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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對策研究

2017-01-14 01:58史振曹文江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4期

史振+曹文江

摘 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歷了巨大的社會變遷,重新犯罪率也隨之不斷上升,刑滿釋放人員的重新犯罪已成為我國社會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以重新犯罪為研究對象,對重新犯罪人員進行抽樣調查,根據調查數據及相關學科理論,對重新犯罪的原因進行分析,并針對這些原因提出相應的防控措施和對策,以期減少重新犯罪,使社會更加安定。

關鍵詞 重新犯罪 原因 刑滿釋放人員

基金項目:江蘇省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201612213009Y)題名“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對策研究”。

作者簡介:史振、曹文江,南京森林警察學院2014級治安系治安學本科在讀。

中圖分類號:D924.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32

隨著改革開放進一步深化,我國社會經歷了巨大的變遷,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日益突出,在犯罪問題上體現明顯。90年代以來,我國刑事案件的發案數激增,犯罪的狀況尤其嚴峻,其中重新犯罪較為突出,重新犯罪率從1996年的11.10%,上升到2006年的14.80%,上升了3.70個百分點。在刑事案件發案數激增的情況下,重新犯罪率的上升說明重新犯罪的數量增長十分迅速。

重新犯罪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本文中的重新犯罪是指觸犯刑事法律并依法受到刑罰處罰后,又重新故意實施犯罪活動,且滿足法定的犯罪概念,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行為。相比于初次犯罪,重新犯罪往往對社會造成的損害更大,手段更惡劣且難以矯治。出于保障安全、維護穩定的考慮,筆者隨機選取了部分基層法院(菏澤市、天水市、南京市的縣級人民法院)在2013到2015年做出的刑事判決中符合條件的120名重新犯罪人,就重新犯罪問題對其進行調查,結合數據和相關學科理論對重新犯罪的原因進行分析和探討,并提出相應的防控對策,或許能為重新犯罪的防治工作提供一些參考,以期減少重新犯罪,使社會更加安定。

一、重新犯罪的現狀

我國司法部在1992年對27個省、直轄市、自治區1982-1986年刑滿釋放的13萬余名成年人進行的調查結果顯示,有重新犯罪行為被處刑罰的占5.19%,有違法行為或輕微犯罪行為被處勞動教養的占1.4%,兩項合占6.59%。 而隨著90年代的經濟轉型,我國刑事案件發案數持續上升,從1996年的160萬增加到2014年的654萬, 重新犯罪率也從1996年的11.10%增加到2006年的14.80%。 同時,在筆者隨機選取的4個基層人民法院最終判決中,2013-2015年的3841起刑事案件存在累犯的比例達到了15.49%,重新犯罪的比例更是遠遠大于這一數據,由此可以看出重新犯罪的現狀不容樂觀。

二、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

犯罪原因是犯罪根源的抽象理論的具體化,包括宏觀犯罪現象生成原因和微觀個體犯罪行為生成原因,也分為內因和外因,這是我國犯罪學界對罪因結構最有代表性的認識。其中內因包括心理、生理、社會化障礙等方面的主觀原因,外因是指文化、社會、經濟等環境客觀原因。 結合調查的結果和相關學科理論,筆者從內因和外因兩個方面對重新犯罪的原因進行分析。

(一)內因

1.犯罪能力的增強使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變大:

重新犯罪人用以實施犯罪的技能、手段比初次犯罪熟練,這使得刑釋人員比初犯具有更強的犯罪能力,作為作案條件也增大了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班杜拉的社會學習理論提出,人的行為是由后天學習而來,主要通過觀察學習和直接經驗學習兩種途徑。 由此我們可以推測,人的犯罪行為可以通過犯罪實踐和獄內犯人間的犯罪交流得到學習加強,為重新犯罪提供了行為基礎。

通過對重新犯罪人的問卷調查發現,在其重新犯罪時犯罪前“沒有準備”的比例比初次犯罪時減少了22.2%,而“做了充分準備”的比例增加了19.0%。被調查者的犯罪資料顯示,有67.5%的重新犯罪人被判處刑罰3次以上, 55.0%的重新犯罪人被判處的刑期增加。這說明刑釋人員犯罪的技能、手段比初犯時更為熟練,重新犯罪時比初次犯罪時有更強的犯罪能力。這使得實施犯罪需要的條件更少,某些原本不能實施犯罪的情景變得可以實施,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變大。

2.文化水平較低和謀生技能的缺乏使刑釋人員更易于重新犯罪:

按照弗洛伊德的人格結構理論,在一般情況下,人們不會去犯罪,因為人格中的自我和超我是人的行為中兩個重要的控制系統,人們會根據現實社會中道德和法律的要求約束控制自己。如果自我和超我存在缺陷,已有的道德觀念無法抵御本能沖動的誘惑,或者本我力量過于強大,壓倒了現實原則所帶來的抑制力量,就可能導致犯罪行為的發生。出于這一原因的犯罪人若沒能解決社會化缺陷等問題,將仍然不能有效地控制原始本能,從而引發重新犯罪。

在實際生活中,自我和超我的培養,很大程度上是靠文化教育來完成的。通過對調查數據的統計,發現重新犯罪人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其中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的占6.7 %,具有初中學歷的占55.8%,小學及以下的占37.5%。這說明文化水平低是造成重新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

文化水平低帶來的問題之一就是謀生技能的缺乏。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的擴招,國民素質普遍提升,社會各行業紛紛提高崗位的學歷和技能要求,低學歷人群能夠從事的工作越來越少,這使得缺乏謀生技能的低學歷刑滿釋放人員在激烈競爭中很難找到合適的工作。作為回歸社會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業對刑釋人員成功回歸社會起到很大作用。若刑釋人員找不到合適的工作,就沒有在社會立足的經濟基礎,走投無路之下,便會引發重新犯罪。

3.刑釋人員的低層級需要得不到滿足導致重新犯罪:

聯系馬斯洛需要層次理論和犯罪動機的沖突理論,高層級的需要是在低層級的生存需要滿足的基礎上才會出現,因此,當較低層級的需要未滿足時,高層級的需要就無法與之競爭,如在道義和生存需要的雙趨沖突中,生存往往是第一選擇。 人處于這種情形下,往往為了滿足生存需要而顧不上行為的合法性,所以未滿足低層級需要的人更易于犯罪。

當初次犯罪人入獄時,其原本穩定的家庭、經濟收入等遭到破壞,未滿足的需要層級降低,這種低層級的需要若得不到滿足就會產生新的犯罪動機,使刑釋人員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而且,即使入獄,若沒有打消誘發初次犯罪的動機,也極易導致重新犯罪的發生。在被調查的120名重新犯罪人里,初次犯罪時犯盜竊、詐騙、搶劫等財產型犯罪的比例達到了79.2%,重新犯罪時這一比例為74.2%。在初次犯罪為財產型犯罪的95人中,重新犯罪時仍為財產型犯罪的占比88.4%,且其中50.8%的人無業,即被調查的120名重新犯罪人中有70.0%的人前后罪名均為盜竊等財產型犯罪。由此數據可以得知很多重新犯罪都是由于原有的低層級需要沒有滿足、相同犯罪動機的再次產生導致的。

(二)外因

1.社會的迅速變遷和刑釋人員社會化的相對停滯使其回歸困難:

犯罪人被定罪判刑以后,長期生活于監獄內,與社會沒有接觸,對之前的社會化有遺忘的傾向,加上知識、技能、觀念的老舊,自己本來就需要再社會化,而社會又處在不斷的發展之中,使犯罪人出獄時與普通同齡人的社會化程度差距拉大,加之當前我國社會又處在轉型期,時間壓縮效應更是加劇這一現象。

時間壓縮效應是指本來在某一社會中的較長時間內發生的變化,在另一社會中的較短時間又反映出來的現象。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就發生了明顯的時間壓縮現象,這使得新的社會現象的發生比較密集。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社會轉型和時間壓縮效應使我國社會發生了迅速變遷,各種新現象、新觀點不斷涌現,一些價值觀念來不及沉積下來即被更新的觀念所取代。社會中的普通人都需要不斷學習以接受新事物,而且科學技術的進步也快速改變著人們的日常生活和思維方式,如電子商務和高鐵的迅猛發展改變著人們的生活方式。這使得原本就處于弱勢的犯罪人在刑滿釋放之后更加落后于時代的潮流,難以憑借以往對社會的認知和理解進行生產生活,以致于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2.刑釋人員受社會排斥而導致重新犯罪:

刑釋人員因被“標簽化”而受社會排斥是其回歸社會的主要障礙,極易導致重新犯罪。筆者就刑釋人員的接納情況對普通民眾進行了隨機抽樣,回收了有效問卷94分,調查的數據顯示,94.7%的受訪者會在人際交往中區別對待刑釋人員, 69.1%的受訪者在生活中會特別提防曾經被判入獄的人。除此之外,在就業問題上,超過80%的受訪者表示會拒絕錄用曾經被判刑入獄的求職者,這都表明社會大眾對刑釋人員的排斥,在實際生活中會給刑釋人員回歸造成很大的障礙。

由于社會文化等原因,刑釋人員出獄后并不能被社會普遍接受,即被社會其他成員貼上“蹲過獄”“判過刑”等標簽,使刑滿釋放人員在很多方面易受歧視。且部分法律文書中的明文規定也給刑釋人員貼上了“不可信任”的標簽,如司法資格、公務員等考試中明確排除刑釋人員的報名資格,《刑法》第一百條明確規定了前科報告制度,其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边@些都給刑滿釋放人員的社會回歸造成很大的困難。

回到社會中的刑滿釋放人員,首先要做的是對自己生活的尋找與歸屬。在經歷了長時間強制性的生活作息后,身上有著很深的“改造印記”。這些從監獄帶來的生活習慣和方式,使得刑釋人員磨滅了原本的自我個性,會在一定時間內深刻影響刑滿釋放人員的行為,在這期間若不能被社會接納,找不到合適的生活方式,則會使重新犯罪變成可能。

三、重新犯罪的防控對策

犯罪預防是指國家、社會和個人采取的旨在消除犯罪原因,減少犯罪機會,威懾、矯正犯罪人,從而防止和減少犯罪發生的一系列策略與措施的總和。 重新犯罪的預防不僅僅有刑罰一種措施,但若僅僅注重懲罰犯罪,而不注意矯正犯罪,就等于在醞釀新的禍患。

基于上文對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筆者就重新犯罪的防控提出以下幾點看法:

(一)對初次犯罪人實行隔離監管,改變管理模式

從社會學習角度來說,犯罪人在監獄等刑罰場所中的互相接觸,很可能導致犯罪思路、手段、方式的互相觀察學習和強化,從而使其在刑罰執行完成后有條件進行重新犯罪。所以,為了避免犯罪行為的互相學習,應當盡量減少初次犯罪人同“二進宮”等多次犯罪人的接觸,分類別監管,讓初次犯罪人處在相對隔離的監管區域,以減少重新犯罪人改造失敗帶來的負面影響和監獄內不良亞文化的傳播。我國當前分別以性別、年齡和刑期的長短為標準,建立了不同種類的監獄,但對初犯和多次犯沒有進行區分。筆者認為可以先從輕刑犯監獄中選取一部分進行試點,對初次犯罪人進行隔離監管,對重新犯罪人進行重點管理,并區別適應不同的管教方法。

除此之外,還要盡可能地減少監房住宿人數,不定期地重組監區。這樣能夠避免同類犯的關押過于密集,從而減少同類犯罪人的交流,防止犯罪行為的互相學習和犯罪技能的提升。不定期地打亂重排監區的人員和住宿分配,可以使被監管人不能形成穩定的社會關系,減少所謂“獄友”的影響力,以預防出獄以后犯罪團伙的產生。

(二)加強對犯人的文化教育和專業技能培訓

就重新犯罪人的文化水平低和謀生技能的缺乏問題,應當通過文化教育和勞動技能的提升兩個方面解決。在監管期間,要加強對犯人的文化教育,不能僅僅依靠勞動改造。有了思想認識的提升,才能使改造真正得到效果,文化教育可以改變人對社會事物的認識,從而使人轉變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社會化缺陷帶來的影響。這樣一來,當犯人刑滿出獄后再次遇到可能犯罪的情況時,道德力量和法制意識的增強都會對重新犯罪形成阻力,使“本我”強烈的欲望得到抑制。

因此,監獄管理方面可以大量開展成人教育和自考學歷,以提升提高犯人的文化水平,真正起到改造作用。同時,在刑罰的勞動改造過程中,注重勞動技能的提升,并注意與社會企業等用工單位的需求相匹配,通過技能考核等方式,在出獄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培訓協議和一定時效的用工合同,保護性地解決刑滿釋放人員的就業問題。

(三)開展針對刑滿釋放人員的保護性措施

犯罪人由于判刑入獄而引發的家庭破裂、失去工作等問題,在刑滿釋放后如果得不到解決,使基本的生活需求得不到滿足,將會誘發新的犯罪動機,使重新犯罪成為可能。只有滿足需要或消除誘因,才能打消犯罪動機。對此應當嘗試針對刑滿釋放人員的保護性措施,以輕度犯罪的刑滿釋放人員為試點對象,在其出獄后的半年或者一年內,聯合地方居委會、民政、公安等單位,通過發放補助金、回歸引導、定期心理調查等方式,幫助其恢復社會屬性、建立正常的社會關系并被社會接納。通過社會關系的控制,可以減少社會越軌現象的發生,從而預防重新犯罪。

(四)對刑滿釋放人員進行再社會化教育

當前我國社會的迅速變遷和犯罪人監獄生活的封閉隔離,使得犯罪人出獄時與普通同齡人的社會化程度差距巨大,難以適應社會。這就需要對刑釋人員進行再社會化教育,否則刑釋人員很難按照社會的普遍規則來謀生,從而導致越軌現象的產生甚至重新犯罪。因此犯罪人刑滿釋放時應經過基本的再社會化教育,即對即將刑滿出獄的犯罪人組織開展時事政治教育和法制建設情況的宣講,使其了解被監禁期間外部社會的發展狀況。這樣才不會使刑釋人員完全落后于時代的發展,較好地適應社會的變化,從而減少社會迅速變遷帶來的影響,抑制重新犯罪的發生。

(五)制定有利于刑滿釋放人員回歸社會政策

社會大眾對刑釋人員的排斥十分不利于出獄后的社會回歸,但這也是由于刑釋人員高重犯率的現實狀況造成的。按照心理學中“期望效應”的說法,犯罪人出獄后的高重犯率使普通民眾對其形成了“很難改正”的印象,而民眾的這種印象又促使刑釋人員去進行重新犯罪。

筆者對普通民眾的調查數據顯示,67.0%的受訪者不相信或只相信小部分刑釋人員能夠改邪歸正,83.0%的受訪者表示不太了解或者根本不知道監獄管理的情況,可見許多普通民眾對刑滿釋放人員的理解存在偏激或片面的理解。對此應該將我國監獄管理的現狀和刑釋人員的回歸情況作為普法教育的一部分進行大量宣傳,同時制定有利于刑釋人員回歸社會的政策,減少歧視,對刑釋人員實行保護性接受,使刑釋人員得以回歸。這一政策和宣傳是伴隨著監獄改造的有效性提高而得以實施的,必須從兩方面同時著手,才能真正改變刑釋人員高重犯率并受到社會排斥的現狀。

注釋:

李均仁主編.中國重新犯罪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

刑事案件數據摘自1997年-2015年歷刊《中國法律年鑒》全國公安機關刑事案件分類統計表.

叢梅.我國重新犯罪現狀與發展趨勢研究.社會工作(學術版).2011(12).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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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力.犯罪心理成因綜述.刑事法學心理.2007(5-6).124-127.

謝靈芝.幸福與超越——從馬斯洛需要層次理論談起.成都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2008,22(5).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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