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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二次傷害的預防

2017-01-14 01:17劉盈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4期
關鍵詞:未成年人

摘 要 性侵害對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傷害遠遠大于其他類型的犯罪,心理傷害尤為突出,遭受傷害后,性侵害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相較其他犯罪更容易受到二次傷害。研究并預防性侵害案件對被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顯得十分有必要,本文分析了造成二次傷害的原因,并結合辦案實踐,提出預防措施。

關鍵詞 性侵害 未成年人 二次傷害

作者簡介:劉盈,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從事未成年犯罪的捕訴監防工作。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81

一、何為二次傷害

如何定義二次傷害,目前學界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總的來說,有狹義的觀點和廣義的觀點。

狹義的觀點認為二次傷害是因司法機關不當的司法行為使被害人再次受到傷害,比如楊正萬老師認為“二次被害人是指被害人在傳統刑事司法中的角色錯位和不當刑事司法行為給被害人精神上造成的傷害” ;王延君老師認為“訴訟活動在維護并實現被害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有時也會嚴重損害被害人的權益,對被害人造成進一步的損害” ;還有學者提出二次傷害是在訴訟過程中對被害人隱私公開而使其受到傷害等,不一而足。

廣義的觀點則認為二次傷害的不單單是因為司法機關不當行為,而是包含了參與訴訟程序造成的傷害、身邊人的不當態度造成的傷害等,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看法要屬袁錦凡老師,他認為二次傷害是“因為犯罪事件的發生,影響了被害人的人際關系,如其親友、同事的態度,甚至在追求司法制度還其公道的過程中,遭受了來自司法制度中人員如警察書記官、檢察官、法官等不友善且責難被害的態度等,使被害人在精神上,社會評價上亦受傷害”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狹義和廣義的觀點最大的不同在于傷害來源的不同,鑒于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性,本文采用廣義的觀點,筆者認為,二次傷害是指被害人遭受侵害后,參與刑事訴訟的過程中,由于司法機關的不當行為或司法程序的不合理,或者他人的不適當言論等因素對被害人心理造成的進一步傷害。

二、二次傷害的原因及危害

根據筆者的辦案經驗,造成二次傷害的原因有以下幾類:

(一)現代訴訟制度固有的問題

現有的訴訟模式下,國家壟斷了刑事訴訟的權力,訴訟的主要目的并非是為了維護被害人的權益,而是為了維護社會整體的利益。這就導致在刑事訴訟中,司法者更關心的是如何更有效的追究犯罪,而非被害人被侵害的事實,司法機關更多的時候認為被害人只是一個破案的工具,被害人始終處于一個配合者的較色,在這個過程中,被害人被有意無意的“工具化”。司法過程基本體現不到被害人的訴求,導致被害人認為自己受到傷害后仍舊被社會所拋棄、所冷落,造成二次傷害;漫長而拖沓的司法程序,被害人始終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之中,對于被害人來說,也是一種傷害。

(二)司法工作人員不當的司法行為

為了查清案件事實,司法人員有時候不得不以一種審慎甚至是懷疑的眼光來審視被害人的陳述,對于真正遭受性侵害的被害人而言,無疑會加深其無助感;警察、檢察官為了破案,會反復詢問被害人,使得被害人不得不多次回憶和敘述自己被侵害的過程;偵查機關人員配置不合理,導致女性辦案人員不足,多數性侵害案件仍舊由男性主導辦理,被害人在遭受傷害后,被迫在異性面前一遍又一遍的重復自己被侵害的經過;性犯罪的特殊性,很多時候要對被害人做身體檢查并提取相關生物材料,可能使得被害人在非自愿的情況下暴露自己的身體,甚至是身體缺陷,增加被害人的心理壓力;部分司法工作人員粗暴不當的詢問方式,也會使得被害人再次受到傷害。

(三)被侵害未成年人家人的不當反應

對于未成年人來說,受到侵害后家人的反應非常重要,恰當的反應能盡快的使被害人走出受侵害的陰影,將傷害最小化。但是很多家長在孩子遭受侵害后,會反復的在被害人面前提起,使被害人不斷回憶起被侵害的情景;互相指責,孩子遭受侵害后,疏于照顧的人往往會受到家人的指責,從側面給孩子造成極大的心理負擔。

(四)社會的不當關注與傳播

有些新聞從業者或者新聞媒體為了收視率、點擊量、為了搶“獨家”,搶“頭條”罔顧職業道德而挖掘一些本不該觸及的東西,嚴重侵害了被害人的隱私。新聞媒體對性侵害案件的不當報道,使得被害人遭受心理壓力,造成二次傷害,無異于在被害人傷口上撒鹽。

二次傷害使得被害人處于憤怒、失望和被拋棄的情緒當中,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被害人社會恢復受阻,不利于受損的社會關系修復;被害人不再信任司法機關,為了避免再次傷害,不愿意把自己遭受性侵害的事情向司法機關透露,而選擇默默忍受,從而使得罪犯更加肆無忌憚,嚴重的影響了對犯罪的懲罰。這也是性侵害案件報案率較低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 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免受二次傷害權利的完善

(一) 建立“一站式”取證制度

在現有的刑事訴訟模式下,由于偵查、起訴、審判的獨立性和分離性,每個階段都要核實案件事實,使得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經常遭到反復詢問,不斷回憶并敘述說出被侵害的過程及細節,并使這些過程在記憶中得到強化,十分不利于被害人的恢復??紤]到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特點,應借鑒國外經驗,建立一站式取證制度。

首先,檢察人員在辦理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性侵害案件中,在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權益以及聽取對該案的處理意見等程序性工作應當進行一并告知。在詢問被害人前,應當認真審查偵查機關詢問筆錄,核實該筆錄是否足以準確反映案件事實真相,評估是否需要再次詢問或者取證。

其次,確實需要再次取證時,應使未成年被害人處于專門的取證場所??紤]到被害人往往為女性,場所的設計應該溫馨舒適,營造一種安全、寬松、舒適的氛圍,最大限度的使被害人放松;同步錄音錄像設施應采用隱蔽措施,以做到隨時還原詢問過程,以供后續訴訟過程使用,避免再次詢問。

再次,要配備相應的心理疏導室和專業心理咨詢師,心理咨詢師可以通過監控設施觀看詢問過程,以了解被害人心理狀況,為后續的心理治療做準備。在詢問過程中,如果被害人心理出現異常狀況,心理咨詢師可以及時介入。

(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現有司法制度下,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實行強制法律援助制度,但對于同是未成年的被害人而言,法律援助條件卻異??量?。國家壟斷了懲罰犯罪的權力,使得被害人往往不能通過“私了”獲得相應的補償,但國家又降低了被害人通過訴訟獲得賠償的機會,因為賠償往往需要專業的律師介入。被害人因性侵害已經遭受一次傷害,因為得不到及時的法律幫助,可能再次受到傷害。這種法律援助制度,與我們提倡的“同等保護”是相違背的:作為罪犯的未成年人可以得到法律援助,而作為被害人的未成年人卻不可以。

因此,勢必要改革現有的法律援助制度,要進一步簡化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獲取法律援助的條件、程序,使法律援助變成被害人固有的一項權利并加以保障。

(三)賦予被害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遭受的心理創傷遠遠高于其他犯罪,對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來說,身體上的傷害往往是其次的,更嚴重的是心理創傷,這種無法擺脫的恐懼感、對社會的敵意以及自殺的念頭等往往會伴隨被害人一生,嚴重影響被害人的婚姻和生活。未成年人的心理創傷的恢復,往往需要一個較長的時間,并且需要專業的心理醫生的介入,需要大量的金錢投入。筆者辦案中,專業的心理咨詢機構出具的心理咨詢報告,因為性侵害遭受嚴重心理創傷的被害人,需要的心理治療費用大多在伍萬元以上,對于遭受的侵害的家庭來說,遭受傷害后再次承擔這么一大筆費用,無異于雪上加霜,被拋棄感更強。但是刑法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不納入刑事被害人賠償的范圍,導致被害人精神損失無法彌補。在司法實踐中,即便是心理治療所需要的費用,因為缺乏明確的法律支持,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精神損害賠償以及心理治療費用納入賠償的范圍,有利于實現被害人的請求權,亦利于被害人權益的保護。

(四)設立專門的辦理機構,提高人員素質

設立專門的性侵害案件辦理機構來辦理性侵案件,其中對于被害人的詢問,應以備相應的心理學知識、有豐富的溝通技巧的已婚女性為主。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與其他案件被害人有較大的區別,具有較強的不安感和羞愧感,心理壓力較大,因此要注重對辦案人員的培訓,提高辦案人員詢問技巧,規范詢問的方式。

(五)擴大被害人刑事訴訟的參與權

切實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司法機關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將案件進展情況、案件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被害人及其監護人,并對有關情況予以說明,及時聽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庭審時,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未成年被害人參加法庭審理,并可以最后陳述意見。判決結果應考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

(六)建立被害人服務機構

逐步建立為被害人服務的機構,為被害人提供法律、心理的全方位的指導,指引被害人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于已經遭受侵害的被害人而言,“被害人服務機構可為其提供必要的救濟指引,幫助其恢復自己的權利,以盡快獲得與其他社會成員平等的社會地位。被害人服務機構一般為社會組織,其成員多為各個領域內的志愿者,相較于國家機關,被害人服務機構能夠立足于被害人自身及其家庭的需求,爭取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利。同時,被害人服務機構能夠專心聽取被害人的心理訴求,與被害人的交流溝通也更為順利。在被害人服務機構中,被害人能夠尋找到與自己境遇相同或是相似的人。通過彼此之間的交流與互相幫助,能夠加快其擺脫犯罪陰影的進程,以重新開始生活” 。被害人服務機構可以更好的引導遭受侵害的未成年家人正確面對事實,以適當的態度來面對被害人和家人,避免家庭成為未成年被害人二次傷害的源頭。

注釋:

楊正萬.刑事被害人問題研究——從訴訟角度觀察.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361.

王延君.再論被害人化問題.求實學刊.1994(1).

袁錦凡.刑事訴訟對性犯罪被害人的保護研究.西南政法大學博士論文.2010.

深圳寶安區一名社區治安聯防隊員涉嫌強奸犯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在事件報道中,部分媒體不顧當事人隱私,強行曝光細節,引起社會質疑。一些媒體記者除了象征性地使用化名外,不但公布了受害者的住址,還不經同意就跑到受害者家中,提出各種難堪的問題;曾有媒體曝光湖北省武漢市兩名少女被不法分子囚禁于地窖強奸近一年一事,在此間引起巨大反響和爭議。有專家及業內人士因擔心報道可能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二次傷害,呼吁媒體勿過分炒作。

牛力群.刑事被害人二次被害及其對策研究.華東政法法學碩士論文.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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