔任用與專業化培養作簡要的介紹,指出臺灣地區將職前培訓融入法官選任過程,以及法官遴選委員會制度,可以對大陸地區法官選任與培養提供借鑒和啟示。同時,由于大陸地區面臨臺灣地區司法改革過程中并未成為主要問題的“案多人少”與員額制度,本文也對這兩個因素對大陸地區法官的選拔任用與專業化培養帶來的影響做了分析。由于“案多人少”,法官這一職業顯得不夠具有吸引力,而且法官候選人與在職法官也沒有時間和精力參加專業化的培訓。最后,本文提出借鑒我國臺灣地區法官選任及專業化培養的經驗,首先必須解決大陸在員額制改革背景下的“案多人少”問題。而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是財政方面的投入。通過解決這一前置問題,創造借鑒的大環境。

關鍵詞 法官 選拔 任用 專業化 培養

作者簡介:林超特,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

中圖分類號:D926.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59

一、法官的選任與專業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以下簡稱《“四五”改革綱要》)中,推進法院人員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部分提出改革法官選任制度和完善法官在職培訓機制。

法官的選拔任用至少有兩個方面的意義:首先,好的選任制度會“舉賢才”,讓社會中有稟賦和能力從事司法審判的人能夠成為法官;其次,好的選任制度也會激勵在職法官更加努力,更注重司法知識的積累,有志于終身致力于司法審判,與時俱進,不斷提升法官的整體水平?!胺ü賹I化是指任何成為法官的人都必須經由嚴格系統的法律研習訓練,并且達到國家認可的業務素質標準。具體而言,任何公民若要獲得法官資格,首先應從大學法科獲法學學士以上學位,然后經過一定期限的實務訓練,擁有相當的法律實務能力和社會經驗,才可被選任為法官?!迸c法官的選拔任用一樣,法官的專業化培養也有著重要的意義,如果因為司法人員的專業訓練不夠,導致法律的操作變成完全不可測,其他什么都不必談了。

法官的專業化培養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培養整個法官職業群體的專業性,另一方面是在法官職業群體內部,根據案件類型的不同,培養部分法官在某些特定案件類型中的專業性。本文涉及的主要是培養整個法官職業群體的專業性。

從國外情況看,對“法官培訓”一詞的含義有兩種理解:一種是狹義的或嚴格意義上的法官培訓,指對在職法官甚至包括法院非法官工作人員的繼續教育,可稱之為在職培訓;另一種是廣義的法官培訓,除了在職培訓,還包括通過一個教育或培訓過程把一個普通人培養為一名法官,可稱之為職前培訓。

《“四五”改革綱要》中,不僅提出了完善法官在職培訓機制,而且也涉及職前培訓,將職前培訓納入改革法官選任制度中,即“配合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改革,健全預備法官訓練制度”。

法官的選拔任用與專業化培養是有機聯系的。法官選任過程,或多或少包含對法官候選人專業化的職前培訓,而且我們也希望被選任為法官的候選人具備較高的專業化程度。而為法官提供完善的專業化培養機制,以及隨之而來的整個法官職業群體專業化的提高,也會讓法官這一職業更加具有吸引力,從而在法官選任過程中吸引更多優秀的法律人才。

二、我國臺灣地區法官的選拔任用對大陸地區的啟示

(一)我國臺灣地區法官的選拔任用與專業化培養

總體上來看,目前我國臺灣地區法官選任包括兩個方面:一般任用,即通過司法官考試和實務培訓的方式選任法官;遴選任用,即從司法實務或者法學專家學者中選任法官。

通過司法官考試和職前實務培訓方式選任法官一直是我國臺灣地區主要的法官選任方式;其主要流程是:

1.通過司法官資格考試。

2.到臺灣地區法務主管部門下屬的“司法官學院”(2013年前稱“司法官訓練所”)進行一年半到兩年的職前學習與訓練。

3.培訓考查及格者,根據學員個人志愿等因素,分派到法院成為候補法官。

4.五年的候補期滿,合格者成為試署法官。

5.一年到兩年的試署期滿,合格者轉任實任法官。

(二)我國臺灣地區法官的選拔任用對大陸地區的啟示

我國臺灣地區法官選任的第一個流程,即通過司法官資格考試,與大陸《法官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相對應。因“案多人少”,大陸地區無法在近期內為法官候選人提供較長期限的職前培訓。但從長遠來看,“案多人少”問題解決之后,延長法官候選人職前培訓確有必要。長期的職前培訓,實際上相當于在法官的選拔任用階段就將專業化培養融入其中。能夠在這個階段接受全面、系統的培訓,對于之后的審判工作意義重大。

同時,我國臺灣地區在“司法院”下設“法官遴選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和“法官評鑒委員會”,專門負責法官遴選、升遷、獎懲、免職、專業資格授予等事項;“司法院”院長任委員會主席,委員包括法官代表、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學者和社會公正人士等各方代表。臺灣地區依托“司法院”設立了“法官遴選委員會”,但“司法院”無法左右選任結果,其遴選委員會的中立性特點,對大陸法官遴選委員會的設立,也有關鍵的參考性價值。該制度也可為《“四五”改革綱要》中提出的在國家和省一級分別設立由法官代表和社會有關人員參與的法官遴選委員會提供借鑒。

三、我國大陸地區“案多人少”與員額制改革帶來的影響

不管是大陸法官的選拔任用還是專業化培養,都必須考慮到“案多人少”及正在推行的員額制改革這兩個因素。

案多其實是相對于人少而言。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210件,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65.1萬件,共計1566.2萬件。2014年末,中國大陸總人口達136782萬人。即平均每萬人約114.5件。日本每年大概是380多萬件。2015年3月,日本總人口達12691萬人,即平均每萬人約299.4件。也就是說,相對于巨大的人口來說,大陸的案件數量其實并不多。但相對于大陸法院系統工作人員的數量來說,情況卻截然不同。

據了解,目前我國大陸地區法院系統工作人員大概有34萬人。平均每萬人配備2.49名法院系統工作人員。2013年,大陸法官人數達到19.6萬人。也就是說,大陸地區法院系統只有14.4萬名非法官的工作人員,法官與非法官工作人員比例為1.36:1;臺灣地區法官共2005名,法院系統工作人員共11000多名,法官、法官助理和書記官的比例大概是1:0.9:1.5,每萬人配備的法院系統工作人員數為5.56。相較之下,意大利專職法官共6654名,且法院系統還有24661名非法官的工作人員;法國專職法官共6945名,其法院系統還有20616名非法官的工作人員;英國專業法官與司法輔助人員的比例大約為1:9.8。每萬人配備的法院系統工作人員數,意大利為5.15,法國為4.31。對比可見,大陸法院系統工作人員確實不多。

但我國大陸地區法官人數其實并不少。大陸地區每10萬人口所擁有的法官數量為14.6名;我國臺灣地區每10萬人口所擁有的法官數量為8.6名。根據上面提到的數據,意大利每10萬人口所擁有的法官數量為10.9名;法國每10萬人口所擁有的法官數量為10.4名。

雖然因為各國訴訟形式存在很大不同,這類數字更大程度上只具有統計學上的參考價值,無法依次確定一個具有普適性的法官配備標準,但至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總體說來,雖然大陸的案件數量相對于巨大的人口來說并不多,而且大陸法官人數并不少,但相對于以法官為主的法院系統工作人員來說,現有的案件數量已經在一定程度上超過法院系統正??墒芾淼陌讣盗?。

也許是認識到大陸法官人數并不少的事實,《“四五”改革綱要》提出建立法官員額制度。員額制度也必然會影響法官的選拔任用?!丁八奈濉备母锞V要》還提出拓寬審判輔助人員的來源渠道。結合前述審判輔助人員數量缺口巨大的現狀,以及建立法官員額制度過程中部分法官因沒有進入員額而轉為審判輔助人員的可能,可以肯定,未來審判輔助人員的數量必然以相當的速度增長?!丁八奈濉备母锞V要》中提到的“完善法官工資制度。落實法官法規定,研究建立與法官單獨職務序列配套的工資制度”,將促使快速增長的審判輔助人員爭取被選拔成為法官,進入法官員額。

有限的法官員額對法官的選拔任用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如果選拔過程不夠科學,可能導致不那么優秀的輔助人員被選拔成為法官,從而無法最大限度地在員額限制內提升法院系統的審判能力。

“案多人少”也對法官的專業化培養帶來了挑戰。通過正在進行的司法改革,實質性地緩解“案多人少”的情況,顯然需要相當的時間。在此背景下,法官,尤其是審判一線的法官,是否有時間以及精力來接受提高其專業化的培訓,這本身就是個問題。因為人少,法官須承擔部分本應由司法輔助人員來完成的工作,導致法官工作量變大,擠占其時間及精力。未來新選拔的法官同樣如此。因此,短期內,大陸要在選拔法官過程中對候選人進行為期一年半到兩年的專業培養還是比較困難。對在職法官的培訓同樣如此。因此,我們應清楚地認識到,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以及未來短期內,法院對在職法官的教育仍然主要局限在兩個部分:一是單純的為學習和貫徹某一部新的法律或開展某一項具體工作而進行的崗位培訓;二是法官為獲得或者提高自己的學歷而相應開展的學歷教育。

“案多人少”所帶來的一系列諸如工作壓力等問題,還一定會導致法官流失;而比較容易轉行的法官,無論是流出法院或是獲得晉升,常常都會是那些司法知識技能相對優秀的法官,長此以往,一線審判隊伍的職業化水平和專業技能將衰退或至少增長緩慢。

四、結語

通過以上分析,得出的結論就是,法官的選拔任用與專業化培養在大陸司法改革中意義重大。但是要真正把專業化培養融入法官的選任,以及在職法官的培養,首先要解決的是員額制改革背景下的“案多人少”的問題。而這一問題的解決,離不開財政的支持。

就法官選任來說,由于“案多人少”無法在短期內解決,面對較大的工作壓力,如果《“四五”改革綱要》中提到的“完善法官工資制度。落實法官法規定,研究建立與法官單獨職務序列配套的工資制度”沒有落到實處,或者工資漲幅與工作壓力不成比例的話,法官這一職業就無法對優秀的法律人才有足夠的吸引力。就法官的專業化培養來說。就法官候選人的職前培訓與在職法官的培訓來說,如果沒有足夠的財政投入,就無法創造足夠數量的、足以吸引更多審判輔助人員的職位,法官候選人及在職法官便無法從繁忙的工作中抽身,更無法參加培訓。適當地逐步增加財政投入,一方面改善法官待遇,另一方面逐步增加審判輔助人員的數量,緩解“案多人少”問題,可以讓法官這一職業更容易吸引法律人才,也讓在職法官從本不應屬于他們的司法輔助性工作中解放出來。在此基礎上,參考我國臺灣地區的做法,將職前培訓融入法官選任環節,從源頭上保證法官的專業性。同時,為專注于審判工作的在職法官提供定期的培訓,進而提升整個法官職業群體的專業性。

參考文獻:

[1]蘇力.法官遴選制度考察.法學.2004(3).

[2]蘇永欽.飄移在兩種司法理念間的司法改革——臺灣司法改革的社經背景與法制基礎.環球法學.2002(1).

[3]譚兵、王志勝.論法官現代化:專業化、職業化和同質化——兼談中國法官隊伍的現代化問題.中國法學.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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